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罐式汽车和铁路罐车为几类容器并说明依据?

    编者按: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近日颁布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于6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读者熟悉新的规定,本栏目近期将陆续刊登该规程的部分内容,以供参阅。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注1-7: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8: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小于或者等于0.3MPa(绝压),或者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E的规定。

   注1-9: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

   注1-10: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

   (2)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外,其范围还包括走行装置或者等。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快装接头)等。

   (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注1-11: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注1-12:JB/T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标准,仅引用其中满足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相关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应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罐体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罐体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用于焊接结构受压元件的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材,常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下限标准值之比(ReL/Rm)不大于0.85。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略)的规定。

   (1)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当符合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略)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第1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用于制造罐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充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其合格等级不低于II级。

    移动式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罐体用钢锻件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NB/T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或者NB/T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钢锻件级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与罐体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钢锻件,不得低于III级;

    罐体用铝和铝合金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罐体的铝和铝合金,如果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铝和铝合金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至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至200℃。

    罐体用保温或者保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设备和管路无腐蚀作用,当遭受火灾时不会大量逸散有毒气体;

   (3)保温或者保冷层用于减少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时,在650℃以下能够保持完好有效,其外包装层不得采用熔点低于700℃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移动式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10.1的要求。对本规程2.10.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如果材料制造单位没有该材料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用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式,确保所使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罐体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1)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当设计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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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第三章 货物运费 第四章 杂 费 第五章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指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

2、核收。 第4条 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第5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第二章 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第一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

3、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第二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 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

4、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第9条 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

5、路的分界站。 第10条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一批或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规定的加成或减成,应先计算出其适用的运价率后,再按上述规定加成、减成或加减成相抵。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一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2.00元。第三章 货物运费

6、 第一节 整车货物运费 第11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石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吨、车辆换长小于1.5的自备罐车(表一所列GH95/22、GY95/22、GH40、GY40型除外)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表1中明定的车种车型按规定重量计费。 3.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

7、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标重计费。整车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 表1车种车型计费重量(吨)B6 B6N B6A B7(加冰冷藏车)38BSY(冷板冷藏车)40B18(机械冷藏车)32B19(机械冷藏车)38B20 B21(机械冷藏车)42B10 B10A B22

8、30吨计算。 5.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第12条 承运人提供的D型长大货物车的车辆标重大于托运人要求的货车吨位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标重减少计费重量,但减吨量最多不得超过60吨。 第13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14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50%; 2.二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 100%; 3.超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 150%。 对安

9、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5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 15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6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 1/2计费。长大货物车运输货物需用隔离车时,隔离车不另核收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

10、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9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8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第17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按实际运输里程和该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算运费,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8条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按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9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不包括卸车费)。第二节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20条 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

11、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3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按货物重量计费。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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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近日颁布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于6月1日起实施。本栏目接上期继续刊登该规程的部分内容,以供读者参阅。

   (1)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的规定;

   (2)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质;

   (3)总体采用分析设计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设计单位除了具有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质,同时还应当具有相应品种、级别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项目资质;

   (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和罐体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经加盖竣工图章的设计图样不得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

    (2)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等;

   (2)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范围、工作压力范围、装卸条件及方式、装卸压力、附加载荷等;

    (3)充装介质,包括介质的编号、名称、类别、组分以及有害杂质含量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规范与标准的选择、主要设计结构的确定原则、主要设计参数的确定原则、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外购部件(如走行装置、角件等)等的选用说明,同时还需要对所充装介质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编号、名称、类别及与工作温度相对应的饱和蒸气压和密度等)、危害性、混合介质的限制组分以及有害杂质的限制含量要求等作出说明;

   (2)设计计算书,包括整体及罐体强度计算、结构强度应力分析报告(需要时)、罐体容积计算、罐体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需要时还包括内外支撑结构强度计算、传热计算、轴荷分配计算、稳定性计算等;

    (4)制造技术条件,包括主要制造工艺要求、检验试验方法等;

   (6)使用说明书,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适用的介质、装卸阀门和安全附件等的规格和连接方式、操作使用说明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和必要的警示性要求等。

   设计总图及罐体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且其总图及罐体图应当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名称、型号及设计制造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适用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式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

   (3)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介质的危害性以及特殊的腐蚀条件等;

   (4)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等;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罐体需要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5)主要特性参数,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总重、自重、罐体容积或者瓶式容器总容积、最大允许充装量等;

    (14)运输中的气体保护要求,如氮气或者其他不溶性气体的封罐压力限制等要求;

    (15)铁路、公路或者水路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2)罐体主要设计参数,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低设计金属温度、腐蚀裕量、最大允许充装量、充装介质及介质的危害性、罐体容积或者瓶式容器总容积、焊接接头系数等;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罐体还需要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6)罐体设计使用年限,如果罐体是疲劳容器需要标明循环次数。

    (1)铁路罐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车型代号、轨距、商业运行速度、自重系数、轴重、车辆定距、换长、通过最小曲线半径、车辆限界要求等;

    (2)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底盘型号或者半挂车型号、轴距、整备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设计限速要求、满载时轴荷分配、整车稳定性要求等;

    (3) 罐式集装箱或者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总图上,注明允许的堆码层数等;

    (4) 长管拖车或者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总图上,注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等。

   (1)罐体为夹套结构时,分别注明内容器和夹套内的耐压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允许的内外压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

    (2)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罐体,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要求;

    (3)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罐体,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

    (4)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罐体,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5)真空绝热罐体,注明罐体真空绝热形式、真空绝热性能指标、真空设计使用年限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

   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腐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支座、鞍座或者其他型式的支撑件等与罐体或者气瓶连接的牢固可靠,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当按照型号并且考虑可能参与的运输方式,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在满足运输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提倡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轻型化设计。设计人员应当充分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1)确定罐体材料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力强度)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至表3-3(略)的规定。安全系数低于这些规定时,应当符合本规程1.7的规定:

   (2)除本条(1)的规定以外,确定材料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力强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

   介质的编号、名称和分类(包括项别)按照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

   介质危害性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或者大气环境大量接触,发生爆炸、燃烧,或者因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危害程度、有毒、剧毒、爆炸危险性和易燃危险性表示。

   是在综合考虑介质的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后确定的。按照最高容许浓度确定时,可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是指经吞食、吸入或者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严重受伤、损害人类健康的气体或者液体物质。

   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等物质。

   是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介质。

    是指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具有易燃危险性的介质。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该标准没有规定的,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的危害性。

    有毒和易燃危险性介质按照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常见危险货物的有毒和易燃类别见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规定。

   剧毒介质按照《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3年公告第2号)的规定确定。

   设计移动式压力容器时,罐体应当能够承受在正常装卸和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条件下的内压、外压、内外压力差等静载荷以及动载荷和热应力载荷等,同时还应当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反复施加这些载荷而造成的疲劳载荷效应。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等,其惯性力载荷按照以下要求转换成等效静态力:

    (2)与运动方向垂直的水平方向,最大重量(当运动方向不明确时,为最大重量的2倍);

   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的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等,其惯性力载荷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1)考虑罐体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的惯性力载荷时,最大重量为介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

   (2)考虑罐体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处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惯性力载荷时,最大重量为介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罐体或者气瓶、附件重量之和;

   (3)考虑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整体结构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的惯性力载荷时,最大重量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1)罐体一般按照不小于0.04MPa外压进行稳定性校核;对于在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工况中,罐体内可能产生真空的,设计时按照0.1MPa外压进行稳定性校核;

   (2)夹套结构的罐体,设计时按照罐体所有可能出现工况中的最大内外压力差进行外压稳定性校核;

   (3)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的外压载荷按照外壳爆破装置设定的排放压力确定,且不得小于0.1MPa。

   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中除本规程3.10.1.1、3和3.10.1.2规定以外的设计载荷,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条件通过计算或者试验确定。

   是指罐体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1)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元件金属在工作状态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对于0℃以下的金属温度,设计温度不得高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

   (2)中国境内全区域使用的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罐体,设计温度上限不得低于50℃,设计温度下限不得高于-40℃,但满足引用标准规定的“低温低应力工况”或者设计上规定仅限制部分区域使用的,设计温度下限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条件或者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3)元件的金属温度可以通过传热计算确定,也可以在已使用的同类罐体上测定,或者根据罐体内部介质温度并结合外部条件等方式确定;

   (4)最低设计金属温度,是指罐体在运行过程中预期的各种可能条件下各元件金属温度的最低值;在确定最低设计金属温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在正常运输、使用及检验试验过程中介质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大气环境低温条件对罐体壳体金属温度的影响;大气环境低温条件系指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之和除以当月天数)的最低值。

   是指设定的罐体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罐体设计载荷条件。罐体的设计压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以下任一工况中工作压力的最大值:

   (3)正常运输使用中,罐体内采用不溶性气体保护时,由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与罐体内顶部气相空间不溶性气体(如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等)分压力之和确定的工作压力。

    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得小于0.7MPa。

   是指罐体所承受的在正常运输工况中由于介质惯性力载荷的作用而引起的压力。惯性力载荷按照本规程3.10.1.1的规定确定,等效压力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是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受压元件厚度的压力。计算压力的确定除考虑设计压力外,还应当考虑液柱静压力、等效压力(注3-4)等附加载荷的影响,对于真空绝热罐体的内容器,还应当考虑夹层真空对内容器的影响。

    (1)受压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

    对于有均匀腐蚀的罐体,腐蚀裕量根据罐体设计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在设计图样上规定最大允许充装量。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充装液化气体和液体介质的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罐体内留有5%气相空间确定;

    (2)充装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本规程附件D的要求确定;

   (3)充装压缩气体介质的瓶式容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确定;充装压缩气体介质的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充装压力确定,并且满足设计温度下的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设计压力的要求。

   常见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的主要设计参数,见表3-4(略)的规定。表3-4没有规定的充装液化气体或者液体介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将满足本规程3.4.1中的(1)、(2)、(3)项规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设计方案图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注3-6: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存在设计压力的确定除受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其他载荷的影响因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

   注3-7:所列腐蚀裕量的数值,是按照罐体材料为碳钢或者低合金钢,并且为均匀腐蚀,充装无水氨、氯或者二氧化硫介质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其余液化气体介质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而确定的。如果存在非均匀腐蚀情况或者罐体选择其他材料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条件另外考虑腐蚀裕量。

   注3-8:所列单位容积充装量的数值,是按照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罐体内留有5%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介质密度确定的。

   (1)用焊接方法制造的罐体,应当考虑焊接接头对强度的削弱,焊接接头系数按照引用标准选取;

    罐体最小厚度的确定应当考虑制造、运输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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