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如何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系列保险产品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9推出的经典产品,是其主推产品。2013年,康宁终身重疾险(2012版)获得“最受保险消费者欢迎冠军”;2015年,在中国保险报、中国保险网和新浪财经主办的保险产品评选活动中荣获“2015年度保险产品”。直到现在,这个“冠军”产品搜索量依旧特别大,关注度一直在线。那么,这款产品到底怎么样?与市场其他同类产品相比,性价比如何?适合哪些人投保呢?

根据中国人寿官网资料,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2012版)投保年龄为28天-60周岁,缴费方式有三种--趸交、10年、20年,可以选择月交和年交两种,等待期为180天,保障责任为40种重大疾病保障、11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额20%、高度残疾保障及身故保障4种。

关于客户投保康宁终身重疾险(2012版)能够享有的保障权益,可能举个例子更容易明白。王某,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9450元,能够享有的保障权益如下图所示:

那么国寿康宁终身(2012版)的保障是否够全面呢?

1)重疾保障:康宁终身重疾险(2012版)所承保重疾除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定义的25种重大疾病外,还包括严重心肌病、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严重冠心病、输血导致的艾滋病、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等其他较为常见15种自定义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共规定了25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和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在设计重疾险产品时,必须包含规范前6种核心重疾;另外,使用后19种,名字、定义、顺序都不能改变。这是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重疾产品提供的基本覆盖范围。很多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会把一种重疾拆分增加重疾种类或者将罕见病拿来充数,在这25种重疾之上制作出60种甚至100种重疾保障的产品,更多的不过是出于营销噱头。所以,国寿康宁终身所保障重疾保障方面对于高发疾病已经涵盖,能够满足人们的重疾保障需求。

2)特定疾病保障:康宁终身的特定疾病保障即其他产品所说的轻症重疾保障,承保10种轻症--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接入手术、特定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特定面积3度烧伤、主动脉接入手术、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特定年龄视力受损、严重头部外伤,基本涵盖常见轻症。对于等待期内因疾病确诊轻症,国寿康宁终身只是对该项轻症不承担责任,其他责任继续有效,这与其他等待期内确诊轻症即返还保费同时终止合同或者终止轻症责任的产品相比,无疑是有优势的。

3)高度残疾与身故保障:终身重疾险产品大都含有身故保险责任,而多数产品并不含有高度残疾保障,因此,高度残疾可以算得上是国寿康宁终身的特色保障。

因此,就康宁终身重疾险(2012版)产品本身来说,其保障责任比较全面,能够满足一般人对终身重疾险的保障需求。。那么,康宁终身重疾险与其他产品相比,其性价比如何呢?以30岁男性,投保30万重疾保额,选择缴费期20年为例,本文谨选取泰康乐安康、华夏关爱宝一号及同方全球康健一生三款产品与国寿康宁终身进行简单对比,如下表所示:

不可否认,与其他终身重疾险相比,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2012版)在性价比方面并没有优势。

首先,国寿康宁终身的特定疾病保障不足:赔付额度占重疾保额,而且仅赔付一次,最高赔付限额10万元。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投保30万保额重疾保额的康宁终身,一旦罹患特定疾病,可以一次性获赔6万元,那么万一日后罹患重大疾病,他能得到的赔付就只有24万元了。这与其他轻症额外给付而且赔付次数达到3次的产品相比,缺乏竞争力;而且轻症给付重疾保额的20%,最高限额为10万元,对于投保重疾险保额高于50万元的客户来说,在轻症方面只能和投保50万重疾保额的客户一样享有10万元轻症保障;此外,国寿康宁并不提供豁免功能,被保人罹患轻症之后还要如期缴纳保费,在同等保费情况下,这样的设计显然不够人性化。

其次,国寿康宁终身不提供医疗资源与健康服务。而最好的医疗资源总是有限的,每个人都希望能找到最好的医院和医生,因此拥有重疾绿色通道或者健康关爱服务总是更好的。乐安康的重疾绿色通道服务是,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保险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时,经医生建议需进行二次诊断、住院或手术时,客户可以向该公司申请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享受专家门诊、专家手术、专家病房等医疗资源和服务;同方全球康健一生也可以为客户提供电话医生、特需/专家门诊协调、专业人士陪同就医等服务。

此外,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与其他产品相比,能够称得上优势的保障责任也只有高度残疾保障,而25种重大疾病中已经包含了大部分由于疾病和意外导致的全残,并且赔付标准更低,所以“高度残疾”或者“全残”的作用并不能够使其对产品费率造成重大影响。但是从费率看,30岁男性投保30万保额缴费期20年的同等条件下,国寿康宁终身保费要比其他产品高出元。

那么,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2012版)适合哪些人投保呢?由于中国人寿作为中国保险行业排名前列的保险公司,在销售和服务网点布局上遥遥领先于其它同业公司,客户服务方便,而且康宁终身的保障责任设计中庸,比较容易理解,因此适合对客服服务要求要、对中国人寿品牌具有依赖性的人群购买。。而对于追求性价比的人来讲,可以选择其他更适合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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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患重大疾病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从给付之日起,还可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让您接受最好的治疗,分担您家庭的压力。

  ----身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扣除相应部分)。

  一次选择,终生为伴。

  如果您急需流动资金,还可以凭借保单来中国人寿获取借款,解您燃眉之急。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AIDS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30 岁的李先生准备投保 20 年的康宁定期保险

  如果选择 1 万元的保险金额,每年所交保费只有 730 元,可以获得 2 万元的大病保障和 3 万元的高残、身故保障。如果选择 5 万元的基本保额,每年需要保费 3650 元;以此类推, 10 万元保额的保险费是每年 7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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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有八十种重大疾病分为两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二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次重大疾病确诊日需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已届满三年。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两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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