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镇政府扣押公民合法权益十几天合法吗?

政府扣押连续侵犯公民财产 被扣押财产丢失后如何维权_京师法讯_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律所传真:010-&&&国际事务免费咨询热线:010-
政府扣押连续侵犯公民财产 被扣押财产丢失后如何维权
26年前,孙某携两幅“名画”至珠海,当地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罪拘留了孙某并将两幅“名画”扣押,事发三天后孙某被释放,但经过多次讨要未果。2006年,珠海警方告诉孙某,“名画”为赝品,已丢失。之后,孙某多次向多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无独有偶,19年前,申德林携带多个银元古币至洮南出差,在酒店被当地工商局以“投机倒把”为由扣押全部古币银元,但退还扣押物时少了两枚“民国纪念币”,工商局称已经全部返还。当地法院判决工商局返还两枚“民国纪念币”,但由于该纪念币已经丢失难以鉴定估价,至今仍无法执行&。
近日,接连曝光的多起行政机关扣押导致侵权的案件被曝光,原本合法的扣押程序竟然成了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工具”。难道行政机关的一句“早已丢失”就可以不用原价赔偿吗?
疑点一:扣押过程中有无漏洞?
首先,扣押单没有记载扣押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执行扣押程序时应制定扣押决定书,载明扣押原因。但在“名画”案中,扣押单上没有记载上述内容。
其次,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返还扣押物并对其妥善保管。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返还物品。同时,在扣押开始至返还扣押物,行政机关有义务妥善保管扣押物。
“民国纪念币”案中,法院认定工商局没有返还两枚“民国纪念币”,说明工商局在1996年查清申德林没有“投机倒把”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返还扣押物。而现在“民国纪念币”无法找到,则表示工商局未能尽到妥善保管扣押物的义务。“名画”案中,珠海警方也同样没有及时返还扣押物和妥善保管扣押物。
再次,《返还财物清单》不符合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部门在返还扣押物时,应当严格记录返还物品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方可完成返还。
“民国纪念币”案庭审时,工商局出示的两份《返还财物清单》,其中一份没有申德林签名,没有落款日期,另一份具领人一栏标注“拒绝签字”。申德林称他当年签字的一份备注“未收到两枚民国纪念币”的《返还财物清单》却没有出现。可见,在扣押物返还过程中,工商局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返还,以致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返还财物清单》。
疑点二: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相关规定,物品在被扣押后,应当立即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而在“名画案”中,珠海警方的鉴定过程明显不合法。根据孙某的描述,珠海警方在三天后释放了孙某,但当时并未告知名画的情形,事后孙某讨要这两幅画多年未果,直到2006年,珠海警方才告知两幅画系赝品,既没有对当事人公开鉴定报告,也没有将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珠海警方鉴定的过程无法令当事人信服。试想,警方在扣押当事人的物品后,可以不公开鉴定报告,仅告知该物品系赝品。那么,公民是不是在下次带自己的物品出去前都要将自己的物品先去做鉴定,以免出现上述情形时能够有凭证证明自己的东西不是赝品。&
疑点三:丢失还是“被盗”?
第一,相关部门没有说明具体丢失环节。
“民国纪念币”案中,法院判决工商局应当返还该纪念币,但是至今工商局仍没有查清纪念币的到底在哪个环节丢失。
“名画”案中,珠海警方称名画已经丢失。官方给出的答复是:“由于人员变动、办公场所搬迁、当时涉案物品保管、交接不规范等历史原因,该‘两幅画’至今没有找到。”如若如珠海警方所言,名画系找不到了,那是在哪里找不到的,是哪个环节找不到的?从官方答复中都没有找到答案。
&第二,无法确定丢失的时间点。
孙某在被释放时没有拿到应同时被退还的“名画”。警方称当时该画在广州进行鉴定,无法交还给孙某。直到17年后,珠海警方才表示该画已丢失。如果早就发现“名画”已丢失,为何不早点告知孙先生。“名画”究竟是当时鉴定后就丢失,还是17年后才丢失,需要珠海警方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第三,仅丢失扣押物中的一部分不符常理。
“民国纪念币”案和“名画”案中都扣押了包括“民国纪念币”和“名画”在内的其他物品。众多网友质疑,两个案件中,如果在所有扣押物中,唯独丢了两枚纪念币和两幅画,情况就过于蹊跷,极有可能是被盗的。
第四,如果确为丢失,行政机关也没有报案。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扣押物的流转有严格的规定,每个环节都应当有相关负责人签字。但现在两个案件都找不到扣押物中的一部分,非常不符合行政机关对扣押物保管的常态。
而且,即便是真的有意外情况发生,导致该批扣押物被盗,行政机关应该立即报警,展开详细的调查,如实向当事人披露调查过程,并公布调查结论。现在,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行政机关为“丢失”的扣押物进行了调查,相关部门就用一个“找不到”来回应当事人和社会,过于草率,实为不负责任的表现。
疑点四:丢失就可以不原价赔偿吗?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扣押物造成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国纪念币”案已经确认工商局应当返还。“名画”案虽然还没有确认珠海警方的返还责任,但是据媒体报道,珠海警方称扣押物和鉴定材料都已缺失,那么由于缺乏有力证明,案件很有可能走向“名画”由珠海警方返还的结果。
但是现在两个行政机关都称扣押物找不到,但找不到不代表不用原价赔偿。两个行政机关用“找不到”来逃避赔偿责任,不仅对行政机关的权威造成负面影响,还给社会公众造成认识上的错误。使人们认为被扣押的物品如果丢失,就真的“丢了”,因为没有任何人或者单位会为这种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把家里的物品进行鉴定,拿到书面鉴定结论并留下证据,如果出现扣押后丢失的情况,都会走向现在的局面。
而案中的“民国纪念币”和“名画”由于物品本身具有历史价值,真品和仿冒品在价值上有几十倍的差距。这也是行政机关用丢失逃避赔偿的主要原因。
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发生纠纷时,行政机关要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行政机关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那么,根据法律推定,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拿出有效证据证明“民国纪念币”和“名画”为赝品,那“民国纪念币”和“名画”就是真品。
案中的“民国纪念币”虽已找不到,但是在钱币博物馆中仍有一枚相同或者相似的纪念币,而案中的“名画”的作者显然也不会只有一幅作品。
在找不到原物,无法进行鉴定,使执行陷入“死循环”的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寻找解决办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请专家或者鉴定机构根据市场相同或者类似的纪念币和画进行估价,然后按照估价与当事人进行协商。不能死守“鉴定机构需原物鉴定估价,根据此估价申请国家赔偿”的规定,使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据一名法官介绍,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一同协商赔偿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微信号:JINGSHLAWYER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 & & & & 京师前台电话:010-& & & & &律所传真:010-
& & 版权所有 & & & & &
京ICP备号-1& &
Copyright & JINGSH LAW FIRM ALL RIGHTS RECERVED.
近期,有个别互联网平台擅自使用京师律师事务所品牌为其消费、融资类投资产品进行信用背书,事务所已郑重致函交涉。京师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审慎选择投资平台,避免投资风险!当前位置:&&&&&&10月,公民权利保障又多了些细节10月,公民权利保障又多了些细节 
8:42:59  来源:检察日报10月,公民权利保障又多了些细节&
&&10月起实施的法律法规亮点诸多,不少法律法规在强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权责时,也从多方面重点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粗略梳理,新法新规中有下列紧系公民权利保障的细节:
A 国家秘密:当公开就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同时进行?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保密法除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还对定密程序、解密制度和保密期限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破除了“一密定终身”的制度。
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同时,该法规定了两种解密制度:一是自动解密制度,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二是主动审查解密制度。该法要求政府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这一规定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必须要进行保密审查,即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有关部门首先进行解密审查,不涉及上述政府信息的,才能公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据此,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就有“底气”了。如果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而保密法更进一步,将被动审查变为主动审查,确实保障公民获知必要政府信息的权利。
B 违法立案:监督更加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遇上公安机关违法立案,如何处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适时而生,并自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
针对“有案不立”的情况,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一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及时回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是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知投诉人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是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将投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规定,检察机关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1)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2)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以上情况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但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违法立案”监督的规定表明,检察机关将重点监督那些性质和危害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C 讯问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并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并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高检院、公安部这项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对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方面的做法“可圈可点”。
亮点一: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必须讯问嫌疑人。规定明确指出,在审查逮捕阶段,当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亮点二:讯问未成年嫌疑人时监护人必须到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在刑诉法中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将这项制度纳入办案流程并予以细化。
亮点三:当面听取律师意见避免冤案错案。规定指出,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还应当面听取其意见。并且,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D 高消费?“老赖”想都别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现今有一怪现象,欠款的是“爷”,欠着千万债务,开宝马住高档酒店―――惩治“老赖”,成了当前的重点工作。继地方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过《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被限制“高消费”后,自然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的,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上述规定将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日期: 8:42:59 |  镇政府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如果不合法且无效,能算党和政府敲诈人民吗?
  住房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楼主发言:51次 发图: | 更多
  :@月明星也稀 @河边木 @张培鸿 @理律
  @马奇勋律师
  @张桂茹
  @法海浩瀚
  有法官说:《法释2005》5号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卖地合同无效。  我指出,上面说的是开发区管委会卖地合同无效。  他说:开发区管委会不就是乡镇政府吗?  我愕然,我惊讶,说:开发区管委会怎么能是乡镇政府?只是一个委托管理组织而已,最简单的区别是:开发区管委会基本上管企业,不能管人民吧?  
  只要辖有乡镇人民政府土管所的乡镇,经过县政府批准,都可以组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只要辖有土管所,就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责!  
  辖有乡镇人民政府土管所的乡镇,也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xa法院  
  回复第7楼,@xy110107  嘘鲍虚锌遥jvfsw1117顶楼主。减肥不要错过。淘宝搜店铺:辟谷七天减肥店。或搜ID:火焰中的宠儿。   下图为辟谷49天减44斤的视频截图。完整视频在网站里。     --------------------------  谢谢顶贴,不过由于影响版面,不得不举报:广告  
  @唐圣渝
  @大漠星空2011
  @河北知名律师  @yuanding_lqq  @法家梁剑兵  @seven墨墨  @朱运德律师
  这么多专业人士,没人发表意见?  项贴要收费?  
  回复第1楼,@  :@月明星也稀 @河边木 @张培鸿 @理律   --------------------------  本贴纯实例,全自创。  为何要按转裁?  
  @我是善良的狼  今天交了诉讼费,不可中院开的是受理费,也没给开立案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我想,其实为混淆7天之内决定是否受理的法律规定。因为,行政诉状在已妥投签收    
  @齐天大圣ntt  @我是善良的狼   只有我们没见过,不是不可能不发生。   -----------------------------   同意  --------------------------  只有我们没见过,不是不可能发生!  你们曾说过,本案是民事诉讼,  齐天大圣ntt还对我把县政府,国土局列为被告感到匪夷所思,无法理解,对此,他还挪揄我把省政府国务院也列为被告。  事实发展显示:我把县政府国土局列为被告,正是伟大光明正确的抉择!  本案已正式受理,受理费50大洋!已缴纳!  结果不预料。诉讼费才50元,3个月审结,如需延长,直接向最高院申请。  
  @sxl1978126  这位朋友,看你一身正气,何不来此告诉我爱党爱国的理论?否则,你就是造谣啊!
  @sxl1978126:@花千芳_   两位声嘶力竭,干嚎不已,何不来此现场直播?  用事实来说服我!
  @张川river: || @祥林嫂丈夫
  @浮萍78  不好意思挤在挤在高手之中插科打诨为  到这里来教育我这个法盲好不?
  @ 19楼
22:27:30  @sxl1978126
@花千芳_  两位声嘶力竭,干嚎不已,何不来此现场直播?  用事实来说服我!  -----------------------------  你还是继续在这边玩儿单机版天涯吧,俺老花就素不奉陪啦O(∩_∩)O~~  预祝开心~
  受理费劲  /p/m/.jpg能  不出受理通知书,不通知开庭日期,会不会有什么花招?  ????????????????????????????  @齐天大圣ntt  @我是善良的狼   :@月明星也稀 @河边木 @张培鸿 @理律   @河北知名律师  @yuanding_lqq  @法家梁剑兵  @seven墨墨  @朱运德律师  ???????????????????????????
  不出受理通知书,不通知开庭日期,会不会有什么花招?  @齐天大圣ntt  @我是善良的狼   :@月明星也稀 @河边木 @张培鸿 @理律   @河北知名律师  @yuanding_lqq  @法家梁剑兵  @seven墨墨  @朱运德律师  
22:27:30  @sxl1978126
@花千芳_  两位声嘶力竭,干嚎不已,何不来此现场直播?  用事实来说服我!  -----------------------------  @花千芳_ 22楼
22:43:34  你还是继续在这边玩儿单机版天涯吧,俺老花就素不奉陪啦O(∩_∩)O~~  预祝开心~  -----------------------------  是的,你们有组织,有经费,有营运公司,还有60分钱一贴,玩的是在线政治  我是单机版,自带干粮,
22:27:30  @sxl1978126
@花千芳_  两位声嘶力竭,干嚎不已,何不来此现场直播?  用事实来说服我!  -----------------------------  @花千芳_
22:43:34  你还是继续在这边玩儿单机版天涯吧,俺老花就素不奉陪啦O(∩_∩)O~~  预祝开心~  -----------------------------  @ 26楼
22:50:07  是的,你们有组织,有经费,有营运公司,还有60分钱一贴,玩的是在线政治  我是单机版,自带干粮,  -----------------------------  晕了,这位楼主,咱俩一起发个誓:咱俩不管是谁,拿钱发帖死全家,替人说话发帖死全家,美狗死全家。  请原文复制,改动一个字算你心虚!
22:27:30  @sxl1978126
@花千芳_  两位声嘶力竭,干嚎不已,何不来此现场直播?  用事实来说服我!  -----------------------------  @花千芳_ 22楼
22:43:34  你还是继续在这边玩儿单机版天涯吧,俺老花就素不奉陪啦O(∩_∩)O~~  预祝开心~  ------------- ---------------  对不起,我开不出5毛给你。
  @sxl楼
09:44:50  晕了,这位楼主,咱俩一起发个誓:咱俩不管是谁,拿钱发帖死全家,替人说话发帖死全家,美狗死全家。  请原文复制,改动一个字算你心虚!  -----------------------------  “替人说话发帖死全家”看你就是一个不忠不孝不仁不义的走太,替人说话发贴也被你恨之入脑浆?你 想全中国就你一个人?  况且,李耳说的是实话,做的是直播。都是有档可查的,你以为你天天领着补贴干嚎就说服人?  @齐天大圣ntt  @我是善良的狼   :@月明星也稀 @河边木 @张培鸿 @理律   @河北知名律师  @yuanding_lqq  @法家梁剑兵  @seven墨墨  @朱运德律师  @张川river: || @祥林嫂丈夫
  @宇达律师:|| @小肉儿C:|| @兰之鹰:|| @龙凤祥云:|| @初三月亮:|| @叶迈:|| @我独醉了:|| @锐角1:|| @大摸鼓眼:转发
  @sxl1978126
09:44:50  晕了,这位楼主,咱俩一起发个誓:咱俩不管是谁,拿钱发帖死全家,替人说话发帖死全家,美狗死全家。  请原文复制,改动一个字算你心虚!  -----------------------------  @ 29楼
14:05:46  “替人说话发帖死全家”看你就是一个不忠不孝不仁不义的走太,替人说话发贴也被你恨之入脑浆?你 想全中国就你一个人?  况且,李耳说的是实话,做的是直播。都是有档可查的,你以为你天天领着补贴干嚎就说服人?  @齐天大圣ntt  @我是善良的狼  :
@月明星也稀
@理律  @河北知名律师  @yuanding_lqq  @法家梁剑......  -----------------------------  你的确是心虚了,下次呼叫你大爷之前请想好!
  作者:@刘东涛律师 时间: 18:15:24,  一就本贴本案资料,刘律师能指教一\二否
  作者:sxl1978126 时间: 14:37:45  @sxl楼
09:44:50  晕了,这位楼主,咱俩一起发个誓:咱俩不管是谁,拿钱发帖死全家,替人说话发帖死全家,美狗死全家。  请原文复制,改动一个字算你心虚!  -----------------------------   29楼
14:05:46  “替人说话发帖死全家”看你就是一个不忠不孝不仁不义的走太,替人说话发贴也被你恨之入脑浆?你 想全中国就你一个人?  况且,李耳说的是实话,做的是直播。都是有档可查的,你以为你天天领着补贴干嚎就说服人?  @齐天大圣ntt  @我是善良的狼  : @月明星也稀 @河边木 @张培鸿 @理律  @河北知名律师  @yuanding_lqq  @法家梁剑......  -----------------------------  你的确是心虚了,下次呼叫你大爷之前请想好!  &&&&&&&&&&&&&&&&&&  一句话,就露出了你的狗则本性!  本来是狗,偏要披一件西装,你也确实很不容易,这
  @sxl楼
09:44:50  你的确是心虚了,下次呼叫你大爷之前请想好!  &&&&&&&&&&&&&&&&&&&&&&&  李耳义愤填膺,抑强扶弱,自断肢体急人所难的时候,你狗曰的还在你妈床经上射尿呢!  不信,你向下面这些人打听.  跟李耳道貌岸然?  @齐天大圣ntt  @我是善良的狼   :@月明星也稀 @河边木 @张培鸿 @理律   @河北知名律师  @yuanding_lqq  @法家梁剑兵  @seven墨墨  @朱运德律师  @张川river: || @祥林嫂丈夫
  作者:sxl1978126 时间: 14:37:45  @sxl1978126
09:44:50  晕了,这位楼主,咱俩一起发个誓:咱俩不管是谁,拿钱发帖死全家,替人说话发帖死全家,美狗死全家。  请原文复制,改动一个字算你心虚!  -----------------------------   29楼
14:05:46  “替人说话发帖死全家”看你就是一个不忠不孝不仁不义的走太,替人说话发贴也被你恨之入脑浆?你 想全中国就你一个人?  况且,李耳说的是实话,做的是直播。都是有档可查的,你以为你天天领着补贴干嚎就说服人?  @齐天大圣ntt  @我是善良的狼  :
@月明星也稀
@理律  @河北知名律师  @yuanding_lqq  @法家梁剑......  -----------------------------  @ 33楼
15:02:34  你的确是心虚了,下次呼叫你大爷之前请想好!  &&&&&&&&&&&&&&&&&&  一句话,就露出了你的狗则本性!  本来是狗,偏要披一件西装,你也确实很不容易,这  -----------------------------  那就顶起供围观吧!
  作者:@sxl1978126 时间: 15:20:54  那就顶起供围观吧!  &&&&&&&&&&&&&&&&&&&&&  这才是人说的吗!  说话何必这么刻薄呢?年轻人!
22:46:42  不出受理通知书,不通知开庭日期,会不会有什么花招?  @齐天大圣ntt  @我是善良的狼  :
@月明星也稀
@理律  @河北知名律师  @yuanding_lqq  @法家梁剑兵  @seven墨墨  @朱运德律师    -----------------------------  
  回复第6685楼, @a1991999  --------------------------  @春望秋实 6686楼
23:07:01  那个要帮助你的怎么还没把你带走????  -----------------------------  @齐天大圣ntt 6687楼
21:56:05  是啊怎么还没把你带走!  -----------------------------  委员 ,沦落到这步,令人唏嘘不已啊!  这口气,完全就是村妪市侩吗!  哈哈,知道两个啥意思。  声明一下:  一,学业有专攻。  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三,没有义务,也没有职权职责。  四,不是社团成员,无需唱戏拉票 。从前种种,毫不赢利,仅因冲动。现在件件仅是为亲友建言,回报亲情。  所以,  有正当职业(尽管所入真正微薄),所以无需为业务做广告。围观起哄,纯为烘托气氛(也可说是气愤),但绝无挑唆。从未站内短信或其它私聊。  委员这伎俩,上海光大律所张洁已经在我身上用过,无效。  委员,我无需告省政府及国务院,县政府、国土局、镇政府却确实被我告上了,并且是中院初审!往前走,不在原地与那些货扯蛋蛋玩!   天涯微博
  @宇达律师 40楼
13:27:51  关注  -----------------------------  多谢
  门诊病历记载是“擦伤”,《文证审查意见》却说是“踢伤”;潘建桔在检察作证有外伤是自己所伤,洪昌福授意省政法委潘向军用《文证审查意见》故意将被审查的关键词语,全部册除,为潘建桔造假重伤害, 法官洪昌福有意不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违反法定程序,最高法院立案庭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2009年8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北戴河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讲话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然而,现在有一件事情比这这种现象更怕: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在“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浙江省天台县的一个老上访户。日上午,因造房子纠纷,我一人被西邻潘建桔与其丈夫朱岩根及帮凶丁再义三人追打。追打中潘自己擦到摔伤。门诊病历也显示潘是“右膝内侧至足第一趾数处皮肤擦伤,出血……”。但潘仗着其把天台法院刑庭庭长洪昌福干女儿奶养大的关系,诬告陷害是我踢伤了她。在洪昌福的活动下,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1)台刑一终字232号附带民事裁定维持(2001)天刑初字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4年。  日,浙江高院作出(2002)浙高法刑申字1033号答复驳回了我的申诉。  232号裁定是完全错误的!主要表现在:  1、潘的“踢伤”根本就不存在。其当天的住院门诊病历显示是“数处擦伤”。依据25号《文证审查意见》以我“踢伤”其为由维持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2、门诊病历记载是“擦伤”,《文证审查意见》却说是“踢伤”;潘建桔说我一脚踢在其“右膝处”,证人范筱英却证明我踢在其“脚上”;潘建桔和证人丁再义说“当时只有其二人与朱岩根、范筱英在场”,证人褚玉珠和其儿子严弘却证明“他们母子二人当时也在现场”……………。依据这些证据维持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二)项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6条(一)项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1)…………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而本案正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非常符合这两项法定重新审判情形和一项改判情形!  这说明:1033号《答复》驳回我的申诉也是错误的!但是,日,最高法立案一庭却作出(2011)刑监字153-1号《通知》,通知我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全国审判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下称:《纪要》)附件二、《最高法院关于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1条都规定:法庭制作的诉讼文书,必须加盖本院印章。而该153-1号《通知》不是加盖的院印,是加盖的立案一庭的印章。  《纪要》第23条还规定:驳回申请再审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总的要求是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答复。  而153-1号《通知》却用 :你的申诉不符合《刑讼法》204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这样一句套话,通知我不对此案提起再审。为什么不符合?没有说。根本没有答复我提出的“病历是擦伤鉴定凭啥说是踢伤…”等,这明显是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我。答非所诉!  法律规定驳回通知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要加盖院印,立案一庭却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不加盖院印;这明显是在故意违反规定!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不是我一个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人越来越多!  我请求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制止这件事情的继续,让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依法司法、依法对232号裁定进行再审改判我无罪。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  上 访 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  我可提供申诉材料和证据、欢迎法学及有识之士垂询 日
  门诊病历记载是“擦伤”,《文证审查意见》却说是“踢伤”;潘建桔在检察作证有外伤是自己所伤,洪昌福授意省政法委潘向军用《文证审查意见》故意将被审查的关键词语,全部册除,为潘建桔造假重伤害, 法官洪昌福有意不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违反法定程序,最高法院立案庭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2009年8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北戴河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讲话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然而,现在有一件事情比这这种现象更怕: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在“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浙江省天台县的一个老上访户。日上午,因造房子纠纷,我一人被西邻潘建桔与其丈夫朱岩根及帮凶丁再义三人追打。追打中潘自己擦到摔伤。门诊病历也显示潘是“右膝内侧至足第一趾数处皮肤擦伤,出血……”。但潘仗着其把天台法院刑庭庭长洪昌福干女儿奶养大的关系,诬告陷害是我踢伤了她。在洪昌福的活动下,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1)台刑一终字232号附带民事裁定维持(2001)天刑初字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4年。  日,浙江高院作出(2002)浙高法刑申字1033号答复驳回了我的申诉。  232号裁定是完全错误的!主要表现在:  1、潘的“踢伤”根本就不存在。其当天的住院门诊病历显示是“数处擦伤”。依据25号《文证审查意见》以我“踢伤”其为由维持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2、门诊病历记载是“擦伤”,《文证审查意见》却说是“踢伤”;潘建桔说我一脚踢在其“右膝处”,证人范筱英却证明我踢在其“脚上”;潘建桔和证人丁再义说“当时只有其二人与朱岩根、范筱英在场”,证人褚玉珠和其儿子严弘却证明“他们母子二人当时也在现场”……………。依据这些证据维持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二)项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6条(一)项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1)…………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而本案正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非常符合这两项法定重新审判情形和一项改判情形!  这说明:1033号《答复》驳回我的申诉也是错误的!但是,日,最高法立案一庭却作出(2011)刑监字153-1号《通知》,通知我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全国审判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下称:《纪要》)附件二、《最高法院关于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1条都规定:法庭制作的诉讼文书,必须加盖本院印章。而该153-1号《通知》不是加盖的院印,是加盖的立案一庭的印章。  《纪要》第23条还规定:驳回申请再审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总的要求是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答复。  而153-1号《通知》却用 :你的申诉不符合《刑讼法》204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这样一句套话,通知我不对此案提起再审。为什么不符合?没有说。根本没有答复我提出的“病历是擦伤鉴定凭啥说是踢伤…”等,这明显是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我。答非所诉!  法律规定驳回通知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要加盖院印,立案一庭却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不加盖院印;这明显是在故意违反规定!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不是我一个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人越来越多!  我请求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制止这件事情的继续,让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依法司法、依法对232号裁定进行再审改判我无罪。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  上 访 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  我可提供申诉材料和证据、欢迎法学及有识之士垂询 日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法释  [2005  】  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民合法权益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