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派发要不要自己去交税吗?

2. 个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否有限制

你所述的问题基本上在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一起来看一下《证券法》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当你持股比例达到30%时,还要触发要约收购。看一下证券法第88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此外,如果持股比例高达一定程度将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失去上市资格而退市,这种情况罕见,就不说了。 这种规模投资已经触及上市控制权问题,如果没有方案不建议贸然实施。

3.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所有者交个人所得税时为什么持有1个月以上会有优惠呢而非上市公司者没有

6. 个人持有多少家上市公司股票有何限制么

股票市场上对于股民持有多少家的个上市公司没有限制,但是对一家公司的持股比例有限制。投资人在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上收购的流通股份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5%或者是5%的整倍数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马上通知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7. 持股超过一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可否享受免征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8.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一年分红不需要交税,那董事长在分红的时候要不要交税

得看取得股票的途径,超过一年免税仅限于在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董事长持有的是股票如果是自己在证券市场买的,就免税,如果是公司设立时投入的股份或者高管持股计划持有的,应该纳税

9. 股票分股分红后不满一年,每次操作都要交税吗。

新政实施后,上市公司会先按照5%的最低税率代缴红利税,此后按照投资者卖出的时间不同,再来补缴15%到5%的税费。也因为这样,很多投资者在股票卖出之后,才会发现原来账户里的钱变少了。

据公开资料显示,上市公司分红送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公积金分红,即摊薄现有股份的转增股,一般大家看到的某上市公司10转增10股,即为公积金分红,这种公积金转增股本一般不需要交税;另一种就是上市公司盈利分红,通常投资者看到的某上市公司实施了10送X股派X元即为盈利分红,这部分收益需个人缴纳税费。

10. 为什么原始股一般至少要持有一年以上才能买卖啊

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

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

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

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凶手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

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现在的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

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所以,在选择购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

居民购买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资股票具有高利润、高风险两重性,因此在利益风险并存的形势下,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减少投资的风险性,增强投资的效益性。要对发售企业作出长远正确的预测。
第一步,发起成立一家合法的股份公司。《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成立时最少需要有5位发起人股东,目前这类股份公司一般都是5到10位发起人,公司的注册资金通常在3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如果这家公司从开始成立之时,就打算向社会发行原始股,他们会在设计股东时,很注意地在股东中设计适当的自然人或者皮包公司参与发起。待公司从工商部门完成注册之后,原始股的销售就随之展开,有的甚至在股份公司筹建期间就开始对外销售股票。

第二步,通过中介公司地下销售股票。这时候销售的多是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或皮包公司持有的法人股,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事迹败露,公司一般会声称“买卖公司股票是公司股东行为,与公司无关”,表面上看洗脱了公司的责任。

第三步,公司配合中介进行上市宣传和分红。为了便于销售,股份公司通常会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称,“公司与美国(或其他国家)某某证券公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此外,他们往往还会刊登广告,广告内容多为对企业情况的美好描述,甚至会召开股东报告会或上市推介会,让董事长、律师等人大谈特谈,以增加股民对公司的信任度。

第四步,寻找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股票托管。为了进一步增加公司股票的可信度,这类股份公司通常会寻找一家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股票托管。托管之后也减少了购买者手中的证据,因为最终手中持有的仅仅是一张托管卡,上面也仅写着姓名和股数,故意避过了说明这部分股票的来源。

其实这一现象早就诞生了。自2000年以来日趋猖獗,尤其近两年几乎接近疯狂,有些永远也无法上市的原始股却在一级半市场叫卖到七八元,甚至几十元,市场整体规模和销售网络已经非常庞大。

这种现象之所以未能引起社会的警觉,也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和打击,主要是因为全国的一级半市场交易非常隐蔽,大多都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和约束下私下进行,而且骗局的设计者在一开始就给大家画了一张美好的“大饼”——公司在若干年后将要在创业板和海外上市,于是投资者都在耐心的等待。但是近两年来一些当初靠发行原始股圈了钱的“皮包公司”,在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压力下,被迫在美国OTCBB市场花50-100万美元买壳,并借此概念继续在国内疯狂圈钱,有些善于炒作的股份公司甚至已经从OTCBB转板到美国主板,但是在一级半市场销售的原始股仍然无法参与交易,而且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

近期,上海、深圳、广州、南京、宁波、苏州、武汉、合肥等地不断爆出原始股骗局,一些曾经发行、推荐“保证上市”原始股的中介机构在一夜间人去楼空后,骗局暴露,令原始股购买者们惊慌失措,大呼上当。

“买了原始股就相当于包赚不赔。公司将要去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最多一年时间,现在两、三元的股票起码能升值四、五倍呢!暴富的机会就在眼前,千万不要错过!……”当初中介们的这些承诺,在他们逃跑之后将永远也无法兑现。

目前像这样欺骗投资人的中介机构、中介人数量非常庞大,已经遍布全国的各个角落,构成了一张庞大的“一级半市场”网络,这个市场长期爆炒、出售一些股份公司发行的原始股,以可上市流通获暴利为诱饵,诱导一些老年人、下岗职工、工薪阶层等群体购买,并从原始股交易中获取巨额差价,该组织在业内俗称为“地下黄牛党”,其组织形式和传销无异,但欺骗和危害远大于传销,因为他们笼络了无数的终端客户,给这些客户长期源源不断地输送高价“原始股”。对此,各地的公安部门虽有不同程度的觉察和打击,但却仍然没有引起中央相关部门的重视。

近来,有媒体揭露出上海一家投资中介机构过去3年里在全国发展了20多家分公司,与数万名原始股客户发生过交易,资金流水数亿元。但是在前不久,公司高层突然人间蒸发,原始股谎言破灭,原始股投资者血本无归。

据笔者了解,国内像这样的机构有上千家,而销售原始股的股份公司也数量众多,仅西安就有几百家股份公司在私下发行原始股,每家股份公司至少圈钱几千万,而且都是在一级半市场广泛流通,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其次,四川、黑龙江等省份的股份公司原始股也是随处可见,而且被投资人定义为最具欺骗性的原始股制造基地,国内其他省份也不可排除。因此,在全国发售价值数百亿元的原始股数量和数百万原始股持有者都是最为保守的估计。

对于原始股骗局,普通的投资者只要拥有一些基本常识,就可以识破。首先,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管理非常严格,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审批有着严格的程序。可以说,在中国,所有的企业公开面向个人进行集资都是违法的。这些集资活动的动机无论是否诈骗,都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其未获国家批准,不受国家监管,没有资产担保,一旦发生问题,受损失的只能是个人投资者。同时,一级半市场中的原始股私下转让并未受到法律保护,目前股份能够合法流通的只能是二级市场,即股市。

类似骗局之所以能够屡屡成功,主要是由于早些年中国股市曾经出现过原始股、认股权证等进入流通领域高溢价发行的情形,也出现过很多原始股暴利神话,于是国内的很多投资人心存暴富幻想,结果却被圈钱的骗子公司和不法中介利用。

另外,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一些境外证券交易所频繁投来“橄榄枝”,通过各种优越的条件吸引中国优质企业赴外上市,想通过资本市场持有中国企业股票的方式,来分享中国经济高成长带来的高额利润。国际投资人的需求,导致“境外上市”这个概念炙手可热,同时这一概念也被那些曾经销售原始股的股份公司和境外、境内骗子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开始在OTCBB幌子下进行更多的骗局。

事实上,美国的OTCBB市场本质上相当于我国的市场。它是全美证券商协会设立的一个较为原始松散的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接受从三大主板市场摘牌下来的股票,有发行数量少、价格低廉、流通性差、风险大的特点。与美国主板市场相比,除了必须向指定机构公布其财务季报或年报外,OTCBB对企业没有任何规模或盈利要求,只要有3名以上做市商愿意做市就行。OTCBB主要以监管做市场来规范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很松,不与股票发行者取得任何联系。由于门槛较低,所以这个市场也吸引着一批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以及一些待价而沽的壳公司盘踞。有专家曾研究发现,OTCBB并不是一个好的融资场所,融资功能极为弱化,对企业知名度有负面影响。因为在OTCBB上市不等于挂牌,几十万美元买到的只是一纸虚名,每年还要花费很多的维护费用。而且在OTCBB挂牌的企业中好的很少,大多声誉不好;其次要从OTCBB市场直接转板至纳斯达克市场,净资产要求要达到400万美元;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者市值大于5000万美元,并且股东人数在300人以上,每股股价高于4美元。但是这里的纳斯达克市场只是NASDAQ -SCM,即纳斯达克小资本板,而远非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对此,曾有人评价说,一个企业转板的成功也并不是意味着一步登天。高级别的市场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监管条件和上市成本。

目前国内的原始股企业往往很多不具备在OTCBB买壳的能力,很多股份公司已经将原始股圈来的钱挥霍的差不多了,若再用50-100万美元买壳之后,就会陷入困境,无法再次融资圈钱,但是为了给国内原始股投资人一个“交待”,只能硬着头皮去买壳、去赌一把,而这种不计后果的行为,将来的风险将可想而知。

笔者建议,投资人在购买原始股和“境外上市”概念股时一定要悠着点,小心陷阱和骗局。其次,有关部门也应该及早关注,对于骗局不可不察。目前除了要对这一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外,还应该防患于未然,警惕“圈钱”公司携款外逃,并要彻底戳穿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骗局,以免更多的人继续上当受骗。另外要对于已经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和升为主板的股份公司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在将来爆出丑闻后影响整个国际市场中的“中国概念”股,防止将来境外投资人对中国企业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真正想走出去、想在国际市场融资发展的中国企业。

对于一些资质优良、潜力巨大、治理规范的中小企业赴外上市,并无可厚非,但是目前国内这些想在OTCBB谋图挂牌、已经挂牌或已经升为主板的“原始股”企业背后往往都有几千个股东,而且都是游历在股东账册之外的非法股东。而公司向美国证监会(SEC)申报的合法股东仅仅十几名,这不但欺骗了国内数以千计的投资人,也欺骗了SEC。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有必要与美国证监会联手,全方位、多角度的去监督、考证赴外上市企业的资质和资格,双方加强互动式监管,并将相关法律、监管漏洞补起来,避免骗子公司逍遥法外。

}
  •   1.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   2.有些证券公司违规发行国债代保管单,在兑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二、企业债券兑付机构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从2003年6月份起,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 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三、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 红利”应税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 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1.派发现金红利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 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 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 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 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20%的 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票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