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务咨询台市委警务连二十一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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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class="fs-26 c-日起 武汉市14个警务综合服务站 开始受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理赔
&&& 为有效缓解因轻微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拥堵,昨(17)日起,市公安交管部门利用中心城区街头的警务综合服务站,设立7个“车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点”和7个“车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点”。今后市民驾车发生轻微、未伤人的交通事故可就近到这14个点或以前公布的13个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新的7个“快速理赔点”是由人保公司派驻保险查勘员进驻服务站,快速处理警务综合服务站附近道路上发生的车损交通事故,提供快速理赔服务;“快速处理点”由警务综合服务站驻点民警负责快速处理附近道路上发生的车损交通事故,需要提供快速理赔服务的引导至理赔服务点进行处理。&&& 据了解,新的理赔点将由现行的被动守点工作模式改为主动巡查模式,理赔点配有一台查勘车和查勘人员,接到事故报警后,辖区交通大队可及时通知就近的查勘员驾车赶赴现场,进行宣传、劝导,鼓励当事人快速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引导至快处快赔点进行处理,需交警处理的通知交警到场进行处理。&&& 公安交管部门为发挥交通协警在快速撤除车损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已经为协警配备了相机和专用频道的手持电台。交通协警在路面接到车损交通事故报警后,用手机或配备的相机拍摄肇事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及接触部位,固定相关证据,然后进行宣传、劝导,督促当事人快速撤除现场,引导至就近的快速处理服务点进行处理。&&& 据了解,目前市公安交管部门已开通了事故报警短信引导和电话引导。一旦拨通报警电话,122便会对车损事故报警的当事人及时发送短信,或电话告知当事人快速处理流程,快速撤除车损交通事故现场,引导当事人到就近的快处快赔点进行处理,或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民警来处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提醒,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在接到122短信提示后,五分钟内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或等候民警来处理;对武汉市撤除现场而不及时撤除的,交管部门将依法严处,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堵塞的,一经查证将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 附:警务综合服务站地址、联系电话一、快速理赔点:1、惠济一路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黄孝河路惠济一路路口;电话 、东一路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东一路洪山路路口&&& 电话:(待定)3、机场路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机场路金山大道路口&& 电话:、菱角湖万达广场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菱角湖万达广场门前&& 电话:、钟家村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大道钟家村家乐福门口&&& 联系方式:、光谷一路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光谷一路高新四路路口&& 联系电话:、鲁磨路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鲁磨路八一路延长线路 电话:二、快速处理点:1、光华路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解放公园路光华路路口;电话:3919422、汉口火车站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发展大道青年路路口&&& 电话&& 、多福路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沿河大道多福路口电话:&& 4、王家湾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龙阳大道墨水路口&& 电话:、南站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武昌火车站出口&&& 电话:、南湖大道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南湖大道关山大道路口&&& 电话:、梨园广场警务综合服务站& 地址:沿湖路梨园海洋世界对面&& 电话:& & (吴培勇 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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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客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政府规章
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270号
日期: 00:00:00&&字体:
& 《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 万勇
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第四条& 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相应的工作。
  按照工作职责和性质,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 第八条& 文职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网络信息巡查、视频监控、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音像制作、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讯保障、财务管理、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驾驶与维护船艇轮机等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以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 第九条& 勤务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卡口值守、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伤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告知、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查缉毒品;
  (七)协助做好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
  (八)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法制宣传教育;
  (十)训养警犬;
  (十一)其他由勤务辅警从事的工作。
 &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行政或者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
  (五)保管武器、警械;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说明书,对其工作职责、任务、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伤亡抚恤等待遇;
& (三)参加业务知识培训;
&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可以不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安排或者命令;
&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并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保守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自觉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三章 聘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等需要,除道路交通管理、轨道治安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数量按照实际需求配备外,其他按照不低于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数1:1的比例,逐步配备到位。
  &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和使用情况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六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公安院校毕业生。
&&&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
&&& (二)年满18周岁的公民;
&&&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涉嫌犯罪的;
&&& (二)曾因违法犯罪被予以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
&&& (三)因严重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 (五)国家、省规定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依法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资料档案,用于记录警务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表现、学习培训、考核等情况。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岗位技能、业务知识等,经培训合格的,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公安机关的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岗位技能等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培训成绩作为警务辅助人员考核内容之一。
&& 第二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有别于人民警察的警务辅助人员标志,持有《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标志、工作证件,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用人单位统一管理,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销售。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志、证件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情况反馈给服务提供机构。
&& 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并载入档案,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工资调整以及培训、奖惩、续聘、解聘、退回的依据。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层级管理制度,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等,调整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层级,并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 第二十五& 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其退回服务提供机构: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制造、传播谣言和不当信息,泄露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参与或者组织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七)多次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 )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服务提供机构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执行警务活动,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管理制度,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岗位职责相适应。
&&&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规定的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补助机制,对评定为烈士、因公(工)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家属和因工伤残的警务辅助人员予以适当补助。
 &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成绩突出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热情服务,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参加处置群体性事件、抢险救灾以及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防止或者避免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公务员管理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在报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或者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可以享受一定优待;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推荐,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考核后,担任社区工作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
  第三十五条 服务提供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或者服务提供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鄂ICP备号 技术维护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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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建设方案》的通知
武公指〔2016〕40号
来源:警务指挥部
点击数:435次
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全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武汉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
&&&&&&&&&&&&&&&&&&&&&&&&& &2016年5月10日
(此件予以公开)
全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平安单位”建设,充分发掘、整合社会防控资源,发动全市单位职工、治安保卫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等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现就全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及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平安武汉”建设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全市“平安单位”建设,为武汉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创造更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志愿守护武汉、共建平安家园”为主题,结合“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和“全民三员”工作部署,开展全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建设,打造一支“打防结合、专群结合”的平安志愿者队伍,力争2017年底招募平安志愿者5万人,织密全市单位治安防控网,为“平安武汉”建设作出贡献。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夏建中任组长,内保支队支队长朱新钢、政委刘选荣任副组长,各分局分管局长为成员的武汉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内保支队设办公室,由内保支队支队长朱新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平安志愿者工作的组织指导、运作管理、协调督导等工作。
四、体系建设
(一)成立平安志愿者协会。成立武汉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协会,组织全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开展日常工作。
(二)成立平安志愿者工作站。在全市重点行业、单位、系统和团体成立平安志愿者工作站,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本部门平安志愿者的日常工作。
(三)成立平安志愿者小组。在平安志愿者较多的行业、单位、系统和团体成立平安志愿者小组,立足岗位,开展各具特色的平安志愿者活动。
(四)建设平安志愿者联络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思维,建设“武汉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微信公众号、APP,作为发布通知、收集情况的平台,同时以QQ群、微信群作为联络桥梁,建立平安志愿者组织网络,并在公安内网搭建全市单位平安志愿者管理模块。
五、队伍建设
平安志愿者是面向全市单位的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不以取得物质报酬为目的、立足本职岗位、为推动“平安单位”建设而提供无偿服务的人,是“平安武汉”建设的一支重要群众力量。
(一)平安志愿者条件
1、政治觉悟高,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年龄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法制意识、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加入平安愿者队伍。
(二)平安志愿者职责
1、参与单位内部及周边巡逻防控、消防检查、防范宣传;
2、根据公安机关部署,参与重大活动安保、重点人员稳控、隐患排查等工作;&&&&&&&&&&&&&&&&&&&&&&&&&&&&&&&&&&&&&&&&&&&
3、搜集单位内部及周边不稳定事端、违法犯罪线索及其他涉稳信息,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单位。
(三)平安志愿者招募
平安志愿者招募以单位组建为主,社会招募为辅。
1、单位组建。以物流寄递、出租车、公交、水电油气、金融商贸等行业单位为重点,制定平安志愿者招募方案,组织本行业、系统的治安积极分子和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积极加入平安志愿者队伍;
2、社会招募。申请人通过关注“武汉市单位平安志愿者”微信公众号,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内保支队和各分局对申请人进行网上审核。
(四)日常运作
1、登记制度。建立平安志愿者档案,对内录入内保工作综合系统的平安志愿者管理模块,对外以平安志愿者APP采集基本信息,并向平安志愿者发放统一标识。
2、组织培训。采取“一次岗前培训、一场专题报告、一项交流学习”等形式做好培训工作,使平安志愿者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方法。
3、活动方式。立足行业、系统、单位,结合本职岗位,组织开展平安志愿者服务活动。
4、表彰激励。对平安志愿者实行星级积分管理,根据参与活动和作出贡献情况予以累加,达到一定分值晋升一层星级(具体积分授星办法另行规定),对于作出较大贡献的志愿者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平安志愿者队伍,是深化平安单位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将分别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平安单位建设绩效目标。
(二)努力营造浓厚氛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动员全市单位职工、治安积极分子等社会力量参加平安志愿者队伍,引导平安志愿者做“平安中国”建设者。
(三)积极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各单位要加强对平安志愿者的法律教育,针对其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引导平安志愿者自觉学法用法,切实增强平安志愿者依法办事的意识。
(四)精心开展服务活动。紧紧围绕“平安单位”建设,认真策划并组织开展丰富多样、扎实有效的平安志愿者活动,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影响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志愿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发挥其延伸、辐射效应。
(五)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注重收集平安志愿者活动信息,大力宣传报道平安志愿者活动情况和先进事迹,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及时表彰奖励先进,推进平安志愿者活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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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武汉市公安局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市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十二、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多年实践证明,武汉公安队伍是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完全可以信赖、有战斗力的队伍。面对新世纪、新挑战,武汉市公安局将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稳定,始终不渝地严打刑事犯罪,扎扎实实地搞好基础防范,持之以恒地开展重点地区和行业的治安整治,严肃认真地推进案件质量工程,旗帜鲜明地坚持"四个优先",脚踏实地地搞好交通、消防等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队伍建设"零发案"创建活动,千方百计地拓宽公安保障机制,全力以赴地抓好班子、队伍建设,不断改革和加强各项工作,努力为武汉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机构设置:
市局内设机构:指挥中心、办公室(外事处、信访处)、政治部(副局级)、纪委(监察)、警务督察支队、装备财务处、国内安全保卫处、经济犯罪侦查处、经济保卫处、禁毒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侦察支队、监管处、警卫处、刑事侦查局(副局级)、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信息通信处(科技处、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巡逻民警处(巡逻民警支队、防暴支队)、特警支队、治安管理处、户政管理处、交通管理局(副局级)、消防局(副局级)、法制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出入境管理处、文化保卫分局、水上分局、公共交通分局(便衣警察支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钢城分局、重点工程分局、化学工业区分局、离退休干部处、警察培训学院(副局级)、精神病管治院。
区公安分局:江岸分局、江汉分局、硚口分局、汉阳分局、武昌分局、青山分局、洪山分局、东西湖分局、汉南分局、蔡甸分局、江夏分局、黄陂分局、新洲分局。 & & & & & & & & & & & &
企业单位: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
处室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电话:
武汉市公安局值班部门、值班电话一览表
单位名称 部 &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指挥中心 110报警服务台 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 110
违法犯罪举报科
办 公 室 值班室
政 治 部 值班室
纪 & &委 值班室
警务督察队
装备财务处 值班室
经济犯罪侦查处 值班室
经济犯罪举报中心 832061(工作时间)
治安管理处 值班调度室
拾遗物品招领处 (工作时间)
户政管理处 值班室 江汉区常藤街16号
巡逻民警处 指挥调度室 武昌区徐东大街119号
刑事侦查局 指挥调度室 江岸区塔子湖梦湖路1号 395150
市公安消防局 指挥中心 江汉区前进五路4号
监 管 处 值班室 东西湖区革新大道
网 监 处 值班室 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
信息通信处 值班室
警务咨询台
交通管理局 指挥调度室 硚口区游艺路2号 白天:、夜间:122
机动车业务 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 (工作时间)
驾驶员业务 (工作时间)
违法处理窗口 硚口区游艺路2号 (工作时间)
办理通行证窗口 (工作时间)
江岸大队 江岸区张自忠路11号
江汉大队 江汉区发展大道238号
硚口大队 硚口区沿河大道365号
汉阳大队 汉阳区鹦鹉大道277号
武昌大队 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
洪山大队 洪山区南湖大道59号
青山大队 青山区冶金大道45号
长江大桥大队 汉阳区晴川街社稷坛51号
高等级公路大队 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刘店村
直属大队 汉阳区汉阳大道695号
长江二桥大队 武昌区友谊大道才华街路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南路245号
中环大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50号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队 洪山区雄楚大道五角塘特1号
东西湖大队 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海口三路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大队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鲁磨路樱花园对面市政院内
经济保卫处 值班室 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
金融保卫大队 (工作时间)
禁 &毒 &处 值班室 江岸区二曜路6号
禁毒大队 (工作时间)
法 &制 &处 值班室 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
出入境管理处 值班咨询 江岸区胜利街306号 12580
特 警 支 队 指挥调度室 黄陂区滠口街长松村1号 397110
外 &事 & 处 值班室 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
精神病管治院 值班室 江岸区后湖乡跃进村
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 值班室 硚口区解放大道96号
市融威押运保安公司 指挥室 江汉区常腾街78号 398540
市保安集团公司 值班室 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9号
江岸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江岸区兴业路166号
大智街派出所 江岸区大智街泰宁里18号
上海街派出所 江岸区胜利街100号
一元街派出所 江岸区胜利街166号
车站街派出所 江岸区潞安里一号
四唯街派出所 江岸区中山大道1199号
永清街派出所 江岸区中山大道1411号
西马街派出所 江岸区模范路59号
球场街派出所 江岸区解放南路421号
劳动街派出所 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7号
二七街派出所 江岸区永和里16号
新村街派出所 江岸区转车楼一村48号
丹水街派出所 江岸区堤角前街12号
台北街派出所 江岸区台北二村8号
后湖街后湖派出所 江岸区兴业路155号
花桥街竹叶山派出所 江岸区黄孝河路123号
谌家矶街派出所 江岸区谌家矶大道75号
花桥街花桥派出所 江岸区江大路119号
百步亭派出所 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路9号
后湖街石桥派出所 江岸区石桥小路1号
区政务中心 江岸区洞庭街132号
江汉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江汉区发展大道199号
花楼派出所 江汉区民生路131号
民权派出所 江汉区民生路131号
民族派出所 江汉区大兴路回龙巷2号
满春派出所 江汉区民族路25号
水塔派出所 江汉四路18号
前进派出所 江汉区燕马新村99号
民意派出所 江汉区民主街19号
新华派出所 江汉区横桥村52号
万松派出所 江汉区万松园路25号
北湖派出所 江汉区长江日报路28号
唐家派出所 江汉区马场路108号
常青派出所 江汉区常文里1号
汉兴派出所 江汉区常青二苑168号
机场派出所 江汉区建设大道441号
车站派出所 江汉区发展大道199号
市场派出所 江汉区友谊南路大夹街12街318号
中展派出所 中山公园
江汉开发区派出所 江汉经济开发区发展一路1号
区政务中心户政、治安窗口 江汉区新华路251号 9
硚口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硚口区中山大道198号
长丰街派出所 硚口区古田二路118号
宗关街发展派出所 硚口区天顺园7组团11号
易家墩街派出所 硚口区古田二路49号
韩家墩街派出所 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
宗关街宗关派出所 硚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汉水桥街派出所 硚口区解放大道294号
宝丰街派出所 硚口区宝丰街18号
荣华街派出所 硚口区建乐村8号
崇仁街派出所 硚口区沿河大道282号
汉中街派出所 硚口区汉中路71号
六角街派出所 硚口区三圣巷25号
汉正街利济所 硚口区存仁巷71号
汉正街三曙所 硚口区安善巷15号1楼
汉正街新安所 硚口区友谊南路7号
汉正街市场所 硚口区安善巷15号6楼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硚口区武胜西街1号
汉阳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 汉阳区鹦鹉大道456号
江汉二桥街派出所 汉阳区知音西村69号
永丰街派出所 汉阳区邹家湾100号
琴断口街派出所 汉阳区十里后街100号
五里墩街派出所 汉阳区马缨路88号
翠微街派出所 汉阳区汉阳大道228号
月湖街派出所 汉阳区琴台大道366号
晴川街派出所 汉阳区龟北路1号
建桥街派出所 汉阳区显正街100号
鹦鹉街派出所 汉阳区鹦鹉小道33号
江堤街派出所 汉阳区江堤中路108号
四新街派出所 汉阳区四新村8号
洲头街派出所 汉阳区瑶琦园28号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 0
武昌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武昌区解放路248号
杨园派出所 武昌区柴林头特1号
徐家棚派出所 武昌区和平大道850号
积玉桥派出所 武昌区公平路48号
粮道派出所 武昌区公正路1号
中华路派出所 武昌区中华路78号
黄鹤楼派出所 武昌区彭刘杨路37号
紫阳派出所 武昌区巡回街100号
白沙洲派出所 武昌区陆家街234号
首义派出所 武昌区首义路99号
中南派出所 武昌区中南二路8号
梅苑派出所 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
水果湖派出所 武昌区水果湖路33号
东亭派出所 武昌区东湖路188号
站前派出所 武昌区中山路518号
南湖派出所 武昌区恒安路247号
石洞派出所 武昌区白云一路500号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青山(钢城)分局 指挥调度室 青山区建设一路99号
红卫路派出所 青山区建设三路28号
钢花派出所 青山区建设二路80号
新沟桥派出所 青山区冶金1街10号
冶金派出所 青山区鄂州路14号
红钢城派出所 青山区建设八路17号
工人村派出所 青山区工人村街14村8号
青山镇派出所 青山区新民街66号
厂前派出所 青山区冶金大道188号
武东派出所 青山区武东中路29号
白玉山派出所 青山区白玉山街康美路8号
八大家派出所 青山区建设二路50号
钢都派出所 青山区钢都花园小区A2区综合楼
凤凰派出所 青山区长青路232号
冶炼派出所 青山区工人村21号公路58号
轧钢派出所 青山区武钢集团公司三炼钢西路
石山派出所 青山区红钢二街25号8街单身宿舍内
青化派出所 青山区青化路88号(武钢北湖农场)
工业港派出所 青山区21号公路工业港厂区内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户政、治安类 青山区友谊大道青翠苑1100号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消防类
洪山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洪山区武珞路798号 662766
珞南所 洪山区雄楚大街257号
卓刀泉所 洪山区珞瑜路488号
关山所 洪山区关山大道188号 803329
洪山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洪山区卓刀泉南路98号
余家湖所 洪山区长虹桥200号
狮子山所 洪山区李家墩特1号
青菱所 洪山区张家湾街39号
徐东所 洪山区团结大道鹏程花园后门
和平所 洪山区和平街东方红2队
车站所 洪山区团结大道武汉火车站综合楼
市场所 洪山区青菱街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洪山区政务中心
东西湖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东西湖区吴中路199号
李家墩派出所 东西湖区将军路99号
常青花园派出所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平安巷18号
金银湖派出所 东西湖区张柏公路18号
泾河派出所 东西湖区十字路口东街13号
柏泉派出所 东西湖区柏泉商业街4号
三店派出所 东西湖区三店吴北路27号
市场派出所 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区2栋39号
新村派出所 东西湖区五环大道178号
慈惠派出所 东西湖区慈惠大院230号
吴家山派出所 东西湖区东吴大道6918号
走马岭派出所 东西湖区走新路188号
新沟镇派出所 东西湖区文化路32号
辛安渡派出所 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8号
东山派出所 东西湖区东岳村127号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东西湖区吴家山二雅路海景大厦C区230号
汉南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01号 398170
纱帽街派出所 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1号
东荆街派出所 汉南区汉南区东荆街49号
邓南街派出所 汉南区邓家口正街108号
湘口街派出所 汉南区湘口街康泰路5号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315号
江夏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江夏区纸坊宁安路2号
纸坊派出所 江夏区纸坊文华路38号
金口派出所 江夏区金口街金淮路
乌龙泉派出所 江夏区乌龙泉街工人村138号
大桥派出所 江夏区大桥星光大道
郑店派出所 江夏区郑店街郑新路1号
庙山派出所 江夏区民族大道339号
藏龙岛派出所 江夏区藏龙岛灵杰路2号
五里界派出所 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大道3号
安山派出所 江夏区安山镇马法路
法泗派出所 江夏区法泗洲路228号
山坡派出所 江夏区山坡乡107国道旁
湖泗派出所 江夏区湖泗福桥街75号
舒安派出所 江夏区舒安杨湖路88号
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江夏区纸坊江夏大道181号
蔡甸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蔡甸区汉阳大街92号
蔡甸街蔡甸派出所 蔡甸区蔡甸街蔡河街102号
蔡甸街新农派出所 蔡甸区蔡甸街水厂巷16号
张湾街派出所 蔡甸区张湾街柏林二街2号
永安街派出所 蔡甸区永安街永安大街96号
索河镇派出所 蔡甸区索河村索河路52号附8号
大集街派出所 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1号
奓山街派出所 蔡甸区奓山集正街90号
侏儒街派出所 蔡甸区侏儒街沿河路68号
玉贤镇派出所 蔡甸区玉贤镇玉贤路199号
消泗乡派出所 蔡甸区消泗正街158号
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蔡甸区硃山湖大道215号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
黄陂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黄陂区黄陂大道588号
前川街派出所 黄陂区西寺大道特1号
环城派出所 黄陂区前川街望城巷1号
团山派出所 黄陂区团山水塔
蔡家榨派出所 黄陂区蔡榨民群大街33号
六指派出所 黄陂区六指六什街190号
王家河派出所 黄陂区王家河群益大街110号
三里派出所 黄陂区三里镇银湖大道97号
武湖派出所 黄陂区武湖农场大街特1号
天河派出所 黄陂区天河街天河道8号
滠口派出所 黄陂区滠口街北诚道9号
汉口北警务室 黄陂区汉口北大道1号
盘龙派出所 黄陂区盘龙巨龙大道166号
横店派出所 黄陂区横店大街66号
祁家湾派出所 黄陂区祁家湾街朝前街108号
李家集派出所 黄陂区李集大道290号
罗汉派出所 黄陂区罗汉寺街东升路83号
蔡店派出所 黄陂区蔡店乡西街82号
姚集派出所 黄陂区姚家集政胜街39号
木兰乡派出所 黄陂区木兰乡木兰大道110号
长轩岭派出所 黄陂区长轩岭月湖路2号
风景区派出所 黄陂区风景管理处
政务中心 黄陂区黄陂大道407号
新洲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新洲区邾城新洲大街100号
邾城街邾城派出所 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道83号
邾城街刘集派出所 新洲区邾城街刘集街196号
阳逻街派出所 新洲区阳逻街军安道419号
阳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新洲区阳逻平江西路43号
双柳街派出所 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193号
辛冲镇派出所 新洲区辛冲正街298号
道观街派出所 新洲区道观风景旅游区旅游大道18号
李集街派出所 新洲区李集街大游村大游湾125号
汪集街派出所 新洲区汪集街汪集路96号
仓埠街派出所 新洲区仓埠街武滨路100号
凤凰镇派出所 新洲区凤凰镇凤凰大道126号
三店街派出所 新洲区三店街龙丘大街263号
旧街街派出所 新洲区旧街街康阳街88号
徐古镇派出所 新洲区徐古镇徐古新街6号
潘塘街派出所 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298号
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新洲区邾城新洲大街100号
水上分局 指挥调度室 江汉区大兴路63号
王家巷派出所 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滩78号
龙王庙派出所 硚口区沿河大道115号
杨家河派出所 硚口区崇仁路42号
大桥派出所 武昌区临江大道江滩168号(曾家巷码头)
建港派出所 汉阳区滨江大道江滩11号(望江花园对面)
长江二桥派出所 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滩148号(滨江苑对面)
青山派出所 青山区临江大道江滩临31号(临江公园内)
月亮湾派出所 武昌区临江大道548号
舵落口派出所 东西湖区慈惠农场余氏墩191号
白浒山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惠堤110号
公交分局 指挥调度室 硚口区汉西北路63号
汉口客运站派出所 江汉区金家墩长途客运站内
武昌客运站派出所 武昌区付家坡长途客运站内
轻轨派出所 江岸区京汉街190号
文保分局 指挥调度室 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
珞珈山派出所 武昌区八一路武大附中旁
马房山派出所 洪山区街道口35号
铁箕山派出所 洪山区南湖南路18号
喻家山派出所 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华科大内
南湖派出所 洪山区洪山汽校3村1号华科大武昌分校内
余家头派出所 洪山区铁机路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内
江北派出所 汉阳区铁桥南村2号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内
湖滨派出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江汉大学内
凤凰山派出所 武昌区武珞路11号财大体育场边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88号
神龙派出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康路68号
沌阳派出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路96号
沌口派出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正街12号
薛峰派出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一路88号
军山街派出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中山路34号
区政务中心消防窗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中心大厅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8号
关东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曙光村188号
关南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399号
茅店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5号
同心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牌楼舒村何齐尹湾
豹澥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桥南路38号
九峰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森林大道168号
花山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府路11号
左岭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镇117号
葛化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葛化街198号
流芳派出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龙泉社区敬老院旁边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 指挥调度室 武昌区平安大道301号东湖庭院9栋4单元
听涛派出所 武昌区黄鹂路86号
磨山派出所 武昌区鲁磨路666号
落雁派出所 武昌区青王路497号
吹笛派出所 武昌区珞瑜东路619号附2号
水上派出所 武昌区东湖东路6号
湖光派出所 武昌区黄家大湾58号
化工分局 指挥调度室 青山区工业大道17号附13号 521155
八吉府派出所 化工新区八吉府街胡漖村 522399
清潭警署 化工新区清潭湖办事处
重点工程分局 指挥调度室 汉阳区王家畈特1号
一大队 江岸区幸福大道后湖街同鑫花园4-2-8
二大队 汉阳区建桥新村82号
三大队 武昌区丁字桥路103号
四大队 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
直属单位:
单位名称:
主要职责:
联系方式:
主要领导:赵飞
地址: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188号
电话:027-
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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