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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指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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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指数是什么?在这里为投资者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国企指数?
  国企指数,又称 H股指数,全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也是由香港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该指数以所有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 H股公司为成份股计算得出加权平均股价指数。设立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目的,是要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 H股企业的股价表现的指标。该指数的计算公式与恒生指数相同。 国企指数于日首次公布,以上市 H股公司数目达到10家的日期,即日为基数日,当日收市指数定为1000点。指数追溯计算至日,亦即首家中国企业在联交所上市的日期。
& & 投资者对这个方面进行了解之后,就可以对这个方面进行适当投资。
(南方财富网港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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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编制是什么含义,和劳动合同有何不同?
我所在的部门在本月将划分出该公司,由另外一家公司接手。我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0月31日到期,如果公司现在已部门解散为由将我解聘,又或者是先暂时将我安排到其他岗位,待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这两种方式对我的经济赔偿有什么不同吗?还有,我现在应该注意一些什么,比如是不是需要掌握一些对自己有力的证据?
同一集团分公司调动(法人不同),劳动合同是算第一次签订?还是从2008年新法规定的后的签订合同次数计算?
我是一名国企的临时工,自2006年12月与该企业签订合同一年制,合同到期后该企业将我们临时工划分到他底下一个子公司但并不是国企性质,而是以该企业一名主管个人为法人,签订合同为11个月(我与该子公司签订过两次合同都是11个月,为的是让我们无工龄工资。),但是做的依然是该国企的事情。到2009年合同到期后该国企未和我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至今已有一年之久,当时没有提出要签订合同是为了能转成正式国企的职工,可是最近该企业要将我们临时工全部挂靠好劳动派遣公司,来避开...
我在A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B公司,而B公司和A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同一个人,这份劳动合同合法吗,如果我要求在A公司现在所在地履行劳动合同合法吗, 我和A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未到期,现在A公司响应市政府号召要搬迁,请问我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变更后的工龄是否可以继续?还有,现在公司要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将过去在公司工作的工龄全部买断,到新公司后,如果拿到补偿的,公司将重新开始计算在该公司的工龄,这是否合法?
1995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第四...
我公司是一美国在中国的独资公司,最近公司准备被卖了,今天看了一下劳动合同,发现劳动合同第一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跟合同最后一页签字盖章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同,不知道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公司被卖,赔偿是怎么算法。
我是一名上市公司的员工,现单位富裕人员多,单位出台政策: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目前我已找到新的接受单位。我想和原单位先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将档案和保险转入新单位。但新单位负责人说不能这样,只能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接受我。请问:他的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为好? 你好,可能我没说清楚,新单位要求我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而必须进行正常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
我们公司是个国企 现在要改成股份制上市了,
然后把我们员工的工龄全部置换了 就是工作年数*年收入平均数,
但是在新签订合同上我与公司产生了分歧,公司给我定的是3-5年有期限合同 但我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是我查过劳动法 上面说连续工作十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也跟公司领导说过,
他们之前给的说法是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号实行 所以从08年1月1号后工作十年才算
在我今天跟他们说我咨询了劳动局 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又...
您好,因为没有写合同,有员工到劳动告我们,我们工厂有什么办法吗
如果买干够,一个月自动离职,公司没和我签订任何合同,工资发放也是劳务制度,我还有工资拿吗? 没有 干够一个 月?&|&&|&&|&&|&&|&&|&
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几种含义
中国经济报告【
关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媒体关注的焦点,议论纷纷,看法不一。笔者认为,看法不一,正常。关心的是,分歧何在?笔者认为,导致分歧的原因很多,重要原因之一是,对“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和视角。
一位国有企业的老总说:“过去国有企业亏损,受批评,说不可能转好,因为有机制问题。现在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了,日益强大了,又要批评,又说做大做强是国进民退,不符合中央的方针。这样讲,企业就没方向了。”
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是中国最宝贵的资源,或者说是支持中国经济发展的组织资源,是中国能真正成为世界强国的基础和关键所在,企业就应该做大做强。这些企业,不管是否是国有企业,只要能按市场原则发展或者说做大做强,我们就应欢迎支持。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走了一条国家扮演企业家,直接办企业的道路,经过30年改革,在许多领域,尤其是基础产业、成套设备产业,至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一直是行业的领头企业。过去受经济体制束缚,不少企业机制不好,人多债重,长期亏损,发展无力,经过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传统计划攻坚”,这些企业发展起来了。这当然是好事。与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国际上先进企业相比,这些企业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做大做强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做大做强的问题。因此笔者理解国企老总的抱怨,赞成老总的看法,并且认为国有企业的老总应当理直气壮地把自己负责的国企做大做强。
还有人说:“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经济是主体。国有企业比重前几年一直在下降,已经偏低了,批评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是不对的。必须进一步做大做强国有企业。”这是另一种看法,与前述国企老总的看法有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它更看重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不是前面所说的国有企业的企业经济价值或企业的生产力价值。对这种看法,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传统意义的国有企业比重下降不意味公有经济成份的下降,由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多种投资者作为股东的股份公司已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或共有制企业了。另外,根据马克思的经典论著,国有制并不一定意味社会主义,国有制也可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笔者认为,随着技术进步、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形式将会进一步变化,但公有制性质不一定改变。中国目前主要国有企业,多是母公司国家独资,经营实体股份多元化甚至是上市公司的体制。这种体制将进一步演化,除特定领域外,母公司国有独资的将会减少,股份化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股比率可能下降,即法律形式仍为传统国有制的企业将减少,同时,真正有竞争力的、继承了目前的国有企业的“企业资源”的新型的公有制企业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还有人说:“国有企业应该亦可以做大做强,但现在靠政策做大做强成份过高。国有企业贷款额度大、上市优先还盘子大、用行政手段收购民企还人为压价,这种做法不符合市场原则,不是公平竞争,是应当解决的问题。”对这种重在批评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法的观点,笔者认为值得重视和研究。政策偏好国有企业,即使在美国、日本,这也是常见的问题。这是经济的问题,也是政治的问题,因为企业大就影响大,各方面影响都大。但并不是说这种偏好大的政策就对。从中国的情况看,出现这种状况有三种主要原因,一是传统认识遗留的影响,这需要改;二是制度政策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许多制度、政策问题还没有解决好,许多事又想办,就干脆直接让国有企业干了;三是信息能力的问题,一些政府机构及金融体系在判断新的市场机会和企业前景方面能力知识不多,政策自然偏向那些“大而强”的国企。三个问题不可能短期内都立即解决,但笔者认为,必须加快政策调整步伐,切实推进解决政策偏好不当的问题,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更加市场化的条件下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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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亿“第三财政”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企作为政府的附属,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国企利润全部上缴,亏损国家弥补,扩大再生产费用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1978年,“企业收入”是中国一半以上的财政收入来源。
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僵化的机制成为了中国经济改革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1980年代,国企获得了“扩大经营自主权,适当留存利润”的改革政策,利润被允许适当作为奖励,用于激励企业经营者和员工,以打破“大锅饭”状态。
1994年,国企开始实施“缴税留利”政策,即“国家”对国企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开征和恢复一些覆盖国企的其他税种,但不再参与国企税后利润的分配。代表全民股东的“国家”完全放弃了利润索求。这样的手笔,为国企走出困境乃至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力的资金支援。在一些回顾经济改革历程的作品里,这被称为“父母”对国企这个“共和国长子”的馈赠。
此后,国企不仅起死回生,还翻身成为中国市场化改革最大的受益者。
1999年,中国国企利润总额开始超过千亿,至2010年后,这个数字已稳居2万亿之上,约等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的1/5。
学界把这种随着国有企业大规模盈利所形成的政府可支配财力,称为“第三财政”,区别于“第二财政”,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政府非税财力。
占据着诸多垄断资源的国企,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行对国企分红等制度问题,也为学者广泛呼吁。
目前有多少国企收益为公众所用?
来自财政部网站的数字显示:2012年,全国国有企业净利润为16068亿元,但只有7.2%被作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国库。
国企利润是国资作为股权所有者取得收益的最主要渠道,此外还有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清算等其他方式获得收益,这一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的总收入是1495.90亿元。
支出方面,目前主要就两个科目对应于公共性质的支出,一是补充全国社保基金,一是调出资金(即划转公共财政),前者为17.21亿元,后者为56.31亿元,而当年总支出是1402.80亿元,两项支出合计也不过占比5.24%。
如计算这两项支出与国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148亿元之比,更是仅占到0.66%。
2013年7月公布的2012年全国财政决算,是首次向社会披露全国国资经营预算报表。不过中央国资经营预算情况,2007年至今的数据财政部都已“晒”出。
加总相关数据可得:在这5年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央企,净利润总额为45533.6亿元,他们总共上缴的收益是3922.4亿元,与其利润之比为8.61%。
而这5年国资经营收益里调入公共财政和补充全国社保基金的总金额为244.8亿元。如果与同期所有央企的利润总额相比,仅占0.40%。其他九成以上的支出,被以央企兼并重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境外投资等各种名目返回央企。
哪个比例提升至30%
以2012年全国国资经营预算为例来看,在这个“国企利润DD&收益上缴DD&公共开支”的两层递进中,首先只有约10%的国企净利润,被作为收益上缴,在这部分收缴上来的收益中,又再拿出约5%用于公共开支。
再回到那句鼓舞人心的“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现在的问题是:30%指向的到底是哪一个比例?
一种解释认为,国企的分红比例,要由现在0~15%的水平,提高至30%。“至于是提至最高档30%,还是整体水平达到30%,就不得而知了。”这是民间公共预算研究者吴君亮所持观点,也是相对更为普遍的观点。
另一种看法认为在国资经营预算的支出里,调入公共财政、补充全国社保基金的支出,占总支出比重要达到30%。
不过,没有专业人士认为,这句话意味着能够最终划转用于公共开支的国企利润比例,会由现在千分之几的水平,跃升至30%。
理解上的歧义,来自决定中含糊的表述,一位接近财政部的财政学者认为,这种含糊起于这句话是来自国企改革部分段落,而不是财政制度部分。
日,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似乎更偏向于此前提到的第一种理解:“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进程和企业效益状况,有差别、分步骤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最终实现到2020年提到30%的目标。”
中科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则将前述对“30%”的两种解释相结合,发表了一篇名为《两个比例都需要提高》的评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同时提高这两个比例,国有资本收益才能真正做到‘为民所用’”。
刘悠翔)来源:《作家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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