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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要涨工资了!慈溪部分社保缴费基数已调整..._深度慈溪-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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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慈溪头条”更名为“深度慈溪”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深度慈溪据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慈溪市地方税务局1月4日消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660元;全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650元调整至1860元(统一按宁波市区的1860元标准执行)。具体通知如下: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用人单位及部分参保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号)精神,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慈政发〔2015〕58号)文件规定,从日起,宁波市区统一按1860元标准执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660元。为此,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从日起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对象  参加本市(含杭州湾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涉及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适用本通知。  二、调整的社会保险缴费项目与标准  (一)调整外来务工险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根据有关规定,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申报的区间范围为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三倍。因此,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60元的,需调整至166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6.6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9元),职工(雇工)个人需增加缴费15.2元。  (二)调整外来务工险中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650元调整至1860元(统一按宁波市区的1860元标准执行),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4.8元调整到每月27.9元。  (三)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660元的,应调整至166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34.2元额度缴费。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  (二)经办机构温馨提醒:各用人单位务必作好相应调整,增加扣费存款;尤其是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并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要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避免缴费不足而影响待遇。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来源: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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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查询常见问题试用期社保的三个“注意”--慈溪人才招聘网
试用期社保的三个“注意”
] &发布日期: 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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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小李大学毕业来到某商务贸易公司应聘。在双方都有了签约意向时,小李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询问起了公司是否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宜。公司人事部经理答复小李,公司是一家重信用守法律的企业,因此是全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但是,“试用期”公司暂时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而是要到员工“转正”以后,公司再为员工进行补缴。小李对此有所疑惑,公司人事部经理还补充说明:“我们公司每个员工都是这样过来的,只要好好干,顺利转正,社保待遇一分也不会少。”小李心想,反正待遇不会少,转正后也会补缴社保,只要自己好好干就行,便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往往会遭遇到用人单位各种“霸王约定”或“霸王条款”,特别是在试用期的社会保险维权问题上,更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笔者借本文,为大家介绍“试用期”社会保险维权的三个“注意”,供广大读者朋友参照考量。一、试用期缴纳社保需注意“必须性”。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必须”法定义务,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不缴社保,来排除社会保险的缴纳本身就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因为自己求职处于弱势,才被迫同意公司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约定有可能并非出于劳动者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归于无效。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也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一项法定强制义务。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以任何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止该种行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试用期缴纳社保是必须的,而非可以协商免除的。二、试用期缴纳社保需注意“及时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试用期社保不仅要缴,而且要“及时”缴。这里的及时性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层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就意味着,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是有法定期限的。这个法定期限与《劳动合同法》中签订书面合同的最长期限一致,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以上海市为例,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新进”或“转入”操作。第二层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仅仅需要在试用期内“及时”办理完劳动者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也应当“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像前述案例中“试用期不缴,事后补缴”的做法是错误的。三、试用期缴纳社保需注意“基数准确性”。仍然以上海市为例,按照上海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之规定:“……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进行“打折”,而法律规定这个工资折扣的比例不得低于80%.结合两项规定来看,意味着用人单位若按照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性收入水平,来确定试用期起的当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是合理合法的。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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