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政府部门如何管理

我省出台全国第一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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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人民政府166号令)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将从日起实施。4月11日,省人民政府张荣明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媒体通报会,向媒体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该规定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该规定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的三金以及实名管理、连带责任、支付信用、部门联动、行政问责等“五制”为核心,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以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我厅谢群副厅长出席通报会并现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厅记者站供稿)您现在的位置:
晋市政办〔2016〕7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 施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以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中心工作,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20年,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市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落实各级政府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      (三)落实各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接受涉及农民工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调查处理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督查。      市信访局负责涉及欠薪农民工上访案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初步的沟通协调,防止事态扩大。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劳动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卡管理、施工现场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牵头督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加强工业与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管的国有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用工管理,履行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责任,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市交通运输、水务、煤炭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本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劳动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牵头解决本行业内发生的欠薪问题。      市林业、农业、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本行业内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拨付制度,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将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欠薪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及其他单位移送的无照经营非法用工行为,为相关部门办理案件提供有关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资料。      市公安局要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负责处理因拖欠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尽快执行欠薪案件,优先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到快立快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切实提高对欠薪案件的依法处理效率,对有欠条的案件要依法直接受理,尽快办结。      市司法局应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律师事务所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市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保证一人一卡,并监督农民工工资资金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      市总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并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三、完善预防欠薪工作机制      (一)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开户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三)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实行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煤炭、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应纳入各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减半缴存,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免于缴存。要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引入第三方担保方式、推行商业保险机制等,逐步代替工资保证金。      (五)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治理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逐步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加快培育我市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引导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政府投资工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工程审批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六)建立基层预警监控制度。各级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七)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工会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总工会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四、强化处理欠薪工作机制      (一)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总工会都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要督促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网络处理平台建设,保证一线执法人员数量,配备统一标识的专用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按部、省要求,为劳动监察人员统一配备劳动监察工作服装,强化执法,劳动监察员在执法中应将胸牌、臂章等执法标识佩戴在统一的工作服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各级财政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三)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率。要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的作用,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办结。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率。      (四)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首办本系统、部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完善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及其他行政部门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联动处置机制,聚集工作合力,加快欠薪支付的联动处置。      (五)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预案,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应急处置措施。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五、健全拖欠工资惩戒机制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有关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或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由有关单位记入诚信记录,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推进行政司法快速衔接机制。全市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法院、公安部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实施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转办、督办,以及承办其他具体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做到全县(市、区)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二)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将把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案件结案率、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等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指标。特别是要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作为否决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要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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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
&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工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明确“黑名单”列入标准,建立完备的信息采集、企业申辩、信息公开、实施惩戒等工作流程
  ●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用工单位的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将在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开发布
  ●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黑名单”内用工单位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明确用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对连续计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延长在列期限,对行为改善用工单位届满后及时移出
  & 日前,我市出台《沧州市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划出违规“红线”,明确部门权责,严厉惩戒本辖区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工单位,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全面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欠薪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 《办法》指出,将对本辖区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工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明确“黑名单”列入标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的;拒不接受发改、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的用工单位,致使有关政府或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违反规定且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因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发生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八条“红线”划出,逾越任何一条,相关用工单位即应被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惩戒。
& & 《办法》规定,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用工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经县级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认。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提前15日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并听取其申辩意见。用工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将其信息计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用工单位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采纳。
& & 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其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将在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开发布,通过“晒一晒”,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摆在阳光下。
& & 《办法》明确,我市将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打出“组合拳”,形成惩戒合力,对纳入“黑名单”的用工单位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违法失信用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进一步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 & 按照各部门职责权限,市发改委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计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维护。市工商局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市住建、交通、水务、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在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清出沧州建设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沧州支行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信息提供给本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并在其申请融资授信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经过法院审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其高消费。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列入“黑名单”的用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 & 此外,《办法》指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通过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发现有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 & 《办法》同时对“黑名单”的列入、移出规则作出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但对屡教不改、连续被计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延长管理期限为三年。对于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履行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给付义务且未发生新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行为,由该单位向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后将其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在管理期限内,用工单位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核,复核结果通知用工单位,复核结果为不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向社会公布。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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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点击数:29 次 发布日期: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社厅关于牵头做好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号)的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县在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渠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提前谋划,认真走访摸排,严格开展此项工作。一、强化宣传引导。渠县人社局执法监察大队依托“三下乡”和劳动保障监察巡查工作的机会,深入企业和建筑工地发放资料进行宣传。二、强化督导落实。结合《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渠府办【2015】45号)的文件精神,渠县人社局逗硬督促在建项目在开工前积极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从源头上堵住了在建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三、强化斗硬执行。在收到省厅、市局《关于牵头做好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我局将文件打印成册,于7月30日分别给建设局、水务局、农林局、国土局、财政局、农发办等在建项目的主管局报送文件,并深入在建项目工地进行宣传指导。对及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的企业,我局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将适当下调,对不执行的企业,我局将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处理。2017年已开工的项目有7家,已落实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家,其它4家正在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在今后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加大对欠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诚信和诚信的单位,要公布一批、表彰一批,做到互促互进,为我县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好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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