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人不在家,无法联系,章印如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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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 试点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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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登记 试点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法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权属关系如何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由二轮土地承包户主申请。对原户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顺序确定申请人;承包农户已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经营权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益已分割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按现实确认户主,并按各方认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共有人的确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同时,共有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家庭承包后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
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不是进行重新发包,原承包共有人中婚嫁人员在嫁入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是否作为嫁出地土地经营权共有人,由其家庭承包户商定,并由家庭承包户主负责通知原承包共有人中的婚嫁人员。
离婚再婚问题。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再婚后在新居住地分得了承包地的,原承包地应依法收回由发包方另行发包。再婚后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除当事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协议,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原承包户把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按家庭分割土地协议登记确权;有争议的调处好后确权登记。
3、承包农户死亡人员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
死亡人员有继承人,且与继承人(包括:继承人二轮承包时未参加分田的)未分户的,仍按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死亡人员有继承人,且与继承人已分户,属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如果承包地由其继承人、亲属或他人种植,可以维持原种植现状,不予确权登记。
死亡人员有承包土地,但其继承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土地,由耕种人种植,维持现状,不予确权登记。
死亡人员无继承人,属孤寡户(五保户),土地由其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不予确权登记。
4、服兵役人员如何登记?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仍然具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安徽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5、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
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任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不排除享有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任然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安徽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6、未入户的婴儿如何登记?
刚刚出生的婴儿就取得了村民资格,是家庭经营人口,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认了新增人口是家庭经营人口,但不增(减)承包地,因此,可以登记为共有人口。
7、出嫁女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土地,出嫁女原家庭承包户还存在,出嫁女在娘家其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是否确定为原家庭承包共有人,由其出嫁前的家庭承包户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嫁入地或嫁出地的一方,选择登记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现有人全部死亡,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是农户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娘家人全部死亡,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仍然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在确权登记,该户承包土地属于集体。
&8、入赘女婿如何登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入赘女婿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分得承包土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保护,属于登记范围。
9、家庭承包农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的企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有的还是农业户籍,是否确定为家庭承包人员?
不属于家庭承包人员,已享受了另一个保障待遇,不能作为共有人登记。
10、家庭承包成员要求分户、变更户主如何处理?
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出具书面申请,并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给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家庭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给予以确权登记。
承包户主还在的,没有发生家庭分户的,不予变更承包户主姓名,仍按原二轮承包户主登记。
11、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12、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13、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如何处理?
在二轮土地承包前按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14、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下列情形可以登记:
一是在同一个村,同一个村民组,农户之间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的,经村和村民小组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二是在同一个村,相邻的村民组,农户之间跨村民组进行承包土地互换、转让,并且互换、转让承包土地是两个村民组之间相接壤的承包土地,经村和村民小组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下列情形暂缓登记:
在同一个村,相邻的村民组,农户之间跨村民组进行承包土地互换、转让,虽然互换、转让承包土地是两个村民组之间相接壤的,但未经村和村民小组同意互换的;
下列情况不予登记:
一是跨两个行政村的互换、转让的承包土地;
二是农户在同一个村,两个村民组不相邻的互换、转让的承包土地。
15、因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各分得承包土地,在同一个村,不在同一个村民组如何确权登记?不在同一个村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土地是以村民组为单位委托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夫妻双方应在各自的村民组确权登记,承包户主各填各的名字,共有人的填写,由其家庭决定,但只能在一方登记,不能重复登记。
16、退耕还林土地如何登记?
农户取得了二轮承包土地,并已进行了退耕还林,并取得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退耕还林的,也取得林权证的,也不予确权登记。
17、承包地被征用如何处理?&
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18、自留地、“机动地”和园地如何确权登记?
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机动地”、园地等问题,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维持现状。
19、农户私自买卖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民私自买卖承包地是非法的,不予确权登记,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按土地流转进行登记。
20、农民之间买卖房屋并将其承包地一并出售的如何确权登记?
农民私自买卖房屋并将其承包地一并出售的,出售的房屋属于承包土地的,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应从承包土地面积核减,不再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出售给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占用的承包土地不予核减,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卖给城市居民的,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连同房屋一并出售的承包土地,属于私自买卖承包土地,不予认可,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
21、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2、因国家、省、市、县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的承包土地,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如没有办理征地手续,如何登记?
对因国家、省、市、县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土的承包土地,现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
23、农户将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如何处理?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应从承包土地面积核减,不在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24、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库坝、河坝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25、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还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26、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
27、举家外出的农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长期举家外出的农户,应通过该户的亲友、邻居尽快联系,条件许可的,其家庭代表应回家处理确权颁证相关事务。对于不能回家的,应书面委托在家的亲友、邻居代为处理。确实无法联系上的,由&村(居)民小组长会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处理,代其签字确认。&
28、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的如何处理?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问题,应尽量调解解决,若调解无效,可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若仍然难以解决的,暂不确权颁证。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29、农户自行开垦的荒地及村庄内闲置的土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对农户开垦的荒地及村庄内闲置的土地,不属于二轮承包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因此,不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30、承包土地边界争议如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31、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流入户(公司)只是取得了流转经营权,没有取得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确权登记只是对取得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家庭承包户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承包户,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已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在取得二轮土地承包户头上,不确权登记给流入户(公司)。
32、关于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公路界内和水库淹没界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何确定?
对于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公路界内和水库淹没界内,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农户临时耕种的,不予确权登记。。
3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整治后的承包地登记任何确权登记?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治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按比例分摊等办法确权到农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界线。
对政府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也可以,采取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后进行登记。
34、家庭承包户部分承包土地没有争议的,部分承包土地有纠纷的,如何确权登记?
家庭承包户部分承包土地没有纠纷的,先确权登记颁证给没有纠纷的承包土地,部分承包土地有纠纷的,对有纠纷的承包土地暂缓确权登记,解决纠纷后,由家庭承包户申请变更确权登记颁证。
35、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36、关于抛荒后被转包土地的确权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二轮承包期内,有的农户为不承担税费,主动放弃承包土地,导致耕地撂荒,后由村委会收回对外发包或承包给其他农户;有的农户将承包地自行交由他人耕种,但是二轮承包合同并未调整,目前双方都要求确权登记颁证。
对原承包户二轮承包期内土地抛荒后由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未变更的,在协商处理好后期承包人承担的税费负担后,对原承包户予以确权;二轮承包合同已变更的,先按现状登记,无争议的确权到集体,有争议的暂缓确权;对个人口头协议转包的土地,原则上确权到原二轮承包农户,对已变更承包关系有书面协议的,按现状登记,无争议后再确权。
37、关于村、组对承包耕地自行小调整的确权问题。在二轮承包期间,有一部分村、组按照自定的村规民约,村或村民小组对承包耕地实行一年一调或三至五年一调的小调整,农户实际承包面积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不相符。
按照尊重农户意愿,尊重现状的原则,村民组内对小调整后的土地没有矛盾的,依据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存在矛盾并且没有协商处理好的,暂且搁置,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8、关于被征收和挖压占用土地的确权问题。二轮承包期间,由于农村道路、水利兴修、绿化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兴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过去多数是无偿或低标准补偿,土地一直没有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农户,现在要求按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
对于已办理征用手续,变为建设用地的,通过村民组内部充分协商调整土地或采用货币化补偿两种办法加以解决;对村内修路、挖塘等公益性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的,所占用地的村委会有承诺要调整的,按受益面积分户均摊或货币化均摊,已补偿或已处理到位的,不再确权。对没有变更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原承包关系登记确权。
39、关于“联圩并圩、复耕增地”新增耕地的确权问题。
一是二轮土地承包之外的耕地,原则上不予登记,新增复垦的集体土地,以集体名义确权;二是村民组内农户强烈要求登记,且没有矛盾纠纷的,则先确定地块到户,再登记确权。三是对测绘多出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土地,按照同增同减、同升同降的原则确权到户。
40、农民耕种的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如何登记?
如果农民耕种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则不予登记。
墉桥区农委反映,部分农户耕种的土地为河道两边的土地,且为国有。建议区政府认真研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权属,由区政府提出解决方案。&:1: ZYZC-&2&3:&&&41(2)供应商必须具有本项目经营范围和能力。(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51234567&613234&56&712&8&9&1015&1190%10%&12123&1320166293:002016629330&46&1420166293:30&15&1617&&&&&&&&&&&&& &&&2016621&&&&&&&&&&&&&: ZY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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