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需要被审单位提供什么资料署审计需要被审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母公司问题需要子公司反馈?

我国企业实行总审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相应的法规依据还比较缺乏。除审计署于1995年发布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中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的规定之外,再无其他明确规定,特别是关于总审计师职权的定位不明确。这与我国《公司法》中未涉及内部审计内容,以及企业集团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型期的客观环境有关。近年来,虽然有不少企业设立了总审计师,但是其职位仍然处于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地位,没有进入高层经营领导班子或直接受命于董事会,也无法取得高层次监督地位,其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实际上形同虚设。这与设立总审计师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一、总审计师工作职权的定位
总审计师在集团内所处的地位不仅是关系到内部审计工作成效的关键,而且也关系到集团整体经营与管理,其职权定位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按照企业集团的经营模式,对于总审计师职权的定位可以有以下几种类型。
1、总审计师隶属于董事会领导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审计师制度,是指由董事会决定任免权,在工作上直接受董事会的领导,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总审计师制度。按总审计师的工作权限,由总审计师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也随之受命于董事会,从总经理领导的权限范围内分离出来。在这种方式下,总审计师的职位较高,独立性较强,监督的层次较高。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一是侧重于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效益的监督,维护股东权益;二是由于总审计师的职位较高,审计部门的权力和地位也随之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增强,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果增强;三是有利于提高同级审计的力度,加强对集团公司总部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以防范高层经营管理者经营决策失误或损害资产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母子公司可分别设立总审计师职位,均隶属于董事会领导,各自履行总审计师职责。由于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具有权益性控制的权力,因此母公司总审计师可以代表资产所有者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实施审计监督。
2、总审计师隶属于总经理领导
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审计师制度,是指由总经理任免,在工作上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按总经理的管理意图对公司经营及财务进行监督与评价,为总经理决策服务,向总经理报告工作的总审计师制度。其职位与副总经理平级,按照其权限,内部审计机构亦在总经理领导之下。在这种模式下,总审计师和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仍较高,但其监督职能相对较弱,而促进经营管理和效益的职能相对较强。由于总审计师主要是利用审计手段参与执行公司经营决策,审计部门的工作重心偏重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通过审计发现并纠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从总审计师的工作效果来看,母子公司的总审计师是分层设立,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监督。
母公司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为了增强对子公司、分公司经营状况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规范运行中实现预期经营目标,而向子、分公司委派总审计师,以达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一种总审计师制度。对母公司而言,子公司分为全资或控股两种类型。其经营效益如何直接关系到母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因此,母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关心的是投资回报率,为了确保投资回报的如期实现,必须对子公司的经营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委派总审计师是确程监督效果的一种较有力的手段,总审计师的工作完全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其监督的目的不在于监督本身而在于通过监督提出好的建议,促进经营管理者优化经营决策、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除此之外,母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一是按计划指标直接管理,二是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因此,向分公司委派总审计师也是为了对其经营过程实施监督与控制。委派的总审计师不仅要肩负本级监督的责任,而且还要肩负对下级单位监督的责任。总审计师应该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葛洲坝集团公司于2001开始全面推行总审计师制度,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集团公司总审计师试行办法》,向各子公司、分公司委派总审计师。总审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分公司总审计师由集团公司直接考核任免,同时,对总审计师实行轮岗交流制,一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派往另一个单位任职,不合格的就地免职。总审计师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系服务职能),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报告(系监督职能),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安排的专项任务,集团公司审计部对所属单位总审计师进行工作指导。
总审计师依据不同的职权定位,所具备的工作职责也不尽相同。但大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年度经营计划和经济责任考核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工作,参加重要购货、重要的经济合同的评审;参与企业管理制度、办法和企业发展
战略的研究与制定;参与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负责组织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组织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检查、评价,组织开展经营风险评估,为本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3、组织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制度建设;组织制定审计工作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4、督促、指导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并对审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5、组织领导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6、审定审计报告,负责组织审计成果运用的落实和检查工作。
7、负责组织接待和协调外部审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8、组织审定审计部门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总审计师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第一、总审计师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内部审计的发展,而内部审计机构的不断完善又离不开内部审计功能的扩展;第二,总审计师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又极大程度地促进了内部审计的发展,提高了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从而有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总审计师工作成效主要体现于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简单地说,内部审计机构是实行总审计师制度的前提,离开了内部审计机构就无从谈设立总审计师职位;第四,总审计师与内部审计机构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内部审计机构又不局限于总审计师领导,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它与其他分管领导(包括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所分管的行业有着诸多的审计与被审计关系,此时总审计师既要监督和督促审计部门的工作,又要从中做许多协调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总审计师与内部审计部门更多的是一种协调关系。另外,总审计师与内部审计机构除了相依并存的关系之外还存在着职责、权限、隶属等各自不同的关系,但其原则和目标是一致的。

}

2018年6月20日,审计署公布了对35家央企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报告。审计署在对集团进行审计的同时,也对子公司进行了延伸审计,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追溯。

2018年6月20日,审计署公布了对35家央企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报告。审计署在对集团进行审计的同时,也对子公司进行了延伸审计,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追溯。

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其二是经营管理方面,其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审计署对企业的审计内容一般较为广泛,涉及行业的方方面面。笔者梳理审计署审计金融机构过程中发现的日常业务相关问题,并汇总为以下几个方面,为金融机构合规审查提供参考:

一、审计发现的融资审批相关问题

1、2013年至2016年,某银行违规向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提供贷款、办理票据贴现等。

2、2011年至2016年,某银行未严格执行贷前审核,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贷款、票据贴现、黄金租赁等业务。

3、2013年至审计时,某银行向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企业提供融资。

4、2010年以来,某银行境内贷款或投资尽职调查不充分,融资资金面临损失。

二、审计发现的资金投放相关问题

1、2013年至2016年,某银行违规向被环保处罚且未整改完毕、产能过剩等企业提供新增融资。

2、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某银行、某信托向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提供新增融资。

3、2013年至2016年,某银行未严格执行监管规定,违规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4、2014年10月至2016年底,某银行通过理财资金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违规向土地储备中心和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不全的房地产企业等提供融资。

5、2013年至审计时,某银行、某信托未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向“四证”不全或低密度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另有部分融资被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6、2014年至2016年,某银行、某信托、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实际承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功能的机构提供贷款、理财融资。

7、至审计时,某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违规将管理的基金投向包含房地产业务的项目。

8、2015年至审计时,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无息借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测算少收利息。

9、2016年,某银行违规将个人理财资金投向股票二级市场等。

10、至2016年底,某银行部分理财资金投向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11、2015年5月至10月,某银行购买其他银行违规销售的理财产品。

12、2014年11月和2015年6月,某银行借助信托等通道将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3、2013年至审计时,某银行违规使用一般客户理财资金为企业股权收购项目提供融资。

14、未严格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将向城市法人和长期居住地为城市的个人发放贷款按涉农贷款统计。某银行向具有城镇户口或公职身份的人员发放农民安家贷款。

三、审计发现的监管指标符合性相关问题

1、2016年,某银行、某信托在小微企业、理财业务、集合信托等方面,有若干项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

2、某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地域性“担保圈”、行业过度授信等风险问题。

3、2015年以来,某信托未严格落实清理资金池、不得新增非标资产投资的监管要求,继续以“非标转标”方式新增低流动性资产。

4、2014年至2016年,某银行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速等信贷指标未完成有关考核要求。

5、2016年,某银行代销保险限额管控不严格,超限额代销保险公司保险产品。

四、审计发现的贷后管理相关问题

1、2013年至2014年,某信托公司8个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及后期监管不到位,造成信托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存在损失风险。

2、某银行未采取有效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形成不良资产。

3、2013年至审计时,某银行贷款被挪用。

4、2012年至2014年,某银行有贷款资金因对借款人资金流缺乏有效制约,面临质权悬空风险。

五、审计发现的违规收费相关问题

1、2012年至2016年,某银行在未实质性提供服务等情况下,向企业、融资平台公司等收取财务顾问费。

2、2011年至2015年,某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安排借款企业循环质押存单融资或提供质价不符的财务顾问服务等方式,向企业多收取利息和财务顾问费。

六、审计发现的经营管理违规相关问题

1、某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统计不准确。

2、2011年至2016年,某银行因未严格执行票据出入库制度、未经批准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等,造成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3、2012年至2014年,某租赁公司在弥补不良资产损失、办理融资等方面存在不合规问题。

4、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引入的担保机构被吊销业务许可,仍有存续业务。

5、2015年3月至6月,某银行通过“存贷挂钩”等方式虚增存款规模。

6、2012年至2016年,某行理财业务存在违规同业发售、调节收益及向不符合条件客户提供融资、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等问题。

7、2014年10月和2015年1月,某银行违规为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两家企业提供结算服务。

8、2016年,某银行在监管部门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违规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核指标。

9、2015年和2016年,某银行将向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发放的贷款按小微企业贷款统计。

10、2012年至2014年,某银行为完成时点考核任务,用借入的保险资金虚增一般性存款。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本文由“法园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范与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达安基因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包括实施监督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财务会计账目,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生产经营情况及其财务状况,对被审计对象的重大经济活动做出绩效评价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适当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企业管理质量监控与监督体系,了解并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及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办理内部审计事务,应当遵循职

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并不得妨碍、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对象有义务按审计要求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各项计划、报表、合同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编制科研、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计划及执行结果时,应当抄送审计监察部。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参加公司重大的关于生产与经营决策会议,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关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的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审计监察部参加。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查验公司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各项实物资产,检查公司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库资料,有权向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进行取证。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暂时封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分为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两种,常规审计主要是针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范围包括重要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的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科研项目的预决算审计,营销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审计,承担重要职责的岗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

1、对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担保、信贷及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5、对公司向外发布的财务会计数据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6、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8、配合国家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工作;

9、对公司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本公司提供验资、资产评估、年报审计、财税咨询、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10、办理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常规审计工作程序:

1、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审计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方式以及审计小组成员,编制内部审计程序表;

3、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审计目的、审计方式、审计小组成员名单、审计开始时间以及需要被审计单位准备提供的资料等内容;

4、正式进场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审计小组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开展内部审计调查工作,审计过程中应按要求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5、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审计终结后,应制作书面内部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

6、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工作程序:

专项内部审计项目立项由审计监察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专项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的实施程序比照常规审计程序进行。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出显著成绩,为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部门和个人,审计监察部有权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与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企图逃避内部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审

计监察部有权建议公司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定,由董事会批准。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审计需要被审单位提供什么资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