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城2016部队招兵兵人数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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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子女落户
出生子女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被投靠人的《户口本》、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胎落户通知单》或《二、多胎落户通知单》落户。
(1)出生子女落户随父随母自愿;
(2)户籍在集体宿舍女职工所生子女,可在亲属或同事家落户;
(3)夫妻双方是军人或一方是军人所生子女,凭所在部队证明,可在部队所在地落同居户口;
(4)我市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落户,父母双方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直系亲属家落户;
(5)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一方为外国人的,其在国内所生子女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港、澳、台出生子女,可享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落户,父母双方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直系亲属家落户。
2、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入伍人员注销户口凭《入伍通知书》办理。
3、死亡人口注销户口
(1)居民死亡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注销户口。城区有单位凭单位证明,无单位凭管理区证明办理;农村凭村证明、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及家庭主要成员签字办理;
(2)公民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卫生防疫部门换取《死亡医学证明》后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3)对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注销户口。被宣告人重新出现,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恢复原户口。
4、市区(城区对城区、乡镇对乡镇)、管内居民移居户口迁移
凭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5、居民迁往市外的户口迁移
迁往市外的户口凭迁入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迁证》办理。
6、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1)本市生源的学生毕业、肆业、休学、退学或除名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凭《迁移证》、《毕业证》、《肆业证》或学校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原住址发生变动的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
(2)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迁移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办理。
(3)外市生源的我市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的学生户口已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户口继续在原校保留两年,超过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由学校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毕业后到外地择业或就业户口迁移,可凭《毕业证》或《派遣证》、《报到证》办理;外市生源的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毕业后,在我市择业或就业户口迁移,凭人事局签署意见的户口迁移证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7、办理居民并户登记
(1)要求并户,由双方户主共同申请,凭房证办理。
(2)本市内夫妻并户(城区对城区、乡镇对乡镇),不受婚龄、年龄及住房的限制,凭《结婚证》办理。
8、办理居民性别变更
需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及《公证书》办理,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收回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性别错误的应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更正。
9、14周岁(不含14周岁)以下姓名变更
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出具的证明办理 (资料存档备查) 。
10、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凭毕业证办理。
11、引进人才来海落户
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凭用人单位或聘用证明等相关手续,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或用人单位宿舍、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地办理。
(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以上毕业生,来我市择业或就业的,凭《迁移证》或户籍证明、本人学历证书办理落户。
(2)被我市录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它人才、被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录用的党政机关公务员、教师等人员落户,凭组织、人事、教育、劳动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聘用合同,本人学历证书,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办理落户。
(3)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我市就业的,凭毕业证、接收证明或单位录用就业合同办理落户。
12、集体户口办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具备员工住宿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设立集体户口,提供户口管理与服务。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基本条件是:具备5人以上集体住宿条件,有本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已编制街门牌号。
(2)新设立集体户口的机关、企业、事业,应向所在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对具有安全、防火等条件并建立相应配套管理制度的,予以批准实行集体户口管理。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口人数在30人以上的,应设专(兼)职协管员。
(3)各户籍派出所要认真清理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口,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集体户口,要予以撤销。新立和撤销的集体户口需报市局备案。
13、购房落户
凡购买、受赠、自建,以及通过其它方式获得城市合法房屋所有权的居民,不受房屋面积、新旧程度及居住权限等条件的限制,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1)合法固定住所的确认:合法固定住所系指居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以及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对虽实际居住,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及虽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住房使用权,但未实际居住的,不得办理落户。
(2)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投资兴办实业购买非住宅房的人员申报落户,凭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户口簿、户籍证明、随迁人员(夫妻、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到居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受赠、继承方式获得城市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凭《房屋所有权证》、市级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社区(村)民警调查报告》。
(4)拥有公房、自建房、自有房等合法房屋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凭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证、《社区(村)民警调查报告》、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14、14周岁-17周岁在校学生姓名变更
14-17周岁在校学生因重名申请变更姓名或名字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凭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出具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办理;父母离异子女申请变更姓氏(含学龄前儿童),经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凭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办理;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变更;因一方隐瞒离婚事实而使子女姓氏变更,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氏的,应予以恢复;
父亲死亡,子女申请变更母姓的,凭父亲死亡证明、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办理;
收养的子女要求随养父母姓的,凭养父母申请、户口簿、《收养证》办理,申请恢复原来姓氏的,凭《公证书》办理
15、办理同音异字姓名的变更更正
根据原始常住人员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档案及相关证明确认的事实办理。
16、经部队批的随军家属人员落户
凭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审批表》和随军家属户口薄等相关证明办理(包括现役军人中五、六级士官的随军家属)。
17、外市、县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人员落户(含随迁家属)
凭我市老干局出具的落户证明办理;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落户(含随迁家属),凭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落户证明办理。
18、外市、县因工作需要调入我市的人员落户
处级以上干部凭市组织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科级以下干部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教师凭市教育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职工凭市劳动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
19、原为海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人员,要求返回原住地的人员落户
凭离、退休证明、房证、本市原单位证明办理。
20、应征入伍后,被部队清退回原籍的人员落户
凭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清退证明办理。
原住址变动的需出具原住地户口注销证明;在服役期间因犯罪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凭部队劳改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原住地户口注销证明及刑警部门手续办理。
2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及留场的人员落户
分别凭释放证、解除劳教证或劳改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市公安局刑警部门手续办理;原住址变动的,需出具原住地注销户口证明;无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允许落同居户口,但需出具户主或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包括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判刑刑满释放原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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