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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酒店预订电话: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流程_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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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流程时间: 10:08:00
发布者:琉璃河
服务机构:党建办公室&
服务类别:发展党员程序
服务指南: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申请入党阶段
1、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对党外群众进行教育引导;
3、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4、入党申请人撰写自传;
二、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2、制定培养联系人
3、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
4、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三、发展对象阶段
1、确定发展对象;
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3、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
4、确定入党介绍人
5、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四、预备党员阶段
1、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2、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
3、填写党支部决议报党委审批;
4、对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前谈话;
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6、做好党委批复的后续工作;
7、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8、组织预备党员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五、预备党员转正阶段
1、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2、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3、党员档案材料归档。
服务机构:监察科
服务类别:镇域内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信件
服务指南:
&&& 来访人提出党员干部的违纪请求,一般应当采用口头、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 受理和办理:接到信件后,按照纪检监察相关规定:交办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上交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服务机构:信访办(社会矛盾调处中心)&
服务类别:信访请求的提出
服务指南:
&&& 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国家机关为方便、规范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可以向信访人提供格式化文本。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请求。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再提出信访请求,代理人继续提出的,有关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请求,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因身体障碍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受理和办理& 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定职责范围,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第三十八条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第三十九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
  第四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解释工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四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第四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第四十六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机构:社会事务管理科
服务类别:老年人优待证
服务指南:
1、受理部门
琉璃河镇社会事务管理科(114室)
2、工作时间
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联系电话
4、行车路线
835、30、27到琉璃河镇政府
5、服务人群
年龄满60—64周岁老年人
6、审批上报材料
①本市户籍老年人于年满60周岁当月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将联系电话注明在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家养老(助残)员受理后将材料上报至民政科。
②常住外埠老年人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办理优待证时须提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北京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和复印件一份,还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将联系电话注明在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家养老(助残)员受理后将材料上报至民政科。
7、审批时间
随有随报,没有特定限制时间
服务类别:老年人优待卡&&
服务指南:
1、受理部门
琉璃河镇社会事务管理科(114室)
2、工作时间
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联系电话
4、行车路线
835、30、27到琉璃河镇政府
5、服务人群
年龄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6、审批上报材料
①本市户籍老年人于年满65周岁之月起提前两个月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将联系电话注明在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家养老(助残)员受理后于每月20日前将材料上报至民政科。
②常住外埠老年人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办理优待卡时须提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北京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和复印件一份(并将联系电话注明在复印件正面),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家养老(助残)员受理后于每月20日前将材料上报至民政科。
7、审批时间
养老(助残)员于每月20日前将材料汇总后上报至民政科,最后由民政科统一汇总后上报到区老龄办。办卡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左右。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服务类别:办理居家养老服务券&&&&
服务指南:
1、受理部门
琉璃河镇社会事务管理科(114室)
2、工作时间
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联系电话
4、行车路线
835、30、27到琉璃河镇政府
5、服务人群
年龄满8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6、审批上报材料
老年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2份;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申请审批表2份;老人本人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如有委托人,还需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注意事项
①符合办理条件的老人可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户分离的:如在户籍地申请,需由老人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出具的“未在经常居住地享受待遇”的证明,并加盖街道(乡镇)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如在经常居住地申请,需由老人提供其户籍地出具的“未在户籍地享受待遇”的证明,并加盖街道(乡镇)一级主管部门公章。
②居家养老服务券以月为单位上报新增人员材料,即每月将下个月新增享受居家养老券人员材料上报至民政科。
③享受待遇的老人死亡后应及时通报其死亡消息,凭死亡证明办理居家养老服务券注销手续。
8、发放时间
居家养老服务券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发放,每人每月100元,一次发放一个季度(每人300元);每季度第二、三个月新增符合条件的人员待审批后另行发放。
服务类别:办理高龄老年人津贴&&&&
服务指南:
1、受理部门
琉璃河镇社会事务管理科(114室)
2、工作时间
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联系电话
4、行车路线
835、30、27到琉璃河镇政府
5、服务人群
年龄满90周岁或100周岁的户籍为本乡镇(琉璃河镇)老年人
6、审批上报材料
老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2份;北京市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表2份;老人本人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老人或其家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如有委托人,还需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注意事项
①高龄老年人津贴补贴标准为90至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200元/人/月。
②高龄老年人津贴只能在户籍地申请。
③高龄老年人津贴以季度为单位报送新增人员材料,即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下季度新增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人员材料上报至民政科。
④享受待遇的老人死亡后应及时通报其死亡消息,凭死亡证明办理高龄老年人津贴注销手续。
以季度为单位发放(90周岁每人300元,100周岁每人600元)。统一打入老人提供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
服务类别:社救政策
服务指南:&&&
1、审批部门
琉璃河镇社会事务管理科(114室)
2、工作时间
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联系电话
4、行车路线
835、30、27到琉璃河镇政府
5、服务人群
琉璃河镇困难群体,临时受灾,患九种特大病人群(有政策期间)
6、审批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困难群体办理低保、低收入(如现在是低保低收入人群可享受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为受灾群众协调救灾款、救灾物资,为患九种特大病人办理非低保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
7、申请条件
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50元;农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00元;低收入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50元高于低保标准
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待遇的申请所需材料:
1、服务范围:持有本镇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
2、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员);
(4)相关证明材料
&&& ①家庭中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或求职证明(经劳动 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 ②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 ③夫妻一方为本区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二、医疗救助
&1、服务范围:低保低收入家庭
&2、所需材料:
(1)北京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
(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4)五保证复印件
(5)北京市房山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证(复印件);
(6)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分割单;
(7)琉璃河卫生院转诊证明,良乡医院诊断证明。
三、住房救助
&1、服务范围:低保低收入家庭
&2、所需材料:
(1)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
(3)全家户口本包括首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申请社会救助民主评议记录、票决汇总表;
(6)农村因灾翻建、修缮房公示表。
(7)建前照片。
四、临时救助
&1、服务范围:低保低收入家庭
&2、所需材料:
(1)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
(3)家庭成员户口本;
(4)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复印件);
(5)如不是城乡低保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顺序见城乡低保所需材料,包括在校生证明、残疾证复印件、收入证明):
&&& &①医疗类:需家庭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费用单据、有关病历材料、报销费用证明等。
&&&& ②教育类:学生缴纳的学费证明,以及学校减免学杂费的证明。
&&&& ③其它困难类: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包括:申请社会救助民主评议记录、票决汇总表;临时救助一次公示记录
五、教育救助
&1、服务范围:低保低收入家庭
&2、所需材料:
(1)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
(3)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全家身份证复印件
(5)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复印件),低收入证(复印件)混居的两个复印件都要
(6)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复印件)
(7)个人承诺书
六、非低保低收入医疗救助所需材料
(1)北京市房山区非低保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房山区申请非低保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表及声明书。
(3)个人书面申请。
(4)家庭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北京市房山区申请非低保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收入证明(申请之日起前1年收入总和);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打零工的由打工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6)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收入人员需提供求职证明。
(7)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老一小大病医疗或新农合等相关待遇的,需提供相关医疗报销的费用分割单据。(必须一张住院单据对应一张诊断证明)。
(8)在校生证明。
(9)村委会出具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10)民主评议记录、统计表。
(11)填写《北京市房山区申请非低保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资金公示表》(及《北京市房山区申请非低保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人员有赡(抚)养关系人家庭收入情况公示表》。
(12)已婚子女全家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提供收入证明。
8、审批时间
在政策范围内随时申请随时审批
救助用到的分割单、各类复印件、证明不予返回,留档封存。
服务类别:报销优抚医药费(二次报销)
服务指南:
1、受理部门
琉璃河镇社会事务管理科(114室)
2、工作时间
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联系电话
4、行车路线
835、30、27到琉璃河镇政府
5、服务人群
琉璃河镇优抚对象
6、审批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确定为琉璃河镇优抚对象,且医药费已在医保定点医院进行过一次报销的的人员。
7、审批上报材料
在医院门诊、住院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审批单等单据,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8、审批时间
一般为每年3、6、9、12月份的1日至5日上报材料,报销返回时间一般为下个月内。
药费单据证明不予返回,留档封存。
服务类别:办理百岁老人医疗费用报销&&&&
服务指南:
1、受理部门
琉璃河镇社会事务管理科(114室)
2、工作时间
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联系电话
4、行车路线
835、30、27到琉璃河镇政府
5、服务范围
年龄满95周岁及以上的户籍为本乡镇(琉璃河镇)老年人
6、审批上报材料
①老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地点位于良乡太平庄卫生局)出具的“北京市百岁老人医疗费用分割单”,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
③享受其它医疗报销待遇的老年人出具相关医疗制度报销后的凭证
④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7、注意事项
①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优抚对象医疗等报销待遇的本市户籍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②享受不同医疗报销待遇的老年人按相关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由负责报销的有关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结算单),个人持分割单(结算单)、医疗补助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审批表,报销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费用)。
8、发放时间
按季度汇总上报,发放时间以区老龄办下发时间为准。打入老人领取高龄老年人津贴时提供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打款后会电话通知。
服务类别: 退伍老兵生活补贴
服务指南:
1、受理部门
琉璃河镇社会事务管理科(114室)
2、工作时间
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联系电话
4、行车路线
835、30、27到琉璃河镇政府
5、服务人群
年龄满60周岁以上(含)的户籍为本乡镇(琉璃河镇)的退伍老兵(有退休待遇的除外)
6、审批上报材料
①老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退伍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服务机构:残联合作医疗办公室
服务类别:办理残疾证所需证件
服务指南:
1、村委会出具介绍信盖村委会公章;(所有办理残疾证人需满一年恢复期)
2、到镇残联领取审批登记表;
3、填写审批登记表(需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粘贴二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申请人声明处需由本人签自愿申领二代残疾证;由本人或家属代签字;受理意见处需盖村委会公章并由村主任签名,写同意字样)
4、持填写好的审批登记表到镇残联盖章(每周二全天);
5、持审批表到指定医疗机构鉴定;
6、由医疗机构反馈区残联(不用本人去医疗机构领取,鉴定精神残疾除外)注:
&&& 1、评残时间:
(1)听力、视力残疾评定每周一 ——周五全天
(2)肢体残疾、智力残疾每周四上午半天
(3)语言残疾评定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上午进行
(4)精神残疾每周三全天(周口店精神卫生保健院)
&&& 2、评残地点:
(1)听力、视力、语言残疾评定分别在房山区第一医院耳鼻喉科、眼科、神经内科门诊进行(房窑路六号耳鼻喉科电话 27,眼科 15,神经内科门诊电话62& )
(2)肢体、智力残疾评定在房山区第一医院体检中心进行(房山兴房大街5号原房山公路局院内电话& )
&&& 3、评残完毕需准备信息采集表(填写完整)、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交村专职委员处)残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公电话:。
服务类别:医疗费用报销所需证件
服务指南:
&&& 门诊报销时应提供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复方(或诊断证明)。住院报销时应提供诊断证明、收据、费用清单等;在辖区外非营利性医院就诊的,还应提供转诊证明或急诊证明;按规定享受住院报销提高5%的、以及分娩患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无责任人意外伤害报销时提供的材料咨询户口所在地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公电话:。
服务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服务类别: 个人出租房屋代征税
服务指南: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所需材料:
1.出租房屋房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出租房屋所在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3.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服务类别:私人大客、大货车备案&&
服务指南:
一、 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办理私人大客、大货车所需材料:
1.私人大客、大货车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私人大客、大货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3.私人大客、大货车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服务机构: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村建科)&&
服务类别: 保障性住房
服务指南:
限收入:申请年收入10万元以下;
限住房面积:人均15m2以下。
限资产:无限制。
限户籍:单方或者双方本镇非农业户口。
提供材料:申请人及申请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住房证明、社保缴纳明细、公积金明细、个人所得税明细。
住房保障办公室办公电话:。
服务类别:申请宅基地流程
服务指南: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前提是:规划保留村庄;属于撤销或拆迁的村庄,应向按镇域总体规划许可的被撤销合并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对其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5)颁发宅基地建设批准书,即使用证。
(6)申请宅基地所需表格可到镇村建科领取。
镇村建科办公室电话:
服务类别:设施农用地认定与备案工作流程
服务指南:
一、项目经营者前期咨询
1.与村集体、乡镇(街道)洽谈项目建设及用地事宜
2.咨询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和经管站项目建设与经营意见
3.咨询乡镇(街道)村建科、国土所和区国土分居项目用地意见
二、根据初步咨询意见,经营者准备各项申报材料
1.由项目所在地村集体或乡镇(街道)组织召开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通过后,形成同意在当地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的书面材料
2.经营者与村集体或乡镇(街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用地协议以及复垦合同
3.经营者委托并配合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地块进行测绘
4.经营者应结合测绘结果,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填写项目用地方案表,同时绘制项目建设平面图(有条件的项目可提供勘测定界红线图)
5.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6.经营者准备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填写《北京市房山区设施农用地审核表》,并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
三、经营者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乡镇街道
四、乡镇(街道)会同当国土所对项目进行初审,若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要求,则在《审核表》上盖章
五、对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各项材料转交至相关国土所进行审核,并在国土所复审通过后,再由乡镇(街道)按区农口相关部门要求将所需材料报送至区农口部门,由国土所将设施农用地认定与备案各项材料报送至区国土分局;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六、乡镇(街道)、当地国土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经管站和区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进行联合踏勘
七、踏勘结束后若无异议,区农业局(或区园林绿化局)回复乡镇(街道)所提交的项目建设经营申请;区国土分局对项目用地进行认定
八、区国土分局向区政府提交关于设施农用地认定与备案的请示,并获得用地批准
九、项目用地获批后,所在乡镇(街道)、当地国土所、区国土分局和区农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以及经营情况的巡查和监管力度
镇村建科办公室电话:
服务类别:设施农用地申报所需相关材料
服务指南:设施农用地申报所需相关材料
1.北京市房山区设施农用地审核表(一式三份)。
2.项目用地申请(一式一份)。经营者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
3.乡镇(街道)发至房山国土分局关于设施农用地认定与备案的正式申请(一式一份)。
4.区农口相关部门下达的项目审核意见(一式一份,需为红头文件且带批准文号)。请各乡镇(街道)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提前向区农口相关部门予以申请。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式一份)。经营者需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和前期咨询意见,提前对项目建设进行规划设计,对拟建各类设施的用地做出合理安排,并配合测绘单位开展测绘工作。最终测绘报告应带权属、地类划分,其中土地利用现状图、CAD格式的坐标文件务必对拟建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的用地情况进行区分和标明。
6.项目建设方案(一式一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建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类型、用途、数量、建(构)筑标准、用地规模、占用耕地面积以及是否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等,同时对应填写项目用地方案表。
7.项目建设平面图(一式一份)。有条件的项目可提供勘测定界红线图,必须体现项目所有拟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尺寸等。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式两份)。请经营者从测绘单位处拷贝CAD格式的坐标文件并刻录成光盘、连同乡镇(街道)出具的查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性质的函、以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各一份,前往房山国土分局三楼办公室提交查询申请。
9.与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要求在乡镇(街道)或经管站进行土地流转备案(一式一份)。为确保项目经营结束后,经营者能及时将生产设施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村集体或乡镇(街道)可与经营者另行签订复垦合同,并收缴相应数额的复垦保证金。
10.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村民)会议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11.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一份)
12.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一份)。
服务机构:统计所
服务类别:报名统计培训及统计继续教育
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统计继续教育代报名
服务对象类型:各单位统计人员
服务主题类型:统计培训报名
办理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收费标准:依据所选教材
办理时限:报名时间范围内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房山区统计局琉璃河统计所
办公地址:房山区琉璃河统计所213
乘车路线:835路汽车琉璃河站、27路汽车琉璃河镇政府站
联系电话:393907
相关网址:http://fsh.
监督电话:
所属部门:房山区统计局
服务分类:个人、企业
办事程序:
   1、办理对象及范围:
  琉璃河地区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可报名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持证人员可报名参加两年一次的统计继续教育。
   2、办理条件:
  参照房山区统计局教培中心相关报名通知
   3、办理程序:
持《统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可直接报名统计继续教育。
报名《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彩色1寸照片2张。
&&& 其他要求需参照当年培训通知。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服务机构: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服务类别:工商执照审批(前期审核)
服务指南:
&&& 1.工商所领取个体(企业)登记申请书;
&&& 2.准备的相关资料:注册地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照片、身份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如涉及转租需提供三方协议等材料。
&&& 3.不具备土地证、房产证,注册地在本人宅基地,需到村委会开据相关证明。
&&& 4.带齐上述材料到镇政府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领取营业执照审批表;
&&& 5.对于特殊行业,如交通运输类等,需由所在村村委会开具证明,保证其为本村村民,并有合法住房,方可办理(外省市户籍暂时不予办理)。
&&& 6.对信息、咨询、服务类执照,无实体经营类及个人宅基地不允许注册个体、公司执照。
服务机构:计生办
服务类别:生第一胎
服务指南:
审批办理事项名称: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户籍女方)。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男女双方均初婚未生育,或一方及双方离异均未生育子女。
服务对象: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
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服务证领取:申办人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计生科领取,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或村(居)领取;
4、生育服务证审核:首先,将生育服务证的存档单位盖章(档案存单位的在单位盖章、农户在村居盖章、无单位的非农户在存档单位盖章),存档单位:人才、社保、职介等。备注:盖章后经办人要签字,写清楚婚育情况(如初婚无子女、初婚壹孩、再婚无子女)外省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证明信
其次,到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由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批章及骑缝章。
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电话:。
服务类别:我要再生育
服务指南: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妻)。
办理条件: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再婚一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的出具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服务类别: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收养子女后怀孕)
服务指南:
办理条件:辖区内居民(女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育龄妇女。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4、第一个子女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男女双方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证明);
6、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两份,由申办人双方工作单位计生部门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字。(无单位由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7、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计生委批复:
8、《再生育子女服务证》批复后,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补签意见并盖章,并由申办人回双方工作单位补签意见并盖章(无单位由村居委会补签意见并盖章)。
服务类别: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病残儿)
服务指南:
办理条件:辖区内居民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病残儿鉴定表,由指定医院专家小组鉴定,由区鉴定领导小组审批;
4、男女双方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证明);
5、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两份,由申办人双方工作单位计生部门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字。(无单位由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6、 母子半年内合影照片(2寸)三张;
7、历年子女看病治疗的化验结果、病例复印件。
8、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计生委批复:
9、《再生育子女服务证》批复后,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补签意见并盖章,并由申办人回双方工作单位补签意见并盖章(无单位由村居委会补签意见并盖章)。
服务类别: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单独二孩)
服务指南:
办理条件:辖区内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男女双方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证明);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证明);
5、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两份,由申办人双方工作单位计生部门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字。(无单位由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6、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计生委批复:
7、《再生育子女服务证》批复后,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补签意见并盖章,并由申办人回双方工作单位补签意见并盖章(无单位由村居委会补签意见并盖章)。
服务类别: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男到女家)
服务指南:
&&& 办理条件:辖区内男性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及老人均为农户,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4、其他姐妹实行计划生育的协议书、保证书;
5、申请夫妻与其他姐妹(夫妇)签订协议;
6、申请夫妻与老人签订赡养协议;
7、其他姐妹无违法生育且是农户的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其他姐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其他姐妹夫妻的结婚证、户口本、子女户口本;
9、被赡养老人的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证明该老人只生育了女孩未生育男孩);
10、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两份,由申办人村委会审核盖章;
11、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计生委批复:
12、《再生育子女服务证》批复后,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补签意见并盖章,并由申办人村委会补签意见并盖章。
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电话:
服务类别:违规怀孕或再生育
服务指南:
审批办理事项名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性收费)。
事项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琉璃河镇户籍女方
所需材料:
1、由所在村(居委会)上报出生
2、发放谈话告知书
3、夫妻双方到计生委谈话,同时携带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及婚育证明
4、携带缴纳抚养费收据及相关证件到镇计生办开具政策外处罚信
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电话:。
服务类别:生育服务联系单
服务指南:
审批办理事项名称: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事项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服务对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2、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
3、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其中,有户籍地生育服务证明的,不必再开具夫妻双方单位婚育生育证明)。
4、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5、女方办理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服务类别:免费孕检
服务指南:
审批办理事项名称:免费孕检。
事项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服务对象:外省流入育龄妇女(18-49岁)。
所需材料:
1、《婚育证明》;
2、本人身份证原件
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电话:。
服务类别:独生子女证
服务指南:
审批办理事项名称:独生子女证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服务对象:女方户口在本辖区内,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夫妻。
所需材料:
1、先到所在村居领取独生子女申请表(一式三份)
2、将申请表的男方、女方单位盖章(有单位但不给独生子女费的单位出证明由存档单位盖章、单位给独生子女费的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非农户在存档单位盖章、农民在所在村居盖章),存档单位:人才、社保、职介等。
3、一年内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在一年内生育子女的不需要盖章
4.、带着双方户口本(原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及子女页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到计生办办理。&&&&&&&&& &&&&&&&&&&&&&&&&&&&&
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电话:
一次性奖励
审批办理事项名称:一次性奖励费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服务对象:本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
需要复合的条件:
1.年龄& 女年满55周岁
&&&&&&&&&&& 男年满60周岁
2.北京市户口(农户、非农户没有单位的)
3.必须有独生子女证.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1张
(2)、独生子女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张
(3)、村(居)级证明(证明享受人出生年月,且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子女)
服务机构:社保所
服务类别: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
服务指南:
&&& 审批项目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27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申办单位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人员档案。
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停止存档后失业的,职介中心应为其出具终止存档的证明,并自终止存档之日7日内,将终止存档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将存档人员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岗位责任人:区职介中心受理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当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齐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
1.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范围及标准:
(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不足15年的,领取失业金最长为23个月;满15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服务类别: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程序
服务指南:
一、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二、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一)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三)邮政储蓄存折(审原件,留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审原件,留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审原件,留复印件);
&(六)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
&(七)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八)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九)、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1式4份)。
四、办理程序
&(一)上报区县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审核材料
&& 1、收审的材料;
&& 2、《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二)上报市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审批材料
& 1、区县劳动保障局的请示;
& 2、收审的材料;
& 3、《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日常缴费管理
&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经营状况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 2、社保所记载经营状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3、社保所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意见,每月10日前,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账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
& 4、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
& 5、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计划审核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
& 6、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相应社会保险基金。
(四)停止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 1、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1式4份);
&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 3、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 4、书面通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服务类别: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程序
服务指南:
一、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号);(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二、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以及失业一年以上劳动年龄内失业人员
(二)在失业期间:首次享受的,实现灵活就业满30天;
&再次享受的,实现灵活就业满90天。
三、灵活就业经营项目: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服装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点、居民老小饭桌、下水道疏通、送煤气罐、社区服务性工作。(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不用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灵活就业的人员必须是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四、申请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 (三)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
& (四)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
五、上报区县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审核材料
& (一)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 (三)残疾人证复印件
& (四)再次的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审批表复印件
六、日常缴费管理:
& (一)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情况。
& (二)享受到期的报区县《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区县劳动部门审批盖章。
批复后享受保险补贴流程
&&& 养老:填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增加表》、邮局存折(进入劳动力市场系统录入灵活就业个人确认程序)
&&& 医疗:医疗保险手册(新参统人员提供1张一寸白底彩照)-录入医疗采集系统-打印表八(新参统报盘)
&&& 要求:享受补贴人员必须在每月1日--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情况。不再灵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
七、停止享受人员:录入系统-打印停止享受申请表(4份)、花名册(2份)-去劳服中心盖章-待扣款后打印减少表-到社保中心办理保险减员手续。
服务类别: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推荐、担保初审工作程序
服务指南: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号第十六条)
2.本岗位责任人:乡镇街道社保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审核流程:
&& ①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②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
2.岗位责任人:乡镇街社保所业务主管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报区县担保机构和银行审批
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四)告知
1.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单位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2.本岗位负责人:乡镇街道社保所受理人员。
3.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经上报批准转回来的批件及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后通知申办单位领取;对未予批准件,将未批准理由告知申办单位,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单位。
4.时限:及时办理。
服务类别:本市城镇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程序
服务指南:
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号)
二、参保范围: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简称“城镇老年人”);
&&&&(二)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简称“城镇无业居民”)。
&&&&(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非在校生,(简称“城镇婴幼儿”)。
&&& 三、参保金额:
(一)城镇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城镇婴幼儿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城镇无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残疾人每人每年300元,重度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免费参保。
&&& 四、办理手续需带:
&& (一)、正常:《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邮政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携带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 (二)残疾人需携带《残疾证》;
&& (三)低保人员需携带《低保证》。
&&& 五、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社保所进行信息录入办理参保手续,成功后发放临时卡,三个月后发放社保卡。
&&& 六、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城镇居民门(急)诊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2000元。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超过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
服务类别:退休人员报销医药费流程
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医疗关系转入我社保所的退休人员
&(二)、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员
二、医疗关系转入社保所
(一)、填写《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申请表》
(二)、登记《**退休人员药费报销台帐》
(三)、需要单位盖章转移,下联留存社保所备案
(四)、社保所填写联系卡、退休人员情况台帐、表六、养老金资格认证
三、报销所需材料
(一)、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复印件、急诊诊断证明、全额垫付证明
(二)、药费单据要求
& 1、报销收据、处方、明细齐全
& 2、报销单据名字必须与医保一致
& 3、药费收据上必须有上传号、处方必须是医疗保险处方
(三)、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 街道版系统录入退休人员定点医院变更信息;、向社保中心登记科信息报盘并打印提供变更明细表。
服务类别:办理退休工作程序
服务指南:
&&& (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号)
&&& (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 (三)、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 (四)、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贯彻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
二、申请范围
&&& 在本街道存档的失业人员、区职介中心存档的本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公益性就业组织人员。
三、申请条件:职工养老保障缴费满十五年、到达以下退休年龄的人员。
&&&(一)、正常退休: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
&&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
&& (三)、因病退休: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为病退(女小于45周岁、男小于50 周岁为退职)
四、申请材料:
&& (一)、退休申请书(提前退休在到达退休年龄出生年月前六个月提交,正常退休提前一个月提交退休申请书);
&&&(二)、二寸彩色相片1张,一寸彩色相片1张,提前退休需提供一寸彩色照片6张;
&&&(三)、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张, 自选领取养老金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介中心存档卡一份。
五、审批、留存
(一)社保科审批
&&& 1、 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2张),《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明细表》(2张)
&&& 2、《特殊工种退休公示结论表》(2张),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电子版报盘一份。
&&& 3、上报人事档案原件、退休申请原件。
(二)社保中心
&&& 1、 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和审批后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登记窗口
&& &2、打《个人帐户清算单》,拷贝个人缴费情况表(特殊情况需要拆分)
(三)街道社保所
&&& 1、计算退休费并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6张)
& & 2、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3张)
&& &3、填写《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2张)
(四) 审批、登记
& 1、社保科审批养老金,留一张《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份个人账户清算单,一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份工龄缴费年限确认表;
& 2、医保科审批医疗视同工龄,留一张退休审批表,一张《医疗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
& 3、社保登记科窗口:拿《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医疗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领取银行帐号信息采集报盘文件,在职转退休人员情况表等。办理在职人员养老减少,退休人员医疗增加手续。
& 4、社保支付科拿《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月报外养老金支付明细表》办理退休增加及养老金补发。
&六、存档、发放
& (一)、审批通过后登记《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档案编号存档
& (二)、发放退休证、单位联系卡,社保卡办理在职改退休信息同步。
七、养老金生存认证
&&& 每年度协管员到社保所领取退休人员名单,回村(社区)进行生存认证。
服务类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程序
服务指南: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
二、参保时间:每年的4月1日至12月10日。(每月1号-10号)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四、缴费标准:按年缴费,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五、参保手续: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商业银行专用存折、银行代扣代缴协议原件书及复印件。(社保所存档)
六、办理:填写《缴费确认表》参保人签字(2张),每月16号前完成初审并转交农保大厅审批。
七、保险待遇: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可领取(提前一个月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2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男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个月,女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70个月)。
服务类别:《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理程序
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殡年发〔号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民殡发〔号
&&&& 二、享受人员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北京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20091月1日以后死亡的(以死亡证明为准)可享受丧葬补贴。
三、补贴金额:丧葬补贴金统一为5000元。
四、办理时间:社保所统一受理和发放时间,每周一为补贴申请日和补贴发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五、申请丧葬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需经办人填写《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三)、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 (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供死亡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准确、齐全的,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核准结果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经办人自申请当日起20个工作日后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丧葬补贴,领取时需携带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
七、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 (二)、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 (四)、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 (五)、三无人员;
& (六)、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 (七)、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
& (八)、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
& (九)、以其他形式已享受丧葬补助待遇的人员。
一、办事依据: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殡年发〔号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民殡发〔号
服务类别: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流程
服务指南:一、办事依据:
(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
(二)、京发改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办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受理人员范围:参加过北京市医疗保险、在本地居住的各类人员。
三、办理业务范围:1、预挂失;2、正式挂失与补卡;3、换卡;4、撤销挂失;5、查询密码重置;6、卡申领。
四、受理时间:社保所工作时间。
五、办理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六、申请办理需要提供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户口本、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一)、本人或者代办人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申请表》一份;
(二)、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登录“北京市社保卡服务系统”办理业务;
(三)、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保卡领卡证明;
(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服务网点接收社保卡;
(五)、通知经办人领取并发放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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