家有子女在单位上工作有国家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解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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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贫攻坚教育要给政策
□文/图本报记者张维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现代教育集团董事长苏华今年带来了3份提案,无一不与教育这份他毕生钟爱的事业相关。
“教育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今后扶贫攻坚的关键在于大力扶持教育发展。”苏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苏华在调研中发现,目前,许多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不仅生态环境脆弱,经济基础薄弱,而且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尤其是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导致劳动者素质偏低,是一种“打工没技术,创业没思路,务农没出路”的状况。
为此,他带来一份《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建议》,建议国家把教育扶贫列入扶贫攻坚重要内容,通过科学规划,政策支持,整体推进,大力实施教育扶贫工程。
在这份提案中,有一些新名词,比如“普惠性学前教育”。苏华希望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人口较为集中的行政村,能够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对于人口较为分散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形式,并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他建议,国家可试行把这些地区的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管理,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扶持。
职业教育永远都是苏华力推的事业。在另一份名为《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八点建议》的提案中,他建议深化高考制度改革,争取国家每年增加一次至两次职教高考,考试内容70%为技能课,30%为文化课,考生主体为中职毕业生,招生主体为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和其他应用型高校。扩大中高职贯通招生的规模。
此外,苏华还希望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管理体制。国家对于农民要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素质、技能标准,围绕标准编制培训大纲,并组织开发相应课程和教材,制定考核、发证办法。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表彰奖励和督查问责机制,对于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单位予以批评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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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省精准扶贫政策方案公布,国家扶贫政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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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实施精准扶贫开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下内容2016年河南精准扶贫出新举措以及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扶贫开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首要民生工程。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兴石&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扶贫开发经历了&二六越温达标&、&八七扶贫攻坚&、稳定解决温饱等阶段,目前已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全面攻坚新阶段。但长期以来,扶贫开发存在着贫困人口底数不清、致贫原因不明、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的问题,扶贫开发的针对性和精准度不够。按照人均纯收入2300元/年的贫困线标准,全县还有低收入人口6.7万人,其中建档贫困户4.8万人、低保户1.9万人,贫困发生率为12.41%,较全市平均高3.91个百分点。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我县仍属于国家重点贫困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扶贫开发当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打好新一轮扶贫攻坚战,加快建成扶贫开发示范县和绿色生态经济强县。
???&二、准确把握精准扶贫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及县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扶贫开发的工作部署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要求,围绕打造&扶贫开发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总目标,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一区三片&为主战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构建&三位一体&扶贫格局为路径,着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更加注重解决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更加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注重精准扶贫,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二)基本原则
  DD发展为要、民生为本。坚持把加快发展作为促进减贫的根本举措,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扶贫开发首要任务;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口生存和发展基本权利。
  DD点面结合、合力攻坚。把连片特困地区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整合多方资源,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把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作为扶贫开发主要对象,落实好到人到户措施,努力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DD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立足实际,突出优势和特色,将扶贫开发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结合,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统筹推进区域科学发展。
  DD改革创新、开放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努力探索扶贫开发新途径。
  DD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发挥政府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群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按照人均纯收入2300元/年的扶贫标准,实现4.8万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医疗和住房),完成1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建设任务,全面建成&扶贫开发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县平均水平。
  三、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各项重点工作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将集中解决相对贫困、区域贫困、发展差距等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落实好精准扶贫各项措施,切实解决好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坚持&两个瞄准&,实行精准识别
  1.瞄准贫困户,认真开展扶贫对象识别。结合国家扶贫标准,瞄准贫困户,严格按照&七步四公示&(&七步&即自愿申请、初选对象、入户调查、村级评议、审核公示、规划帮扶、审批备案,&四公示&即县、乡、村、村民小组四级四次公示)要求,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行为,彻底改变&穷人帽子富人戴&现象,科学合理确定扶贫开发对象。建立&重庆石柱扶贫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每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要求,对信息系统中的贫困对象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识别方式,及时进行调整。
  2.瞄准贫困村,找准制约发展突出问题。按照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要求及&七有四通三解决&基本标准,找准群众最迫切、反映最强烈、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难题。对已经验收的贫困村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的实际困难,对正在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强力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不脱贫不验收达标。
  (二)着眼突出困难,实施精准扶持
  1.着力改善贫困农村环境。把解决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瓶颈&制约作为首要任务,夯实发展基础。加快建设沿江高速公路,启动西沱长江大桥、万黔铁路等重大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开工梁黔高速公路。完成国省道改造116公里。建设农村通畅公路530公里、撤并村通达公路145公里,解决33个撤并村群众出行问题。新增和调整农村客运线路12条,增加农村客运车辆18台。提高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标准,贫困村通畅工程每公里达到40万元。加快推进万胜坝渠系、东方红、曹家湾等3座水库重点水源工程建设,扎实开展10条中小河流治理,解决9.36万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补助标准提高到729元/人。充分利用&五小水利&重点县资金集中整治山坪塘859口,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2.5万亩、8.5万亩。加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力度,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农村电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建设,完成23个乡镇污水处理厂、3个乡镇片区垃圾处理厂建设,实施62个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争取将我县纳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范畴,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县建设。充分利用二轮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中央造林补贴等国家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实施生态造林15.5万亩,石漠化面积19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141.5平方公里,增强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到2017年,实现行政村通畅率达100%,乡镇客运和符合客运条件行政村公路通达率达100%,农村安全饮用水率达到85%,森林覆盖率达到57.2%,贫困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2.大力扶持特色支柱产业。以产业扶贫为主线,加快建设武陵山区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县。坚持将财政扶贫资金的70%用于产业发展,以&三百&工程(百村百园百企)为载体,围绕&3+7&特色效益产业,在每个贫困村培育1D2个主导产业。完善县乡农产品市场体系,打造黄连、莼菜、辣椒等电子交易平台,加快销售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贫困农户抱团经营,促进贫困户稳步增收。依托&绿色生态、土家风情、历史文化&三大优势,围绕建成&中国黄水国际民俗生态旅游度假区&目标,积极打造&大黄水&5A级景区1个,4A级景区4个,3A级景区5个;围绕&一县两极四区多点&布局,整合旅游、扶贫、民族发展等资金,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积极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年接待游客超过10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超过50亿元,旅游产业成为带动旅游地区贫困群众增收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特色生态工业,开展辣椒、莼菜、优质牛羊肉等农副产品加工,建设渝东南地区农林产品加工基地,促进贫困群众就近创业就业。完善县校合作机制,深化校地合作;加快推进&重庆辣椒产业科技支撑示范工程&,实现辣椒生产标准化、加工精深化、质量安全化;深入推进科研平台建设,巩固好辣椒、黄连6个专家大院,新建1个冷水鱼专家大院,加快&石柱黄连中兽药试验示范工程&、&石柱莼菜良种扩繁&建设;每个贫困村配备1名科技特派员,帮助贫困户掌握1D2项实用技术。到2017年,力争每个有条件的贫困农户至少有1项增收产业项目,贫困地区特色产业体系基本形成,贫困群众步入平稳较快协调发展的良性轨道。
  3.全力推进连片整村扶贫。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加速打造武陵山片区扶贫开发示范县。立足县域优势,借助政策&洼地&,加快实施《石柱县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年)》,用好用足国家对连片特困区域发展的优惠政策,围绕&基础设施改善、骨干产业培育、社会服务保障、到户政策落实&等内容积极开展先行先试,集中打造&大黄水&片区和方斗山、七曜山、西沱沿江三大片,培育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新村、乡村旅游示范片等一批示范亮点工程。到2014年,&大黄水&片区财政专项投入达到1200万元,全面建成全市连片扶贫试验区。围绕&七有四通三解决&标准,引导发改、交通、水务、民族发展等政策和资金向贫困村倾斜,在52个整村脱贫村中推进水泥路、自来水、清洁能源、信息服务、商贸服务、优美环境等农村基础设施&六到农家&工程,力争&建设一片、脱贫一片、带动一片&。到2017年,实现100个贫困村脱贫销号,基本完成武陵山片区扶贫攻坚任务。
  4.扎实开展生态扶贫搬迁。切实把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实事来抓。坚持群众自愿、贫困户优先原则,瞄准居住在深山峡谷、高寒边远、生态修复保护区等地的贫困群众,坚持农户自愿、梯度搬迁、房屋自建为主,适度集中搬迁、统建为辅的迁建模式,努力降低搬迁成本,坚决杜绝&搬近不搬远、搬富不搬穷&和&小产权房&现象。争取市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山东省淄博市帮扶资金的70%、江津区帮扶资金的60%精准用于特困户搬迁补助及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普通搬迁户、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每人0.6万元、0.8万元、1万元的补助政策。对有意愿搬迁但无力搬迁的特别困难群众,采取机关单位结对帮扶、小额贷款贴息等方式帮助筹资搬迁。整合水利、交通、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建设等资金,重点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的水、路、电、气、通讯、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安置区因地制宜打造辣椒、黄连、莼菜、中蜂、冷水鱼等特色种养业,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特色效益农业资金、乡村旅游资金等向搬迁集中安置点倾斜,引导贫困群众发展特色产业或务工创业。到2017年,完成高山生态扶贫搬迁3.3万人,其中贫困人口1.02万人,迁出区生态修复1.49万亩,贫困群众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5.稳步推进教育就业扶贫。坚持扶贫先扶智,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23所、农村教师周转房480套1.68万平方米,实施4.1万农村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面完成贫困乡镇中小学食堂、运动场、厕所、浴室等改扩建,逐步提高营养标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设。对贫困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按每年保教费1500元、生活费600元标准进行资助;对贫困家庭寄宿生就读小学和初中分别给予每年1000元和1250元生活费补助;对贫困家庭子女就读高中给予每年1500元生活补助,同时对低保家庭就读高中给予每年800元学费补助。开展贫困大学生救助活动,畅通助学贷款、社会资助、勤工俭学&绿色通道&,不让贫困大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打造电子应用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等4个骨干专业,创建4个重点专业实训基地,把县职业教育中心建成现代职业教育市级示范学校;对贫困户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实现学费全免,对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1500元、住宿费500元。优先保障农村学校人员编制配备,大力培养全科教师,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师资短缺和结构不合理问题,对偏远地区教师提高生活补助。每年选派城区教师30名到贫困乡镇学校开展一年以上的支教,并对支教教师发放生活、交通等补贴,支教结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建立贫困毕业生信息库和创业项目库,开展贫困毕业生专场招聘,设立贫困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帮助贫困家庭毕业生自主创业。到2017年,贫困农村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3%,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7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5%,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贫困群众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
  6.切实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贫困群众生活幸福指数。鼓励贫困户子女报考医护类院校,引导其毕业后回乡行医;用两年时间完成80个撤并村卫生室建设,为每个贫困村配备村医和医疗设备,乡镇卫生院新招聘医护人员对有执业资格的放宽到中专学历,村医每人每月专项补助不低于400元。开展县级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工作,每年从县级医院选派专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从乡镇卫生院选派医师到村卫生室开展一年期支医,对支医人员发放生活、交通等补贴,支医结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深入实施农村广播&村村响&、电视&户户通&工程,完成2万套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入户和安装工作,实现广播电视全覆盖,消除&数字鸿沟&带来的差距。开展以&幸福山寨&为载体的送戏、送电影、送图书、送故事、送展览&五送&活动,丰富贫困群众业余生活。实现贫困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全覆盖,每个行政村建成3D5户文化中心户,形成&农村30分钟文化圈&网络。深入挖掘土家特色文化,打造一批民族特色文化村寨。进一步完善贫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为认定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照市政策规定适时提高低保标准。切实加大对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的财政投入,对农村低保、五保、重点优扶对象、残疾人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资助。探索扶贫小额保险,为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残疾以及医药费用提供保险保障。到2017年,农村贫困地区群众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均达到95%,贫困地区群众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更加均等,广播电视全面实现户户通,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显著增强。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行精准管理
  1.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盘活农村资产。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金融机构网点向贫困乡镇、贫困村延伸。积极探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与贫困互助资金组织合作模式,加大对贫困农户的信贷投入力度。规范互助资金的管理,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完善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增加财政贴息资金,重点扶持对贫困户带动力强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2.深化结对帮扶机制。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积极争取对口帮扶单位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干部驻村结对工作制度,确保贫困村每年都有干部帮扶工作组,做到每位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深化县领导、县级部门联系帮扶贫困村制度,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帮扶贫困户制度,实现贫困村、贫困户结对帮扶全覆盖,逐步实现结对帮扶长效化、制度化。
  3.强化资金整合机制。以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为平台,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为牵引、行业投入为主体、社会帮扶为补充的资金整合原则,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扶贫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将相关资金集中解决贫困村和贫困群众最基本、最急需问题,实行年初集中规划、阶段定期检查、年终实绩评比,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优化。
  4.完善资金监管机制。按照&整合、集中、统一、严管&要求,把资金分配与工作实绩、使用效益、评价结果相结合,保证扶贫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和完善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村级义务员监督制,鼓励贫困农户参与项目决策、项目监督和效果评估。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推行偶数年全面审计、奇数年重点抽查制度,加大扶贫资金使用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5.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精准识别的贫困村、贫困对象,深入查找和分析贫困原因,因村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帮扶规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把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和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作为主要指标,加大对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各乡镇履行扶贫职能职责情况的实绩考核。
??? 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县为主体、工作到村、责任到人&要求,建立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调整和充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强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指挥职能,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成员单位分工协作机制,抓好扶贫开发各项任务的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好工作推进中的难题。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其作为首要的民生来抓,按照低调务实、少说多干,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要求,共同打好新一轮扶贫攻坚仗。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渠道不变、各计其功&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将相关政策和项目资金集中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构建&大扶贫&格局。县扶贫办要认真开展好连片开发、整村推进、产业扶持、技能提升等工作,侧重落实好到人到户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业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职责,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困难群众行路、饮水、上学、就医、就业等工作,切实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联系帮扶贫困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本部门信息、项目、资金和技术优势,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实现脱贫目标。各乡镇要组织好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广泛动员广大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充分发挥困难群众的主人翁精神。
  (三)营造良好环境。准确把握扶贫宣传导向,大力宣传新十年扶贫开发纲要、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展示全县扶贫开发的成就和经验,及时报道和宣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的成功做法和先进典型,全面反映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风貌。《石柱报》、中国?石柱网、石柱手机报要开辟专栏,及时宣传扶贫开发政策和扶贫工作动态。各乡镇要做好进村入户宣传工作,对重点项目要有明显标志标识,客观反映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贫困农民的关心关爱。
  (四)强化队伍建设。以培养吃苦耐劳、业务精湛、爱岗敬业的扶贫干部队伍为目标,大力开展联系贫困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群众观念,增进与贫困群众的血肉感情。对县、乡镇扶贫干部开展多形式的扶贫培训,提高扶贫系统干部政策理论和业务素质。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抓好驻村扶贫特派员选派工作,每个乡镇配备1名扶贫专干,每个贫困村有1名大学生村官,鼓励优秀的年轻干部到贫困村工作,增强村级领导班子带领脱贫致富的能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督促扶贫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积极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努力建设有理想、懂政策、熟业务的高素质扶贫干部队伍。
 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 commission
在了解国防部和军委之间的关系之前,先让我们看看国防部和军委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是 纪委属于中共党内的纪律监督组织,检察院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省纪委书记和省长谁大:省委书记更猛些!!
省委书记主持省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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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中央国家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我省成效显著
  青海新闻网讯 3月10日,记者从事业单位定点扶贫青海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十二五”期间,13家定点扶贫单位共派出调研考察干部350人次,累计投入帮扶资金5.18亿元,主要在青海实施了基础设施配套、特色养殖、规模化种植、学生营养餐补助等各类帮扶项目110个,实施了安居工程、道路硬化、人饮工程、农田水利、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0项,极大改善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了当地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
  帮扶活动中,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三年帮扶规划,协调投入资金2.53亿元,在湟中、大通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解决了12260户农村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安排青海省农牧区配电网新建与改造专项资金,大幅提高了农牧区供电能力,为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电力保障,解决了18.34万人口的用电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扶持建设大果樱桃、薄皮核桃等特色果品和蔬菜种植示范基地5个,受益农户达2000余户……五年来,得益于中央国家企事业单位源源不断的帮扶,定点帮扶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农牧业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得到有效推动。
  另外,根据中央组织部相关要求,每个单位至少选派1名优秀干部到定点扶贫县贫困村任“第一书记”的要求,《求是》杂志社、光明日报社、中国出版集团、国家税务总局等9家单位分别选派了1名优秀青年干部到帮扶县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目前,根据中央和省上相关要求已在各定点村有序开展精准帮扶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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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旅游城市某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工作已20多年,因儿子自小患有重大疾病,现已瘫痪在床几年,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离不开人照料。儿子的病情给我们家庭致命的打击和悲痛。此时单位又竞争上岗。现没有岗位安排我,请问在我本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单位能否强行要我待岗。像我们这种情况有不有政策上的照顾和帮助,我将怎么维护我的权力。谢谢急切盼望哪位好心人给我全面的信息。
09-12-25 &匿名提问
再改制阶段 参加改制与不参加的都由负责单位代为发放并签订合同,不知道你手中有没有,或者是一些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的是有差异的 首先要仔细了解所签订合同合证明文件的描述 如描述合你的理解相符 那么对于接收您的企业就应该落实这个问题。如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到该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114可以查得到 不过即使受理,并要求企业落实的话也要你等上最少大半年 因为你找了企业麻烦估计他不会让你很顺利的 最号的办法还是能通过一些关系网 找找人 通通路 私下见见领导 把事办了 还是比较现实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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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下来的去抱成是领养的,这样你老公面子上还要多几分光彩呢,别人还会以为他很有善心,当然,孩子长大后你可以告诉他实情呀!
关键是看抚养权在谁,如果你们两都没有抚养权,那么可以去领准生证明,再生一个的.
到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咨询一下,按你说的情况,你们可以申请生育指标.违反计划生育的事情千万不要做,会被开除的.
根据有关政策再婚家庭没有孩子的能够允许生第二胎,你老公的意见如何?如果他也需要就可以问单位管计划生育的人就行了,祝福你早生贵子!
有一个办法啊,可以怀孕后假离婚,生后再回婚,嘿嘿.但要慎重!
现在计划生育限制的并不严,但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样,象你这种情况很多地方现在是允许要第二胎的,你可以先到你所在地计生办去咨询一下.现在去医院生孩子,什么证明也不要,只有报户口时,超生的要交城市人口增容费,交多少,各地不一样,不报户口,没人管,也没人有权管.生第二胎,按中国的法律,并不违法.现在没有户口的,过两年人口普查时就报上了.要有条件在国外生了,抱回来就行了,回来前所在国的中国使馆都给孩子办护照.(本人3个孩子,2个是在国外生的). 你到外地生了,再抱回去,先瞒一段时间,没问题的. 再说现在的户口也没什么用.想要,就趁早,再拖下去,老了说不定就后悔了.仅供参考.
我觉得你想生第二个孩子的念头是不可行的,除非你老公没有公职。按照国家可以生二胎的政策,你们的情况不属于,你们俩都有小孩,无非是小孩不在自己身边而已,意思是你们现在已经有两个孩子了,再生一个就不是二胎,而是三胎了。你如果实在想要,你们夫妻俩就要掂量一下,是这个孩子重要,还是老公的公职重要。
生什莫?中国不缺人,自重一点吧!
到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咨询一下,如果不给生的话你自己就要掂量一下值不值得了.除非你偷偷生进别人的户口.
离婚后找一个初婚的.
你的问题确在禁生之列,但你们夫妻双方身边无子女,这种情况在天津是先申请,每区都有一定的指标专项解决你这样的问题,不过要等一到两年才能拿到指标。我想天津是直辖市能如此,大连应当也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七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第二十一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变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再生育,但在转变之日前已经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令其限期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不参加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的,终止非意愿妊娠发生的费用不享受免费待遇。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九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四十一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二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取得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五)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先躲一阵子,告诉别人你出去有事了.然后把孩子生下来.找个光棍让他去办领养孩子的手续,然后自己养或者别办户口等到人口普查,孩子就有户口了,只要没人告你一切OK我一邻居就是这样顺利生下的.现在孩子都快2岁了.祝你即将有一个可爱的小宝宝
违法的事不要做,哎,人活着这么复杂啥意思嘛!生那么多最后的负担给谁啊!
你们两个这种情况应该是可以生的。只要付给以前结婚生的孩子应该的抚养费就可以了。
你们可以生一胎的,别担心了,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心头问题了,我们单位有这种情况的,可以要一胎的,别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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