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最高限额规定

罚款逾期滞纳金 处罚决定书逾期了会不会有滞纳金 决定罚款3万元,一年后再罚款3285元。每天加收3%的罚款。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即限额三万元。法律链接:。自《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2007年行以来,滞纳金债权的在破产序中的债权性质及认定就始存在争议0申报逾期要罚款吗现在法院判决后的滞纳金应该是多少,逾期被起诉的严重2019年3月28日《最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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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招商银行e招贷逾期多久会起诉借据载明:“兹借到谷强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小鹅花钱逾期会被起诉吗借款期六个月,利率按月息二分五厘计算,到期归还。超期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加罚滞纳金”。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用,青岛恒昌贷款逾期有被起诉的吗判决后还能起诉逾期利息也可以一并主张逾期的滞纳金,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网贷逾期发短信给我说起诉我了人人有钱花逾期会被起诉吗不予支持。”因此,长。

行政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最高欠款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首先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依据: 1、最高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 年 1 月 29 日最高人。

房贷逾期一年滞纳金多少(房屋逾期不交房滞纳金怎么算) 央行提高商业房贷逾期罚息 利率加30%至50% 新闻来源:.cn 新华网 来源日期:2005年04月12日17:39 在今年3。《最高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六批)》(发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 实日期:2002年5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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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滞纳金超出规定范围可以起诉吗

在生活中,滞纳金是指对不按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人,给予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催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强制执行中执行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滞纳金超出规定范围可以起诉吗?

对于这类问题,首先,根据《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滞纳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滞纳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滞纳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其次,对于滞纳金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滞纳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滞纳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同样根据《审理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你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滞纳金数额的请求。

民间借贷滞纳金规定是怎样的

1、利息:法定孳息,用钱的向有钱的借钱,给有钱的支付的报酬。

(1)法定利息:央行规定的;

(2)约定利息(合同利息):法院支持的是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不支持。

当事人约定滞纳金数额的,一般不要超过实际损失的30%,多了法院酌情减少。但滞纳金的金额利息总共也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最高院2015年9月份的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已将原来的贷款利率四倍改为24%)。

民法上没有滞纳金的概念。一般存在于行政法范围上,例如税收等领域。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存在逾期了收取滞纳金,或按日支付XX%的滞纳金等,我个人认为,这可认定是逾期利息或滞纳金约定,一般来说,也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

4、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

是法定的,到了执行还不给钱的,按每日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些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告费、催收债权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等等。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的滞纳金超出规定范围可以起诉吗?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生活中,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可以到催天下发布债权委托,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物业费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金融催收,小贷逾期催收,民间借款产生的借条欠条催收等服务,平台有专业的催款律师和催收公司入驻,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的违约金限额在什么范围下是受法律支持的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违约金没有具体限额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相比具有以下区别:

1、从违约金的数额来看,惩罚性的违约金设定时并不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必然与实际损失不完全符合。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

2、由于补偿性违约金宗旨在弥补违约后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受害人在请求支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另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不能代替损害赔偿的作用,受害人除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要考虑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则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免;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考虑实际损失。在司法实务中,应就违约的不同形态而分别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违约金应如何支付?,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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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就要付274万违约金”,为什么法院只判了80万

这可能是很多买卖房子的人,心里的一个预设,相信白纸黑字的合同,是第一常识。也正是因为这个预设,在对方逾期的时候,他可能就不是希望/配合对方解决问题,反而违约行为持续,然后解除合同,主张高额的违约金。所以我们经常看到一类案例,明明宽限个几天就能完成交易,明明稍微配合一下,多签个字或者多提供一次材料,就能帮助对方解决困难,但他偏不,到了第15天,第20天,掐着日子发函解除合同,然后立即起诉,提出一个高额的违约金诉请。

你说,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吗?

2020年4月,上海一中院有一个案例,把约定的274万违约金,调到了80万。卖方十分不解,不惜又花了2万多诉讼费提起上诉,结果还是维持。

你可能也会疑惑:难道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吗?签约时用较高的违约金条款约束双方,难道不可以吗?如果一定要调整违约金,那么法院是怎么确定调整到多少合适呢?

根据我们对各类违约金调整案例的研究,在这类案子的审理中,法院一般会考虑这些因素,最终确定合适的违约金范围:

如果是客观上却有困难,那么一般会予以“照顾”,如果是主观恶意违约,典型的比如“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放弃交易”,那么会更多的体现“惩罚”

同样这样的案子,如果是双方签订居间方的《买卖合同》,支付定金20万以后,买方就放弃购买了,那么违约金额大概率会参考定金20万来调整。

但是双方签订了网签合同,同样是仅支付20万定金后,买方决定放弃购买的,那么违约金就变成了80万。

那如果再往后拖,比如卖方已经结清了抵押、已经交房,或者签约后一个月、两个月,才发生违约,也就是交易已经进展到更深的层次,接近尾声了,那么判决的违约金一定更多。

这是第二个重要考量因素:交易进展的阶段,所以建议,如果你真的买不成、卖不了,决定了要违约,尽早通知对方,不要拖着,拖来拖去,拖大的是自己的责任,“走一步看一步”这种做法,在买房子这件事儿上绝对不能用。

这一点呢,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难证明,最难审的清楚的,是律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一定要在制定取证策略之前,分清楚哪些损失是有关联性的,能被支持的,哪些证据,是用来影响法官态度的,哪些证据是必须放弃的。不要盲目的堆积,把所有客户能想到的损失都列上,其实有些证据不仅起不到好作用,太牵强了,还会在争取法官态度方面减分。

实际损失的举证质证和证据说明,是非常复杂的,这里不展开说,挑两个最最关键的点:

1、卖方置换失败,被没收的定金或者违约金,算不算“实际损失”呢?

从老百姓的角度,从事实上说,算。但从法律上来说,这个不算,为什么呢?因为这项损失“不可预见”。

这个例子稍微极端一点,为了让大家好理解,说的道理其实和置换这件事儿是一样的。你准备用我付给你的房款去干嘛,你不说,我怎么知道!如果你告诉我了,我会更加谨慎的,我能看到背后更大的责任,那么我在签约的时候,履行的时候,会更加谨慎。否则,我只承担我看得到的责任。

所以说,我们在为客户定制同步置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也会把这个点埋进去,这样就有利于连环违约的时候,为非过错方争取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2、关于实际损失的第2点,房价问题。

,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实际损失证据。所以处理这类案件,还需要非常了解评估这件事儿,怎样申请评估能得到对你的客户更有力的评估结果,有哪些评估公司甚至法院可能偷懒的地方,这些都要知道,这直接决定着能否为当事人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赔偿金额。

由于评估耗时耗力,拖长审限,所以法院是不愿意让你评估的,但是有时候,

该坚持的时候一定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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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深夜,河南许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许昌市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现进一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河南新财富集团等公司,以关联持股、交叉持股、增资扩股、操控银行高管等手段,实际控制禹州新民生等几家村镇银行,利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该犯罪团伙设立的君正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自营平台及一批资金掮客进行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以虚构贷款等方式非法转移资金,专门设立宸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改数据、屏蔽瞒报。上述行为涉嫌多种严重犯罪。近期,公安机关又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又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批涉案资金、资产。案件侦办工作正有序推进。7月10日晚间,河南银保监局、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河南村镇银行的最新公告: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风险处置方案即将公布。

根据上述通报,基本上可以看出几个重要信息:1、通报明确四家村镇银行通过第三方平台和实控人自行设立科技开发公司开发自营平台揽储,外加资金掮客进行揽储推销金融产品。需要注意这里的重要信息,前半部分承认是储蓄,所以才叫“揽储”(不同于P2P定义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非法集资的定罪),而不是认定为理财或者P2P。这是本质区别。既然是揽储,那么后续这部分至少有一部分能够保证赔付。具体处理方式还有待当地银保监局和金融监管局后续的处置方案。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到,有一部分定性为撮合金融产品。这部分既不是传统理财,也不是存款,很可能定性为类似非法集资的概念。这部分资金大部分应该是自营平台和资金掮客撮合(第三方代销平台身陷其中的话,也会面临更严峻的法律责任)。这部分资金很可能没有进入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部也没有存款账户;其最终处置方案也可能会被区别对待。2、资金出口是“虚构贷款”,这和很多被掏空的银行思路差不多。这也说明储户或者投资者的资金大部分应该还是进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至少是前面定义为储蓄的那部分钱是入账了的。只是入账之后又被篡改。为此专门设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宸钰信息技术”,篡改的目的笔者猜测,主要是为了应付银保监会和央行的报表。但是这个篡改要改得天衣无缝,非常自洽也很难。尤其是清算资金这块这是无法篡改的,因为清算通过代理行走大额支付系统,你不可能去改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3、资金渠道来看三部分:互联网代销平台不乏一些互联网巨头;自营开发的平台;第三方资金掮客。显然后面二者本身也没什么赔付能力,但是互联网平台往往实力雄厚,现在最核心的是怎么找钱把窟窿补了。平台追责可能会比想象得更加严重。4、官方揽储表述看主要是存款和金融产品两种定性分别对应对应入表和不入表两种操作手法;从后面篡改数据看,现在的犯罪操作手法基本明确:(1)先通过三种路径揽储,然后进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储户和投资人的资金最开始从绑定I类户转账到村镇银行II类户,这个资金清算也肯定经过银行的。从警方通报可以看出,主要资产端出口是“虚构贷款”,这就说明部分资金还是进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当然进入资产负债表未必是为每个储户设立的存款账户,也可能是以同业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计入负债端;只有进入了资产负债表,才有虚构贷款一说。如果是下面第(2)种情形则直接从代理行清算账户划走,完全不需要虚构贷款。先入同业结算账户或者内部账户,然后以虚构贷款名义划走。但是如此大金额的进出帐,真要如报送到监管,不论是1104还是EAST系统数据都严重存疑,所以再通过专门的科技公司删除信息。(2)直接定义为金融产品。这就非常类似P2P,这部分资金大概率是没有进入资产负债表,资金出口其实也不需要虚构贷款。当然这种做法更加赤裸,笔者预计2021年1月份之后这种做法更多,因为央行禁止了第三方互联网存款,村镇银行即便是自营平台也不能做异地存款。于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模糊界定,操作更方便。资金清算进入代理行清算行账户,不入资产负债表,内部不做存款入账,直接转出关联方账户。从当地银保监局和金融监管局公告反复督促储户/投资人做登记(且最新公告也显示核实客户信息也是一件非常繁重复杂的工作)的行为中可以看出,村镇银行内部可能甚至没有一个完整反应储户账户记账信息的登记,可能是部分计入存款,部分没有。5、最后可能会有妥协的处置方案,但是存款保险兜底的概率很小。一是目前存款界定并不能一刀切,对于不是存款的金融产品部分肯定不会触发存款保险。二是存款保险余额也就1000亿,窟窿不够补。根据央行评级(具体参见《央行评级来了》),高风险农合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还是不少。三是全国有风险的村镇银行、农商行和城商行,主要还是当地政府的管理责任,当地政府得承担首要责任,这也是为何前几天辽宁的农商行政府主导下进行合并,沈阳农商承接辽阳农商。最新省金融监管局公告5万以内垫付6、资金转移的方式是虚构贷款已经有很类似前例。提到银行的严重违规刑事案件,贷款挪用或虚构贷款基本是标配。比如4年前XXX村镇银行大量工作人员涉案,主要是通过联保贷款实现资金套用,而绝大部分联保贷款为冒名贷款。总资产规模12亿元,95%以上冒名贷款,涉及贷款客户6600户。该刑事案件导致大量存款客户提前取款,但是此类案件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会紧急应对,也及时向总行金融稳定局汇报,最终都确保资金的及时兑付和储户取现要求。根据以往经验,长期如此大涉案金额,行领导和很多信贷审批工作人员一般也会涉案。7、储户高利率存款是否成为“存款”定义的障碍从笔者目前看到的信息,唯一的瑕疵在于这些村镇银行存款利率超出存款自律定价机制的上限(此前是央行指导利率的1.5倍,后来改为利率加点)。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存款利率是完全放开的,但是央行为了防止银行恶性竞争,又通过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限制成员单位利率水平,但很多村镇银行可能根本不受约束。《重大变革!存款利率市场化降息!》我国当前1年期利率水平最高也就2.25%;很多储户晒出的存款利率4%的确非一般银行所能达到。但是不能过高苛求储户去对存款进行识别,而且这个利率上限本身不是法律约束,只是自律约束。

8、村镇银行整体风险状况如何?笔者认为村镇银行的风险主要还是看主发起行的资质和实力。如果发起行是顺德农商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杭州银行、北京银行这种非常优质的城商行或农商行发起或后续并购(主要是弥补自己不能跨省经营的缺点),村镇银行会是跨省经营的战略支点,从公司治理到资产质量都非常优质。村镇银行定位县域农村金融,户均贷款一般在20-100万之间,注册资本要求偏低。银保监会共核准成立村镇银行1643家,机构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至2020年末,资产规模1.94万亿元,负债规模1.74万亿元,实现净利润76.9亿;资本充足率15.7%,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但是总体统计指标的质量不高,所以字面上看到的15.7%资本充足率含金量几何有待商榷。根据央行的监管评级结果看,。银保监会也早注意到村镇银行的风险,在2020年12月底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4号):(1)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支持发起行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加快处置不良。(2)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允许监管评级良好、能力强的村镇银行吸收合并所在县(区)或省内临近县(区)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并购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应参照执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设立条件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可以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不过虽然监管鼓励,股份制银行和国有行对村镇银行意愿不强。(3)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但是因为缺乏控股权,而且非金融机构战略投资也很难起到优化治理结构,协同业务的效果。(4)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对于处置高风险村镇银行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组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2021年第三季度,1600家村镇银行有103家村镇银行为高风险机构,高风险村镇银行占村镇银行的资产规模7%,数量占比大约6%

2022年4月下旬以来,河南省包括许昌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在内的个别村镇银行线上服务渠道相继关闭。

5月20日,银保监会召开通气会时回应河南4家村镇银行线上服务渠道关闭问题时表示,这几家村镇银行的大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利用第三方平台或通过资金掮客吸收公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最后还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果,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处置。

许昌市公安局6月18日通报已初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

6月18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公告:针对近期个别村镇银行线上服务渠道关闭问题,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6月18日表示,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相关资金情况正在排查。

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成相关村镇银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做好资金信息登记和后续处置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相关群众配合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7月4日晚间,涉及上述事件的4家河南村镇银行统一发布相似内容的公告称: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长、监事长,通过了高管名单。上述村镇银行在公告中均表示,作出人员调整是根据《公司法》和银行章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了相关人员。

7月10日晚间,河南银保监局、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河南村镇银行的最新公告: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风险处置方案即将公布。

7月10日深夜,河南许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前文已经详细分析。

一、银行个人账户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介绍

三、村镇银行监管指标和金融风险处置

四、第三方引流平台清单、合规性及储户法律关系

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动用情况

一、银行个人账户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介绍

1、首先介绍一下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型

从2015年开始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该文件首次将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钱箱)、Ⅱ类银行账户(钱夹)和Ⅲ类银行账户(零钱包)(以上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号);302号文重点对Ⅱ、Ⅲ类户的开立方式、使用范围以及交易限额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尤其是本次村镇银行互联网存款基本上都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开立Ⅱ类户,需要通过绑定Ⅰ类户进行认证,认证方式分为:

(1)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2)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字段至少包括:

  • 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

具体验证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查询回复。且Ⅱ类户开户时候验证的手机号和绑定Ⅰ类户查询回复的手机号字段一致。

河南村镇银行异地基本上是通过类户办理(而且大多数是属于绑定I类户的类户),所以Ⅲ类户相关的内容大部分省略。

2、三类账户的同名划转

我们可以用下面这张图来寻找答案。

  •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非绑定Ⅰ类账户转出资金限额(1万、20万)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余额≤2000)

  • Ⅱ类户(柜面或自助设备)

    绑定账户转出无限额;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日累1万,年累计20万

    转出限额管理(1万、20万);限额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转出限额管理;限额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禁止非绑定账户转入

  • Ⅲ类户(自助设备或电子渠道)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但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否则原路退回;

    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管理(2千、5万)

    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管理(2千、5万);Ⅱ类户向非绑定账户转出限额管理

    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管理(2千、5万);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Ⅰ类账户的定位是全功能账户,安全性较高,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这,可自主设置各种应用场景,转账也无特殊限制。

Ⅱ类账户理财功能齐全,可以作为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既满足日常消费,又能避免大额资金损失,与绑定账户之间可灵活自由地无限额资金划转。非绑定账户向Ⅱ类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消费和缴费的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另外,由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账户可与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但不能接受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村镇银行互联网存款大部分都属于此类,绑定账户Ⅰ类户向村镇银行Ⅱ类户划转,无限额。注意所谓村镇银行Ⅱ类户也只是充当资金转账渠道,本质上就是一个结算性账户,只是互联网存款或者说打着互联网才存款的招牌都绕不开这个II类户;最终不论是储蓄存款还是第三方理财,资金都不会留存沉淀在这个账户上。

1、如果仅仅实现资金存取、结息、向绑定I类户转账

2016年,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文。

(1)Ⅰ类户开户——面对面确认身份

(2)Ⅱ类户兴起——中小金融机构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

中小银行如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多数机构不具备异地经营牌照。异地经营牌照分为省内异地与省外异地。省内异地经营牌照需要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批准,跨省异地经营牌照则需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此外机构监管评级一般要达到2级以上,农商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很难获得异地经营牌照。

(3)Ⅱ类户与绑定Ⅰ类账户的资金划转

互联网金融平台兴起,互联网中介为中小银行开展揽储业务。由于中小银行没有异地网点,如何为新客户开户?中小银行为异地客户开办Ⅱ类户。

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进行回复。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

2、一般情况下村镇银行如何接入CNAPS实现资金清算

村镇银行并不会直连CNAPS,所以需要找一家代理行接入CNAPS才能实现跨行资金划转,那么一般村镇银行通过发起行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发起行是许昌农商行。

具体支付系统的链接参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从村镇银行诞生起,各地央行中心支行都会制定具体的代理接入办法。

代理行与村镇银行签订业务代理协议,为村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可以是村镇银行的主要出资行,也可以是其主要出资行以外的具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行还应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中为村镇银行申请间接参与者行名行号,人民银行总行审核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日期,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后生效。

3、不同场景下资金清算的路径

从目前警方和监管通报看,很可能两种情况都存在:

(1)资金清算进入清算行账户,不入资产负债表,内部不做存款入账,直接转出关联方账户。从当地银保监局和金融监管局公告反复督促储户/投资人做登记,且最新公告也显示核实客户信息也是一件非常繁重复杂的工作。从中可以看出,村镇银行内部可能没有一个完整反应储户账户记账信息的登记,可能是部分计入存款,部分没有。

(2)但是另一方面从昨天河南许昌警方通报可以看出,主要资产端出口是“虚构贷款”,这就说明部分资金还是进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当然进入资产负债表未必是为每个储户设立的存款账户,也可能是以同业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计入负债端;只有进入了资产负债表,才有虚构贷款一说。如果是前面第(1)种情形直接从代理行清算账户划走,完全不需要虚构贷款。

先看第(1)种情形,首先看2021年1月份之前的存款吸收清算路径,非常简单清晰,就是异地储户通过绑定Ⅰ类户(一般是六大行为主),从大行的Ⅰ类户申请划转到村镇银行账户。比如工行,那么是通过工行在央行的清算账户和许昌农商行在央行的清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贷记和借记)实现最终的资金转移。

但是村镇银行获得资金之后是否当日转出到关联方或实际控股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其他账户,目前不得而知。如果当日转出,那么仍然是通过其清算代理行的备付金账户实现,可以做到村镇银行表内不入账,不影响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大幅度增加当地监管(当地银保监局和央行中心支行)发现的难度。

2021年1月份央行异地存款新规之后,吸收的“存款”通过自营小程序办理,第三方支付实现资金清算通道。存款还是理财的认定更加模糊(尽管出事这几家村镇银行并不具备理财代销和自营发行理财的资质)。

此外,储户应该是无法实现通过村镇银行Ⅱ类户实现对外支付清算,消费功能。因为本质上属于储蓄存款或资金挪用购买第三方理财了,只能提前赎回并原路返回。如果有丰富的消费场景,对村镇银行而言绝无可能,这类活期性质的储值消费及第三方清算一旦实现,就意味着村镇银行造假要造一个整个支付生态链条了。

三、村镇银行监管指标和金融风险处置

1、如果储户开立Ⅱ类账户且资金纳入资产负债表

从警方通报主要资金流出的方式“虚构贷款”看,大部分资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当然负债端不一定是个人存款名义。那么400亿元的存款如何被掏空,村镇银行资产端也严重出问题,通过关联方融资的方式掏空银行。

但是这里就涉及到很多问题,事后分析看,的确存在很多让人疑惑的地方。

一个是村镇银行大额资金进出,从监管报表角度一定引起警觉。尤其2019年包商银行时间爆出来之后,对关联方的穿透核查,对资金流向可以关联方的管控非常严格。

还有就是村镇银行400亿大额资金揽储(即便不是存款结果也一样)和资金流出都明显超出正常村镇银行业务范畴。

首先村镇银行也报送EAST数据,尽管有一些延迟,但报送的EAST数据是每日底层明细交易数据;即便村镇银行收到储户从绑定Ⅰ类户转入的存款当日就转出,不入其资产负债表,直接从代理清算行的备付金账户划走,其EAST数据报送还是跑不掉,且无法作假。

当然现实情况是报送数据可能是报送当地的银监分局,按最新的EAST4.0和5.0要求村镇银行也同样需要报送EAST数据,但是如果不对村镇银行做现场检查,未必对交上来的天量数据做详细分析;如果做系统直接预警分析,分局是否有能力做预警和检查,是否有系统监测平台也是疑问。

此外从人行角度,同业账户资金监测按理也应该明显异常。

(2)同业资金结算账户

一般而言代理村镇银行接入CNAPS属于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这个结算账户资金不会预留太多,足够一天的结算量作为留存资金就差不多。

如果这个结算账户资金规模反而是本身资产负债规模的好几倍,也明显会导致同业负债/总负债比例超标(127号文监管指标是不得超过1/3);

同理对村镇银行而言也不会有太多同业往来的结算资金。

(3)村镇银行监管报送和账务处理

前面假设村镇银行不会真的入资产负债表认定存款,因为如果入账了,几百亿资金出账难度骤增。一旦入账,要不直接计入客户名下的存款负债,要不是计入银行内部大账(一般是短期资金,金额也不会太大);入账之后资产端想要挪用只能是通过冒名贷款、投资等方式流出,监管异常更加明显。不仅仅是EAST系统监测,日常的1104报表也很难自圆其说,长期编写一套虚假的报表体系。

如果不计入存款,直接当日入账不进资产负债表直接当日划出,至少资产负债表能不体现。但是这就需要虚拟维护一套客户的记账系统(如果入账了,这就是银行核心系统日常做的事情),给储户的计息、本金等不通过本行的核心系统做账,总得给客户一个交代,同事监管报表里面又不体现这些数据,虽然难度也不小,但看起来似乎隐瞒储户比隐瞒监管要容易很多。

从最新的警方通报看,最终的实情很可能是前者,就是作案人员选择入资产负债表和银行核心系统,但是同时成立专门的技术公司删除数据。这样看来似乎专门虚拟建设一套记账系统难度更大,储户存入或投资的资金从代理清算行账户还是要进入银行资产负债表。

从资产端角度,这么大规模的资金出口不论是村镇银行本身还是代理清算行的农商行,都更加敏感。县域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的资金原则上只能本地发放贷款,跨省资金流向只能局限于银行间拆借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

当然也可以通过先贷款给空壳公司,再通过企业之间资金划转进行重新调配,包商银行很多资金也是如此操作;这种模式也存在严重的授信审核问题,贷前、贷中、贷后管理都层层漏洞。这种大规模操作不论是1104报表还是EAST系统,都能从两个角度看出端倪,一个是壳公司授信的问题;一个是后续资金流向监测的贷后管理问题,尤其大规模虚构贷款,关联方相关,总是能排查一些额外难题。当然河南村镇银行的案例,通过专门的技术公司进行数据删改,也对监管造成非常大的障碍(报上去的数据可能远小于400亿规模),外加村镇银行河南省当地就有78家之多,很多也只是省联社代报EAST数据,监管焦点仍然是在大中型银行。

从警方通报看,这几家村镇银行就是通过虚构贷款,典型就是通过空壳公司或者通过真实关联方公司但虚构贷款用途来把银行掏空。当然偶尔也能还款的,否则也不可能运作这么久。但总体上这些虚构贷款和真实贷款比最大特点是不符合监管的3+1贷款要求,授信也没有走合理审查流程,最终贷款还款完全没有保障。

其实2017年以前村镇银行被作为同业通道,从事监管套利也比较常见。银保监会农金部2018年专门发文严格限制村镇银行同业和票据业务范围:

严禁村镇银行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和以票据为标的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原则上村镇银行不得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存放同业业务(结算性用途的存放同业除外);

村镇银行不得作为受托方,接受他行委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村镇银行不得委托本机构注册地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行除外)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或其他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基础资产的相关业务;

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村镇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须事前向主发起行备案(在主发起行开立的除外),并在季末统一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2、过往村镇银行风险事件

一般央行对存款银行要求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参考当地农村金融机构比例。同时也会对当地村镇银行做定期监测,主要包括:

(2)风险事件的化解央行金融稳定处/局

因为案件引发存款无法兑现,村镇银行过往已经有一些案例,所以金额一般在10亿元以内。且存款本身是是真实存款没有争议,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但贷款挪用基本是标配。比如4年前XXX村镇银行大量工作人员涉案,主要是通过联保贷款实现资金套用,而绝大部分联保贷款为冒名贷款。总资产规模12亿元,绝大部分冒名贷款,涉及贷款客户6600户。

该刑事案件导致大量存款客户提前取款,但是此类案件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会紧急应对,也及时向总行金融稳定局汇报,最终都确保资金的及时兑付和储户取现要求。

此次河南的案件本身金额过于庞大,性质错综复杂,央行暂时也尚未表态定性,所以尚没有处置的方案。

(3)村镇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央行评级分布

笔者此前根据央行的公告整理的文章《央行评级来了!》大概可以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风险做一个对比。

从整体上看,大部分机构评级结果在安全边界内(1-7级),资产占比约99%。评级结果在“绿区”(1-5级)的机构2201家,“黄区”(6-7级)机构1881家,“红区”(8-D级)机构316家。

图1 2021年四季度央行评级结果分布情况

从趋势看,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峰值减少一半,连续6季度下降。全国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峰值已减少333家,现有316家高风险机构总资产仅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这1%大约对应着3.4万亿人民币资产规模)。

从机构类型看,大型银行评级结果最好。大型银行评级结果为1级的2家,2级的11家,3级的7家,4 级的3家,7级的1家。24家大型银行资产占比71%。中小银行中,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的评级结果较好,分别有93%和70%的机构分布于1-5级,且无高风险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有67%的机构分布于1-5级,但也有10%的机构为高风险机构(资产占全部城商行的3%);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资产分别占本类型机构的5%、7%。

从地区分布来看,存量高风险机构数量呈现区域集中特点。截至2021年末,全国11个省(市、区)已无高风险机构,13个省(市、区)高风险机构为个位数。存量高风险机构主要集中在四个省份

注意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数量较此前有所下降,笔者认为央行的统计和评级可信,但是最近几年银行28分化明显,意味着同样是高风险金融机构,其风险恶化程度因为长期高负债和资产端不良增加而加深。1%资产规模的高风险金融机构也差不多3.4万亿体量。

3、金融风险化解央地关系

7月10日,河南当地金融监管局和银保监局同时发声,明确尽快出台处置方案。

因为目前案件尚在侦办阶段,不好下结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各自管理责任。

但是出了这么大风险,最终谁来承担后续风险化解和处置责任?大体可以从前不久颁布的《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看到一点思路。具体参见《金融稳定法》来了!

金融稳定法就是从法律层面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尤其在处理央地关系上,有明确的界限。

(1)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负责牵头和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体现了谁出资谁负责的市场化机制。

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

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

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从过往经验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出风险,即便是区域性银行,银保监会和央行都介入事后处置和风险化解。区域性的风险,地方政府需要履行相关出资责任。如果窟窿太大,央行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也会作为最后的风险屏障,通过再贷款作为最后手段,注意再贷款条件是当地政府要担保的,后续要还钱。

金融稳定法要新设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尚未设立,此前的存款保险基金不足以应对巨额资金缺口。当地省政府财政化解方案和处置能力仍有待观察。参考此前的部分处置方案,如果央行要出部分再贷款,省政府需要提供担保,后续偿还,而且也是在当地穷尽其他手段之后。金融稳定法给出的化解顺序如下:

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补充资本。

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3)根据以往经验,金融稳定再贷款大概有: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经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

紧急贷款。用于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

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用于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合法债务兑付等。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占用的再贷款纳入该类再贷款统计范围。

四、第三方引流平台清单、合规性及储户法律关系

1、一共30多家互联网平台引流

曾有30多家互联网平台提供存款代销或引流服务,包括多家知名互联网平台,也有部分是原来从事P2P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转型而来。

2021年《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后,大多数平台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目前仍留在平台上的产品多数是互联网存款新规出台前销售的未到期产品,但也有少数平台仍在新规后违规销售。主要引流平台包括:

小米集团旗下:小米金融、天星金融;百度旗下度小满;爱奇艺旗下零钱PLUS;拍拍贷(信也科技)旗下的羚羊财富;中国人寿旗下滨海国金所;360集团旗下你财富平台;甜橙金融旗下翼支付;用友集团旗下:友信财富、友金社、友金所;萨摩耶旗下省呗;融通财顾旗下龙环融通。

携程金融、滴滴金融、新浪微博钱包、易宝支付、58金融、网贷天眼、洋钱罐、麻袋财富、挖财、比财、博金贷、银户通、嘉银(有道财富)、云财富、招财蛙、浙天金、珏诚科技、公众号会用金、口袋银行、OPPO钱包、VIVO钱包、支付宝、京东金融、陆金所。

2、村镇银行异地吸收存款合规性分析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2020年11月发布的《线上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一文中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于“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同年12月底,相关监管部门向银行及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了窗口指导意见,据此,包括蚂蚁、京东金融在内的数十家互联网金融平台连夜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

(1)2021年1月13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对互联网存款产品进行规制,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所在区域的客户。

(2)基于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大概表达了以下三层意思:

地方法人银行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异地存款,不论是自营网银渠道还是第三方导流。

所有银行(包括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均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渠道开展定期存款业务,不论是本地还是异地开展相关业务均被禁止。同时,对此前被认为是擦边球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引流业务亦做出了详细定义,明确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此外,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仍可继续开展。但要注意的是,Ⅱ类账户充值用于消费只能是活期性质的存款产品,而不能是定期存款产品或者定活两便存款产品。

2021年2月4日,人民银行召开加强存款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个人存款业务通知》中“立足本地”的要求予以细化,首次明确提出“督促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服务当地的本源,不得以各种方式开办异地存款”的监管要求。且通过后续监管确认,最终解释口径就是禁止地方法人银行以各种形式开办异地存款,其中:

异地存款不包括标准化线上交易场所的交易,比如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业务不属于异地存款,比如线下同业存放等;

关于异地和本地存款如何界定,央行明确异地存款是指:存款人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远程渠道,在没有实体网点的地域(以地市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的存款。

基于上述规定,“互联网存款”“异地存款”等业务思路已经遭到监管机构的否定,相关互联网存款产品自此逐渐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销声匿迹。

但在实践中,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用户关闭了存款产品的购买渠道后,部分地方银行仍通过发送短信、通知等其他方式将用户导流到银行自己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或小程序等自营渠道中,继续为外地储户提供相关存款产品的申购服务,违规开展异地吸存业务。

据了解,在此次涉事村镇银行的外地储户中,既包括《个人存款业务通知》颁布之前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导流获取的存量客户,又包括《个人存款业务通知》颁布之后使用银行自营网络平台获取的新增客群,正对应了前述已被禁止的存量互联网存款产品以及异地存款产品。

3、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线上存款的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对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线上存款进行定性,是存款还是理财产品?

从目前官方通报看尚未明确定性,规避存款的提法。本文仅仅从有限信息单纯从个别储户角度看协议文本来讨论。

根据涉事村镇银行储户在网上披露的产品页面来看,清楚标明了50万以内100%赔付的本息保障、4.3%的付息利率、以及“由禹洲新民生村镇银行提供的存款产品”的属性说明,而且如果是理财产品银行方面需要举证证明,银行按照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规定履行了诸如理财产品的风险测评与风险警示等程序,而在该产品页面上并没有相关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与测评等内容。

此外,还有在平台进行存款的储户在网上披露了其在平台线下网点开具的存款证明,该用户所开具的证明有公章,在形式上也能够证明存款属性。

因此法律人士普遍认为,如相关合同等盖章签字均为真实有效,在形式上不存在瑕疵的,应认定相关合同有效,相关产品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储蓄存款的定义,属于互联网存款产品。

其次,应按照《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后的存量和增量业务判断互联网存款的法律效力。

如果是《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前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量存款业务,根据通知规定到期后自然结清。也就是说,存款人已经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银行存款,属于合法合规业务,依法应受到保护,存款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到期取款和提前取款的权益不受到任何影响。存款人单户存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出现任何风险都会得到存款保险的赔偿。

如果是通知发布后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或者地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违规开展异地吸存的增量业务,存款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根据民法典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个人存款业务通知》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通知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观点认为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另有部分观点认为,虽然违反通知不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可以按违背公序良俗来认定合同无效。

《个人存款业务通知》虽然只属于政策规章,但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违反该通知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不是因为违反了规章,而是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九民纪要》第31条也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实践中,法院很有可能认定通知发布后新增的违规互联网存款合同无效。如果认定无效,则存款人无法按存款人权益相关规定获得法律保护,也无法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而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追究涉嫌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追赃弥补损失。

根据网上部分涉案银行储户披露,《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出台后,原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但涉案银行获得了他们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告知他们可以通过微信上的银行自营小程序继续查看持仓盈利与购买其他产品,于是他们将分散在不同第三方平台的资金取出,统一在银行自营小程序上进行购买。经进一步查询银行自营小程序是通过京东支付交易的,京东支付提供的银行流水具体到相应银行户名的商铺号,而度小满存入是通过度小满支付的,度小满也给提供了交易明细,资金到了相应银行账户名称的银行卡。意味着虽然表面上平台已经按通知要求下架了存款产品,转而通过银行自营小程序存款,但所谓的银行自营小程序仍然需要通过平台支付功能,并不符合通知中对自营网络平台的要求,自营网络平台是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有规避通知规定的嫌疑,笔者认为应归属于通知发布后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或者地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违规开展异地吸存的增量业务。

4、代销或引流平台机构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涉案的代销或引流平台也需要按照其在案件中的具体发挥的作用来判断其法律责任。

如果是在《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前与银行签署了合法合规合作协议的平台,对于存量业务,如果平台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相关责任应由银行承担;对于增量业务,平台违反了《个人存款业务通知》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还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还将承担相应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如果是在《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后与银行合作的平台,也违反了《个人存款业务通知》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还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还将承担相应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如果平台本身与银行的合作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本身就参与了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则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更大,将被直接追究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涉案储户披露的存款合同,部分平台有加赠补贴行为,平台会给储户一张补贴券,加赠一部分利息。

存在这种情况的平台,违反了《个人存款业务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同样属于违规行为,应与银行一同受到监管处罚。

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动用情况

首先再次明确本次村镇银行的风险事件尚未明确定调,是否会触及存款保险也不明确。但是我们还是有必要仔细看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由来,覆盖范围,以及过往使用情况。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2015年5月1日起,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行,国家通过立法成立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破产倒闭时),依照规定向存款人进行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就是其中一类),被保险的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偿付限额是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全额偿付,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人不需要缴纳保费,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的保费。

(3)可以偿付和不可以偿付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有下列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保不了的情况:

存款丢失、被骗,非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更非银行面临破产倒闭的储户存款丢失、被骗等情形;

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不是储蓄存款,如银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收益不达标,理财变保险等情况,或银行代售的债券,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或是资金亏损。

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历年情况及动用情况

每年中国人民银行都会公布上年度的存款保险收支情况,2020、2021年开始存款保险基金有了支出(以前年度只有收入没有支出),以前年份都只有收入,没有支出。

支出动用主要是偿还金融稳定再贷款,购买银行股份,为金融稳定再贷款提供担保,购买不良资产,出资存保资本金和出资设立银行的资本金等。

(1)截至2021年末,全国402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2021年共归集保费467.05亿元,基金利息收入7.44亿元,资金支持到期转回107.33亿元。

使用存款保险基金232.4亿元归还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10亿元认购辽沈银行股份。截至2021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960.3亿元。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收支情况统计表(2021)

  • 2.归还金融稳定再贷款

(2)截至2020年末,全国4024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2020年共归集保费423.88亿元。为推进金融风险化解,使用存保基金676亿元开展风险处置,为1024亿元金融稳定再贷款提供担保,使用165.6亿元购买不良资产,使用88.9亿元认购徽商银行股份,100亿元用作存保公司资本金,其中66亿元用于出资设立蒙商银行。截至2020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620.4亿元。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收支情况统计表(2020)

(3)截至2019年末,全国4029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9年,共归集保费383.6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本息余额1215.8亿元。

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2019)

(4)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2018)

(5)2017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236.07亿元,利息收入6.11亿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基金专户余额为480.28亿元,目前尚未发生支出和使用情况。

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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