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班48个人王姓有五人王姓占全班的百分之几?

  我宜章王姓起源于宋朝三元及第宰相王曾公后裔孙,因受奸人迫害,罢转桂阳刺史剿湖侗,平广西,广东匪患。后旋居宜章繁衍数十万计族人,分布全国各地,为了追思贤祖宰相王曾公的光辉历史踪迹育后人学习之榜样,明朝我族(子荣公)在宜章县城的城隍巷中心,座北朝南,始建王曾宰相祠堂。又叫”聚宝坊“,后于清朝康熙间重修,其规模宏大,分殿厅、天井、聚会厅、学堂,外来宗亲接待室五大部份,有“美仑美奂”之势,包括厅堂前有戏台,空坪,后有菜园,总面积达,(见后《王氏族谱》图)。解放前后,一直都有王氏后人居住看守。历朝历代是我王氏清明祭祖、聚会的活动中心。距今有600余年的历史。解放初期,(1950)年,解放军南下,县政府口头借用我族祠堂储备军粮,邀请我族居住看守人员返回原籍居住。解放军走后,解放军及县政府也未通知我族人返回祠堂居住接管,直接由县政府将我宗祠给粮食科,用于征粮,储粮。后由粮食科利用王氏祠堂改修三个粮仓。因祠堂历史悠久,粮食科储存粮食超量导致我祠堂坍塌被毁。也没通知我王氏族人来维修。曾为全县革命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王氏宗祠,并没有作价买卖。年间,粮食局没征得我王氏族人同意之下,强浸占摧毁我王氏宗祠,毁坏遗失大量我王氏祠堂先祖遗留下来的历史文物,在我宗祠建粮站,改为城关粮油供应站及面条加工厂和职工宿舍楼,共占地,其建筑样式,保持至今。                

  改革开放以来,宜章王氏一直苦于祭祖无所,追思无地,迫切希望王氏祠堂早日回归本宗族,让王氏子孙有祭祖追思之地。鉴于近年来宜章县城众多姓氏祠堂回归各宗族,2006年春,我宜章王氏曾向县信访局反映此事,县信访局责承粮食局于当年9月3日予以回复,回复中告之确属县政府口头借用,并决定将其改修粮库征收公粮,“称为合法之举”。同时还将县国土局《宜国用『95』字第000064号》。核发给城关粮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属合法行为?(以上见于《县粮食局回复》     虽然在政府占用期间通过划拨的形式将产权变更,并将产权确定给了城关粮站,但这不能改变属于我们王氏宗祠的历史现状,更不能作为政府推卸责任的理由。

  我宜章王氏认为 王氏宗祠早建于明朝,系祖遗留宗祠房产。解放后,鉴于解放军南下,政府口头借用储备军粮,既不存在被当地政府没收或征收,也不存在买卖、赠予等产权合法转移等,其祠堂的房产及其宅基地应为王氏后人继承。特别是目前,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正在深入实施,各地宗教历史文化不断发展,我宜章王氏更是迫切希望在其旧址,重新修复我三元及第王曾公宰相宗祠,使王氏历史文化传承深入宜章,供后人瞻仰、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意见》第五条,私人所立寺庵(如佛堂)祠堂在进行土改之农村中者,由农民协会决定处理。在非土改农村及一般城市中者,仍归原主所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国中发(1980)22号及国发;最高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祠堂无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由群众捐款献而建造,任何使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1980)188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所有。”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约干规定》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祠堂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予以退还。确定土地使用权。例如:2007年4月9日《法制经纬》报导,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李家祠堂,被温岭市收为国有,市政府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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