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育的母猪的保险的金额和保费是多少?如何缴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构建市场化的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稳定生猪等畜禽产品供应,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3号)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1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农〔2019〕48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并制定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畜牧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畜牧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参保对象为全县所有养殖能繁母猪、育肥猪的农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养殖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才能参保;参保养殖主体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1)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4)投保时能繁母猪在畜龄8个月以上(含), 4周岁以下(不含);

(5)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6)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畜禽标识。

(1)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

(3)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对养殖户自繁自养的生猪,按照不低于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一年期投保的,按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投保,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

(四)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个体死亡。

1、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3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能繁母猪、育肥猪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各级财政补贴57.6元/头,养殖户承担14.4元/头;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各级财政补贴38.4元/头,养殖户承担9.6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业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七)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

(1)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能繁母猪疾病观察期10天,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第十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母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育肥猪:保险期间通常为一个育肥周期,自保险育肥猪入栏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也可以根据年出栏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

育肥猪保险疾病观察期为10天,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第十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育肥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

(3)对能繁母猪保险和按一年期限承保的育肥猪保险,期满续保的,由承保机构根据养殖户饲养条件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免除观察期。

2、理赔期限:被保险人(养殖户)出险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保险合同签订: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临沂银保监郯城监管组、保险公司统一制定实施方案,由各保险公司组织实施承保工作。保险合同按品种(能繁母猪、育肥猪)签保,保费按品种缴纳,不得合并。

一是保险经办机构对将要投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进行现场核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造册、收取保费出具发票、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详细坐落地点、养殖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防疫码、畜龄、品种、开户行、银行帐号、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形成承保台账,并按规定将承保信息在所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二是公示无异议的,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盖章后的承保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以备留查。

养殖户饲养能繁母猪、育肥猪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承保公司专用报案电话报案,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接到报案后,在24小时内要查勘定损完毕,并相互配合对出险能繁母猪、育肥猪作无害化处理并拍照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猪不作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在完成现场查勘后,养殖场户需第一时间联系无害化处理厂对死亡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盖章确认的,不予赔付。

(1)能繁母猪: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2)育肥猪: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付标准

保险育肥猪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死亡保险育肥猪的尸重对应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见下表:

3、理赔资金支付。发生理赔后,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出险品种、头数、理赔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受灾养殖户赔偿资金由承保公司通过惠农“一卡通”免费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

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十)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11号)文件要求执行。

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2021年度全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投保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财政、金融监管、银保监、承保公司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畜牧业保险工作。县畜牧部门负责畜牧业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县金融部门负责畜牧业保险的协调服务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建、拨付、清算和绩效管理工作;县银保监部门负责对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提高服务质量。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础工作,完善畜牧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畜牧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保险金额等信息,载明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承保、理赔工作。严禁承办机构以各种名义进行恶性竞争,一旦发现经查实,取消其保险承办资格。保险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四)强化工作保障。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畜牧业保险业务的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畜牧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费用,主要用于协保机构、经办协保员,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费用。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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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保险是PICC承保的,你到当地的畜牧兽医站去咨询,每头母猪个人缴纳12元,政府补贴48元,出事故赔偿1000元。“能繁母猪险”只保生育母猪。
      对于母猪和肥猪的死亡保险,养殖户基本上都能根据自己猪场的管理情况算出这笔账究竟划不划算。至于生猪价格保险,在猪价低时购买才有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卢经理介绍,公司的生猪价格保险赔付标准是每头猪保费63元,政府补贴80%,养殖户的投入是12.6元/头。保险公司先约定一个生猪价格,比如14元/公斤,只要当月的猪价低于14元/公斤,保险公司就要赔偿给养殖户,假如猪价跌到13元/公斤,赔偿的费用相当于以降低的猪价(1元/公斤)乘猪的体重(100公斤),即100元/头。
  卢经理表示,按照农业部公布的生猪价格指数为依据,以月初,月中和月末的生猪平均价格当做当月猪价,假设猪场投保2500头猪,即需要支出保费31500元。以一头猪100公斤出栏计算,如果猪价在14元/公斤的基础上降低0.126元/公斤,赔偿的费用等同于养殖户投保的费用。养殖户投保的目的是保证养殖户不会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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