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以前是在桐乡缴的,现在到嘉兴桐乡乌镇了准备缴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我要把之前交在嘉兴桐乡的五险一金转到南昌怎么弄_百度知道我以前上班在浙江嘉兴,一直缴纳社保有市民卡,今年转到上海工作,现单位每月也给缴纳了社保,请问之前在_百度知道收藏成功!
您可在用户中心,查看
服务项目:
电&&&话:1348633****
查看完整号码
查看联系方式
微信扫一扫快速获取电话
联系我时说明在列表网看到,说不定有意外惊喜哟!
温馨提示:
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您为单位的编制满了而烦恼吗?
您只想用人而不想管理人事吗?
您想有效地避免劳动纠纷吗?
选择本公司的人才派遣服务
您可以机动灵活、简章便捷地用人
更可以获得专业、高效、一流的服务
只要您提出要求,其他的事我们来做!
劳务派遣:招聘派遣、转移派遣、试用派遣
人事外包:代理招聘、代发工资、代缴社保
培训管理咨询、绩效管理咨询
劳务外包:后勤劳务外包、生产线劳务外包
仓储物流外包、业务流程外包
详情敬请咨询:前程人力资源公司
联系人:马小姐
办公电话:400-6725001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列表网栏目上看到的,谢谢!
小贴士:你是否还在为办理嘉兴社保而烦恼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2016年成都户籍政策如果你正打算把户口迁至成都来,却不知道成都户口相关政策或是不知道自已适何哪一种方式迁户口。如果你在成都购买了商品房,却发现房屋面积不够90平米,无法办理成都户口不知如何办。如果你超生了二胎,不知如何才能让超生小孩上成都户口。如果你在成都工作多年想成成都购房却没有成都户口,如果你正大字毕业找不到单位接收你的档案与户口,无法落户成都。成都户籍政策主要由如下几类组成:1、购房落户(购90平米以上商品住房,购一年成都社保可申请)2、学历落户(统招大专以上字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成都有工作单位即可申请)3、暂住落户(办有成都居住证两年以上,购两年以上成都社保即可申请)4、投资落户(成都投资50万以上可申请)5、投靠落户(有直系亲属有成都户口,条件符合者可以投靠其将户口迁入其下)6、纳税入户(连续两年纳税每年3万以上可申请)7、经营落户(一次性购买40万以上商业用房可申请)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落户,比如收养子女落户,新生婴儿落户,部队转业落户,刑满释放恢复户口,外国人获得成都户口等等。不论你是什么情况,你都可以联系我了解到适合你的上户方式,我们将为你量身定制一站式解决方案。帮你落户成都。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廖女士(微信同步)
成都一站式落户平台()服务范围:落户成都、户口迁移咨询服务、档案托管、党组织关系转移咨询与服务、社保咨询与服务、公积金咨询与服务。 服务特色:时间快速、签订协议、成功收费、免费提供户口迁移疑难问题咨询。 成都 互济.有道 --- 你身边的一站式落户平台! 亲,也许您是一以下情况之一,请记得一定找我们: 1、在成都自己有房子,面积90平米以上,需要上自己或者孩子的户口到房子上面。 2、在成都自己有房子,但是面积未达到90平米!需要上自己或者孩子的户口到房子上面。 3、工作单位是外地的或者成都办事处的,在成都没有房子,需要将户口迁移到成都; 4、父母在成都有房子,但是自己已经成年,需要将自己的户口,或者自己和孩子的户口迁移到父母的房子上面; 5、工作单位是外地的或者成都办事处的需要缴纳社保的; 6、创业者,自由从业人员且没有成都户口的,需要缴纳社保的; 7、需要成都买房,为买房、贷款需要缴纳社保公积金的; 8、怀孕女职工辞职的,需要企业社保以后要报销生育津贴的; 9、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入成都户口,缴纳企业社保,公积金的; 服务项目: 社保服务: 个人及企业社保新开户、社保代缴,外地社保转入成都,成都社保转出;购房入户个人社保补缴,外地务工人员子女在成都上学个人社保开户,代缴,补缴, 公积金服务: 个人及企业公积金新开户、公积金代缴,公积金转移,公积金购房咨询,提供公积金贷款服务;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户口迁移代理服务: 落户政策咨询,户口迁移手续代理,疑难户口问题解答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王老师
你是否还在为办理嘉兴社保而烦恼 相关广告
& 列表网&京ICP证100421号&京ICP备号-1&琼公网安备082016年度桐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始缴费了
- 嘉兴在线
您所在的位置:
2016年度桐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始缴费了
&&&&&日 11:12:57&&&&&&&&&&&&&&
昨天,记者从桐乡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2016年度桐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由往年的年中提前至年初。
据了解,今年桐乡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与往年一样分三个档次:1800元/年、2600元/年、3300元/年,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此外,已参加或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农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人员,可选择500元/年或者800元/年缴费。
从今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20日期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缴费手册》至本市各信用社网点缴纳2016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另外,需补缴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在上述时间段内至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所办理补缴手续。
来源:嘉兴在线—嘉兴日报&&&&作者:■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顾国强&&&&编辑:朱喆妍&&&&责任编辑:钟惠花桐乡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
办法》的通知
桐政办发〔201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报请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经济补助相结合,合理分担责任;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实行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标准与个人缴费水平相挂钩,与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本市为统筹范围。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补助构成。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由嘉兴市劳动保障局以统计部门核定的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的平均数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公布三档绝对额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按三档标准选择缴费。
第八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当期基数的5%给予补贴(有地居民统一以上上年度嘉兴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给予补贴)。其中3%用于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分别建立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为每人每年统一按上上年度嘉兴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用于支付今后部分缴费年限养老金,其余用于参保人员缴费补贴;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及丧葬费补贴等。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按第九条规定比例补充。
第九条 统筹基金和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的资金筹措,市财政承担80%,镇(街道)财政承担20%。
第十条 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达60周岁时允许补缴,年补缴额按不低于当期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60周岁前不间断缴费的,市、镇(街道)财政按其补缴对应年度最低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其中中断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其中中断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2009年年底前未参保人员,若2010年参保并要求补缴以前年度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因特殊原因年度未及时缴费的,允许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政府给予30元补贴。
第十一条& 已参加或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农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人员,若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目前可按每年500元标准缴费,政府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缴费补贴,计入缴费补贴账户。
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城乡居民也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持证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对45~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将到龄奖励扶助改为即期投入,在其参保缴费期间按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缴费特殊补贴并记入缴费补贴账户,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可相应抵减个人缴费额度。补贴资金市财政承担80%,镇(街道)财政承担20%。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参保人员适当的缴费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期缴费基数的5%,下同)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计入个人缴费账户。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镇、街道及振东新区组织所属村(社区)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缴费时间内,持《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本市各信用社营业网点选择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度社会保险费,各信用社营业网点负责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专用收款凭据。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收缴,不得以实物等抵缴。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
和缴费年限补贴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为其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等补助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记载缴费情况。同时,按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和缴费特殊补贴建立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及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及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异地迁居,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转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和享受条件
第二十一条 年满60周岁、按本办法参保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应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从核准享受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终身享受。
第二十二条 从2010年1月1日起,养老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元。
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的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 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见附件1)。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凡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离)休(职)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均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前已按《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桐政发〔2007〕83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养老金待遇或2010年及以后新参保的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2010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年底前已参保缴费未满15年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在2009年底前,可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不补缴,从2010年1月起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四 《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的养老基本生活补助调整为基础养老金;2009年底前已按原《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待遇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从2010年1月起,对原规定年满70周岁提前到65周岁时增发养老金,调整为享受基础养老金等(见附件2,原规定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保缴费特殊补贴计算的养老金部分,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如不足奖励扶助规定额的,应予以补足(补足资金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比例分担);如超过奖励扶助规定额的,按实享受,不再享受奖励扶助金。如今后奖励扶助金标准高于已领金额的,按标准给予补差。
已享受缴费特殊补贴的参保人员,以后如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时,退还缴费特殊补贴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凭市殡仪馆出具的证明材料,领取一次性丧葬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我市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叠加享受待遇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但可按就高原则计发)。个人缴费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我市根据嘉兴市规定,调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险(障)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2009年底前已年满60周岁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参加老农保、不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在2010年底前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第七条缴费规定的当期我市最低缴费标准额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并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如今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补记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待遇手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规定办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待遇金额按本办法第七条缴费规定的当期平均缴费标准额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并转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地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同时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已经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而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第七条缴费规定的当期平均缴费标准额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农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待遇。&&&&&&&
第六章 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下属劳动保障管理所要配备好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要落实好代办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养老金发放的基金拨付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和缴费年限补贴账户的建立、记录,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稽核工作;审核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金,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开展宣传、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按时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和编报会计、统计报表等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对接,为参保人员持卡缴费、享受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方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和待遇享受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对以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桐乡市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 2.桐乡市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养老金补贴的发放办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嘉兴桐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