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月份存在失业保险欠费记录?

摘要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答: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答:1. 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重新找到工作后单位告诉我说失业保险存在多条为合并有欠费的情况但又查不出来新单位可以上保险吗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答: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答:1. 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问: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哪些情形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5问: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

答: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目前成都市是1424元/月和1320元/月(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简阳)。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409.83元/月。

6问: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五)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没领过失业保险就是多条未合并新单位交不上我想问可以社保局异地合并不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你好,失业保险是可以补缴的,但是必须是由单位进行补缴,个人不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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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欠费3个月不交会有什么后果?个人社保欠费的影响

一、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长短,影响待遇水平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是按连续缴费时间,有中断缴费的,要扣减中断缴费时间,从参加工作时间或首次缴费时间开始按累计缴费年限推算出终止缴费时间,并按终止缴费所处年份的区平工资为基数计算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相同,但有中断缴费时间,也会影响待遇水平。

随着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不断增长,养老保险中断时间越长,养老金水平越低。工作断档没单位帮交,个人也没有补缴,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就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和金额进行缴纳,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确保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二、城镇职工医保欠费即停保,停保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停保;用人单位欠缴保费超过三个月的,用人单位职工停保,停保时间从欠费首月的1日起计算;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需暂停缴费的,停保时间从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

无论何种原因停保,停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停保超过三个月的,从续保当日起计算90天后才能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欠费或停保将影响医保待遇,所以参保人员应及时续缴医保费千万别中断缴费,不然突发疾病就医住院时,就会出现医保卡用不了,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现象,影响个人医保待遇。

三、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无法达到

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之一是累计缴费满1年。如果因社保缴费中断导致缴费年限不足,则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

企业社保欠费3个月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1.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2.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5.法律依据《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6.《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7.《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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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0 年 2 月起,武汉市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 5 个月。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生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武人社发〔2020〕9 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等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市人社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 号)等规定,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延期办理、缓缴等经办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等经办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

武汉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等经办工作

一、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 2020 年 2 月起,我市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 5 个月。

免征期限内,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为: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免征期限为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共 5 个月。免征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1、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免征期内,符合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免征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3、免征期内,参保单位办理 2020 年 1月及以前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仍按现行补缴政策执行;免征期内,参保单位办理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缴的,免征单位缴费部分,补缴其他险种的,仍按现行

补缴政策执行;2020 年 7 月及以后申请补缴 2020 年 7 月份以前社会保险费的,不区分免征期,统一按补缴时有关政策执行。

(注:参保单位在延办、缓缴期间补缴免征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免征政策)

4、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生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5、免征期内,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1、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减免免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应收账,并将减免后的应收账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业务时,按免征规定核减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2、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免征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议的,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减免重新核定:

(1)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报告(需注明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性质属于免征范围的相关资料。

3、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重新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办理或延期办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尽量采取社保部门提供的“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业务。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

单位及个人应自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补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

1、单位及个人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办手续的,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免收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2、单位及个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办手续的,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统一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计发。各项社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社会保险费“非接触式”缴纳或延期缴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尽量采取税务部门提供的“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业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缴费的,也可延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缴费手续。

单位及个人应自我市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补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单位及个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对出现严重困难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缴:

1、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

2、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 50%以上的;

3、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缓缴截止时间不得突破2020 年 12 月。

2、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缓缴前,原则上需补齐延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补齐有困难的,将延期缴纳时限计算在缓缴期限内。

3、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时免收滞纳金。

未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及补缴非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的,统一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根据实际,随时提前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欠费。

4、对于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缓缴期间,参保单位申请办理职工减员、转移接续等公共业务时,应采取“减一补一”的办法,即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补缴该职工全部社会保险欠费。原则上,缓缴期间不能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欠费注销业务,如确需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先核实注销期间未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1、参保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内附承诺书)1,以下简称《缓缴申请表》);

(2)大型企业及属于上述缓缴情形 3 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大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标准划分,下同)

2、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缓缴申请表》审核栏加盖业务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大型企业及属于上述缓缴情形 3 的,还需将相关资料报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市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必要时还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缓缴申请批准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 2,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书》)。

4、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部门报送缓缴单位名单,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部门应按规定保障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5、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 5 日前,汇总本区上月批准缓缴单位名单,填报《区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明细表》3,以下简称《缓缴明细表》),报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电子邮件分别报

市社保中心、市失业办、市工伤中心、市医保中心备案。(注: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还应向本区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管理部门报备)

五、实施社保费免征延办缓缴后的社保待遇

对于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应延期办理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及审核手续,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规定时限内补办的,社保经办机构补核及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在疫情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限补办的,社保经办机构补核后不予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相应待遇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暂停办理增减异动、转移接续等社会保险公共业务。

对于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间,企业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出国定居及死亡等业务时,应采取“退一补一、减一补一”的办法,即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补缴该职工全部社会保险欠费。

参保单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经批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不影响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如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减一补一”的办法,先补缴该职工失业保险欠费后,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延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异动、缴费等业务和经批准缓缴工伤保险费的,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不影响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延期办理或缓缴期间,如需办理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按照“办一补一”的办法,需补缴该职工的工伤保险欠费后办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应补缴该单位工伤保险欠费后,再由承继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四)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延期缴纳及经批准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相应延期缴纳及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期间,暂缓划入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暂缓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需职工医保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的,由单位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予以开通医保待遇即时结算资格。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补办,以及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医疗(生育)保险欠费的,一次性补划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限补办,或未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医疗(生育)保险费欠费的,不予补划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向单位追回延期缴纳及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期间的基金支出,参保职工相应待遇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

)转载自: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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