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办理怎么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银保监管局,各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我们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加强个人养老金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作,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保人承担,参保人自主选择购买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全额积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与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的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等。

养老金个人参保人应为参加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金融平台是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已开办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接,为养老金个人化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的在线服务门户网站或商业银行为参与者提供个人养老服务,支持参与者开立个人养老账户,查询个人养老基金账户支付金额,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产品,并根据参与者需求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对个人养老金,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实施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六条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参保人应通过全国统一的在线服务门户网站或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其他销售机构可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与者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联它记录了个人养老金的缴纳,投资,征收,扣除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参保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参与者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其唯一的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专项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下的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与者提供资金存管,缴费金额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基金及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参保人个人缴费养老金最高限额为每年12000元,参保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金额上限

第九条参保人可以按月,分次或按年缴费,缴费金额在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参与者自主决定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产品的投资品种和金额。

第十一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参保人办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交,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的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基金账户

参与者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和银行信息,并向新的商业银行提供参与者当年剩余缴费金额信息参与式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参与者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原账户资金划转和参与者持有的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年龄,

第十三条参保人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受理后,商业银行通过信息平台对参与者的资格进行验证,获取参与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并根据参与者选择的征收方式,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完成后,将资金划入参与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出国定居证明向商业银行提交商业银行审核并提交信息平台核实备案后,为参与者办理收款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参保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人在参加领取月供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月数领取月供,也可以按照自己选择的月数领取月供,直至缴费结束或者按照自己的固定金额逐月领取,直到结束

参与者选择分次领取的,应选择领取时限,指定领取人数或方式,领取至结束。

第十五条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如果参与者因境外居住或死亡而注销社会保障卡,商业银行将把参与者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其本人或其继承人指定的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参与人完成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资金划转,或者账户内资金归集的,商业银行将注销该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业务数据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并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支撑系统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交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信息等

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和资产信息,

基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转账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收款信息,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实时验证和批量计时两种时效性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接收等业务时,应当实时核实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唯一性,并提交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开立,费用缴纳,资金接收,提供与个人养老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业务后,将定期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交以下数据。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和销售机构的基本情况,

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情况,

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与参与者投资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

第二十一条信息平台应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动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撑。

第四章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审查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可通过本机构柜台或电子渠道为参与者开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与者开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时,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验证。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或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并向信息平台申报开立个人养老账户,然后为参保人开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参与者开立养老基金个人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与者开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应当支持参与者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方式支付商业银行应当为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参与者和销售机构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实时登记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支付金额缴费金额超过当年上限的,予以提示,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结果,记录参与者的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参保人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变更提供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的衔接和旧账户的注销工作原商业银行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验证,账户变更,资产转移和信息报送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对转入资金应当区别对待,本年支付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同日存款业务,商业银行不应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基金账户变更期间,原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不得办理存款,投资和支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要求的个人养老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全部信息自账户销户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个人养老机构及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人信息应于当日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发布

第三十四条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行安全,成熟稳定,标准规范,长期保值的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个人养老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基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组织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涉及的资金交易必须从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发起并返回。

第三十七条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发行销售机构应当为参与者提供申购,赎回等便利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和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与者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中未投资资金的利息,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

第三十九条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应当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与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与者推荐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应当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保人数,资金积累和归集情况,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运营数据等。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与者利益为基础,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制定具体政策,对养老金个人账户运营,支付金额,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进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个人养老金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及其他业务资料,

询问与调查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措施。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个人养老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名单,业务流程,条件和监管信息报送要求,规范银行业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公募基金个人养老金投资 依法履行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的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进行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金融行业平台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作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各界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和建议,处理好个人养老金实施中的咨询和投诉。

第四十八条各参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参与机构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依据职责规定采取措施。

第五十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工作。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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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具体详见正文。

  1、参加人办理个人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金资金账户。

  2、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

  3、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个人养老金可办理机构: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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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具体详见正文。

  1、参加人办理个人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金资金账户。

  2、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

  3、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个人养老金可办理机构: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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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12000在哪交?个人养老金基金怎么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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