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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
2016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
  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
  明年起采暖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12月3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从2016年至2017年采暖期起,停止单位报销采暖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由职工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从而推进供热按计量收费,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提高居民节能意识,达到节能减排目的。
  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此后,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2014年,我省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实施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此前,我省的大连、鞍山、锦州、铁岭、葫芦岛5市,已先后实施了采暖费&明补&。此次省直机关推行&暗补&变&明补&,并以此带动未实行的9个市尽快实施。
  《实施办法》对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标准、相关政策、资金来源、有关要求、其他事宜等6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
  其中,实施范围包括省直驻沈阳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包括所属县市;驻地在沈阳市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可参照执行,省直企业职工可参照执行。发放标准为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发放方式为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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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因此,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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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垫付职工个人购车款应先由个人填写借据,单位凭借据支付借款&借:其他应收款-个人往来(***)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对于按月支付给个人的租赁费用‚应由个人申请代开租赁发票‚单位凭正式发票入账‚并应首先冲减个人所借资金.冲销完毕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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