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能给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带来什么?

原标题: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22年3月末)的净资产为366,/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于 2015年 11月 3日出具的《企业开业通知书》(穗工商(南)外设字【2015】第 28号),核准发行人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cn/)予以公布。

中诚信国际肯定了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合租赁”、“公司”)较强的股东支持、明确的市场定位、较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以及有所提升的资本实力等正面因素对公司整体经营及信用水平的支撑作用;同时,中诚信国际也关注到,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使资产质量承压、业务投放放缓以及业务集中度较高等因素对公司经营及信用状况形成的影响。

(1)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健投资控股”),公司在资金融通、经营管理以及战略决策等方面均得到了股东的大力支持。

(2)市场定位明确,公司所专注的民用飞机租赁业前景广阔,承租人主要为境内外大型航空公司。

(3)项目融资能够实现期限的匹配,资产负债管理水平较好。

(4)2021年 2月,恒健投资控股对公司进行增资,资本实力有所提升。

(1)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加,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对航空业经营产生冲击,公司部分融资租赁项目发生逾期,大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同时部分经营租赁项目的应收租金产生逾期,需对资产质量保持持续关注。

(2)近年来公司业务投放放缓,租赁资产规模持续下降,2021年公司租赁业务收入有所下滑,同时汇率波动对盈利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

(3)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较大,业务集中度处于较高水平。

(三)报告期内历次主体评级情况、变动情况及原因。

发行人报告期内(含)本次主体评级为 AA+,未发生变动。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国际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国际将在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持续关注本次债券发行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等因素,对本次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监管要求或约定在中诚信国际网站(.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国际将于本次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有)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上市规则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次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提供或拒绝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中诚信国际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评级结果或采取终止、撤销评级等行动。

二、发行人其他信用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及使用情况
截至 2021年末,公司共获得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 .cn)下载募集说明书,或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期内工作日的一般办公时间,到上述地点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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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关于拟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电梯的公告 关于拟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电梯的公告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陵水黎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关于拟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顺泽福湾项目电梯的公告顺泽福湾项目业主:据海南华夏顺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申请,顺泽福湾项目洋. 陵水黎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拟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顺泽福湾项目电梯的公告 顺泽福湾项目业主: 据海南华夏顺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申请,顺泽福湾项目洋房15部电梯于20XX年7月26日因雷击遭受严重损坏,经维保单位派员检测维修,其中4部已恢复正常运行,另11部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

2、求被质检部门责令停运至今。随着季节性入住高峰期的到来,电梯停运给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我局审核,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XX52号)拟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顺泽福湾项目电梯,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顺泽福湾项目于20XX年1月17日由开发商陵水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海南华夏顺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投入使用,其中共含载客电梯15部,按照有关规定,电梯保修期18个月。至20XX年7月31日,电梯正常由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维保并在特种设备检测合格期内。 此次拟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的电梯为

3、J11、J12、J13、J21、J1A1、J1A2、J1A3、H11、H12、H13、H21、H22、H23、H24单元电梯。更换配件清单详见附件,配件费用共计233029元,维保费用共计27000元;其中配件费用233029元拟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划转至配件供应商;维保费用27000元,由海南华夏顺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自行负担。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拟由以上电梯所在楼栋一层(不含)以上住户平均分担,共涉及78户,每户均摊 2987.55元,从各业主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进行直接划转。 各业主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书

4、面提出,逾期不再受理。公告期自20XX年1月23日至20XX年2月1日,共10天。我局办公地址为陵水县椰林镇建设路建设银行三楼,联系人:陈颖雄,。 附:1.电梯设备配件订购单.pdf 2.维修基金分摊业主明细.pdf 陵水黎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 20XX年1月22日 篇2: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

5、作细则。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交存范围 自2021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的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 4、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项维修

6、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纳入拆迁范围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根据甬建函(2021)32号文件,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 1、总层数在 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 2、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的房屋且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 3、总层数在 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 4、总层数在 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内登记为准。 (三)交

7、存程序 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 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 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四)交存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报表(附件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3、经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4、地名编号图。

8、 当业主代表为办理人时,只需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 (五)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以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具体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转存物业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四) 二、 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不申请财政补贴) (一)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界定,按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二)申请人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

9、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程序表决: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若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并对表决结果公示3天仍组织不到规定人数业主的,申请人可采用倒1

10、/3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即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 并对此结果公示3天仍无异议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并且由申请人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筹集到位。 (四)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备案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预付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应高于预算总额的7

11、0%。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申请人组织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4、项目审计 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5万元、单项工程费用超过3万元以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为应当审计的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申请人应在维修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决算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部分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工程决算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12、。 维修项目质量保修期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具体期限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不应高于合同总价的5%。 (五)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五); 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 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 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 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 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十); 7、工程决算书或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

13、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三、中修以下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申请人 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二)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的划拨标准和适用范围 根据甬价房2021312号文件精神规定: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有电梯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以及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可从账户中列支,未建立账户的仍向业主收取。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应以小区为单位专户存储,统筹用于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已建

14、账到户业主三分之二人数同意; 2、开设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账户; 3、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账目清楚,已向业主公示。 (四)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支取申报表(附件十一); 2、物业服务合同。 四、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财政补贴比例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

15、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计划上报 1、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2、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财政局;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维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人 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四)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条件 1、中修及中修

16、以上的住宅维修项目; 2、补贴对象系维修项目范围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 3、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4、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五)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初审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项目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求。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根据建立账户业主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和维修合同将预付款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维修资金专户。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做好维

17、修项目日常监管工作,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工作。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完成维修项目初验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要求,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验收,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工作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 4、项目审计 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核准,并将尾款拨付至街道办事处专户。 (六)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二); 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 3、维修

18、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 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 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 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三); 7、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七)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 1、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对每年实施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市级补贴资金进行结算,并上报市住建委。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维修项目,在未完成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计之前,该项目不计入当年度市级

19、补贴资金结算。 五、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一)开设帐户的程序 1、业主委员会上报相关材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2、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该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并告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起始日期,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结束后,无重大异议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到承办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 (二)开设帐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业主委员会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申请表(附件十四); 2、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备案表; 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委

20、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签字清单; 6、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业主签字清单的书面确认证明; 7、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表决情况的书面介绍; 8、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准意见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9、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及应急维修支取预案; 10、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1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事务所作为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 12、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13、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

21、主委员会其他成员)为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业主大会决议。 六、其他 (一)结构独立的幼儿园、学校、菜场等配建用房和水、电、气、通讯等专有设施设备用房以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组建房屋应急维修队伍,并建立维修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推荐名单,供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自主选择。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可委托维修单位代办维修资金申报事宜。 (三)对符合交存范围的项目,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等相应权属登记时,应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不能提供的,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四)业主委员

22、会(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做到账目清楚、规范使用。若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账目不及时公示、违规使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暂停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直至改正。 (五)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时向购房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在购房合同上明确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金额(购房合同中应有相应条款),并在物业交付时向购房人收取。新建物业作为拆迁安置房屋、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业主单位时向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六)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转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将所得收益移交至至

23、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填写宁波市物业公共收益转存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十五)。 (七)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归集渠道建立以小区为单位的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可使用额度清单,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相应小区的资金余额。 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按本操作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八)被拆迁人可凭借原拆迁协议或原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使用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被拆迁人维修资金可使用额度清单,用于被拆迁人现有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按本操作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九)符合本条(七)、(八

24、)款的业主,在申请维修资金用于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时,可享受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政策。 (十)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3: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21)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21)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办法顺利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管理机构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

25、金管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作为市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各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推进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落实市本级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计监督。 (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综合协调工作;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

26、责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的管理工作;做好辖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补贴资金管理、维修项目方案备案等工作,参与维修项目验收,为辖区房屋维修提供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落实辖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确保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会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计划。 二、确定交存范围,统一交存标准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1、2021年4月1日

27、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一是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是需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三是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2、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3、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

28、之八交存。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三、规范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 1、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维修项目: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项目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应经街道核实后再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申请人可采用公示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视同经专有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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