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国际商贸城返租金有人拿到没?

岳塘国际商贸城因为当时销售的时候夸大其辞,虚假宣传。信誓旦旦长沙高桥大市场将整体搬迁来岳塘。这样让广大老百姓信以为真,要么卖了住房租房住,要么背负高额贷款,要么掷下后半生养老钱,孤注一掷购下了岳塘商贸城商铺。

而现在不仅岳塘到2022年还是一座空城,就连产权证都办得数量极少,甚至还有很多业主的贷款都没办下来,究竟是什么情况不得而知。而全款买下的业主中,好不容易领到了产权证,竟然比合同上少的面积也退不到款,只领到了一张白条。购房合同明确表示:“在产权面积确认之日起90日内根据面积差异值*建筑面积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但是我房产证2020年就已经办理完成,湘潭房产网上可查。但是开发商迟迟不给结算。到2021年12月30日在我无数次催促下才办理结算。但开发商至今还是不退我面积差别的款。此款本来就是我自己的钱,是开发商多收的,已经给开发商白用了四年多了。更可气的是,如果是面积比合同多了的,那就要一分不少当场付款,这是何种霸王行径呀!

回想起岳塘刚刚开售,就愚弄业主先交1万元所谓的团购费,就可以享受折扣。结果最终的购物发票,那1万元就不翼而飞了。也就是业主所交的实际款项比开发商开具的发票整整少了1万元,当初想起他们的空头承诺,多交1万也就罢了,只要以后返租能够如约就行,现在有的业主返了一次,有的业主还一次都没返,开发商就是一天天一次次地敷衍说还要等一阵,不知等了多少次一阵了。所以,我强烈呼吁有关部门监管一下岳塘的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他们是从一开盘就愚弄了业主,少开发票,少了国库多少税收,害了多少老百姓背负沉重投资且前途渺茫。现在岳塘国际商贸城来自祖国四面八方的几万名业主已经走投无路了,请求上级政府出面为老百姓做主,让岳塘尽快走上正轨,保障老百姓的血汗钱的安全。

}

关于岳塘国际商贸城欺诈消费者

尊敬的湘潭市领导,您好!

我叫曹文武,出生于2000年,我是湘潭岳塘国际商贸城客户,于2017年5月份购买“岳塘商贸城”商铺,在购铺过程中,岳塘商贸城违法,欺诈消费者、法规,制订有违市场公平的霸王条约、欺瞒消费者,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可出售房产,请相关主管领导严厉查实、肃清房地产市场不法行为、还百姓公允!“岳塘商贸城”开发商违法、法规情况如下

一——虚假宣传、欺瞒消费者

一,购铺时未作告知,欺瞒、诱导消费者交纳购铺款;未按湘潭市住建部门要求的网签合同,制自不对等的合同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款项的最高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条就此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岳塘商贸城”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经过住建局市场科监管,制订极其不对等的霸王条约

1、严重延期交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2018年4月1日前应达到交房条件并交房,可是在2018年3月委托方寄来一张委托交铺通知书,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付了委托书。一年半过去了,交房仍是未知数。最开始交涉时开发商承诺2019年9月份交房,9月份过了之后,开发商再次承诺10月底交房,10月份过了之后,再次承诺2019年年底交房,现已2020还交房,交房承诺再三不兑现。对于开发商一推再推、一拖再拖的行为实在忍无可忍,这种行为让购房者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更别说后面的经营是否能够做得起来的问题了。

2、合同存在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中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足余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0%承担赔偿责任”。对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和出卖人严重不对等。比如“出卖人逾期交房在180天之内,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同意不解除合同,并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当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出卖人还需要支付10%的赔偿款,而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违约金只有万分之二。这是何等的霸王条款!

3、虚假宣传:岳塘国际商贸城宣称是省重点项目,有省政府的扶持,将建成中部最大的交易市场,并在沙盘图中标识省重点工程标牌,横幅和广告中宣传规划有三期,有10000亩。经查阅,岳塘区规划图和岳塘国际商贸城宣传册展示图中有巨大差距,该项目存在巨大的虚假宣传。

4、欺骗销售:当时销售顾问喻凯代我看的商铺和实际购买的商铺不一致。置业顾问带到项目现场看的商铺位于电梯边,位置相对较好,但是当准备交定金时,确被告知看中的铺子已被其他人购买,再不交钱,铺子都会被别人抢购完,苍茫之下,选了一个位置并不好的,且单价很高的铺面。事后回想,这都是开发商故意设置的圈套,人为制造的销售火爆局面,吸引购房者下定金,并签订还款承诺书,如不如期交款,需支付利息,并当方面扣除订金。这种诱骗行为,让我们害怕欠钱,要缴纳巨额利息,于是陷入设好的重重陷阱。

4、高额返租诱骗:本人购买岳塘国际商贸城单价高达1万5每平方米,远远高于建筑成本及销售成本,然后再以高额租金引诱,实际上是将原本的售价提高,再讲高出的金额返给购房者,且长达二十年的返租期,最后能不能返还是个未知数。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宣布破产,老百姓的血汗钱都付之一炬了。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售后返租行为,尤其是商铺,并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开发商行为明显是违反政策法规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经和开发商多次沟通催告,开发商多次在承诺期内不能交房,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63900元和其他代收费用6026元。请求政府替老百姓做主,协调解决此事。

}

关于岳塘国际商贸城欺诈消费者

尊敬的湘潭市领导,您好!

我叫曹文武,出生于2000年,我是湘潭岳塘国际商贸城客户,于2017年5月份购买“岳塘商贸城”商铺,在购铺过程中,岳塘商贸城违法,欺诈消费者、法规,制订有违市场公平的霸王条约、欺瞒消费者,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可出售房产,请相关主管领导严厉查实、肃清房地产市场不法行为、还百姓公允!“岳塘商贸城”开发商违法、法规情况如下

一——虚假宣传、欺瞒消费者

一,购铺时未作告知,欺瞒、诱导消费者交纳购铺款;未按湘潭市住建部门要求的网签合同,制自不对等的合同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款项的最高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条就此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岳塘商贸城”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经过住建局市场科监管,制订极其不对等的霸王条约

1、严重延期交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2018年4月1日前应达到交房条件并交房,可是在2018年3月委托方寄来一张委托交铺通知书,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付了委托书。一年半过去了,交房仍是未知数。最开始交涉时开发商承诺2019年9月份交房,9月份过了之后,开发商再次承诺10月底交房,10月份过了之后,再次承诺2019年年底交房,现已2020还交房,交房承诺再三不兑现。对于开发商一推再推、一拖再拖的行为实在忍无可忍,这种行为让购房者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更别说后面的经营是否能够做得起来的问题了。

2、合同存在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中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足余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0%承担赔偿责任”。对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和出卖人严重不对等。比如“出卖人逾期交房在180天之内,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同意不解除合同,并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当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出卖人还需要支付10%的赔偿款,而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违约金只有万分之二。这是何等的霸王条款!

3、虚假宣传:岳塘国际商贸城宣称是省重点项目,有省政府的扶持,将建成中部最大的交易市场,并在沙盘图中标识省重点工程标牌,横幅和广告中宣传规划有三期,有10000亩。经查阅,岳塘区规划图和岳塘国际商贸城宣传册展示图中有巨大差距,该项目存在巨大的虚假宣传。

4、欺骗销售:当时销售顾问喻凯代我看的商铺和实际购买的商铺不一致。置业顾问带到项目现场看的商铺位于电梯边,位置相对较好,但是当准备交定金时,确被告知看中的铺子已被其他人购买,再不交钱,铺子都会被别人抢购完,苍茫之下,选了一个位置并不好的,且单价很高的铺面。事后回想,这都是开发商故意设置的圈套,人为制造的销售火爆局面,吸引购房者下定金,并签订还款承诺书,如不如期交款,需支付利息,并当方面扣除订金。这种诱骗行为,让我们害怕欠钱,要缴纳巨额利息,于是陷入设好的重重陷阱。

4、高额返租诱骗:本人购买岳塘国际商贸城单价高达1万5每平方米,远远高于建筑成本及销售成本,然后再以高额租金引诱,实际上是将原本的售价提高,再讲高出的金额返给购房者,且长达二十年的返租期,最后能不能返还是个未知数。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宣布破产,老百姓的血汗钱都付之一炬了。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售后返租行为,尤其是商铺,并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开发商行为明显是违反政策法规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经和开发商多次沟通催告,开发商多次在承诺期内不能交房,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63900元和其他代收费用6026元。请求政府替老百姓做主,协调解决此事。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返租商铺是合法的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