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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的若干意见.doc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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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创造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文化,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更好地发挥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 以下简称工人文化宫 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进一步明确工人文化宫的性质与职能
l、工人文化宫是党和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工会工作的窗口,是工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的载体,也是贯彻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维护职工精神文化利益的重要途径。
2、工人文化宫是工会所属的社团所有制并实行定额补贴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职工群众学习知识,培养才干,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学校和乐园”。其主要职能是为广大基层单位和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娱乐、休息等服务,努力满足广大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面向社会,为公众服务。
3、工人文化宫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须坚持为职工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确保工人文化宫事业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向。
4、工人文化宫要面向基层,面向广大职工。主要活动项目和内容,如:娱乐休闲、图书阅览、培训教育、宣传橱窗、文体活动、老职工活动等必须保留,其活动场所不能出租或挪作他用,并应不断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活动档次和服务水平;要坚持对基层的辐射功能,组织、指导、协调、辅导基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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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工会财务知识问答(下)
26.工会资产产权如何界定?&&&&  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参见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工总财字〔1993〕66号《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7.破产企业工会资产如何处置?&&&&  (1)破产企业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各级工会要依法维护工会资产的所有权。破产企业工会应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将工会资产界定清楚,并会同破产企业法人共同加以确认;破产企业工会的上级主管工会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要参与本级破产企业清算的领导工作,以确保工会对工会资产的所有权。&&&&(2)破产企业的工会资产要依法处置,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得到保障。破产企业工会应将界定后属于工会所有的工会资产,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销时,工会资产应移交其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可根据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将破产企业工会资产按职工人数比例,分摊到有关分流安置的基层工会。&&&&(3)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要纳入企业破产偿还序列,工会作为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积极进行清偿。破产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拨交经费的,应属负债,工会作为债权人应积极进行清偿。努力争取将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列入第一清偿顺序。&&&&破产企业工会要认真做好同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上级主管工会要做好协助和检查监督工作。补偿的工会经费,除按规定比例上解外,基层留用部分按上述第二条意见处理。&&&&(4)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保证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企业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工会要对工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根据清查盘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列出详细的工会资产清单,报上级工会。破产企业工会资产在处置前,破产企业工会要切实加强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擅自抽调、挪用、出租、出借,更不得以各种手段化公为私。破产企业工会财产要做好防腐、防锈、防水、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安全完整。&&&&(5)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销时,其财务会计账册、报表、档案、财产、资金余额应移交上级主管工会。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监交。&&&&(参见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工财费〔号《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  28.关、停企业的工会财产、结余经费如何处理?&&&&  关、停企业撤销工会组织的,其财产物品和结余经费处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办理:财产物品原由企业行政供给使用的,应退还行政处理;用工会经费购买的,应由基层工会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处理后的全部价款应交上级工会,财产处理后仍有多余的移交上级工会并人上级工会财产一同清理;分不清所有权的,由工会与行政共同协商解决。这些工会的各项经费应该办理结算,除在办理结束期间必需的开支外,全部结余(包括处理财产所收价款)应解交上级工会。上述工会组织撤销后,企业仍有少数职工留厂的,应该给他们留下适当数量的财产物品和经费,经上级工会同意后,拨给企业行政,作为留厂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和解决生活困难之用。&&&&(参见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62〕财经制字第548号、〔1962〕会通字第12号《关于在关、停和合并企业的工会财产、经费结余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联合通知》)&&&&  29.合并到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其财产和结余经费如何处理?  合并到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其财产物品和各项经费结余应并人新的工会组织进行清理和处理,或者按规定清理和处理后,将保留下来的财产物品和各项经费并人新的工会组织。&&&&(参见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62〕财经制字第548号、〔1962〕会通字第12号《关于在关、停和合并企业的工会财产、经费结余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联合通知》)&&&&  30.工会组织划分为几个单位的,其财产物品和结余经费如何处理?&&&&  工会组织划分为几个单位的,其财产物品和各项经费结余应按职工比例适当摊分。&&&&(参见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62〕财经制字第548号、〔1962〕会通字第12号《关于在关、停和合并企业的工会财产、经费结余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联合通知》)&&&&  31.关、停、合并单位工会的账册、档案如何处理?&&&&  工会组织的财务会计账册、报表、档案,凡撤销或划分为几个单位的,应移交给上级工会保留;凡合并到另一个工会组织的,应移交给新的工会组织保留;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由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交。未办完移交手续以前经管财会人员不得离职。&&&&(参见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62〕财经制字第548号、〔1962〕会通字第12号《关于在关、停和合并企业的工会财产、经费结余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联合通知”》)&&&&&  32.工会经费可否用子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各级工会机关不得用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账户为工会系统内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以防止工会经费的流失。&&&&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对因提供担保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提供担保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参见全总办公厅总工办发〔1998〕29号《关于严格管理工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33.工会经费可否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财产保险?&&&&  职工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应由个人支付,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各地工会如发现有用工会经费为职工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要予以纠正。&&&&(参见全总财务部工财部〔1982〕52号《关于纠正用工会经费支付职工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问题的通知》)&&&&  3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能否将“工会经费集中户”的存款视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和划拨?&&&&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列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6号《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拔问题的批复》)&&&&  35.各级工会的房屋和设备如何解决?&&&&  (1)县(包括城市的区)以上各级工会机关办公、宿舍及其所举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业余学校、工会干部学校、科技活动站、疗养院、休养所、国际海员俱乐部等事业单位,所需的房屋及设备,由各级政府或部门逐步解决。&&&&(2)县以上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宿舍,包括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请当地政府在建设投资(包括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自筹资金)内统筹解决。&&&&(3)各级政府接到工会申请要求解决房屋和设备时,应尽先把工会原有被占用的房屋拨还,或者从各地现有房屋中拨给,尚不足的,根据可能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予以解决。&&&&(4)今后地方政府应将上述工会开展群众工作的文化福利设施,纳入当地城市、港口建设的统一规划之中,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建设。&&&&(5)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8条,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19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号《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68号《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同级政府解决报告的通知》)&&&&  36.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有哪些规定?&&&&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枝笔”审批。&&&&(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参见全国总工会总工发〔1998〕22号《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37.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5)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6)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参见全国总工会总工发〔1998〕22号《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38.基层工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应在哪里列支?&&&&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5条,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  39.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用,应在哪里列支?&&&&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参见财政部〔1982〕财企字第98号《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  40.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时的工资和旅费,应在哪里列支?&&&&  凡是经过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去参加短期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往返交通费可以由企业负担。&&&&(参见财政部〔1964〕财工制字第744号《关于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和旅费开支问题的复函》)&&&&  41.开展五好企业、五好职工竞赛所需奖金,应在哪里列支?&&&&  企业发给五好职工的物质奖励,其费用由企业提取的计划奖励基金中开支。&&&&(参见财政部〔1964〕财工中一字第99号(关于开展五好企业、五好职工竞赛奖金来源的通知》)&&&&  42.企业光荣榜制作经费,应在哪里列支?&&&&  企业的光荣榜应本着节约原则制作,其设备材料费,应由行政支付,工会可负担光荣榜的图片、照片和宣传费。&&&&(参见财政部〔1965〕财工制使字第269号《关于企业光荣榜经费问题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复函》)&&&&  43.企业广播站费用,应在哪里列支?&&&&  根据1950年4月新闻总署《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和1951年9月新闻总署、全总《关于在全国工厂矿山企业中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精神,企业广播站由企业行政主办,工会管理,其人员、设备等费用应由行政负担。工会经费有限,主要用来开展职工活动,对广播站只能负担宣传和文娱活动所需的消耗用品费。&&&&(参见全国总工会工财字〔1981〕41号《关于对栗木锡矿广播站费用负担问题的意见》)&&&&  44.集体订阅报刊杂志费用,应在哪里列支?&&&&  工会所办图书馆(室)的报刊和工会组织工人集体订阅(如读报组)的《工人日报》,由工会经费开支。至于车间、科室和班组订阅的其他报刊,应按财政部〔1979〕财预字第18号文件规定由企业行政开支。&&&&(参见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发办〔1979〕30号《关于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费用问题的答复》)&&&&  45.各级工会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费用,应在哪里列支?&&&&  凡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方面统一布置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其费用应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方面负担。至于工会内部开支的庆祝费用,则由工会自行解决。&&&&(参见全国总工会〔1952〕办字第147号《关于各级工会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费用的开支问题的指示》)&&&&  46.召开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会议经费,应在哪里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会议,其会议费和奖励费,事业单位列事业费开支,企业分别列入企业管理费和企业奖励基金开支。国务院及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所屑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工会代为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会议,其会议费和奖励费均由委托单位按照上述办法开支。&&&&(参见财政部〔1957〕财行艾字第15号《关于召开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会议经费开支划分的规定》)&&&&  47.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经费,应在哪里列支?&&&&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参见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厅生字〔1986〕21号《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48.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应在哪里列支?&&&&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第四项的规定为:&&&&(1)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2)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及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3)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4)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参见国家劳动总局〔1980〕劳护字18号《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  49.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应在哪里列支?&&&&  企业召开的党代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贯彻节约的精神,不发伙食津贴、不会餐、不看戏,一般不要开支会议费用。确属必要的少量的文件印刷费、会场布置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参见财政部〔1963〕财经制字第1084号《对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工财字〔1981〕29号《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  50.工会职工业余教育经费,如何掌握使用?&&&&  企业职工教育的经常费用,大体上可按工资总额的1.5%掌握使用,在企业成本中开支。&&&&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经费,还是照旧由基层工会、县(市)以上工会掌握使用。各级工会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统盘考虑,因地制宜,管好用好。&&&&(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全国总工会工发总字〔1981〕51号《关于工会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由工会掌握使用的通知》)&&&&  51.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的费用,应在哪里列支?&&&&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参见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工发财字〔号《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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