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私募基金金亏了公司要负责吗?

“2.3亿私募基金遭挪用案”终于尘埃落定!2022年,资管新规正式落地,按照有关规定,所有资产管理产品,比如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公募基金等,都净值化了,只要销售方充分告知投资者风险,推荐符合投资者风险等级的产品,那么即使出现亏损,产品也不再刚性兑付,要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损失。不过,近日出现的一例法院判决中,一家私募基金的销售方,却承担了100%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投资者,虽然这是资管新规落地前的案例,但这一案例对于投资者和销售方的启示,还是值得借鉴的。怎么一回事呢?2.3亿资金被挪用,曾经的头部财富管理公司“暴雷”钜派投资成立于2010年3月,靠地产项目迅速实现盈利,2015年,钜派在美股上市,曾经一度是国内头部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2016年后,钜派开始盲目扩张,频频爆雷,业绩也一落千丈。2016年6月,钜派集团旗下私募:钜洲资产作为基金管理人,成立了“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限2年、可延期1年,基金托管人是招商证券。三年后,基金到期,投资人却发现私募资金被挪用,本金不翼而飞。关于资金被挪用,钜派当时称,“基金所投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被警方立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查及追赃过程中。据披露,有关嫌疑人失联逃走。此后,多位投资人上诉,根据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审结果,钜洲资产需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钜派投资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中,钜派投资一方不服判决,但请求均被法院驳回。近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钜洲资产、钜派投资的再审申请,本案正式落槌,这也是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业内极其罕见,因为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因代销产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30%—40%左右,极个别案例80%。风险提示≠撇清责任本案的争议点之一是,作为销售方的钜派投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披露,被告曾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试图证明在销售该私募基金时,已经事先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但原告认为,一般情况下,销售方提示的风险是常识性风险。但本案是投资资金被携款潜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风险,完全是人为的,是基金管理人的失职或者不履职。而有媒体也援引法律界人士的话说,钜派参与了基金的推销,属于代销行为,在没有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也没有确认其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就推介了有关私募基金,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宣传推介产品即为销售,而本案证据可证明,钜派投资推介了有关私募基金产品。虽然钜派投资与基金管理人钜洲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钜派投资在基金销售募集过程中与钜洲公司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且钜派投资是销售者,在销售涉案私募基金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的义务。而且,有关私募基金实际上就是由钜派投资进行管理的,但这一信息,却从没有向投资者披露。打破刚兑,不是销售方甩手不管新资管新规落地后,销售方是不是只要形式上进行了风险提示,就可以完全脱责了吗?不是,此前,也发生过销售方因为没有尽到责任而被告赔偿的。近日,在中国银行一家地方分行的理财经理推介下,一位女性老股民在该行购买了5支基金理财产品,产生损失后,该股民将该分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57万元及利息。而代销银行全额赔偿投资者亏损是因为带客户手机上购买了产品,在风险提示上没有做到位,同时没有相关资质,就推荐了高风险产品。业内人士指出,新资管新规落地后,打破刚兑,不是销售方甩手不管。该尽责的风险提示和按照风险等级推介产品必须做到实处,而广大投资者,也不就是简单地买了就自负自认亏损,更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要了解相关的维权方法和路径。本人已建立信托投资人交流群,如有此类问题或者需求均可联系。}
私募基金亏损承担原则 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的,但是这个情况一般是在签订的合同中有所规定的。 私募基金亏损风险 1、法律和政策风险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2、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3、操作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作为投资这个项目来说,收益和亏损是最为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而且私募基金因为收益较多相对应的亏损风险也是较大的,主要存在于法律法规的方面和道德的方面以及操作上的方面的风险的,至于私募基金亏损承担原则则是根据签订的合同上约定的处理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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