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康德的“广义的哥白尼革命是指什么式的革命”?

(一) 康德哲学面临的问题。康德所面临的问题也就是德国古典哲学面临的问题:理性,自由,和形而上学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形而上学的问题,并贯穿于其全部哲学思考。
1,理性的问题。西方哲学自希腊哲学开始形成一种理性主义:我们只有通过理性的认识活动,对自然万物形成普遍必然性的知识,才能通达事实真相。这种观念在近代哲学中演变成为一种科学主义精神,极大的推进了认识论的发展。认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关于事物的认识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由此产生的知识其普遍必然性、真理性从何而来,以及他所适用的范围等问题。应该说只有我们追求知识,这些问题就是不可避免的,不过对于古代哲学家们这些问题并未进入他们的视野,随着人们对世界认识的深入,在近代哲学那里逐渐成为哲学的主要问题之一。早期近代哲学家为了解决认识论来源的问题二分为两大派别:英国经验论和大陆唯理论。经验论从实验科学出发,主张一切只是都来源于经验并以经验为基础,它试图通过对经验的归纳概括出自然法则来。唯理论则从理论科学出发,认为感觉经验归根结底是个别的、相对的、偶然的,因而不足以充当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的基础。所以知识乃是由一些理性固有的天赋观念推演出来的,非如此不能说明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休谟的怀疑论不仅使经验论企图通过经验的概括归纳获得有关自然法则的知识这一理想最终破灭,而且使唯理论陷入困境。休谟把知识分为两类:一类是观念之间关系的知识,一类是关于外在事实的知识。关于观念之间关系的知识与外在事物没有关系,只要符合自己的法则而不矛盾就是普遍必然了。关于事实的知识必须建立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之上,所以这类知识只能是或然的。由此可见,经验论的理想破灭了,唯理论的理性同样陷入困境:唯理论试图从理性固有的一些天赋观念推演出人类的全部知识,而休谟却证明理性所固有的观念仅与自身有关而与外在事物无关。经验论与唯理论之争使哲学在认识论上走入死胡同。近代哲学的启蒙主义以崇尚理性、提倡科学、推进知识为己任。然而经验论与唯理论之争却使这些理想有落空的危险。它意味着我们不仅不能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而且作为科学知识基础的理性也发生动摇。因为科学知识是理性的产物,无论是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无法得到证实,还是理性无法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结果都是理性本身成了问题。
2,对于近代哲学来说,更为严重的是启蒙主义基本精神内部发生了矛盾,即理性与自由的冲突。近代哲学家所倡导的理性主要是一种科学理性,这就使哲学在自然科学的影响下形成一种机械决定论的自然观。在蓬勃发展的自然科学鼓舞之下,哲学家们试图将科学方法推广到人类知识的一切领域,他们相信无论自然、社会还是人类自己统统服从于统一的法则,那就是自然因果律,一切事物都可以由此得到合理说明。因此,人与自然万物没有什么不同,一样服从共同的自然法则,他不过是一架更精密、复杂的机器而已。结果,启蒙主义的两大支柱:理性与自由发生率尖锐矛盾:当哲学家们将科学理性贯彻于人类知识的所有领域时,不仅自由甚至人本身的价值和尊严都成了问题。卢梭以其独特的方式揭示了这一内在矛盾:当卢梭试图说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时,把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对立起来,认为人类原本生活在无忧无虑、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之中,而当他进入社会状态之中便失去了自由和平等。这意味着,当启蒙主义者鼓吹文明、科学进步之时,卢梭开始了对启蒙主义的反思。
3,对于康德来说,无论知识问题还是自由问题都与另一个更重要问题形而上学问题有关。形而上学是古典哲学的核心问题,他要解决的是宇宙万物统一的基础、本质和根据的问题,因而被看做解决一切哲学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形而上学一向标榜科学,或者说他最高的理想乃是成为科学甚至科学之科学。因而对许多哲学家来说,如果形而上学不能被证明是科学,那么人类知识大厦就面临失去基础的危险,当时哲学家们正是面临的这样的危险。在形而上学问题上,哲学在哲学家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争论中,几乎变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无法找到一丝科学知识的特征。更严重的是,形而上学企图成为科学的理想,缔造了一种科学思维方式,并形成了科学万能的观念。尽管这种科学世界观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进步,但他亦将我们迫入有可能丧失自由,泯灭人性的困境之中。这就是康德面临的问题,可概括为“在一个严格遵守自然法的世界上,人究竟有没有自由,有没有独立的价值尊严”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都和知识有关,所以康德便从知识问题入手来解决问题。

哥白尼式革命。在认识论问题上,康德主张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一方面同意经验论的原则:一切知识都必须来源于经验。另一方面赞成唯理论对经验论的批评:对科学知识来说仅有经验是不够的,它的普遍必然性只能是先天的。这又陷入两难:如果知识必然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便不可能有普遍必然性。如果知识有普遍必然性,他就必须是先天的,而不可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如何先天的经验对象?”“先天的”与“后天的”:“后天的”即单纯经验的,就知识而言表现个别的、偶然的、相对的。“先天的”意即独立于经验而且是经验的先决条件,就知识而言表现为普遍的、必然的,康德称之为“客观的”。如果我们承认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存在,他就必须同时具有经验和先天这两方面因素。如果按照形而上学关于知识的传统观念,即:知识必须符合对象才能成为真实可靠的知识,我们永远无法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因为我们既无法说明外部事物及其属性如何能够移动到意识中来,更无法证明必须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康德形成了一种奇特的观念:如果知识必须符合对象这条路行不通,我们不妨像哥白尼那样换个角度,把知识与对象之间的关系颠倒过来,看看对象符合知识亦即主体固有的认识形式会有什么结果。康德认为问题得到了完满解决:一方面我们的知识必须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进行认识活动的主体本身亦具有一整套认识形式。由于这些认识形式在经验之先,并且作为经验的条件而存在于头脑之中,因而便使知识有了先天性或普遍必然性。也就是说:经验为知识提供材料,而主体则为知识提供对这些材料加工整理的形式。知识就其内容来说是经验的,就其形式来说是先天的,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由此得到了证明。这就是被人们称为“哥白尼式革命”的康德哲学革命。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以其独特的方式证明了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突出了主体在认识中的地位作用和能动性,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极其严重的消极后果。因为如果不是知识必然符合对象,而是对象必须符合主体的认识形式,那就意味着事物被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认识形式所形成的事物,康德称之为事物对我们的表现。另一方面是未经认识形式限制因而在认识之外的“事物自身”,“物自体”,“自在之物”。主体先天的认识形式虽然构成了知识普遍必然性的根据,但是也限制了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我们只能认识事物对我们的表现而不可能认识事物本身。这样一来,不仅科学要求按照自然本来的面目认识自然的原则发生了动摇,更严重的是:形而上学企图超越自然的限制把握宇宙自然之统一的本质和规律的思想注定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是说,自然科学是可能的,形而上学是不可能的。从这个角度看,哥白尼式革命归根结底是对理性认识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完全是消极的。然而康德认为这个消极的限制完全可以化为积极的成果。虽然认识形式的限制体现了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但是另一方面他也表明在我们的认识领域之外还有一个不受认识限制,因而是无限可能自由的领域。于是,对理性的认识能力的限制就为理性的另一种能力即实践能力开辟了广阔天地,因为实践理性或者说道德意志是以自由为依据。如果事物对我们来说不是表现为两方面,我们可以认识事物自身从而形成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那就意味着一切都在认识形式的限制之下,因而不可能有自由存在。但是如果事物对我们来说划分为两个方面,结果将完全不同,事物划分为表现和事物自身两个方面,人亦如是。一方面,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服从于普遍必然的自然法则,在这个领域他没有自由。另一方面,人又是“人自身”,因而又具有不受自然法则限制的一面。也就是说人有两重性,是一种“有限的理性存在”。假如我们无限夸张理性的认识能力,其结果势必把一切变为必然的东西而使人类失去自由。当我们限制了理性的认识能力时,就会为自由留出一片天,所以康德认为有必要限制知识,为信仰留空间。由此可见,康德的哲学革命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通过主体的先天认识形式来确定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另一方面通过对认识能力的限制为自由开辟道路。而后一方面真正体现了康德哲学的根本精神。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如果要证明他是正确的,必须考察理性本身,证明人类理性的确具有一些先天的认识形式,而且这些认识形式在认识中具有法则的作用。康德把这项分析考察理性的工作成为“批判”。

批判哲学所谓批判不是对书本或理论学说的批评或驳斥,而是对理性的认识能力的分析。亦即根据理性具有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如数学、物理学,这是康德时代公认的两门科学),对理性的一般认识能力进行分析,其目的是最终确定形而上学的命运。因此所谓批判也就是对理性的分析和考察。在康德看来,以往的形而上学错就错在他们通常只是武断的论断,当他们提出这样那样的理论教条时,没有考察一下,我们究竟有没有这样的认识能力。与这种独断论不同,康德认为在对事物下判断之前,应该先来分析我们的认识能力。表面上看,康德直接的分析对象是科学知识和认识能力,而实际上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形而上学的问题。康德和同时代人一样,相信数学、物理学是普遍必然的知识。尽管经验论、唯理论最终没能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但科学知识是存在的,这是事实,我们只是没能从理论上证明这一点罢了,因此根本问题还是形而上学问题。康德的意图是通过对科学知识普遍必然性的来源的分析确立一种衡量知识科学与否的一般标准,然后用这个标准衡量形而上学,看他有无资格被称为科学。康德对理性认识能力的批判是其哲思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他对理性的全部领域进行了考察,从而形成了由“三大批判”组成的“批判哲学”。第一批判《纯粹理性批判》主要考察理性的认识能力,康德称之为“理论理性”。第二批判《实践理性批判》考察理性的实践能力或者说意志能力,康德称之为“实践理性”。第三批判《判断力批判》考察的判断力则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起沟通作用的中间环节。

二,理论理性在分析判断理性的认识能力即理论理性之前,先来看看知识。知识的基本单位不是概念而是判断,因为单个概念不能构成知识。判断分为两类:分析判断,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指在他之中判断的宾词原本蕴含于主词之中,实际是由主词抽出来的。这类判断具有普遍必然性因而是先天的。但是由于宾词本来就在主词之中,所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知识,因为他并没有增添新的内容。综合判断的宾词是后来通过我们的经验加在主词之上。由于这种判断为我们的知识增添了新的内容,因而只有综合判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但是综合判断虽是知识,却未必是科学知识。因为科学知识不仅要有经验添加新的内容,而且必须具有普遍必然性。综合判断还可划分为后天综合判断与先天综合判断,唯有先天综合判断才构成科学知识。那么科学知识作为先天综合判断的“先天性”从何而来?知识可分为质料与形式两方面。质料是通过后天经验所获得的知识内容。但这些经验质料构成知识则是主体认识能力的工作,因而主体的认识能力构成知识的形式。如果科学知识有普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只能来源于主体的先天认识形式。因此才康德看来,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问题也就是先天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理性的确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康德把专门研究主体之先天认识形式的理论称为“先验哲学”。在康德哲学中“先验”与“超验”是相对的:“先验”指的是先天的,关于先天认识形式的理论体系就是“先验哲学”。“超验”指的是超出认识形式之外的形而上学对象,是不可知的领域。先验哲学的问题就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成为可能的问题,具体分为:纯粹数学知识如何可能。纯粹自然科学知识是如何可能的。一般形而上学如何可能三个问题。《纯粹理性批判》一书考察理性认识能力的部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先验感性论,研究的是感性的先天认识形式。一是先验逻辑,分为两部分:1, 先验分析论,讨论的是“真理的逻辑”,研究知性范畴对于经验的立法作用。2, 先验辨证论,讨论的是“幻相的逻辑”,研究理性之理念超越经验的界限所造成的先验幻相。

先验感性论康德把研究感性先天直观形式的理论称为“先验感性论”。我们的一切认识都是从感觉经验开始,如果没有接受感觉经验并对之进行统一综合的认识形式,知识是不可能的。因此主体的的感性直观能力有两方面:一是经验直观,一是纯直观。前者是后天的质料,后者是先天的形式。感性直观的形式,康德认为是空间和时间:通过空间,外部事物的经验被给予我们;通过时间,内心的意识活动被我们经验。前者是外直观形式,后者是内直观形式。通常人们不是把存在与时间看做事物自身的存在方式(牛顿),就是把时间与空间看做事物之间的某种相对关系(莱布尼茨),只有康德把他看做主体自身固有的认识形式。康德做出了合乎逻辑的证明:形而上学的阐明和先验的阐明。形而上学的阐明要说明的是时间与空间不是经验的物理学概念,而是先天的直观形式。以空间为例。1, 空间不是由外部经验得来的概念。因为我们要感觉外部事物及其相互关系,必须以空间表象为前提。2, 空间是切外部直观中必然的先天表象,也就是说空间不是经验的而是先天的。因为我们可以抽去所有事物而想象一个空无所有的空间,却不可能想象任何没有空间的事物。所以空间是不能经验的,经验须以空间为先天条件。3, 空间不是经验的概念而是纯粹的直观。因为经验概念乃是对众多具有相同性质的事物的抽象,而空间只有一个,并没有许多空间。4, 空间是一个无限的给予量。一切概念都有外延与内涵两个方面而不可能包含无限的表象,而空间却能够包含无限的表象于其中。前两个证明说明的是空间不是经验的而是先天的,后两个证明说明的是空间不是概念而是直观。两个方面加在一起就证明了空间乃是感性的先天直观形式。关于时间的形而上学阐明与此类似。先验阐明意在证明空间与时间乃是一切经验的先天条件,也就是说离开了时间与空间我们不可能获得任何感觉经验,惟其如此我们才能说明几何学和算术学的普遍必然性。几何学是空间的科学,算术是时间的科学,作为普遍必然的先天综合判断,唯有将时间与空间看做是先天的直观形式,他们才有可能。既然几何学与算术是先天综合判断,那么也就说明时间与空间是先天直观形式了。经过此番证明,康德得出的结论是:时间与空间不是物体的存在方式,也不是事物之间的现象关系,而是感觉的先天直观形式。由此我们便说明了数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依据,同时也证明了我们只能认识事物对我们的表现,而不能认识物自身。所以康德主张:空间与时间具有“经验的实在性”和“先验的观念性”。他们是经验的先天条件,因而对于经验有实在性,不过这种实在性源于观念而不是物自身。也许我们不能同意康德将时间与空间纯粹主观化的观点,但与经验论吧感觉看做是消极的接受外部刺激的白板说不同,康德主张我们的感觉有自己的形式,这无疑是正确的。他的错误在于把感觉的形式先天化了,而且无法解释我们为什么以空间和时间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作为先天形式。但是康德毕竟说明了即使是在感觉经验之中主体也具有主观能动性,与那些把感觉看做是无条件的接受外部经验的观点相比,康德的观点一方面说明了主体在感觉经验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说明了感性认识的局限性。在他看来,人类理性只有一种直观形式,这就是感性直观形式-空间与时间,而没有理性直观能力,也就是说,离开了感性直观形式,就没有经验质料被给予我们,也就没有知识。所以我们的感性直观形式虽然使进入其中来的经验质料被安排在空间与时间的秩序之中而不是混沌一团,但是他同时也限制我们只能认识事物对我们的表现而不可能认识事物自身。

先验分析论。所谓“先验分析论”亦即研究知性的先天认识形式的理论,他是先验逻辑的第一部分。对知识而言,仅仅是有感性直观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知性的参与才构成知识。感性的作用是接受经验质料,知性的作用则是对这些经验质料进行综合统一以构成知识。因此感性的特点是接受性的,知性的特点乃是构成性的。感性之所司在直观,知性之所司在思维。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目,对于知识而言两者缺一不可。感性的先天认识形式是时间和空间。知性的先天认识形式是知性纯概念即范畴。知性有两方面功能:一是逻辑功能,一是认识功能。前者在知识的基础上规定着思维的判断形式,是“形式逻辑”的范围;后者则为我们提供新的知识,是“先验逻辑”的领域。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我们的形式逻辑已经相当完备,没有人怀疑形式逻辑是普遍必然的,亦即先天的,因而为形式逻辑提供知识内容的先验逻辑也一定是先天的,因为他是形式逻辑的基础。所以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是对立的,在每一个判断形式的背后都有某种先验的要素作为他的基础,这种先验要素就是“范畴”。也就是说,形式逻辑的判断形式规范我们已有的知识之前,必须由先验逻辑的范畴综合统一感性杂多表象而构成知识。如果知识的判断形式是先天的,那么范畴也一定是先天的。于是康德把形式逻辑的判断形式整理出来,建立了由量、质、关系和样式四组十二个判断形式所组成的判断表,并一一对应的建立了先验逻辑的范畴表。判断表1, 量的判断:全称的、特称的、单称的;2, 质的判断:肯定的、否定的、无限的;3, 关系的判断:直言的、假言的、选言的;4, 样式的判断:或然的、实言的、必然的。范畴表1, 量的范畴:单一性、复多性、总体性;2, 质的范畴: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3, 关系的范畴:依附性与实体性(实体与偶性)、原因性与结果性(原因与结果)、交互性(主动与被动的相互作用);4, 样式的范畴:可能性与不可能性、存在性与非存在性、必然性与偶然性。康德借用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将关于范畴的证明称为“演绎”。人们在法律上常常区分事实问题和权利问题:我事实上占有某物并不意味着我有合法的权利占有某物,关于权利问题的证明被称为演绎。同样我们时刻在使用范畴,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范畴的使用都是合法的,所以范畴需要“演绎”。在康德看来,证明范畴的先天性亦即所谓范畴的“形而上学演绎”并不困难,因为它们作为概念本来就是主体固有的认识形式,而且形式逻辑的判断表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证明。真正的困难在于说明主观范围的范畴对于经验如何具有客观有效性,亦即主观的范畴如何是经验的先天条件,这就是“先验演绎”:致力于证明范畴用于经验的客观有效性。他的困难在于知性范畴与感性经验毕竟是间接关系,在通常观念中,即使没有范畴的参与我们一样可以形成经验,而康德证明的却是范畴是经验的先天条件,离开了范畴不可能形成经验。先验演绎分为主观演绎,客观演绎。主观演绎的思路是通过说明形成知识的主观条件,进一步揭示知识的先天条件,说明知识最高的先验根据。知识以判断为基本单位,所谓判断就是以某种形式把不同的表象或概念连接在一起,康德把这种连接成为“综合”。“综合”属于知性而不能来源于感性,因为感性是被动的接受能力而综合却是主动的思维作用。通过感性的直观形式所接受的东西只是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的杂多表象,只有知性的综合作用才能把这些表象连结为判断。在认识中,综合有三重作用:首先是直观中把握性的综合。如果没有这一综合,我们就有可能在抓住一个表象的时候丢失了其它表象。其次是想象中再现性的综合。如果经验中的东西不能再现出来,我们就不可能有关于对象的完整的表象。最后是概念中认知性的综合。如果我们不能在概念上把众多表象抓在一起,就不可能形成关于对象的知识。当我们形成关于对象的知识之后,我们会问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康德认为,对象不可能是事物自身而只能是事物对我们的表现。因此对象在认识中实际上所起的作用就是把不同的表象结合于一身的同一性,亦即对象的概念。由于对象不是外在事物而是我们的表象,因此对象的同一性归根结底乃是意识的同一性,而意识的同一性必须以自我的同一性为基础和前提,所以一切认识的最高根据就是先验主体的同一性,康德称之为“先验自我”,“先验我思”,或“先验统觉”。“统觉”分为经验的,先验的。“经验统觉”作为内知觉是变化不定的意识情状,即休谟所说的一束知觉。能够对这些多种多样,变化不定的意识情状有所察觉,就必须有一个自身始终保持同一性的不变的自我意识,即“先验统觉”。“先验统觉”是一切认识活动形式上最高的先验依据,不过其自身并不是认识的对象。客观演绎《纯粹理性批判》以后,有人指责上述思想为主观唯心主义,实际上主观演绎的意义并不低于客观演绎,虽就康德的主题而言,客观演绎才是其最终目的。所谓“客观演绎”完全从自我的先验同一性出发,通过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之间的关系来说明范畴对于经验的客观有效性。我们的一切认识都必须以自我的先验同一性为其前提,我思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如果我的表象和知识不属于我,那么一切知识都不可能发生。因此先验自我或先验统觉的自身的同一性乃是认识的最高根据,这就是“我=我”的分析的同一。然而,如果我们的表象和对象本身不具有某种综合的同一性,我也不可能从他们之中意识到自身的同一性,所以说自我意识还必须以对象之综合的统一性为前提。这样一来,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就成了互为依据。康德认为,先验自我的同一性是认识的最高依据,而对象的统一性其实来自自我之先天综合统一功能,这个综合统一功能就是范畴的作用。也就是说,范畴作为先验自我之综合统一功能的体现,乃是自我与对象之间的中介。在综合统一杂多表象的活动中,范畴一方面把先验自我的同一性带给每一个杂多现象,一方面又把由杂多表象综合而成的对象带到先验自我之中。因此,知性范畴是形成经验对象的先天条件,如果没有范畴我们不仅不可能形成知识,而且也不可能形成经验对象。也就是说,感性提供给我们的只是杂多表象而不是经验对象,经验对象是知性范畴的综合统一功能所形成的。由此证明了知性范畴对于经验的客观有效性,因为他是经验的先天条件。至于知性范畴如何通过综合统一感性杂多而形成经验对象,康德认为是先验想象力的作用。想象力一方面是盲目的因而属于感性,但是另一方面他的形象功能属于知性。因此知识与对象实际上都是由知性范畴形成的,因而是符合一致的,只是由于想象力盲目的形成经验对象,所以我们把对象看做是独立于我们之外的客观实在。感性与知性,直观与范畴是不同性质的认识能力,他们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感性杂多如何进入知性,知性范畴如何运用于感性经验?显然我们必须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第三者作为连接的中介,这就是康德称之为“先验图型”的时间。“时间”既是内直观的先天形式,同时也是与知性相关,无论感性经验还是知性概念都以时间为存在条件,因而时间成了沟通直观与范畴的桥梁。简言之,范畴是通过一定的时间图型而作用于直观杂多的。现在我们可以展示知性在经验中进行综合统一时所采用的普遍原理了,这些原理作为“纯粹形而下的自然科学普遍原理”,乃是构成科学知识最基本的四条原则,一切自然知识都必须以这四条基本原则为依据才能形成具体的科学知识,亦即“先天综合判断”。纯粹知性的先验原理是:1, 直观的公理。2, 知觉的预测。3, 经验的类比。4, 一般经验思维的准则。于是我们就达到了先验哲学的最高峰:“知性为自然立法”。对康德来说,所谓“自然”并不是自然本身,而是一切可能经验之表象的总和,这个表象的领域构成“现象界”,而连接表象的法则就是知性的法则,亦即范畴。在“现象”之外就是本体。本体作为思想的对象首先是一个界限概念,他标志着不可知的领域,亦即表明现象并非终极存在,而其积极的意义唯有在实践理性的领域才是可能的。康德一方面把科学知识的对象确定为现象从而证明了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另一方面把认识限制在现象之内,主张知性范畴只能在经验上使用而不能超验的用于物自体之上,这就在证明数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同时,证明了以往知识类型的形而上学的不可能性。既然范畴只能用于经验,而不能用于超验的物自体,为什么以往的形而上学总要迫使范畴做他不可能的事呢?康德在“先验辨证论”中对形而上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批判。

我们的认识从感觉经验开始,通过知性范畴的综合统一而形成了知识,然而人类理性并不就此满足,还要使知识成为体系,追求完满性,这就要靠理性的作用。
感性的先天认识形式是时间与空间,知性的先天认识形式是范畴,理性的先天形式是理念。知性是判断的功能,理性是推理的功能。
康德曾经通过形式逻辑的判断表来确定先验逻辑的范畴表,现在他以同样的方式通过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来确定理性的理念。
我们将三种推理形式---直言推理,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推至极端,就得到理性的三个理念:灵魂,世界,上帝,他们分别代表着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世界之全体的统一性。
与感性和知性不同,理性的作用是调整性的。他与经验无关,而只与知识相关,其作用只是引导知识进一步完善,将知识调整成体系,而理性调整知识的工具就是理念。所以理念的统一性只是理想的统一性,而不是现实的统一性,他只是调整知识的工具而不是知识的对象。
然而由于人类理性具有穷根究底的本性,认识了经验还不够,非要追问经验背后的经验是什么,并且认为穷尽了经验所及的现象就能够认识现象之整体背后的根据,这就使他错误的把理念之理想的统一性当做了现实的统一性,从而陷入了先验幻相。
康德认为,虽然每个表象都是经验,但是表象之全体并不是经验,而且我们只有一种认识工具,那就是只能在经验中使用的知性范畴,因此,当理性要求认识现象背后的统一根据的时候,他就不可避免的迫使范畴做超验的使用,由于我们对此没有任何经验,所以不可能形成科学的知识。
形而上学的错误就在此,他们认为只要认识了所有现象,就可以由此通达现象背后的东西,但是我们与事物之间永远隔着一道经验的帷帐,而认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超越经验的。
因此康德把他对理性之理念的考察称为“关于先验幻相的逻辑”,其目的就是要揭示以往形而上学之所以陷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困境的原因,而先验辨证论中所讲的辩证法指的就是自相矛盾,因而是消极辩证法。
康德对形而上学根据三个理念而形成的理性心理学,理性宇宙论,理性神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批判,给予传统形而上学毁灭性打击。
由于形而上学的错误就在于迫使知性范畴做超验的使用,而范畴分为四组,因而可以从范畴的使用上对形而上学进行分析。
理性心理学以灵魂为认识对象,他所陷入的先验幻相被称为“谬误推理”。
谬误推理有四组,我们以第一组谬误推理为例,康德在此以笛卡尔的我思实体为批判对象,揭示了理性心理学陷入谬误推理的原因。
康德认为,当笛卡尔将我思看做实体的时候,是这样推论的:
其表象是我们判断的绝对主语而不能用作其他事物的宾词的东西,就是实体;
现在,我,作为能思维的存在者,乃是我的一切判断的绝对主语,而我自己不能用作任何事物的宾语;
所以我作为能思维的存在者(灵魂)是实体。
这个推理犯了“四名词”的错误:
大前提中的“主语”指的是判断中的实际主语,而小前提中的“主语”说的却是下判断的逻辑主语。
我说地球是行星,这个判断的实际主语是地球,他的逻辑主语是“我说”。
一切判断都是我思的判断,但是我思本身却不能成为判断的对象,因此我们对之无法形成任何经验表象,所以我们没有任何根据称我思为实体。
理性宇宙论以世界为认识对象,他的先验幻相被称为“二律背反”:
当理性要求认识世界之整体从而迫使范畴做超验使用的时候,由于没有经验依据,所以对于世界之整体便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而他们各自却又是能够自圆其说的,康德就称这种理性的辩证法为二律背反。
理性的二律背反有四组:
1,正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限的。
反题: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无限的。
2,正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单一的东西构成的。
反题:没有单一的东西,一切都是复合的。
3,正题:世界上有出自自由的原因。
反题: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必然的。
4,正题:在世界因的世界里有某种必然的存在体。
反题:世界上不存在一个绝对的必然存在体,一切都是偶然的。
我们以第一组二律背反为例。康德使用的是反证法:首先假设相反的论题是正确的,然后由此推出矛盾,从而证明被证明论题的合理性。
先让我们来看正题: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在空间上有界限。
如果我们假定世界在时间上没有开端,那就意味着在当下这一刻,一个无限的事物系列已经完成了。
然而,如果世界在时间上没有开端,也就是说他是无限的,那么他就不可能完成而成为过去,因为当他在一瞬间得到完成之时,他就不是无限而是有限的了。
所以世界不可能是无限的,在时间上一定是有开端的。
同样,如果我们假定世界在空间上没有界限,那么世界就是一个无限的整体,亦即由无限多的部分组成的大全。这个大全是无限的,而他的组成部分当然是有限的,否则他就不可能成为无限的整体。但是如果这个大全的组成部分都是有限的,他自身就不可能是无限的,所以世界在空间上有界限。
如果我们假定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那就意味着在世界的开端之前有一段时间,那段时间尚未存在,他一定是空无所有的时间。
然而,无中不能生有,在一个空无所有的时间里,是不可能产生什么东西的。
因此如果说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那就意味着这个世界根本就不可能存在。
所以世界在时间上没有开端。
同样,如果我们假定世界在空间上有限,那就意味着在有限的世界之外空无所有,没有什么东西存在。但是,所谓空无所有也就是没有界限,也就是说,没有什么东西构成对世界的限制。
因此世界一定是无限的。
理性的四组二律背反,前两组是数学的,后两组是力学的。在康德看来,数学的二律背反是不可解决的,而力学的二律背反由于涉及对象的两个方面,因而在区别现象和物自体的基础上可以解决。
以第三组二律背反为例。
正题是:仅仅用自然因果律是无法说明自然的,有必要假定自然有一个自由因。
因为如果自然中的一切服从于自然因果律,每个事物都有原因,而他的原因亦有原因,以此类推以至无穷,那么这个因果系列将永远无法完成。
但是既然既然一切事物都有原因,这个因果系列本身也应该有一个原因,否则就会与因果法则相矛盾,所以有必要假定这个因果序列有一个原因,他本身是没有原因的,即一个自由因。
反题是:没有自由,世界上的一切都服从于自然因果律。
因为自然因果律说的是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假如有一个自身不再有原因的自由因,那就会与自然因果律相矛盾,所以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必然的。
康德认为,这组二律背反与其他二律背反一样是由于理性将不是认识对象的自然整体当作认识对象所造成的,但是如果我们在现象与物自体之间作出区别就可以解决这个相互矛盾的二律背反。
当我们说自然中的一切都服从自然因果律因而没有自由的时候,他是对现象领域的规定。
而当我们说有必要假定自然有一个自由因的时候,他指的是物自体的领域。
既然我们的表象归根结底是由外部事物的刺激发生的,那么表象的系列就应该有一个原因否则表象就可能是虚幻的。
当然,我们无法从经验上证明自然界本身是否有一个自由因,但是的确有一种存在是可以用自由因来说明的,那就是人类理性。
人类理性能够对自己发出应该做什么的命令,因而他事实上是可以有自由的因果作用的。
自然中只有普遍必然的东西,而应该则属于理性的能动作用。
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在康德哲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他是从理论理性过渡到实践理性的唯一途径。
因为这组二律背反的解决表明,我们虽不可能认识自由,但是可以思维自由而不致于陷入矛盾。既然自由是可能的,那么以自由为其前提和基础的伦理学和道德学说就是有可能的。
因而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要做的工作就是证明道德和伦理学的可能性。
理性神学以上帝为对象,试图证明上帝存在,他的先验幻相为“理想”(Ideal)。
虽然理性的理念都具有理想性,但上帝理念更为特殊:灵魂和世界都是内外经验系列推至极端的结果,而上帝则是纯然超验的,所以他的先验幻相是理想。
康德在此对有史以来关于上帝的各种证明进行了清理批判,包括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自然神学证明。
康德认为这些证明中最重要的是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和自然神学证明最终都要回归到本体论证明,并以此为基础。所以我们主要复述康德对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批判。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安瑟尔谟和近代哲学家笛卡尔是关于上帝存在之本体论证明的代表,证明方式虽有不同,但原则一致,都是从上帝的概念推论出上帝存在。
康德认为,这种证明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判断的逻辑必然性与事物的现实必然性之间的区别。
所谓判断的必然性指的是在一个判断中,主词和宾词有必然的联系。
例如我们说“三角形有三个角”,无论事实上有没有三角形,这个判断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只要认可了三角形,三角形有三个角就是必然的。
同样我们说“上帝是万能”的时候,只要我们承认上帝的存在,上帝当然就是万能的,因为上帝的概念中包含着万能在内。
这就是说,判断的逻辑必然性是一种分析的必然性,宾词由主词中分析而来,因而如果否定宾词就会陷入矛盾。
然而如果我们否定了主词,那么否定宾词就不会陷入矛盾:
我承认上帝存在,却说上帝不是万能的,肯定不合逻辑。
但是如果我不承认上帝存在,那么我说没有上帝是万能的就不存在矛盾。
事实的必然性就不同了,他不仅需要主词和宾词之间的必然联想到,而且还需要某种综合,即经验上的依据。
康德举例说:思想中的一百元与现实中一百元都是一百元,看上去没区别,实际有不同:
思想中的一百元只要符合逻辑必然性就可以了,而事实上的一百元却要求我的口袋里确实有一百元,所以现实中的一百元要比思想中的一百元要多出一百元。
显然,关于上帝的本体论证明从上帝的概念推论上帝的存在,正是混淆了思想的逻辑必然性与事实的现实必然性。正如我不能把思想中的一百元当成实际的一百元一样,我也不能说上帝概念中的存在就等于现实中的存在。在西方古典哲学中,康德对形而上学的批判最为深刻,系统,全面,以至现代西方哲学在批判形而上学时经常引之为同道。
然而康德批判形而上学的目的并不在于彻底摧毁,而是试图为其找一条出路。
因为在他看来,形而上学根源于人类理性要求超越自身的有限性通达自由之境的最高理想,对人类理性来说这种理想无疑是合理的,也是性命攸关的,因为这关系到他安身立命的根本问题,所以我们无论如何也要找到某种可能的方式满足理性的需要。
由此可见,康德批判形而上学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以往那种以科学自居的形而上学不但不可能而且有毁灭理性最高理想的危险。
而形而上学的出路不在科学知识而在道德自由之中。

人类理性有两种功能,一是认识功能,一是意志功能,康德称前者为理论理性,称后者为实践理性。
在近代哲学中,康德把实践范畴引入哲学的第一人,不过他所说的实践还只限于伦理学范围。
实践理性是自由的领域,如果说理论理性的法则是自然法则,那么可以说实践理性的法则乃是道德法则。

(一)自然发展与道德法则。
对康德;来说,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既是一种自然存在,又是一种理性存在。
人的这种两重性就决定了他同时是两个世界:自然界和理性界的成员,因而受两者法则:自然发展和理性法则的支配。
如果人只是自然存在物,那么他就只服从自然界的法则。
如果人是纯粹的理性存在,那么他就只遵从理性的法则而活动。
但是人介于两者之间,因而这两种法则都对他发生着作用,只不过发挥作用的形式不同。
人首先是自然界一员,而自然法则是必然的法则,所以他终其一生都始终在自然法则的限制之下。
理性法则只对人的理性发生作用,只有当人遵从理性法则而行动的时候,他才算得上是有理性的存在。
所以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是应该遵从但却不一定遵从的法则。
理性法则作为人应该遵守的法则其表现方式与自然法则不同:
自然法则体现为以“是”为系词的叙述式,而理性法则乃是由“应该”连接起来的命令式。
换言之,理性法则对人表现为命令他应该做什么的道德法则。
康德的伦理学是典型的动机论。在他看来,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不能从结果和行为本身来判断,只能以动机作为评判标准。
因为同一个行为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并不都是良善的。
例如诚实而不说谎这个行为,
我可能因为害怕失去信誉而不说谎;
可能因为诚实会带来利益而不说谎;
可能仅仅因为不应该说谎而不说谎。
显然只有最后一种行为是有道德意义的。
商人经常标榜“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虽然是诚实的,但他这样做的目的却不是为了诚实,而是给自己带来利益,所以这种行为不错,但不能算道德行为。

《纯粹理性批判》的问题是究竟有没有独立于经验而且对经验有法则意义的先天认识形式。
而《实践理性批判》的问题则是究竟我们行为的动机完全受经验限制还是有可能由理性自己决定。
也就是说,我们究竟有没有可能不受经验的束缚,完全出于纯粹理性自身的法则而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实际上这个问题也就是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的人究竟有没有自由的问题。
人的行动是由动机支配的,也就是说人的行动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
作为我们行动的动机或目的的东西通常都具有经验的内容,都可以像自然的因果关系那样得到说明,例如我的所作所以都有可能出于某种物质欲望,为了满足某些主观上的需要。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们由此建立了一种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主张人的本性与一切自然存在和动物的本性一样,都是趋利避害,趋乐避苦,自保自利的,这就是人乃至人类社会的存在基础。
与这种把人看作机器,认为人完全受自然本能支配的因果决定论相反,康德试图证明人具有不同于一切自然存在的价值与尊严,证明人的自由。
这一证明的关键在于我们行动的动机究竟能否完全不受经验的束缚而纯粹出于理性自身的决定。
康德认为,理性自身对意志动机的决定不可能是主观个人的,而只能是先天的普遍有效的。换言之,他必须是先天的法则,否则只能是后天的而经验。
因此问题就在于究竟有没有决定意志动机的理性之客观的实践法则即道德法则。
从理论上说这乃是伦理学的根本基础。
但是,从批判哲学的立场看,我们却不可能从认识论上对此加以证明,因为他不是经验性的认识对象。
康德采用的办法是,以自由作为道德法则的存在依据,以道德法则作为自由的“认识根据”。
这就是说,自由虽然是不可认识的,但却是可以思想的,我们尽管不知道自由究竟是什么,却可以由自由而断定道德法则的存在。
因为一种道德法则乃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和前提,所以只要有自由就可以有道德法则。
然而,我们虽然可以以自由作为道德法则的存在条件,但却不能从自由中推论出道德法则来,因为在确定道德法则之前,我们还不知道自由究竟是什么,要想知道自由,只有确定了道德法则之后才是可能的。
于是康德采取了一种绕圈子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
因为自由,所以道德法则是存在的;
因为道德法则是存在的恶,所以自由是实在的。
也就是说,他在自由的基础上说明道德法则,然后通过道德法则印证自由的实在性。
那么道德法则是否存在呢?康德对理性的第三组二律背反的解决表明自由是可以设想的,因为相对于必然的自然因果律,存在着一种自由因果律,亦即不受感性经验的限制单凭理性自身的原因而产生一个结果的因果关系。
因此,我们就可以考察理性的实践活动,看一看在什么情况下意志能够排除经验的束缚,完全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
意志可以按照两种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其一是主观准则,其一是客观法则。
当意志的规定对自己的规定仅仅对某个人有效,这种规定是主观准则。
当意志的规定不仅对其个人有效,而且对一切理性的存在都普遍有效的时候,这种普遍规定即客观法则。
因为一种实践的法则一定是普遍必然的,他是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客观法则,而依据经验不能提供给我们任何实践的法则,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实践原则只是个人的实践原则,没有普遍必然性。
所以一个有理性的存在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根据经验质料而是根据形式而决定其意志的原理。
这样一个完全以理性自身的纯粹形式作为自己法则的意志是一个自由意志,因为他意味着理性所遵守的是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
因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而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是:
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康德用这种方式证明自由的实在性。在此之前,我们知道有自由却不知道自由是什么,自由对我们来说只是一个否定性的消极概念---自由只是不受经验限制的,现在我们则发现自由的积极意义:自由即自律。
由此可见,自由与道德法则其实是一体的,所谓道德法则乃是理性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理性自己立法,自己遵守。
因此,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区别是:
首先,自然法则作为知性的法则适用于经验现象的自然界,而属于理论理性的认识领域,在这个领域一切自然存在物包括人自己在内,统统服从于必然的法则。
而道德法则属于理性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属于实践理性的实践领域,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
其次,自然法则作为科学的判断形式是以“是”为系词和连接方式的叙述式。
而道德法则的判断形式则是以“应该”为系词和连接方式的命令式。
最后,自然法则是他律性的,而道德法则是自律的。
康德由此突出了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
康德的伦理学既是动机论的,也是形式主义的。在他看来,不仅理论理性的先天认识形式对于经验现象有立法作用,而且实践理性的先天形式对于意志的动机也有立法作用。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认识之中经验质料在先天形式之外有其来源,而在实践活动中理性完全有可能将质料与形式统一起来,这就是意志自律的作用。
一方是意志的主观准则,一方是实践理性的客观法则。
当意志凭借自身之中的自律原则将自己的主观准则上升为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时,或者将对于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作为自己的主观准则时,形式与质料是同一的,我们不再像认识活动那样永远要受经验质料的限制,而是在自身之中获得了自由。
于是康德便以意志自律的方式将自由与必然统一。
康德认为,自由不是任意而为,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样的自由。
自由与行为结果无关,如果就行为之结果而论,我们是不可能自由的,因为行为一旦出现立即落入经验的现象领域。
自由是纯粹先天的,又是有规律的。这就是理性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自律。
为了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康德甚至很少讲人,而总是说“有理性的存在”。
因为人不仅是有理性的存在,而且是有限的自然存在物,道德法则只对理性有限,而对自然是没有意义的,所以道德法则对人类理性表现为应该做什么的命令。
作为法则,这种命令无疑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只不过这种普遍约束性仅对理性有效,而其强制性则是自我强制性。
所以虽同为法则,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道德法则一种命令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命令式都是道德法则。
命令式有两类,一类是假言命令,一类是定言命令。
所谓假言命令是一种有条件的命令式,“如果...就...”为形式。
例如“如果我说谎,就会失去信誉”,因此为了不失去信誉,我应该诚实。
这就是说,我应该诚实在这里是有条件的,诚实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实现别的目的的手段。这样的诚实不错,但却算不上道德行为。
所谓定言命令则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式,或者说,在这种命令式中,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
同样是诚实,当我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之上为了诚实而诚实的时候,也就是说,我只是应为“你应该诚实”这一命令而诚实,这样的行为就有了道德价值。
因此道德法则作为定言命令是一种纯粹的形式规定都具有一些形式上的特征: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
这个普遍性公式是定言命令最重要的公式,康德有时甚至称之为“唯一的定言命令”。
这个公式强调的是定言命令乃是对一切有理性者都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
那么究竟什么道德法则能够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普遍有效呢?第二,质料公式。
“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时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做是手段。”
由于定言命令中包括着三个因素---意志,准则,法则,所以定言命令只有成为意志的准则时才能起作用。
所谓质料公式规定的就是究竟什么样的意志准则能够成为对一切有理性者普遍有效的客观法则。
就意志准则表现为行动的目的而言,如果一种意志准则是对一切有理性者都有效的客观法则,他就必须能够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目的,而且是自在的目的。
显然,这种对于一切有理性者都是自在目的的目的,只能是理性自身。
因而,康德所谓的人是目的也就是说理性是目的,于是康德便由此引出了第三个公式自律性公式。
“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
从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做是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
既然定言命令对一切有理性者普遍有效而且出于理性自身的目的,因而当我们按照定言命令而行动的时候,我们就是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则而行动。也就是说,我们作为有理性的存在,既是守法者又是立法者,这样一个纯粹理性的世界就是一个“目的王国”。
这三个公式并非意味着有三种定言命令,而是定言命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定言命令之为定言命令应该是对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有效的普遍法则;
应该是能够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的目的的“自在目的”;
应该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作为理性存在而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
康德有关意志自律的思想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伦理思想史上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的矛盾,而且突出了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论证了人之为人不同于任何自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
任何伦理思想和道德学说,都必须以意志自由为其前提,如果没有自由,我们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谈不上道德不道德。
然而由于以往的伦理思想皆以形而上学为基础,企图通过对宇宙自然之本体和根据的认识来规定人的本质,因而实在无法将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区别开,而道德法则就成了某种他律性的命令,从而否定了自由。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大都持决定论的主张。
现在康德把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区别开,以意志自律将自由与道德法则结合为一,真正使伦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
不仅如此,对康德来说,自由不只是伦理学的基础和前提,而且是整个纯粹理性的“拱顶石”。
然而,当康德把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从功能上划分清楚之后,立刻就面临理性的统一性问题。
理性是统一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是他的两种功能,如果将他们各自为政,理性就无法统一。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康德确立了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
理性的统一性要求我们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综合起来,有其中一个居于优先的统治地位。
显然我们不可能让理论理性统治实践理性,因为那样一来势必毁灭了自由,因此只能由实践理性统治理论理性。
由此可见,康德哲学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论证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而是为了维护人类理性自由,因为在他看来,唯有在实践理性之中,唯有在意志自由之中,方能体现人之为人的价值与尊严。

(四)实践理性的公设。
康德通过使意志动机与行为效果划清界限的方式来维护道德的纯洁性,但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的意志可以遵从理性的法则行事,这种道德法则与经验无法亦与行为的结果无关,他属于纯粹理性的理智世界,而行为则不可避免的要落入由必然的自然法则所统治的现象世界,那就意味着动机与结果是完全分离的,他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
既然如此,道德法则如何产生与之相应的行为效果呢?属于理智世界的目的如何能够在感觉世界之中实现呢?如果动机与效果完全是两回事,我怎么知道一个人的动机是善良的而不是伪善呢?不仅如此,如果人类理性属于两个世界,那么他在这两个世界中都应该得到满足,也就是说,道德之德性只是无条件的善而不是至善。至善既包括德性,也包括幸福,他是以德性为第一要素的德性与幸福的统一。
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康德说明理智世界与感觉世界之间的关系,为此他提出来实践理性的公设。
“由于人类理性敬重道德法则而向往一个无条件的对象即至善。公设就是这个由道德法则而成立的至善所必不可少的理论假设。”
实践理性有三个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
.1,我们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了感觉世界的限制而依据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否则实践理性就不能以至善作为他的最高理想。
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今生今世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至善这一无限完满的境界,所以必须假设灵魂不凶,至善才有其实践上的可能性。
最后为了保证理智世界中的德性在感觉世界中有其相应的效果,为了保证德性与幸福都能够实现,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上帝使这两个世界能够协调一致。
表面看来,康德似乎把被《纯粹理性批判》排除在外的那些超验对象又召回来,表现出理论上的某种不彻底性,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实践理性的公设只是道德实现的条件,而不是道德本身的条件。
换言之,仅就道德法则而论他是无条件的,并不需要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为其基础和前提,但是一涉及道德法则的实现就不再是道德法则力所能及的范围,这是康德哲学二元论性质的必然结果。
二元论是康德哲学的基本性质,不过康德绝不是因为无可奈何而走向二元论,而是自觉的以二元论作为其哲学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表现与物自体,现象界与本体界,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必然与自由,理智世界和感性世界,就没有康德哲学。
然而二元论可以是康德哲学的出发点,但却不是康德哲学的最终目的,这就使他不得不面临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协调统一的问题。

四,判断力。康德在哲学领域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为理性的两种功能: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划界,目的是使他们互不侵犯,相安无事,各行其是,各得其所。然而划界固然分明了,两种之间的统一性乃至整个哲学体系的统一性就成了问题。
就此而论,所谓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知识解决问题的一个原则,还需要具体的说明和论证。
于是康德写了《判断力批判》,试图以判断力作为中介来解决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问题。

我们的全部理性有两个领域:自然概念的领域和自由概念的领域。
与此相应,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两大部分。
作为一种先天的立法能力,理性的理论理性功能为自然立法,实践理性功能为理性自身立法,他们分别关涉同一对象的不同方面,因而能够在同一对象上面具有两种立法而不会互相伤害。
但是由于这两个方面或领域界限分明,判然有别,这就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我们不能弥合这道鸿沟,那将意味着理性自身时分裂的而不是同一的,整个哲学亦将分裂为毫不相干的两大部分而不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因此须架一座桥梁,以便使由此及彼的沟通和协调成为可能。
既然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同属一个理性,他们之间就应该有联系,不过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因此他们的统一不能是分析的而只能是综合的,亦即一种功能居于统治地位,而另一种功能居于从属地位。
我们当然不能让理论理性统治实践理性,那将意味着只有必然的自然法则起作用而没有自由和道德了。
反之由实践理性居于统治地位却是有可能的,因为理智世界的自由因在感觉世界中应该得到实现,这样设想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
然而理智世界与感觉世界毕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前者服从于自然之必然的机械因果法则,后者则由目的性的自由因果律所决定。
倘若意志作为理智世界的自由因在感觉世界中的确能够产生必然的结果,理性的目的在自然中的确可能实现,那么须满足一个最基本条件:
自然界的规律性至少与按照自由规律而实现目的的可能性是相互协调的,换言之,感觉世界或自然界也应该具有合目的性。
只有这样,从自然领域过渡到自由领域,自由的目的在自然之中得到实现才是可能的。
因此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应该有一个连接两者的中间环节,这个中介虽然没有独立的立法领域,但他的先天原理却是使理论理性的自然法则与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协调一致相互过渡的调整性法则,这个中间环节就是判断力。
无论思想还是认识,其表达方式离不开判断,而判断则不过是特殊与普遍之间的关系。
所谓判断力就是把特殊包含在普遍之下进行思考的能力。
判断力有两类:一类是规定的判断力,一是反思的判断力。
当普遍法则是给定的时候,将特殊归摄于普遍法则之下的判断力就是规定的。
当特殊的东西是所予的时候,判断力必须在缺乏概念的情况下为自己寻找一个借以判断的规律,他就是反思的。
规定的判断力是将直观杂多归摄在知性所给予之自然法则之下的认识能力。他本身没有特定的法则,而是在知性的先验原理之下工作的。
但是知性的先验原理比较是最普遍最一般的法则,而自然中的存在却千差万别,都种多样,那些无限多样的特殊事物,不可能统统由知性的一般法则规定出来,有时涉及某个特殊事物的特殊规律仅仅与这一个事物的一般可能性有关。虽然这些特殊规律只是偶然性的经验法则,但是知性既然为自然立法,他就要求自然中的事物无一例外的服从他的先验法则,否则知性就不可能将一切可能的经验构成一个统一的自然秩序。于是光有规定的判断力就不够了,知性还需要一种为特殊事物寻找特殊法则,谋求从特殊上升到普遍的判断力,而且为了保证无限多样的事物归属于统一的自然秩序,他亦需要一个先验原理作为反思这些事物的基础,这种判断力就是反思的判断力。他的先验原理就是合目的性原理。
反思判断力的合目的性原理使我们能够将自然看做一个无限多样的种类相互递属,从低到高进展的目的系统,这可以解决自然与自由之间的沟通问题,不过这个原理只是主观的调整性原理而不是客观的构成性原理。
我们在自然之中所能证明的只是严格的机械因果关系,或者永远也无法知道自然本身究竟是不是合目的的体系,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理性自身的需要出发将自然看做是合目的的。、
在康德哲学中,目的概念首先是实践理性的概念,在自然问题上,他一向反对神学目的论和外在目的论,主张自然只有一个法则,那就是机械的因果规律。
然而早在前批判时期康德就发现,单纯用机械运动规律是无法解释有机界的起源和发展的,直到《判断力批判》他才找到了一种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这就是不同于外在目的论的“内在目的论”。
按照康德的规定,一个对象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着这个对象的现实性的基础而言,就叫做“目的”。而一物若与诸物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性质相一致就是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
所以,所谓目的就是一事物的概念(本质)之中包括着他自己的内在可能性的根据,因而他的形式与发展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是凭其内在的必然性实现的。
当我们以这种内在的目的论的方式看待完全服从机械运动规律的外在必然性的自然的时候,就会发现使自然过渡到自由的可能性。
自然的合目的性包含两方面,一是形式的合目的性,一是质料的合目的性。
前者是自然合目的性的美学表现,后者是自然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
因此《判断力批判》相应的分为两大部分:
审美判断力批判和目的论判断力批判。

审美判断力批判研究的是主观目的性,亦即自然在形式上的合目的性,由此康德建立了一套美学体系,并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甚至可以说从他开始美学才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然而康德在美学上的贡献似乎与他本人的审美经验无关,而完全是纯粹理性思辨的结果。
实际上,康德研究美学问题并不是出于美学的爱好,而是完全出于其哲学理论的需要。
在美学史上,康德主张美的本质是主观的而且是纯粹形式的这一派的重要代表。
对康德来说,审美判断与科学知识的逻辑判断不同,他基于美感而不是认识的概念或范畴。
逻辑判断形成于概念范畴对于经验质料的综合统一,离开了对象给予我们的经验质料就不能构成一个逻辑判断。
审美判断关涉的是主体对于事物的纯粹形式的把握,与被把握的对象没有直接的关系。
也就是说,一个事物被称为美的,并不在于事物本身的性质,而是因为他符合了主体的某种形式,从而引起了主观上愉快的美感。当然审美判断虽与概念无关,但由于其纯粹的形式,亦具有某种普遍性。
那么事物究竟在什么样的主观条件下是美的呢?
与规定判断力的四组范畴相应,康德从质,量,关系,样式四个方面对美感进行了分析。
首先从质的方面看,美是无利害,无功利的。
如果一个事物满足了我的功利需要,这种事物与我便有了某种利害关系。
而美感则与事物本身无关,一个审美判断只要夹杂一点利害关系就会有所偏爱而不是纯粹的欣赏了。
因此美感与感觉快感和道德快感不同。后两者皆由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美感则不受对象性质的限制,完全是主观形式上的满足,因而是自由的愉快。
其次就量而言,美是一种没有概念的普遍性。
概念的对象是普遍性,而审美判断与感觉快感一样以单个具体的事物为对象,所以一切审美判断都是单称判断。
但是审美判断又不同于感觉快感而要求普遍的赞同,这种普遍性并非来自概念,否则他就是逻辑判断而不是审美判断了,而是源于人人共通的“心意状态”。
第三从关系上看,美是没有目的的目的性。
审美判断与其对象之间没有厉害功利关系,因而没有客观的目的。
但是审美对象又的确符合我们的主观意愿或目的,所以从主观的合目的性来看,他又是有目的的。
这就是说:审美判断在内容上是无目的的,而在形式上却是符合目的的。
因此美乃是单纯形式上的合目的性---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最后在样式上,美是没有概念的必然性。
美的形象与美感之间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只要我们面对一个美的形象就必然产生审美的快感。
显然这种美感的必然性不是从逻辑上分析出来的概念必然性,也不是要求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道德必然性,而是来自某种“共同感”的形式上的必然性。
康德对美的分析表明,美是纯粹形式的,因而是先天的主观合目的性,一个对象既可以是认识的对象,同时也可以是审美的对象。
作为认识的对象,事物服从于知性之必然的自然法则。
作为审美对象,事物对我们来说是美的,实际上与事物本身的性质无关,而仅仅是因为他符合了主观的目的性。
因此,美感一方面的确是对自然的静观,但是由于他只是出于主观的形式而不受感官对象的限制,所以是一种对自然的无涉功利的自由关照,从而使他成为对于机械性之自然的必然性的认识,与对于实践目的性之自由的自觉之间的中间环节。
当然,审美判断毕竟只是主观的合目的性。如果我们试图将自然与自由这两大领域统一起来,仅仅有主观上的合目的性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说明自然不仅在形式上符合主观形式,而且在质料上其自身就具有客观的合目的性,这就构成了“目的论判断力批判”的主题。

自然在客观上的合目的性不能是外在目的而只能是内在的目的。
因为外在的合目的性所说明的只是事物之间的外在关系:在自然中一个事物的存在是另一个事物达到其目的的手段,这种所谓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外在关系只不过是机械因果性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已。
假如我们不想陷入目的与手段的无穷尽的推演,通常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以某种超自然的存在即上帝来说明自然的目的性,然而这样的目的就变成了神学目的论而不是自然目的论了,而且也超越了我们认识能力的界限。
因此,如果我们把一自然事物看做是目的,那就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即这个事物所由之而起源的因果作用不是来自外在的机械作用,而是由他自身的原因所决定,而且这种原因的活动能力是由其概念预先设定的,惟其如此这个事物才称得上是一个目的。
这就是说,一个能够当做目的看的事物一定是自己规定自己的内在目的。
这种内在目的乃是一种不同于机械因果关系的特殊因果关系,因为在这里原因与结果不是分了的两个事物而是内在的结合于一个事物之中,或者说,一个事物同时既是自己的原因,又是自己的结果,亦即自因。
那么在自然中究竟有没有这样的内在目的呢?显然我们在自然中能证明其存在的只有机械因果律,不过也的确存在一种仅仅用机械因果律无法说明而必须视之为自然目的事物,那就是有机体。
虽然在自然中有机体只是一个特例,但是仅仅为了说明他的存在我们就必须引入目的概念,这就为自然的合目的性原理提供了客观基础。
因为我们只有将整个自然亦看做是一有机体或目的系统,才能合理的说明有机体这个自然的特殊产物的存在必然性。
至于机械因果原理与目的性原理之间的矛盾,只要我们将规定的判断力与反思的判断力区别开,认识到合目的性不是认识的构成性原理,而只是我们看待自然的调整性原理,那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
然而自然的合目的性原理只能用来解释自然的事物,当我们把自然看做一个目的系统而追问他的最高目的是什么的时候,这就超出了自然的界限而关涉到某种超自然的原因,因而不是自然目的论所能说明,康德为此提出一种道德目的论来解决问题。
如果我们把自然看作一个由低到高的目的系统,那么我们不仅可以追问存在于其中的事物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的问题,而且也一定会进一步追问这个目的系统本身的目的亦即自然的最高目的是什么的问题。
自然的最高目的应该是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为之存在的目的,而且是自然目的系统的顶点,这个最高目的只能是人。
因为在自然界之中,人与众不同,他可以形成目的概念,以其理性将一切有目的的东西构成一个目的体系,并且使他们从属于他的目的之下。
那么这个最高目的在人身上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在康德看来,自然的最高目的就是人的文化。
人这种理性存在具有一种对于各种目的的普遍适宜性,他可以使自己适合各种目的,利用他们为自己服务,而人对于任何目的的适宜性亦即自由的产物就是文化。
换言之,文化是人自由运用一切自然目的的能力的产物,他是人的主观形式在客观世界中的实现。
因此,人的文化是自然的最高目的,亦是自然这个目的系统进化的最高层次,自然就在人的文化之中得到了充分的自我实现。
尽管文化作为自然的目的,仍然属于自然范畴,但他毕竟是自然与自由结合的产物,所以构成了从自然到自由过渡的桥梁。
不过问题到此还没有结束,因为我们不仅要追问自然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的(最高目的),而且还必须追问这个最高目的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的。如果我们不想无休止的追问下去,那就必须为自然的最高目的确立一个自身就是目的的目的,这就是创造的终极目的,惟其如此,我们才能使自然这个目的系统得到完美说明。
由于这个终极目的是无条件的,所以他必须一方面具有超自然的性质,另一方面又与自然中的存在相关。
这就要求自然中有这样一种存在:他既是自然存在物,同时具有不受自然限制的自由,这种存在就是人类理性。
由于人类理性的自由体现在他的道德活动之中,所以自然之最高目的之中的终极目的就是人类理性的至善。
因为若没有人,相互从属的目的系列就没有充分的根据,只有在人里面,然而至善在作为道德主体的人里面,我们才能发现关于目的的无条件的立法,惟有着无条件的立法才能使他能够成为整个自然在目的论上所从属的终极目的。
因此自然的最高目的与创造的终极目的之间的关系,就是文化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康德一方面在自然理性与道德理性之间做了严格的区别,另一方面也试图使他们协调一致,从而全面的解决了卢梭的问题。
在他看来,我们可以将文化(技能文化和教育文化)看做道德意识的必要条件,只有当人类充分文明起来之后才有可能超越自然而达到自由。
所以文化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
文化作为自然与自由结合的产物,构成了两者之间的中间,因而文化是道德的准备条件,道德作为文化的目的则规定着他的方向。
由于目的论的引入,从自然,文化到道德的演进,使康德原本主要是静态结构分析的哲学融入了某种动态的生成性因素:
由此可见,自然目的论对于解决自然与自由的结合问题是有意义的,然而他有局限性,当他达到了自然的最高目的即人的文化时就无法再前进了,如果我们企图通过自然目的论推论出自然的终极目的,以一种自然神学来解决问题,那是毫无意义的。
因为我们没有任何根据从有限的,有条件的自然之中找到一个无限的,无条件的终极目的,这样的终极目的只能存在于以自由为基础的理性自我立法的道德法则之中,并且以一种道德神学为其依据。
而所谓人的文化的终极目的乃是至善,亦即幸福(自然)与德性(自由)的最高统一,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自然目的论的界限。
为了给至善提供本院系的根据,康德认为有必要用一种道德目的论以及由他而形成的道德神学来回答自然目的论无法回答的问题。
如果说自然目的论需要道德目的论的补充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为什么道德目的论又必须以道德神学为其依据呢?
因为在实践理性领域,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自律的确是无条件的,但是实践理性引发出的至善问题却不是单纯由实践理性自己就能回答的,他涉及到理论理性的自然领域与实践理性的自由领域协调统一的问题。
理性虽然是自律的,然而其自律仅仅在实践领域有意义,对他来说,自然无论如何是一个他律的世界,而任何一个道德行为都不可避免的落入自然之中,从而不受实践理性自己的控制。
在实践理性之中,康德以公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那毕竟只是实践理性之实现所必不可少的假设,仅仅如此还不足以保证服从必然的因果法则的自然能够满足道德法则实现的条件。
因此,我们必须假定一个道德意义的世界原因(一个造物主),以便使我们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确立一个终极原因,既然人是为这个终极目的而生存的,这个目的就要求有一位至上的道德理性是本着这个目的而形成了他这个人和世界的。
惟有当这个道德性的世界原因亦即上帝是存在的,我们才有理由将自然看做一个完整的目的系统,并且与我们的道德目的符合一致。
于是我们就有了一种基于道德目的论的道德神学。
康德的道德神学无疑有其神学的不彻底性,他不可能像那样从“上帝死了”的角度来思考道德问题,但他的哲学原则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康德反对自然神论的立场并没有发生改变,他以一种道德神学来取代自然神学的地位并不是为了给道德提供依据,恰恰相反,道德法则乃是道德神学的基础。这就是说,没有以神学为基础的道德,只有以道德为基础的神学。
既然不是为了神学的需要,康德为什么要建立一种道德神学呢?
这是康德二元论的基本特征决定的。表现和物自体,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乃至两重性是康德哲学的基本前提,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他才能使科学知识与道德自由界限分明,各得其所。
但是康德虽以此为前提,却并不希望以此作为哲学体系的结束。因为他不仅要保证理性的统一性,而且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哲学体系。
道德法则以自由为基础,为了道德的纯洁性,康德排除了一切经验因素的影响而一再强调他的无条件性,但也正是因为此,我们被迫入了纯粹的道德如何得以在自然中实现的难题。于是,保证自然与自由的协调一致就成了道德神学的任务。
尽管康德在体系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但实际上他的哲学体系并没有得到最终完成,建立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的最终原则有了,这就是以批评为前提,以自由为拱顶石和基础,以道德为终极目的,以目的论为形式的哲学体系。
然而康德似乎只是完成了有关的证明,而没有将他们作为一个统一的体系加以论证,于是,哲学体系的建构就成了康德的后继者们的一项重要工作。
人们经常称康德哲学是进入哲学王国的桥梁和关隘,这就是说,康德以其理性批判深入到了哲学的基础和前提之中。
哲学之为哲学,根本上乃是一种理性的理论思维活动。
在康德之前,哲学家们有意无意的把理性看做是哲学思考之自明的前提,而没有对他进行深入的考察,即便是笛卡尔将我思视为形而上学的第一原理,也没有对我思作进一步的分析。
康德对哲学的最重要贡献之一就是使哲学深入到了理性批判的维度,他要求我们在以理性进行哲学思考乃至建立哲学体系之前,先将理性本身考察清楚,以免陷入独断论的困境。
在他看来,如果没有对理性的批判,我们就不可能保证任何理论的有效性。
康德在他的哲学思考中始终贯彻了这种批判精神,他从不回避,讳言或者掩盖自己所面临的问题,为后来的哲学家们树立了一个光辉的典范。
康德在对理性的批判过程中使用的方法是排除一切经验的东西,寻找某种先验的因素。在解决科学知识之普遍必然性的问题时,这种层层剥离的科学方法就为他的认识论提高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尽管康德的认识论存在着种种局限:
例如他对知识的分析以欧几里德几何学和牛顿物理学是普遍必然的先天综合知识为基础,主要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分析,没有吧认识看做一个运动发展的过程等等,但他一丝不苟的科学精神仍然为我们赞叹不已。
不仅如此,康德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通过批判为理性的诸功能划界,他以限制科学知识的方式为自由,道德和形而上学留地盘,以此解决人类理性如何在严格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的同时,仍然能够保持其自由的问题。
今天,当我们为科技社会的异化问题所困扰的时候,康德限制科学知识,以道德理想为人类文明确立某种绝对的价值方向的哲学精神无疑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康德哲学的魅力不仅表现在他的批判精神和科学精神上,而且表现在他对人类理性终极关怀之理想的探索之中。如果说前者显示给我们的是一种无法抗拒的理论力量,那么可以说后者给予我们的则是某种令人赞叹的崇高的情感。
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结尾处康德留给我们这样一段脍炙人口的名言: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持久的加以思索,他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法则,代表了康德哲学的两大主题,这就是自然与自由,感觉世界与理智世界,他们都与我们的生存意识息息相关。
自然从我在外部世界中所占的位置开始,并把我在其中的联系扩大到重重世界,层层星系的无限空间之中,以及体现着他们的循环运动,生成与延续的无限时间之中,每念及此,不知有多么渺小的我们,无不对这个几乎难以用语言描述的广阔无限的宇宙产生出某种敬畏之情。
自由就不同了,他开始于我的无形的自我和人格,并把我呈现在一个具有真正无限性的理智世界之中,尽管这是只有理性才能思考的世界,然而我发现,我和这个世界的联系不上单纯偶然的而是普遍必然的,而且通过这个具有本体意义的世界与所有那些有形世界发生关系,显而易见,这个理智世界更令我们赞叹不已。
虽然这两个世界都与我的存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是他们对我们的意义却截然不同。
就有形的感觉世界而言,我们作为自然中的一员与其他一切自然存在物一样,只不过是自然无穷无尽的因果锁链上的一环。
在浩瀚无边的宇宙之中,我们的家园---地球,不过是沧海一粟,一颗无足轻重的沙尘,我们自己则是活动于这粒沙尘上的微不足道的渺小生物。我们不知道自己凭什么被赋予了极其短暂的生命,也不知道自己究竟何时何地交出生命,重新加入自然之永恒的物质循环之中去。
从这个意义看人类,仅仅是有限的自然存在物,即使他有认识能力,可以认识这个宇宙的自然法则,甚至这自然法则就是由他的知性赋予自然的,那也无济于事,因为无论如何他都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其地位与一块石头或者一棵树没有什么两样。
然而就那无形的理智世界而言,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这样一个超感觉世界向我们表明,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理性存在物,而作为理智世界中的一员就无限的提高了他作为人格,理智的地位和价值。
在人格中,道德法则的自律性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动物性,乃至独立于全部感觉世界的存在方式,他表明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具有自己为自己立法,完全由其决定自身存在的真正的自由。
当他遵从道德法则行动的时候,他就摆脱了仅仅作为一个物体的他律地位,而具有了超越一切自然存在物之上,不受自然限制的自由和尊严。
当然,我们不可能从认识上确证这个理智世界的实在性,但是在实践领域他至少可以通过道德法则所引出的至善而推导出来,而且这个终结目的不仅限于今生今世的条件与界限,他使我的存在指向永恒。
这就是康德哲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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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 一生都在东普鲁士的城市哥尼斯堡(现为加里宁格勒)度过。 他的父亲是一个手艺人,又是一位虔信派教徒,而康德在许多 方面都带有虔信派新教徒的印记。从外表看他的生平很简 单。他最初担任家庭教师,最后作为教授而告老。他的生活 方式准时刻板,几近迂腐。他把毕生献给了理论上的追求。 他著有重要的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 批判》(1788)和《判断力批判》(1790)。与他的政治理论有重 要关系的是《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和《永久和平论》 (1795)。

第一节先验哲学——认识论

在各德语国家,启蒙运动所代表的首先是文化更新而不 是政治变革。启蒙运动的思想在上层国家官吏和中产阶级中 间都有广泛影响,大学生活在学术上和结构上都得到加强。

康德身处于这一过程之中。他的立场接近于启蒙运动的哲学家们。他 设法通过对理性的开明而普遍的运用来确立人的自主性。但像卢梭一样, 康德与启蒙运动哲学家们的知性无神论保持距离。作为一位18世纪哲学 家,康德的工作致力于发展一种以单个个人为基础的认识论。在这点上,经 验论者、唯理论者和康德是站在一起的。在许多方面,康德处在自由主义的 传统之中;与此同时,他又代表着与18世纪末占主导地位的经验论和功利 论趋势的决然断裂。发生这种断裂的时候,也就是康德提出其先验哲学来 设法既拒绝经验主义(洛克、休谟),也拒绝唯理论(笛卡儿)的时候。

我们将先在康德的认识论和道德哲学的语境中考察他的先验哲学,然 后进一步讨论康德哲学中那些运用于其政治理论的方面。

休谟批评启蒙运动的理性概念,其办法是对描述的东西和规范的东西 做截然区分。他主张,我们关于世界和我们自己所能拥有的知识,也就是基 于经验的知识,是无法具有绝对的确定性,因为从理论上说,新的印象总有 可能与我们迄今为止当作我们观点之基础的感觉印象发生矛盾。也就是 说,哪怕是自然科学,也并不是绝对确定的。换句话说,撇开对于概念之间 关系的洞见——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洞见并不向我们提供对实在的洞 见——的话,就没有任何知识是绝对确定的。伦理学的洞见并不存在。休 谟以后,世界好像更不确定了。理性直觉和理性在古典的唯理论者和启蒙 运动哲学家那里都扮演过的那个角色,、在休谟那里很大程度上被情感和习 惯接管了。

对康德来说,休谟的怀疑的经验论是令人无法容忍的:道德和自然科学 这两者的基础都被休谟给破坏掉了 ![1]康德向自己提出的任务,是证明伦理 学和自然科学中存在着某种东西是由我们的理性承认为严格地必然的、普 遍地有效的。这就是康德的出发点。他想要表明的是,理性在休谟思想中 所具有的地位过于寒酸了。但与此同时,康德并没有回到(如在笛卡儿那里 的)古典唯理论去。他所探索的是一种第三条道路。

康德的方案不仅仅是与休谟进行一场内部的哲学争论。作为一个在启 蒙运动时期工作的哲学家,康德更感兴趣的是科学进步。他似乎把牛顿的 物理学看作是科学的一个持久的胜利。无可争辩的东西业已发现。比方 说,牛顿物理学讨论空间、时间和因果联系这些概念。其内容用数学表述, 其基础为系统的实验。康德希望将哲学也提升到与自然科学同样可靠的位 置。同时,他自觉地把解释为什么实验科学的基础是不可动摇的作为自己

作为一个哲学家的使命:当我们从事实验的时候,我们对某些条件进行系统 的隔离、组合和改变,以便对依赖于这些条件的现象的属性进行观察和测 量。比方说,为了测量恒温下一种气体的压力,我们对体积加以改变,就如 波义耳(Robert Boyle)所作的那样。然后我们假定其他人也能做同样的事 情,我们自己也能够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重复这个实验。如果我们不假定 宇宙在整个空间和时间上都是齐一的、我们是能够重复一个实验的,从事实 验活动就将是毫无价值的,新兴的实验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就会落空。当然, 新实验会导致不同结果,以至于必须否定早先的结果。这恰恰是实验科学 的关键。同样,我们以前认为是常量的东西,可能被证明为是变量。连这也 是科学中实验过程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我们在原则上怀疑宇宙的基本 齐一性,实验的意义就消失了——就好像齐一的自然规律的概念消失了 一样。

康德拒斥这种怀疑论,而他用来拒斥这种怀疑论的办法是提出这样的 论证:空间和时间这些知觉形式,因果性之类的基本概念,是内在于人类心 灵的。因此,康德对休谟的反应并不仅仅是一场哲学内部争论中的一个立 场,而且也是有关我们对科学之信心的争论中的一个立场。

对康德来说,拒绝休谟怀疑论的关键在于认识论视角的一种转换。哥 白尼和开普勒之所以能更好地把握天文数据,是因为否定了主张地球和人 类处于宇宙之不动中心的传统学说,而接受主张人类和地球围绕太阳旋转 这个假说。康德以同样的方式,把那个认为认识发生于主体受客体影响之 时的基本观点逆转过来。也就是说,他把主客体关系颠倒过来,主张我们必 须设想是客体受到主体的影响;也就是说,我们所认识的客体是由主体的经 验方式和思维方式形成的。认识论前提的这种转换,就叫做哲学中的哥白 尼式的革命。这是康德知识论的核心。

康德设法在经验论和唯理论之间建立某种综合,其办法是避免在他看 来经验论所具有的怀疑论和唯理论所具有的独断论。康德不承认对超越感 觉的对象——比如上帝和道德律——的理性直觉,而引入对经验的塞本条 件的反思的洞见。对这些认识论条件的洞见叫做先验的洞见。我们可以通 过对康德哲学的核心特征的讨论来对这个说法的含义作一些说明。

出发点是指出休谟错了。经验中是有必然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的。例 如,因果律是普遍有效的。因此,必定存在着一些东西是賦予我们的经验以 结构和秩序的。但休谟说直接经验和归纳并不提供对必然的普遍有效的东

西的洞见,对此康德是同意的。也就是说,给我们的经验以秩序和结构的东西 本身无法来自经验。这种賦予秩序和结构的能力因而必须在我们之内寻找。

换句话说,康德预设了一种主体和客体的二元论:既然賦予秩序的能力 不可能在客体当中,它就一定在主体当中。这就是康德知识论中的哥白尼 式的革命:给我们经验以秩序和结构的东西、因而服从普遍有效之原则的东 西,其来源不是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而是我们自己。

康德把我们认识中存在着必然的普遍有效的东西这一点当作不成问题 的事情。他问的不是是否如此,而是问何以如此。

但是在什么意义上这样一种賦予秩序的能力在我们之中呢?我们可以 用一个比喻来说明:如果我们始终戴着装有绿色镜片的眼镜,我们所看到的 每样东西——房屋、岩石和树木等等——都必然显得是绿色的。我们所看 之物,无不带上我们的眼镜镜片的颜色。如果我们知道了镜片的颜色,我们 就将完全确定地知道我们所看的东西将具有什么颜色,即使我们还不知道 我们将要看的是什么东西。这样,借用内容和形式的范畴,我们可以说内容 是由外部的东西决定的,而我们始终用我们的形式(这里也就是绿的颜色) 来给内容打上印记。我们之内的賦予秩序的能力就好像我们的眼镜的镜 片,而“撞击”我们眼镜的各种印象则是经验的内容。我们看见的东西是感 觉印象和颜色的综合——内容被賦予了形式。

在这种意义上康德赞同经验论者说所有知识都始于经验。但与此同 时,他主张所有知识都由主体赋予形式。所有感觉经验都带上我们烙在其 上的形式。它们都服从知觉的形式,也就是空间和时间。但是,只有到了用 概念来设想感觉印象的时候,也就是说当我们的心灵运用其诸如因果原则 这样的范畴来賦予所知觉到的杂多的时候,我们才拥有真正有序的经验。 因此,康德的经验观与经验主义者的经验观有所不同。

有序的、“有了形式的”知识 賦予秩序的能力=我们之中的“形式”

康德还预设所有人类都具有同样的原则性的“形式”。所有知识,对所 有人来说,因此都必定是由这些形式塑造而成的。在此意义上,这些形式是

康德所寻求的“形式”并不是心理学性质的东西。假如有人患了妄想 症,“看”世界(“形成”其知识)的方式与众不同,这就是一个心理学事实。但 康德所寻求的“形式”则是所有知识的完全普遍的特征,比如空间、时间和因 果性。这些是所有经验研究都必须顸设的形式,因此不能被经验的心理学 作批判地研究。

但建立这样一个复杂的知识论是为了什么呢?答案就在我们已经提到 过的那点:康德把我们的知识中存在着普遍有效的和必然的东西当作理所 当然的事情,而这种知识论要解释:这是如何可能的。[3]

但在什么意义上我们有可能说空间、时间和因果性是普遍有效的必然 的形式呢?康德回答说,我们对事物的知识始终必定是带上空间和时间(认 识的形式,或感觉经验的形式)和因果性(十二个范畴之一)的印记的。[4]我 们不妨用以下思想实验来说明康德的观点。

一个交通巡警走进警察站报告一起撞车事故。但对于撞车发生于何时 这个问题,他回答说撞车不发生于任何特定时刻。对于撞车发生于何处的 问题,他回答说它不发生于任何特定地点。它只是发生了。最后,对于是什 么造成了撞车的问题,该巡警回答说没有任何事情造成了撞车。没有汽车 开得太快或太不小心。撞车只是发生了而已,突如其来、没有任何在先的原 因。对警长来说,这位巡警显然是在胡说八道。换个说法,我们用不着搜集 任何证据来表明这个报告是错误的。这位巡警所犯的错误要比仅仅是经验 性的错误更为基本。他并不是报错了时间,报错了街名,或者是速度报得不 准、行驶方向报得不对。对这些事情该巡警是有可能撒谎的,而那位警官是 有可能通过仔细考察来核实他的报告的有效性的。但是那位巡警所犯的错 误不仅仅是经验性的错误,而是某种更为基本的错误。一起不发生在任何 特定时刻或地点的撞车,一起不作为某个原因之结果的撞车,是完全无法理 解的。换句话说,空间、时间和因果性之所以是必然的、普遍有效的形式,是 因为我们的知识如果是可以理解的话一一也就是说,如果是知识的话—— 就必定带上时间、空间和因果性的印记。空间、时间和因果性是知识之可能 性的条件。

与休谟的对立是显而易见的。[5]因为我们永远在自己之内拥有同样的 形式,我们可能经验的每样东西都必定是由这些形式塑造而成的。因此,我 们关于未来有所确知:不管我们将经验到什么,这种经验都将由时间、空间

和因果性塑造而成。这样,我们知识中的某些形式结构是普遍有效的。这 些结构人人适用,它们之适用于未来一如其适用于现在和过去。因此,自然 科学(或更一般地说,经验科学)的一些必然的、普遍有效的根本特征,是存 在的。

这些形式或结构不在对象之中,而在所有主体之中。把这些形式称为 “主观的”因此是有些暧昧的。说它们是主观的,并不是说它们是偶然的或 可错的。相反,它们作为客观知识——也就是真知识一一之可能性的认识 论前提而存在于所有主体之中。

感觉经验的形式(空间、时间) 思想的形式(比如因果性)

| X自在之物 杂多的影响

作为知识和经验的一个条件,形式是在先于经验的。关于这些形式的 洞见因此并不属于某门经验科学,比如心理学,而属于对这些经验科学的认 识论条件的哲学反思。

到此为止我们一直是设法对康德进行理解,而不提出对他的哲学思考 的反对意见。我们将提及一个常见的反对意见:康德认为感觉印象起源于 一个外部实在,自在之物(Ding an sich)。但与此同时,他又说我们所能把 握的仅仅是具有形式的感觉印象。未具形式的影响和自在之物因而是无法 把握的。自在之物的概念因此在以下意义上是一个成问题的概念:一方面 它对于解释经验之起源来说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它又是无法被经验 到的。

对康德的认识论模型就讨论到这里。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他定义的知识 类型:

分析的(先天的)一-比如:“单身汉是未婚男子。”

综合的(后天的)——比如:“这房子是绿的。”

综合的(先天的)——比如:“凡事皆有原因。”

第一类知识适用于概念之间的关系,第二类知识适用于感觉印象,第三 类知识适用于关于形式的洞见。

康德认为存在着“先天综合判断”是理所当然的。对康德来说,问题是 这何以可能,而不是这是否可能。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先天综合判断”之

所以可能,是因为在所有认识主体中有某些形式是有秩序之经验的条件。 康德所说的“先天综合”是什么意思呢?他的定义如下:

先天的:不依赖于经验的——比如:“单身汉是未婚男子。”

后天的:依赖于经验的——比如:“这房子是绿的。”

分析的:1.这样一些陈述,它们的逻辑谓词是逻辑主词的“一部分”;比 如:“单身汉是未婚男子。”

2.这样一些陈述,对它们的否定会导致逻辑矛盾;比如:“单身汉不是 未婚男子。”

综合的:1.这样一些陈述,其中的逻辑谓词不是逻辑主词的“一部分”; 比如:“这房子是绿的。”

2.这样一些陈述,对它们的否定并不导致逻辑矛盾;比如:“这房子不 是绿的。”

先天的 “凡事皆有原因。” “单身汉是未婚男子。”

后天的 “这房子是绿的。”

换句话说,先天分析陈述对应于唯理论者和经验论者那里的对于概念 之间关系的洞见,而后天综合陈述对应于唯理论者和经验论者那里的经验。 关键之点是先天综合判断。这是说有一些陈述既是独立于经验的(先天 的),又是其逻辑谓词没有在逻辑主词中被给予的(综合的)。康德确信此类 陈述(Urteile)是存在的,而“凡事皆有原因”即为一例。这与经验主义针锋 相对,后者或者是把那陈述解释为分析的(先天的)——我们可以对“凡事” 作这样的定义,以使得“有一个原因”成为根据定义就属于“所发生的任何事 物”这个概念,或者是把它解释为综合的(后天的)——那陈述是来自诸特 殊经验的概括;因此,我们不知道那陈述在未来是否适用。康德主张,在 凡事这个概念中并没有分析地给出凡事皆有原因,而我们为了知道皆有 原因却不需要考察经验,因为对因果性的认识是内在于我们的思想形式 之中的。

因此,“凡事皆有原因”这个陈述就属于(像牛顿力学那样的)自然科学 的基本原理之例,康德认为这些原理是普遍有效的、必然的。相应地,康 德——比方说——还认为“两点间最短的距离是直线”这个陈述是数学中的

一个先天综合判断。这样,数学和自然科学在康德看来就是根基牢固的科 学。它们的根基就扎在存在于所有主体那里的有序的形式之中。

于是康德拒绝了他认为是经验主义的怀疑论的观点:根据康德的观点, 存在着一种对于知识之条件的反思的洞见,这种洞见表明,前述两种科学是 建立在牢靠的基础之上的。康德也拒绝了他认为是唯理论的独断论的那种 观点:思辨的唯理论(形而上学)并没有一个牢固的基础,因此并不是科学。 唯理论者声称拥有关于上帝的理性直觉,仅仅是一种准洞见。这正是康德 对思辨理性的批判开始的地方:传统唯理论是一种伪科学。我们是能够对 经验的条件进行反思的,如康德在其哲学中所做的那样。但是唯理论者还 设法超越经验,进入超验的领域,进入处于感觉经验限度之外的地方。但 是,关于超越知识之条件(以及限度)的东西,我们是一无所知的。康德提出 两个论证来支持这个观点:一方面,我们无法对超验之物具有感觉经验,因 为后者处于这种经验之外。另一方面,当唯理论者就(比方说)上帝的存在 问题进行理论争辩的时候,正反两方面的论证势均力敌。这种理论困境 (aporia)也表明,对超验之物是不可能有所认识的。

但是,康德的认识论难道没有预设我们所得到的印象归根结底来自自 在之物,亦即来自一个处于经验之外的超验对象吗?对此康德怎么可能知 道呢?这是黑格尔等人提出的反对意见之一。

康德对形而上学持批判态度。但与激进的经验论者不同,他并不认为 形而上学的时代已经过去。相反,康德认为形而上学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询问这些问题是人性的组成部分,尽管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得到一个科学的 回答。

就其个人来说,康德是一位虔信派新教徒,他既拒绝唯理论又认为形而 上学问题不可避免的先验哲学,与新教的一些核心概念相当吻合:对根本的 宗教问题我们既不可能给出证明,也不可能给出否证。既然我们无法摆脱 这些问题,答案的基础就必定是信仰。因此我们结果就得到了一种新教所 特有的知识和信仰之间的区分。为宗教留下了地盘。对上帝,我们既不能 证明其为有,也不可能证明其为无,但我们可以对这方或那方具有信仰。康 德在反对休谟经验论而为自然科学和形而上学中的“理性加以维护”的同 时,也为一种对于宗教的简单的信仰提供了地盘。

我们已经看到,包含了一种对知识的认识论限度的反思的康德先验哲 学,其含义是要对唯理论和经验论进行一个综合。康德触及的是根本的问

题:除了我们关于事态的陈述——这些陈述根据其符合经验对象的程度而 在不同程度上是真的或假的——之外,我们还可以对使得这种真的或假的 陈述成为可能的条件加以反思。

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矛盾律——“一物不可能同时既被赋予性质A 又被賦予同样意义上的性质非A”——当作经验上或真或假的陈述的一个 条件。根据规范的语言用法,“这支铅笔的通体同时既是红的又是蓝的”是 对于矛盾律的破坏。这个陈述在经验上既不真,也不假,因为它破坏了该陈 述之为经验上或真或假的一个条件。

相应地,我们可以把因果律——“凡事皆有原因”——诠释成(比方说自 然科学当中的)有意义陈述的一个条件。设想一位医学研究者说:“并不能 说有些形式的癌症的原因还不为人所知。有些形式的癌症根本就没有任何 原因。”说这样的话与犯一个经验性错误——对某种形式的癌症找错了原 因——不同,比经验性错误更糟。这位研究者破坏了有意义的癌症研究的 一个条件。换言之,因果性原则可以说起着自然科学之中的一个必然原则 的作用。如果科学家们触犯了这条原则,他们就不是在犯一个事实性错误, 而是在越过科学研究的界限。

对康德的一项重要批判针对的是他的这样一个企图:他想要一劳永逸 地找到知识的所有基本原则、并且在认识主体那里寻找这些原则。有些批 评者指出,有许多不同的原则局部地适用于某些领域,而不适用于其他领 域。这样,我们可以说矛盾律适用的领域(比方说既适用于物理学也适用于 文本诠释)要大于因果性原则(它适用于物理学却不适用于文本诠释)。别 的批评者指出,这些原则中的有些,作为或多或少不可缺少的语言意义或约 定的原则,是内在于语言的,内在于主体间的生活世界的(参见第二十六章 和第二十七章)。

不管对这些原则可以做怎样的诠释,关键在于,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它 们是先于普通的经验知识的。这些条件是经验知识(经验上为真的陈述)的 前提条件,大致就和象棋规则在象棋游戏的步骤中被预设着一样:象棋中的 规则就好像是一个框架,使得或好或差的下棋步骤成为可能。这些规则使 得这些步骤成为可能,它们“构成” 了这些步骤。

先验哲学的要点恰恰就在这里:存在着一些可能性条件,它们比经验上 或真或假的陈述、也就是经验陈述具有认识论上更为基本的地位;先验哲学 设法澄清这些构成了经验上有真有假的陈述(使之成为可能,并賦予其形

式)的条件(规则、预设、原则和框架)。以后我们将看到,黑格尔对康德的先 验条件作了修正,更偏重社会条件,也就是更偏重意识形态。

第二节先验哲学 道德理论

我们已经提到,康德在自然科学和伦理学两方面抨击休谟的怀疑论。 康德对休谟的伦理学怀疑论的回答在许多方面对应于康德的认识论回答: 康德把存在着一个“汝当如此”当作不成问题的东西。他问道:这何以可能?

根据康德,既然这个“汝当如此”是一个绝对义务,它就不可能出自经 验——因为经验的东西(根据康德)不包含规范的东西;而且,经验的东西从 来就不是确定无疑的。因此这个“汝当如此”必须是内在于我们的。

更进一步说,这个无条件的道德律令(“汝当如此”)不可能适用于我们 行动的结果,因为对结果我们并不具有完全的知识或控制。在康德看来这 个道德律令所适用的因此必须是我们的道德意志。

康德的道德理论是一种道德意志的伦理学,而不是一种效果论的伦理 学:决定性的因素是意志是善的,而并非行动的结果是善的。这里康德把自 己与功利主义者区分开来,后者主张一种效果论的伦理学:道德上善的行 动,是那些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功利(幸福、快乐)的行动。

此外,康德的道德意志伦理学是一种责任伦理学。他主张我们只有在 受我们的道德义务感的推动去做某件不情愿的事情的时候,我们才能够对 我们的道德意志加以检验。这并不意味着康德提倡不悦和痛苦,而表明他 与基于快乐的其他形式的道德观(快乐主义)距离有多远。这种无条件的道 德律令,“汝当如此”,因此是内在于我们的,就好像空间、时间、因果性等先 验形式一样。这意味着所有人类都受这种道德义务支配。因此在康德看 来,道德具有一种绝对基础。换句话说,康德把一种绝对的道德建立在主体 之上,而柏拉图则把一种绝对的道德建立在“客观的”理念的基础上。

在这方面,有必要看看康德的认识论是如何在经验的东西和先验的东 西之间、在我们所经验的东西和作为一种自在之物的人之间作出一种根本 的区分的。我们所经验的东西代表了必然王国,因为那里的一切都是用因 果联系来把握的。这也适用于人。我们经验到我们自己的经验自我,就此 而言我们把这种自我理解为是因果地决定了的。但是,进行思想的意识本

身并不是被思想的意识。进行思想的意识不能被说成是因果地决定的,因 为因果决定的来源,是我们的先验形式所塑造的现象。而进行思想的意识 决不是我们以这种方式所经验的东西。[6]因此,对康德来说,在作为一个理 性造物的人和作为一个自然造物的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区别。作为一个理 性存在,人服从绝对的道德义务,其形式是一个自律的人根据理性所要遵行 的法则。作为一个自然存在,人服从因果性;他存在于必然王国。

'康德在他对人的看法中设想了一系列对立,这些对立令人想起柏拉图 在理念世界和可感世界之间.所做的区分。人被说成是属于必然王国的,但 他也可以被说成是属于自由王国的。先验的东西和经验的东西之间,作为 一个理性存在的人和作为一个自然存在的人之间的尖锐区别,使得伦理学 独立于经验因素。伦理学的基础是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人。我们可以说, 这在基于经验因素而进行的批评面前桿卫了道德。但与此同时,这些领域 之间,先验的东西和经验的东西之间,必定存在着某种联系。这种联系是如 何发生的呢?康德认为意志在这两个领域起了媒介的作用,也就是说,意志 受到我们的自然倾向的影响,虽然意志受到我们借助于我们的自由理性所 承认的法则的支配。

这种绝对的道德义务具有一种直言命令[7]的地位;这种直言命令康德 认为采取以下形式:只根据这样的准则行动,这条准则你可以同时也意欲其 为一条普遍法则。我们的行动的准则是一个行动所遵循的普遍规则。如果 你靠撒谎获得了利益,你的行动的准则就会是:“如果我们可以获得好处,我 们就应当撒谎。”这样的话,道德的行动和不道德的行动就都建立在准则的 基础上。但康德的意思是,即使非道德的行动确实是遵循准则的,这些准则 也无法成为普遍法则。

从康德的表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把道德义务理解为是普遍有效的: 一个道德行动的检验标准,是该行动将是对处于同样情境中的每个人来说 都正当的。因此,撒谎是不正当的,因为我们无法使得撒谎成为一条普遍规 范我无法意欲每个人都应当在撒谎对他有利的时候撒谎。”康德举了一个 例子:假如有一个准则说,一个人为了摆脱经济困难就可以作出他并不打算 兑现的诺言,如果我们设法将这条准则普遍化,就会出现一种自相矛盾。换 句话说,并非一切准则都是可以普遍化的。比方说,一个提倡破坏诺言的准 则,就不可能普遍化。如果我们把这样一个准则变成一条普遍法则,就会出 现一个实践层面上的矛盾:我们无法前后一致地意欲这样一条准则。

主张根据可以普遍化的准则来行事这个要求,与根据人们自身就是目 的来对待他人这条原则相联系。我们都有伦理义务不把别人仅仅当作实现 我们自己的目的的一个手段:我们都是目的自身。虽然我们必定都经常把 人当作手段,但我们不应该把他们看作不过如此。

康德的直言命令是一条所谓元规范,也就是说,是一条关于规范的规 范,以及判定关于行动的规范是有效还是无效的一个理想标准。但是正当 行动的规范还必须被正确地运用。对康德来说,在这条元规范的辩护(直言 命令)和它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紧张。这样的运用要求 把握如何对该情境做最好的理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们作为行动者如 何可以确信我们拥有了用来诠释我们恰好所处的情景的恰当的概念。

以直言命令形式出现的道德律之所以与我们发生联系,是因为我们是 理性的存在。直言命令是先天的,因为它不建立在经验基础上。但它并不 是分析的;因此它就是综合的。直言命令是先天综合的。换句话说,所有理 性存在根据普遍法则而行动的责任是有效的,这一点与人们实际上做什么、 实际上追求什么无关。表达这种责任的直言命令因此是独立于、先于经验 因素的;它是先天的。进一步说,这种责任无法通过概念分析从一个理性存 在的概念或一个理性意志的概念中推演出来。表达所有理性存在的这种责 任的直言命令,因此就不是分析的,而是综合的。直言命令是一条实践的、 综合的先天命题。

在这条无条件的直言命令之外,康德还假设了各条假言命令:如果我们 想要取得这个或那个目标,我们必须这样或那样行动。这些命令不是绝对 的,因为那目的并没有被给定为自身就是善的。这些命令是目的论性质的, 因为它们把手段与目的联系起来。“如果你想要得到好的分数,你就得更努 力地做你的功课。”“如果我们想要打败我们的敌人,我们就必须建造更多的 大炮。”假言命令代表了一种手段一目的合理性。目标作为一个假说被当作 是不成问题的——我们不设法合理地赋予其合法性——而合理性被用来找 出达到这个目标的最佳手段;也就是说,合理性成为工具性的:我们根据已 经确认的实验知识进行计算并确定行动策略。这个策略如果轻易地导致0 标,行动就是成功的。假言命令具有如下形式:“如果我们想要达到目标A, 我们就应当遵循策略S。”这样,康德认为,表述假言命令,就是表述一种因 果关系。手段被理解为导致目标的原因。康德因此主张,倡导假言命令实 际上是理性的理论运用的一个功能,而不是理性的真正的实践运用。

如果这目标是那种无法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与他人分享的东西一比 如稀缺物品、一块面包、一个国家或一笔钱——的话,如果每个人都在利己 主义的基础上来追求这样一个目标,结果就会是每个人反对每个其他人的 斗争这样的局面(霍布斯)。康德要求我们还应该把我们的人类同伴看作目 的自身,由此他与这样一种非社会状态保持距离:我的人类同伴不应该在我 自己的盘算和行动中仅仅被当作一个手段,他们不应该被仅仅看作是与我 的目的对着干的对手,而也应该被看作是自身具有合法的目的的行动者。 由于要求对行动准则的普遍化,康德便抛开了一种操控性的策略:当我们对 他人进行操控和灌输的时候,作为前提的是这样一个考虑:我们的深思熟虑 是切不可让别人知道的。通过对我们的准则的普遍化,我们抵制了操控性 的统治手法。

把我们的人类同伴看作目的自身、要求普遍化——两者都存在于康德 的直言命令之中——这样便成为公民共同体的一个保障:有利于自私目标 的技术性或工具性策略,切不能成为绝对的。对道德律的尊重,因此可以被 看作是表达了一种相互承认,一种使得受规则指导的、非策略性的生活方式 成为可能的相互承认。这样,道德律和对道德律的尊重就是一个公民共同 体的可能性条件。

康德的论证所涉及的是非历史的个人。因此,他的观点有点抽象。例 如,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问题:那些不把别人当作目的自身的人,我 们是否也应该把他们当作目的自身?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在实践中应该把那 些压迫他人的人也当作目的自身?直言命令显然是形式的命令。它的本意 是对一切时候的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但在具体情境中,经验因素必然地 发生作用,这些因素意味着,对甲是道德上正当的东西,并非对乙也总是如 此的。比如,在汽车事故现场,警官和医生根据普遍性的要求就应该以不同 方式行动。警官不应该着手治疗受害者,而医生则不应该指挥交通。这里 所适用的普遍要求是“作为医生在汽车事故现场履行职责”和“作为警官在 汽车事故现场履行职责”。

康德认为这个直言命令拒绝了他所理解的休谟的伦理学怀疑论。但是 休谟也认为我们是通过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来达到一个正确的道德判断 的。因此在休谟和康德之间有一个类似,因为他们都声称正当的行为准则 的实践标准是普遍性;也就是说,行动的规范是可以普遍化的。但是,对休 谟来说,普遍性的基础是所有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相同的情感,而康德则要

把它建立在一个比情感更坚实的基础上:直言命令是必然地内在于我们之 中的,就好像先验的知识形式一样。这里我们必须做一个保留。确实,即使 道德原则也“正像”先验的知识形式那样是在我们之中发现的。但是道德原 则是我们有可能违反的,而对自然律(比如物理学中的自然律)我们则不可 能违反。因此,说直言命令内在于我们,并不意味着我们事实上都是道德 的,而只是说我们都拥有一个道德意志。

根据康德的认识论,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不可能超出赋予形式的知识和 经验形式之外。但是,在责任原则——“汝当如此”——的基础上,康德认为 我们可以接受一些我们无法对其有所认识、但仍然向我们的良心显现的暗 示。康德称这些暗示为“实践公设”。

如果我们都拥有“汝当如此”这样的绝对的责任原则,我们就一定确 实是能够履行我们的责任的(“应当蕴含可能”)。否则的话,那要求 就是毫无意义的。这样,我们必定是拥有自由意志的。

绝对的责任原则要求我们寻求完善。但是在此生这是不可能的。 这样,为了使完善的要求具有意义,我们必须是不朽的。

这一切都表明,存在着一个使责任和效果协调一致的道德世界秩 序,所以我们根据善良意志所做的事情也具有好的效果。因此,一 个道德世界秩序必定存在;也就是说,上帝必定存在。

这些并不是对上帝存在的论证,也不是对来世生命或自由意志的证明。 它们是一些我们对之一无所知但必然呈现在良心面前的行动条件。这些条 件属于实践理性或道德理性,而不属于理论理性。在康德哲学中,我们具有 自由意志这条共设之为可能,是由于在先验的东西和经验的东西之间的区 别:我们的经验的自我是必然地被认为是因果地决定的,而根据康德的认识 论,自由意志有可能被賦予先验自我。因此,第一条实践共设可以合法地 说,为了使直言命令言之有物,我们作为行动者必定具有自由意志。

出于历史原因,康德像自由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一样对人和社会没有 采取一种历史的态度。他主要把个人当作理论出发点。但他把责任与快乐 对立起来,把道德意志与效果对立起来,由此他又区别于功利主义理论家。

康德政治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思想是个人的自尊的概念。这种自尊的先验基 础是个人自由,也就是个人自己的制定道德法则和遵守道德法则的能力。 这意味着每个人原则上都是平等的。法律权利和政治建制的目的应该是保 护这种自由和平等。康德因此成为个人权利的捍卫者。这种捍卫的基础既 不是客观的自然权利哲学,如在托马斯·阿奎那那里,也不是以主体为中心 的自然权利哲学,如在约翰·洛克那里。对康德来说,个人权利是建立在康 德看作是人类的一个不可剥夺的特征基础之上。

像爱尔维修和边沁这样的功利主义者设法把法律和道德建立在对于最 大多数人的尽可能好的效果这条原则的基础之上,而康德则设法把法律和 道德确立为人的先验地必然的属性:个人权利包括了一个人生活在道德自 由中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凡是与这些权利相悖的就是恶的,不管它是否导 致普遍的功利或快乐。换句话说,功利主义者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我们是否 应当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而康德则主张,损害一个个人的基本 权利永远是错误的。

人们要生活在道德自由中,其条件包括这样一些:立宪政府,废除奴隶 制和其他形式的不平等,并且废除战争。这些要求反映了我们要做自己的 主人的权利,要生活在自由与和平之中的权利——因为只有那样的话我们 才可能成为我们自己。

我们将把这条思路与我们先前提到的先验哲学和先验伦理学结合起 来。作为康德之出发点的是人类是道德的造物这个观点;他把这个观点当 作既定的东西。问题在于,道德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回答是,我们都具有为 我们自己制定道德法则的能力。这样,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道德立法者;我 们都是道德自律的。这预设了人类原则上具有足够的自由去制定这样的法 则,具有足够的理性去制定这样的法则。自由和理性的个人将进一步理解, 他们不能自己想要什么法则就定什么法则。他们将明白,其他个人就像他 们自己一样,因此我们切不能把自己或他人仅仅当作手段,或仅仅当作物, 而始终应该当作自由的理性的造物,其本身就是目的。这样,个人们也将理 解,好的行动是那些不损害我们的道德自由或他人的道德自由的行动。这 个考虑既向我们提供了“我只能这样行动,使得我也能够意欲其准则应为一 条普遍法则”这条直言命令,也提供了“决不伤害你自己或别人的道德自 由! ”这样的道德的与法律的权利和责任的基础。

借助于其先验哲学,康德希望给哲学带来革命,给它以新的确定的基

础。尽管理解康德的思想并不总是轻而易举,但哲学和其他学科的某些分 支却由于其“哥白尼式的革命”而得到了根本改变。这些分支包括认识论和 道德哲学,但也包括法学和政治科学。在许多方面,康德表达的是启蒙运动 的政治思想。他引用启蒙运动的口号:Sapereaude!(敢于运用你自己的理 性!)在法国大革命最动荡的阶段,康德提出一个民族只有通过其自身的努 力才能成熟到理性的阶段。对于当时反动的保守的人物,康德针锋相对地 指出,一个民族若要成熟到自由的阶段,必须先得被允许自由。康德哲学的 关键概念,理性和自由,对于理解法国革命来说也具有核心意义。因此,他 的政治哲学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于从绝对主义向立宪的民主的政府形式的转 变的一种合法化。

康德的法哲学的出发点是这样一个基本的先验问题:自由地追求实现 其各自目的的人们之间的共存,其条件是什么?因此,康德所寻求的是一个 人类共存的普遍有效的标准。这个标准将在下一阶段使得有可能对现存的 法律制度和政府形式的合法性——也就是确定它们是否满足政治正义的要 求——进行评价。从表面上看,康德是以一种非常抽象的$式追问基本的 法哲学问题的;但不难看出,这个问题同时也是对政治自由主义的一大挑 战:公民的自由与一个必然对这个自由施加限制的国家和法律制度之间,如 何才能协调起来?国家对公民自由的合法干预的限度在哪里?无政府主义 和现代的自由至上主义(丨ibemrianism)以更激进的方式提出这个问题:自 由的公民为什么干脆不要政府(希腊语:anarchy)[8]呢?对人类的天然自由 和不可剥夺权利的管制到底有什么合法性?康德的法哲学在许多方面是对 这些问题的一个回答。像自由主义者一样,他假定公民拥有合法权利来按 照他们认为是最好的方式来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国家也好,任何其他形 式的权威也好,都不可以代替其公民来决定什么是幸福。公民必须靠自己 来发现幸福。但是,我们的目标和规划并不一定是合理的,因而并不一定是 可普遍化的。共享一个有限空间——地球的表面就是有限的——的人类, 因此就会彼此发生冲突。一个人的行动自由就会威胁另一个人的行动自 由。这样,这种基本的人类情境就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具有某些共同特征: 冲突总是内在地潜伏着的。

因此,对康德来说,问题是这样两方面的协调如何达成:一方面是人类 成员们的尽可能大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一个人的自由将不会妨碍另一个 人的自由的保障。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康德提出了那条对自由和共存

都加以确保的普遍法律原则:“正义因而是这样一些条件的总和,在这些 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可以根据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与他人的意志结合 起来。”⑷换句话说,康德的自然法一理性法的基本原则说的是一个人的 自由选择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根据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个人的自由选择 协调起来。

因此,康德的观点是这样的:个人的不受约束的行动自由必须以这样一 种方式受到限制,使得它可以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而与每个其他人的自由彼 此相容。一条以此原则为基础的有实效的法律将以同样方式限制每个人的 自由。这是具有不同的、甚至矛盾的目标的人们和平共处的条件。与此同 时,这是在普遍法则的框架之内旨在确保尽可能大的行动自由的对自由的 限制。因此,康德的法哲学主要包括的是公平地调节冲突的诸原则。

康德把法律或立宪原则的普遍有效性的标准与公民的自律或自我立法 联系起来:立宪原则和有实效的法律原则上必须是获得所有相关各方的充 分支持(普遍共识)的。实际上,立法者必须尽力通过的是那些公民们原则 上有可能给予支持的法律。这是法律的合法性的松验基础。只有符合这个 要求的法律才适合对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调解。

康德的理性的法律观与直言命令有一种家族相似。在两种情况下我 们都被要求从事一种思想实验。这或者是对准则的普遍化(道德哲学), 或者是对法律原则的普遍化(法哲学)。康德的思想还要求一种符合我们 的理性的思想实验的实践(参见约翰·罗尔斯思想中的一种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六章)康德表明这些实验有可能具有一种批判的一规范的功能:他 认为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笔杆子自由”)是符合以共识为基础的诸法律 原则的。贵族特权、农奴制、专治政权、酷刑显然不是所有相关各方都可 能给予支持的东西。因此,这些建制和实践方式就不是以普遍的法律原 则作为基础的。在这些论证中,康德成为按自由主义精神进行民主改革 的热情倡导者。

因此,康德是最早把人权问题当作一个基本原则来讨论的政治思想家 之一。他根据启蒙运动的基本态度主张每个人都具有天賦的不可损害的权 利。这些权利符合理性的法律观,但现在被表述为主观权利,亦即属于单个 主体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得到最大限度的这样一种行动自由,它根据 一条普遍法则是与每个其他人的行动自由彼此相容的。如果人权要提供一 种真正的保障,有时候就有必要干预那些压制合法的自由的个人和机构。

因此,国家拥有合法的权利在人权受到违反的情况下实施干预。我们可以 注意到,康德并不把这种违反限制在诸如种族灭绝和酷刑这样的暴行。对 人权的最常见的违反是“常规的”犯罪和日常的罪行。这样,康德相信,他由 此证明了国家对暴力和刑罚的合法使用所具有的正当性。

作为一位自由主义者,康德反对任何将法律道德化的企图。与个人道 德相联系的那些责任,也就是说,我们对于自己的责任和对于他人的责任, 不一定是一些法律的要求。比如,康德把自杀看作是道德上可鄙的事情,但 是他批评旨在惩罚自杀企图的立法。自我保存是一项个人责任,而不是一 项法律要求。我们有责任表示感激和热情,但这些并不是法律要求。我们 不能因为缺少人情味而受到惩罚,但我们可以因为不人道的行动而受到惩 罚。即使一个行动是非道德的,也不一定应该把它当作刑事惩罚的对象。 有些事情是不道德的,并不意味着它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合法的。法律禁 止任何使得人类共存先天地不可能的事情,比如偷窃、谋杀和毁约(说谎)。 在这里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要求合二为一,但是康德并不要求守法的人在 按照法律和权利行事的时候应该具有道德的动机。国家法典并不要求我们 应该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而行动。这样,康德便在道德和法律之间作出区 别。他既不是把道德法律化,也不是把法律道德化。这是作为所有现代自 由社会之特征的一种态度。

根据康德的观点,国际舞台的特征是“每个人反对其他每个人的战斗”。 在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的状态。“最强者的权利”是国际政治中占 统治地位的原则。康德认为这种局面是不足取的、非理性的——在这个领 域,我们也必须“有勇气来运用我们自己的理性”。这样,在他的短文《永久 和平论>(1795年)中,他捍卫一种调节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全球性的“诸国 联盟”的概念。基本思想与他的法哲学中看到的大致相同:一个诸国联盟必 须建立在调节冲突与和平共处的普遍原则——也就是有关各方都应该能支 持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在实践中,这当然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有 些国家小而弱,别的一些国家则大而强。如我们所知,国家也可能有区别很 大的利益。它们有不同的经济制度,常常建立在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上。 这些国家会达成同意的是什么样的原则呢?根据康德的观点,只有“有限 的”正义原则才适合于调节冲突;比方说,“任何独立存在的国家,不管是大 国还是小国,都不可以由另外一个国家通过继承、交换、购买或赠予而获 得。” [1°]康德设法系统地把宗教和意识形态的实质性问题过滤掉,这是他的

原则的一个特点。各国不必就所有争端达成一致。它们只要就一种妥协方 案达成一致就足够了。康德强调说,目标是要在所有民族之间创造一种和 平的共同体,而不必是一种友好的共同体。康德的和平哲学的第一次真正 的实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的建立。

毫不奇怪,康德政治哲学的许多方面是与他当时的一些问题相联系的。 在实际政治中,他并不总是设法保持一种基于原则的普遍立场。虽然康德 坚持法律必须表达人民的意志,他却并没有支持所有公民的普选权;因此, 广大公民并没有被賦予立法中的任何地位。妇女被排除在外而没有任何进 一步的论证,所有其他经济上社会上不“独立的”人们(临时工、仆人等)也这 样。对这些人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通过他们自己的努力而达到理性成熟 的问题。有时候他桿卫的是一些极端的、抽象的理性主义的观点。像洛克 一样,康德主张一种自由主义的与契约论的婚姻观。这位老单身汉,对婚姻 法的讨论居然是这样开头的:“家庭关系建立在婚姻关系之上,而婚姻则建

立在对性的自然的相互性或共有性(ccwwmerciMm)的基础之上。 婚

姻……是异性的两人之间为了终身共享其性机能而实现的结合。” [11]他还 对自然的性生活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尽管在这方面他经验不多。他接着 写道:“这……或者是自然的,借此人类可以再生他们自己的物种,或者是不 自然的,那就是或者指向一个同性的人或者指向人以外某个物种的一个动 物。对全部法律的这些悖逆……甚至是‘无可名状’;而且,作为违反人身上 的人性的罪过,它们是无法借助于任何限制或例外而免遭彻底谴责的 看上去,康德毫不尊重同性恋者的权利。

康德是启蒙运动之子。他捍卫启蒙和自主。对康德来说,启蒙就是公 开地运用我们的理性:我们通过与别人一起运用理性而获得启蒙。对理性 的这种公开使用必须是自由地进行的(参见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关于公 共舆论的看法)。未来于是提供了一种希望:理性的个体之间的持续的公开 的自由讨论,将逐步彰显真理。[13]

第四节判断力 目的论和美学

许多人认为康德哲学是复杂的、难以理解的、难以赞同的。但是作这些 批评的人同时应该记住康德成就了什么。首先,他巩固了以物理学为典范

的现代经验科学。康德为我们经验可及的所有领域中的因果说明扫清了地 面。其次,他力主人是认识自由和有道德责任的存在的观点。他为道德确 立了基础。这样,他两面都照顾到了,一方面接受决定论和因果说明,另一 方面为非决定论和道德进行辩护。因此,康德对现代哲学的诸多根本的两 难之一,亦即科学和道德的两难,给出一个回答。而且,康德还解释了基于 信仰和启示的宗教,在一个科学化的社会是如何可能的。在这里,回答也在 于那个哥白尼式的革命。上帝存在的问题超越了我们的认识能力;因此,我 们回答这些问题的企图是既无法给予证明,也无法给予否证的。康德因此 为新教神学奠定了哲学基础。

但是在一个关键问题上,我们所介绍的康德哲学是难以接受的。我们 指的是在经验世界——在那里我们的说明是以因果性为基础的——和道德 世界——在那里我们是自由的、有责任的——之间的张力,简言之,必然和 自由之间的张力,人作为一个认知主体和人作为一个行动主体的张力。在 这点上,康德引入了他的作为一种中介能力的“判断力”的理论:在《纯粹理 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之后,来了《判断力批判》。康德认为他可以这样 来协调两个世界:判断力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中介。

这个中介并不是某种我们可以认识的东西(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具有理 论洞见的东西),因为那样的话它就会是属于理论理性的领域了。但康德认 为我们有能力创造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的一种综合,我们可以对这种 综合能力进行反思。这就是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所要做的。[14]

康德主张,判断力以两种方式存在,作为目的论,以及作为美学。我们 对生活形式直接作目的论的思考,尽管我们知道所有的说明实际上都是因 果性的;但是,我们在思索时把生命当作似乎是有目的和有意义的。这样世 界就对于我们更有意义了。这种基于目的和意义的自发的思维方式,有助 于减轻生活在两个世界(必然和自由)中所造成的紧张。美学以另一种方式 协调两个世界。在康德看来,美学的基础是两种基本经验:对某种势不可挡 的或崇高的东西的经验——如在伟大艺术作品和自然界那里——以及对某 种优美的东西的经验。

这些是“趣味的判断”,而不是认识。但这并不意味着趣味是全无缘由 的,是纯粹主观和任意的。康德认为,在这个领域我们是能够达到一个共同 意见的。但这种判断并不是像在经验认识或理论认识领域那样形成的。审 美判断在某种意义上是主观的,但仍然是普遍有效的。对此可以用这样一

个事实来解释:当我们冷静地观看一件艺术作品的时候,我们都体验到同样 的审美快乐。当我们冷静的时候,我们都会有能力对同一件艺术作品经验 到相同的感受,我们关于这件艺术作品的趣味判断因此而达到重合。这里, 与休谟关于各种不同的道德判断是如何重合的理论,有一种对应:我们都维 持一种冷静的态度。因此,正常的人们将具有相同的感受。这些共同感受 是正确判断的基础,而这些判断因此是普遍的。对康德来说,审美经验无法 用概念表达。但是审美感受仍然遵循某些规则,而我们借助于一些例子,是 可以表明这些审美经验是如何出现于不同场合的。这里我们无法声称我们 独享关于这些问题的真理,我们是能够诉诸别人的经验的(这是一种默会知 识;参见维特根斯坦,第二十六章)。

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来说,艺术是对所是的东西和所应当的东西的 一种摹仿。对柏拉图来说,所是的和所应当的就是理念;对亚里士多德来 说,那是实体及其形式。这样来看的话,美学对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来说 是具有客观基础的。美是与真和善相联系的。对康德来说,在真理和道德 (后者是用直言命令来设想的)之间有一个区别。因此,优美的东西,就像崇 高的东西(以及目的论的思维方式)那样,是在两者(真理和道德)之间起中 介作用的;但与此同时,美学与科学和伦理学都有区别。对康德来说,审美 判断同时是主观的,与我们的情感生活相联系的,也是(潜在地)普遍的。

在康德的时代之后,浪漫主义提出一种更加强调艺术——尤其是创作 过程中,但也在艺术体验中——的主观方面的美学。天才,伟大的创造性人 格,走到了舞台中央。在这里,对独一无二性的赞美是以普遍性作为代价 的。而且,创造的力量和更新的力量在这里得到大力重视,与古典思想家强 调艺术是模仿形成对照。但是,尽管浪漫派艺术家和批评家赞美独一无二 性,他们却仍然认为艺术是能够达到某种对人都相当普遍的东西的。借助 于独一无二的东西,艺术家和观众都可以对人类生命及其潜力达到一种更 深的洞见(参见后康德时期的历史哲学,比如在赫尔德的思想中,第十 六章)。

请解释康德那里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及其在他的认识论中的作用。

康德是如何声称他同时保存了一种普遍的道德(基于人类自由)和一种 普遍的因果性原则(它蕴含着我们认识的万物都似乎受因果律决定)的?

康德声称他的先验哲学既拒绝了经验主义的怀疑论(如在休谟那里)也 拒绝了唯理主义的独断论(如在笛卡儿那里)。请解释他是如何能这样 声称的。

请描述休谟和康德对因果概念的看法,并讨论在什么意义上休谟和康德 在这方面持有相反观点?

“既然休谟把道德建立在情感基础上,而康德把道德建立在普遍的理性 法则基础上,他们的道德哲学就引向截然相反的方向。”请对这句话进行 讨论。

康德和功利主义者都声称找到了正确行动的真实而普遍的标准。康德 的直言命令内在地抗议对一个人的自主性的违反。功利主义寻求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请用不同的例子来讨论这两种标准(比方说堕胎和 生物医学实验)。

康徳:《纯粹理性批判》

(选自《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I960年版)

一、 纯粹知识与经验的知识之区别

吾人所有一切知识始于经验,此不容疑者也。盖若无对象激动吾人之 感官,一方由感官自身产生表象,一方则促使吾人悟性之活动。以比较此类 表象,联结之或离析之,使感性印象之质料成为“关于对象之知识”,即名为 经验者,则吾人之知识能力,何能觉醒而活动?是以在时间次序中,吾人并 无先于经验之知识,凡吾人之一切知识,皆以经验始。

吾人之一切知识虽以经验始,但并不因之即以为一切知识皆自经验发 生。盖即吾人之经验的知识,亦殆由吾人所受之于印象者及吾人之知识能 力(感性印象仅为其机缘)自身所赋予者二者所成。设吾人之知识能力对于 经验的知识有所增益,则非勤加注意,使吾人善于离析此所增益者以后,吾 人殆不能辨别知识之质料与知识能力之所增益者。

二、 吾人具有某种先天的知识,乃至常识亦绝未缺乏此类知识

在人类知识中有必然而又普遍(自最严格之意义言之)之判断,即纯粹 的先天的判断,此固极易显示者也。如欲从学问中求一实例,则吾人仅须取 数学之任何命题即见之;如须从常识中求一实例,则“一切变化必有一原因” 之命题,即足以尽之矣。在后一例中,此原因概念显然含有与结果相连之必 然性及规律所有之严格的普遍性等之概念,所以吾人若如休谟(Hume)所 为,欲从“所发生事象与前一事象之重复联想”,及“连结表象之习惯”(此习 惯由重复联想所发生,而仅成为主观的必然性者)以引申此原因概念,则原 因概念将因而丧失无余矣。……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选自《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职责呵!好一个崇高伟大的名称。你丝毫不取悦于人,丝毫不奉承人, 而要求人们服从,但也决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行威胁,以促 动人的意志,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甚至还赢得

不情愿的尊重(无论人们如何并不经常遵守它),在这条法则面前,一切禀好 尽管暗事抵制,却也无话可说:你尊贵的渊源是什么呢?人们又在何处找到 你那与禀好傲然断绝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谱系的根源呢?而人类惟一能够 自己给予自身的那个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出身于这个根源的。

这正好就是使人超越自己(作为感觉世界的一部分)的东西,就是将他 与只有知性才能思想的事物秩序联结起来的东西,而这种秩序同时凌驾于 整个感觉世界之上,凌驾于那与感觉世界一起可以在时间里被经验地决定 的人的此在以及所有目的的整体(只有它才切合于作为道德法则的无条件 的实践法则)之上。它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只是人格而已,亦即超脱了整个 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性,而这种自由与独立性同时还被看作是存 在者委身于特殊的,即由他自己的理性所给予的纯粹实践法则的能力,于 是,属于感觉世界的个人在同时属于理智世界的情况下,委质于他自己的人 格。这样,人,由于属于两重世界,在与他自己第二重的和至上的天职相关 联时,必定只以尊敬来注视自己的存在,必定以至上的敬重来注视这种天职 的法则。

许多依照道德理念来标明各种对象价值的表述都依赖于这个渊源。道 德法则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人的确是足够罪恶的,但在其个人里面的 人道对于他必定是神圣的。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够支配 的一切东西都只能被用作手段;惟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 物,才是目的本身。所以,凭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则的主体。正 是出于这个缘故,每一个意志,每一位个人都将他个人的,指向他自己的意 志限制于这样一个条件:与理性存在者的自律符合一致,即不该使他委质于 任何意图,假使这个意图不是依据由承受的主体本身的意志所产生的法则 而可能的;这就是说,决不把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 的。鉴于这个世界里的理性存在者无非都是上帝的创造物,这个条件我们 甚至有权授予上帝的意志,因为这个条件依赖于理性存在者的人格,而惟有 凭借这个人格他们才是目的本身。

因此,如果人们賦予一个其此在乃在时间中被决定的存在者以自由,那 么他们至少就其实存里面的所有事件而言,从而也就其行为而言,不能将这 个存在者排除在自然必然性的法则之外;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把这个存在者 交付给盲目的机运。但是,因为事物的此在是在时间里被决定的,在这个范

围内,这个法则不可避免地关涉事物的一切因果性,所以如果这是人们不得 不据以来表象这些事物本身的此在的方式的话,那么自由就必定会作为一 个虚无和不可能的概念被摒弃。因而,倘若人们还想拯救自由的话,那么只 余下一种方法:将只有在时间中才能决定的事物,从而也把依照自然必然性 法则的因果性单单赋予现象,却把自由賦予作为物自身的同一个存在者。 如果.人们希望同时保存这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那么这样做便是绝对不可 避免的。不过在运用时,如果人们把它们诠释为结合在同一个行为里面,并 这样来诠释这个结合本身,巨大的困难就会冒出来,这个困难看起来使得这 种结合不可行。……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 又新、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我 无需寻求它们或仅仅推测它们,仿佛它们隐藏在黑暗之中或在视野之外逾 界的领域;我看见它们在我面前,把它们直接与我实存的意识连接起来。前 者从我在外在的感觉世界所占的位置开始,把我居于其中的联系拓展到世 界之外的世界、星系组成的星系以至一望无垠的规模,此外还拓展到它们的 周期性运动,这个运动的起始和持续的无尽时间。后者肇始于我的不可见 的自我,我的人格,将我呈现在一个具有真正无穷性但仅能为知性所觉察的 世界里,并且我认识到我与这个世界(但通过它也同时与所有那些可见世 界)的连接不似与前面那个世界的连接一样,仅仅是一种偶然的连接,而是 一种普遍的和必然的连接。前面那个无数世界的景象似乎取消了我作为一 个动物性创造物的重要性,这种创造物在一段短促的时间内(我不知道如 何)被赋予了生命力之后,必定把它所由以生成的物质再还回行星(宇宙中 的一颗微粒而已)。与此相反,后者通过我的人格无限地提升我作为理智存 在者的价值,在这个人格里面道德法则向我展现了一种独立于动物性,甚至 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命;它至少可以从由这个法则賦予我的此在的合 目的性的决定里面推得,这个决定不受此生的条件和界限的限制,而趋于 无限。

康徳:《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选自《道徳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这就是,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如

若想使责任不变成一个空洞的幻想和虚构的概念,那么,这样单纯的与规律 相符合性就一般地充当意志的原则,不须任何一个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为的 规律为前提,而且必须充当这样的原则。人的普通理性在其实践评价中,与 此完全一致,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把以上原则作为准绳。

例如,有这样一个问题,在我无计可施之时,我可以有意地作不兑现的 诺言吗?我很容易分辨这一问题所可能有的意义,作一个虚假的诺言是否 明智,或者是否合乎责任。毫无疑问,人们所经常遇到的,是前一种情况。 不过我认为,只在这种借口下来摆脱当前的困境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考 虑到,和所摆脱的当前困境相比,这种谎言在以后是否会给我带来更大得多 的困境。而且,不管多么机警,我都难以预见到,一旦失掉信用,给我带来的 不利,是否会比一切我现在所设法逃避的厄运都更大些;是否按照普遍准则 做事更为明智些,并且要养成除非有意遵守就不作诺言的习惯。但我很快 就看得清楚,这样一个准则仍然是以所担心的后果为出发点。现在可以看 得出,出于责任而诚实和出于对有利后果的考虑完全是两回事情。在前一 情况下,行为的概念自身中已经含有我所要的规律,在后一情况下,我还要 另外去寻找有什么伴随而来的效果。所以,如果偏离了责任原则,就完全肯 定的是恶;而违背一些明智准则还会对我有很多好处,虽然保持不变,当然 更少担风险。为了给自己寻找一个最简单、最可靠的办法来回答不兑现的 诺言是否合乎责任的问题,我只须问自己,我是否也愿意把这个通过假诺言 而解脱自己困境的准则,变成一条普遍规律;也愿意它不但适用于我自己, 同样也适用于他人?我是否愿意这样说,在处境困难而找不到其他解脱办 法时,每个人都可以作假诺言了?这样,我很快就会觉察到,虽然我愿意说 谎,但我却不愿意让说谎变成一条普遍的规律。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律,也就 不可能作任何诺言。既然人们不相信保证,我对自己将来的行为,不论作什 么保证都是无用的。即或他们轻信了这种保证,也会用同样的方式回报于 我。这样看来,如若我一旦把我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那么它也就毁灭 自身。

因此,用不着多大的聪明,我就会知道做什么事情,我的意志才在道德 上成为善的。由于对世上事物没有经验,不能把握世事的千变万化,我只须 询问自己:你愿意你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吗?如若不是,这一准则就要被抛 弃。这并不是由于对你和其他人会有什么不利,而是由于它不能成为一种 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原则,对于这一立法原则理性要求我予以直接尊重。直

到现在,我还说不清尊重的根据是什么,这可由哲学家去探讨,不过我至少 可以懂得:这是对那种比爱好所中意更重要得多的东西的价值的敬仰。从 对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而来的,我的行为的必然性构成了责任,在责任前一 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因为,它是其价值凌驾于一切之上、自在善良的意 志的条件。

但是,自然科学是否确实如康德所认为的那样需要有一个绝对确定的基础,是有争 议的问题。

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n Piaget, 1896—1980)可以说是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儿童 是如何通过社会化过程而逐渐获得“先验形式”的。

康德的回答是微妙的,而要考察他的回答的微妙性,必须联系他设法解决的那些难 题,即对因果性和道德自由同时作出辩护。

康德先设法表明印象是如何必然地由空间和时间賦予形式的(在《纯粹理性批判》 的“先验感性论”中),然后设法表明概念是如何与(由空间和时间賦予形式的)这些 印象发生联系的(“先验逻辑”之“先验分析论”):意识作为一个先于关于经验内容 之陈述(判断)的原则而出现;而范畴或理性的概念则被包含在陈述之中。概念若 不通过对感觉经验的综合就不提供关于实在的知识。

康德运用下列十二种陈述(心灵的判断形式)(《纯粹理性批判》A70/B95,标准 分页):

量:全称的、特称的、单称的 质:肯定的、否定的、不定的 关系:直言的、假言的、选言的 模态:或然的、实然的、必然的 四种判断(同上书,A80/B106,标准分页):

量:统一、多样、总体 质:实在、否定、限定

关系:偶有性与实体性、因果性与依存性、相互性 模态:可能性一不可能性,存在一非存在,必然一偶然

(亚里士多德使用的是以下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 况、活动、遭受。)

这种对立不应夸大:休谟也说过我们在自身之内有“形式”使我们得以“看见原因”, 因为我们对将发生什么有所预料。在这个意义上,这些预料有些“先验”的成分:它

们是给我们的经验打上印记的形式。但是休谟把这些预料解释为一些实际的(心 理的)事件的结果;他没有(像康德那样)把它们看作是先于经验而被给予的东西。

我们固然可以关注一个先前的意识活动,但那仅仅是因为我们此刻在一种当下的 反思活动中自身是一种进行思想的意识,而不是一种被经验的或被思想的意识。 这个进行经验和理解的意识,或先验自我,因而代表了 一种自在之物。这样,先验 自我置身于自由王国之中,而与参与必然王国的经验自我相对立。到这里为止,论 证仅仅建立在以下观点基础上,即意识作为一种自在之物,是不可能被说成是因果 地决定的,因为这个进行思想的意识本身并不是被经验到的意识。对先验自我的 自由的论证则是联系所谓实践公设而作出的。

 Kant, 於r, §24。黑格尔——他是结婚的,并据说还有过一个 私生子——在写《精神现象学》的时候,对这段话的反应是说康德的观点是有失体 面的;参见第十七章的引语。

因此,康德属于一个起源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传统,尽管康德可以在以下方 面区别于他们,即他把启蒙的社会的实现看作是一块历史中的试金石,一件理想 的任务。

U4]这是康德研究中的一个有争议问题。比如,有人争辩说,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 间并没有一个第三者造成的综合,而是实践理性最终支配和决定理论理性的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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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理工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四川大学图书馆成都610207)

【摘要】本文试图利用康德“哥白尼式的革命”路径,来解决新闻真实与人文关怀的冲突,认为新闻现象学为新闻在现实中找到定位,人文关怀为其找到价值所在。

关键词 新闻真实;康德;人文关怀;现象学

一、问题的提出:何为新闻的真实性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真实性就是新闻对事实的呈现符合事实的原貌。然而现如今结局“大反转”的报道太多了,例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北京妇女碰瓷事件等等,起初人们认为高下立判、黑白分明的事情,在经过不同出场人的讲述和细节背景的挖掘后,又呈现出一种“罗生门”的效果,盘根错节的讲述使得报道中的各种说法都带上了一抹阴谋论色彩。在研究和确认事物的真实性时,我们做研究不外乎两种方法:质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对质性研究而言,如果事物划分为“表现”和“事物自身”两个方面,我们永远只能认识事物的表现,并且很长一段时间人们的理念都是从表现推导出事物自身,从特殊、个体推出普遍、一般,即形而上的认识论。我们无法得知一件事的真相因为我们还不知道全部起作用的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涉及因素的数目庞大,研究者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将所有关联都一一考察:二是由于人性动机对所有旁观者来说始终是隐藏的,不论是我们周围人的调查还是当事人的内省都难以发现它。推而广之到新闻真实性的操作,由于无限的变量和隐藏的动机,我们无法得知事情完整的全貌,因而也无法真正理解并还原一件事情的原委并对此进行报道。

新闻报道本身就是一个选择和陈述的过程,“选择性原则”极大地使事实真相被裁剪,与此同时,这种无穷无尽追寻所谓事实真相的工作给新闻工作者的压力和工作量很大。所以,我们认为新闻报道的绝对真实是无法达到的。这一结论让很多怀揣科学精神,包括新闻专业主义理想的人觉得难以接受,因为我们一直以来赋予研究者以探求并展示普遍规律、思想体系、事物的必然过程和连续的推动力等等责任,在生活和事件的复杂性、偶然性、动态性面前只能消失殆尽。

二、现象学对新闻的“降格”与拯救

现象学是20世纪由胡塞尔发展的,尔后在西方流行的一种哲学思潮,意味着面向“实事”本身,从直接直观和先验本质中提取知识的途径,它认为既然我们对事物本身或者本质不可能有任何的把握,我们的理性的唯一对象无非就是现象,而我们能够或者必须研究的也唯有现象而已。随着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和讨论,新闻现象学近年来也发展起来了。新闻现象学首先承认这种“隐藏的真相”的不可知,但是它并没有像以前“刨根问底”式的一定要找到这些隐藏的真相的碎片,而是转而将计就计,把现象作为新闻认识和呈现的对象,认为记者的本职工作就是如实记录发生了什么。新闻现象学亦告诫人们“认知的虚妄”,新闻人不可能看到所谓的客观真实,因为任何人的观察和探索都是带有局限性和价值取向的。新闻人只能追求现象的真实,这也就从根本上取消了新闻记者反映事物本质真实的可能性。正出于这种局限性和价值判断,新闻记者无法“拉着自己头发离开地球”,更不能够超然物外地卸去自己的主观价值来反映外界的事实。“形而上的真实不属于新闻学解答的领域,也不属于新闻人和新闻媒体应该追求的范围,我们可以追求到和应该追求的有意义的‘真实’,便是现象的客观。”①

传统意义上所谓的新闻真实性的是有误的,原因是它先验地加入了主客观二元对立、真相是一个可以被认识的客观实在等标准,而这样的标准本来是来源于科学实证主义的,不能用来要求人文学科,因为在人文学科里,价值、意义等形而上的东西并不能够用科学的方法来证实或证伪。

新闻现象学的出现,使新闻人从“真相的挖掘者”转变为了“现象的记录者”,减轻了新闻人的心理压力,新闻人只需要对自己力所能及的现象负责,不必也不可能殚精竭虑地去追寻那些超出认知能力之外的隐藏的动机和无限的原因。近年来日渐兴起的“新新闻主义”与调查性新闻也表明,这些依赖主观性来达到“现象的客观”的报道方式也为受众所接受,并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需要指出的是,“新新闻主义”或调查/解释性报道并不是一种与客观性相对的对立存在,毋宁说,“新新闻主义”和调查性新闻本质是对新闻真实性的一种扩展,正如诗歌或小说这些表达形式有时候比生活的表象更接近生活的本质一样,通过记者主观性的视角来还原的现象真实,从某些程度上说更容易使读者了解和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

但是另一方面,这样的“降格”确实让部分持有“无冕之王”观念的新闻人倍感失落:当初不顾一切追求真相的那种崇高的使命感怅然若失,难道新闻人就仅仅只能充当一个“局外人”的记录角色?新闻人的能动性被现象学否定了?仅为记录现象而存在的新闻活动其价值何在?新闻现象学一方面在解放新闻人的道路上取得了突破,但另一方面却确实遭遇到了新闻价值消解的问题。

三、新闻的价值与“哥白尼式革命”

为解决这一困境,我们有必要调整原有的认知方式。因此本文引入康德哲学中“哥白尼式的革命”,即将知识与对象间的关系颠倒过来,让对象符合知识,核心思想是强调不是主体围绕客体,而是客体围绕主体。

我们在无休止的追随真理或者挖掘真相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会侵入到一些本属于或者人性方面的领域,这些方面蕴含着事实的真相,在真理至上的价值判断标准下是必须要被挖掘和呈现的。我们不应当把科学主义的这种对真理近乎疯狂的追求用在人文主义领域。在人文主义领域,除了对真理不懈的追求之外,我们更应当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事件进行呈现,这才是我们新闻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从另一种角度看,当我们无法企及事物自身无限的外延时,当这种向外的扩张陷入困境时,我们可以转而回到人类自身,回到对人生存的关注和关怀上来,注重具体场景、特定时空、个体行为甚至偶然动机,关注并描画出社会生活和事件的某个片段,从各种材料中归纳、解释和验证理论,这才是新闻人所能做而且应该做的事。

新闻的真实性“就是新闻对事实的呈现符合事实的原貌”。然而在对其进行了“哥白尼式的革命”后,真实性应当被解读为“让新闻事实符合人对事实的呈现。”由此我们找到了新闻真实性的另一条出路,也是新闻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如果说新闻现象学为新闻在现实生活的空间中找到自己的定位,那么人文关怀就为新闻找到其价值所在。

结语:柏拉图的“三张桌子”

柏拉图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画家正在对一张桌子进行静物写生,然而事实上却同时存在着三张桌子:一张是现实中的桌子,一张是作为桌子概念的桌子,一张是画家画出来的桌子。新闻人最初是在追寻那张作为桌子概念的桌子,即桌子的本体,而后发现无法企及又转而追求现实中的桌子,即新闻现象学的拯救:然而,我们认为新闻真正应该并且能够追求的是画家画出来的那张桌子,这实际上将桌子连同没有出现在画上的画家的内心世界一同浓缩在一幅画中,因而最具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在真相不能被认知的情况下,应该以关心人的境况为本,让事实或者现象以反映和关怀人的境况为原则进行呈现,才体现出人文学科的特色:新闻是关于人性和人心的学科,人文关怀下的新闻不是死板的冷冰冰的东西,而是在新闻人的观察和记录下,有血有肉、富有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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