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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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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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保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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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给群众提供多方面的保障。那么农民工社保如何办理呢?  农民工社保问题的现状  (一)农民工面临的主要社会风险  由于农民工大多数是非正规就业,工作极不稳定,随时可能返乡,因此面临着许多社会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完整。农民工同城市居民同在城市工作,但受到的社会保障却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失业风险,工伤风险、疾病风险、养老风险以及生育健康风险。  调查中还反映出,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由于长期的性压抑和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力减弱,发生非婚性行为的占有一定的比例。一项调查显示,40%的农民工表示可以理解长期没有性生活的人去寻找性伙伴。但由于农民工对性病艾滋病知识了解甚少,自我防护意识欠缺,加上特殊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农民工有可能成为性病艾滋病的易感人群,这些都威胁着农民工的生殖健康安全。另外,农民工女工大多没有享受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婚假、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照发的待遇。农民工的生育保险问题远没有得到解决。  (二)目前推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均应参加法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即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他们参加各种险种的通道是敞开的。目前,多数地区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也有少数地区针对本地实际专门制定了农民工综合保险的政策。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即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参保险种、待遇标准等制度规定基本一致,因地区不同略有差别。福建省的农民工参保就属于这一模式。  二是实施新的综合保险制度。如上海、成都等地为农民工建立的就是这种综合社会保险制度。  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形式主要集中于乡镇农民工。由于他们“离土不离乡”,多数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而是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不少乡镇企业农民工已不满足于参加农保,出现了参加农保转城保的趋势。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下发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扩面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增长了1倍和2倍。截至8月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2021万,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1660万,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1203万。但是,与农民工的总量相比,目前参保的比例还很低,农民工获得的社会保险权益与他们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很不相称。  农民工社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福建泉州、厦门等地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困难。由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区域性和阶段性,在目前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许多农村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很难实现接续和转移,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其次,农民工的参保覆盖率比较低。在经济发达的厦门地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达到50%,但在其他地区,一般在10-30%。其主要原因,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不愿参保;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低,待遇享受困难,参保意识淡薄;三是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和维护本地低成本投资环境考虑,宣传不积极,工作推进不力。  其三,企业和职工负担较重。目前国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以福建晋江市为例,非公企业缴费基数为月工资800元,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总缴费比率为38.5%,其中企业28%,个人10.5%,每位参保人员每年需缴各项保费3700元(其中企业负担2700元,个人负担1000元),多数企业反映,只靠企业拿钱难以承受。  其四,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管理与当前农民工的发展规模和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农民工流入到城市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的婚育情况不明和信息沟通不及时,当地难以及时掌握农民工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各个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农民工政策,各自站在部门利益上考虑问题,缺乏协调机制,没有形成全国一盘棋,纳入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体系来统一管理,共享公共资源。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农民工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大多仍未被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今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5号《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此次基层调研的有关情况,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  农民工的参保率之所以一直在低位徘徊,与农民工的保险关系不能够在全国转移接续,参保后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关系。因此。制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定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在基本制度框架上,我们建议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即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直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与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保险;对大多数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首推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自愿、渐进式的前提下推进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要建立由中央统一管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按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建立具有唯一性的农民工个人“社保卡”账户,“一卡在手,全国通行”,以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跨地区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需要。  (二)面向全体农民工,推行低费率参保  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据调查,福建泉州、晋江、厦门等地的农民工工资每月一般在600元到800元,与当地的平均工资差距很大,因而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要着眼于更多的农民工参保,必须兼顾农民工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坚持低标准进入,实行低费率、低费基,并渐进式过渡到完全由用人单位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以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采取分类保障形式,不搞“一刀切”  应根据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风险以及有关风险对农民工的危害程度,针对农民工的自身需求,坚持可行与急需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问题,先解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保障需求,不搞“一刀切”。从福建晋江市与农民工座谈的情况看,当前最关心、最迫切的保障需求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又不存在转移和接续的问题,再加上工伤和职业病对农民工本人和家庭以及用人单位影响重大,容易得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普遍接受。由于农民工收入低,对大病风险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因大病住院而陷入贫困,所谓“做工十几年,一病回从前”就是真实写照。因此,这两类社会保险应优先解决。  (四)搞好管理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为农民工服务”的理念,转变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为企业和个人的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停保、退保等最大限度的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同时,要切实落实好农民工的参保待遇,让参保农民工在享受待遇时能够看得见、摸得着、拿得到,而且手续简便。  (五)关心农民工生殖健康,将其纳入城市职工的生育保险体系  目前正在全国推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能覆盖20%的人口,农民工的合作医疗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政策。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生育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的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要逐步消除二元结构体制的障碍,切实地关心农民工的卫生保健、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需求,保障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一样依法享有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的服务权利。特别要关注农民工中的女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她们的各项合法权利。  慧择提示:农民工社保面临许许多多的风险,同时农民工社保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应加强农民工社保制度改革,确保农民工可以享受社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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