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困难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开展学年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学年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沂南县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等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困难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配备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副组长:刘长征 刘庆伟 李维茂

成员:徐兴云 袁中坤 于丽娟 王晓坤 尹旭辉 朱祥慧 魏杰 李英红 冯培娟 王圣军 牛存才 马宁 韩笑 邢燕 杜建华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上级教育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1、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沂南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出具政府部门证明材料(建档立卡户子女不需要提供材料);

2、班主任根据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并向学校推荐;

3、级部认定成立由包靠领导、年级主任、班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的年级认定小组,在各班级评选的基础上,根据三类认定标准和学生家庭实际,按10%认定出本级部困难学生。包靠领导填写好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案后,交资助管理员存档。

4、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困难生数和家庭经济困难生生活补助对象资助条件召开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5、公示无异后,学校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情况公示、上报。

第七条: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1)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2)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校和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4)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困难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沂南县第一实验小学资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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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要求、机构与职责、家庭经济困难的分类及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以上简称高中及以下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XXX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学生或幼儿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认定,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学期认定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5.1 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5.1.1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园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级部主任(院系主任)等担任成员。

5.1.2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校专职或兼职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担任成员。

5.1.3 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5.1.4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

5.2.1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5.2.2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园)的认定工作。

5.2.3 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5.2.4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应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6 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及认定条件

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类。

6.2.1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a)   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e)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   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6.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a)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b)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c)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6.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b)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孤儿(学生或幼儿);

c)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d)   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e)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f)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g)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h)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各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印刷制作《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7.2.1 对于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学校应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7.2.2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应如实填写《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7.2.3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7.2.4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7.3.1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7.3.2 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类予以适当调整。

7.3.3 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分类,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应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7.3.4 如师生、群众向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3.5 如师生、群众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3.6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8.1 各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申请条件,评审过程,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8.2 各级资助中心应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并对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8.3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学校及当事人责任。

8.4 各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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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把学校帮困助学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落实各项资助措施和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学〔201541号)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校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分三级: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工部(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第七条  院(系)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我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实行资助:分别定义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二)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年上海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父母残障、重病或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且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4.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家庭的;

5.学生本人病重或直系亲属中有危重病人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

6.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年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者;

2.单亲、离异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学生本人生病或直系亲属中有体弱多病者,且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5.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6.双亲或一方失业,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者;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上海为救助站)公章。

 (2)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5)孤儿、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中一方去世的家庭;离异家庭须注明双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民政补助情况和监护人的收入情况)。

 (6)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费用等,由村委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当年上海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院系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该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部(处)提请复议,学工部(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学工部(处)代表学校负责汇总审核各院系上报的《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通过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学工部(处)和各院系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每年6-7月,学校向在校生宣传并下达开展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9月份开学时,各院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五条  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或者出现符合贫困家庭学生认定条件的应调整名单,及时更新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经常了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和技能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  学工部(处)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家庭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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