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重疾保险是一种什么样的保险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A款) (在售)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20种重疾、30种轻疾、20种特疾疾病保障,还有特定重疾额外给付和身故保障,可选重疾、特定心脏或脑部重疾、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障(可选一),...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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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确诊时对此恶性肿瘤进行了临床分期,并已达到或满足TNM分期IV期或非TNM分期的最严重的分期标准者,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第二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第三次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以及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需自前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已届满三年。

合同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重度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度疾病、特定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女性特定癌症、特疾、特定手术保障

投保年龄:18-50岁

1.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有

2.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3.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有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疾、中症、轻症、身故、被保人豁免保障,可选特定疾...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6.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7.恶性肿瘤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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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疾险的选择,可以用唐代大诗人白居易《钱塘湖春行》中一句古诗来形容,即: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为什么这么说呢?那是因为市场上重疾险产品琳琅满目,产品众多、公司众多,有人说大公司网点多、服务好,贵有贵的道理;有人说小公司一样受国家监管、性价比高,要把钱花在刀刃上,其中每家公司又有定期的也有终身的,还有那什么消费型和返还型的,什么重症、中症、轻症,分组,不分组,单次,多次……对于不懂行的人,自然是看的头晕脑胀。在上百家公司、上千款产品之中,如何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呢?这就不得不费一番功夫。

今天给大家来一篇史上最全的重疾险分类、相信对于你选择到适合的产品会有一些帮助。

看上去分类也挺简单的,但是各种责任交错在一起真是有点搞不明白。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分析一下各类型的险种究竟有什么不同?

01 含身故责任/不含身故责任

1. 不含身故责任:也叫纯重疾,也就是大家常说的 “消费型重疾险”。

特点:保费比含身故责任的低,但如果并没有另外单独配置寿险,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并不稳健,因为风险从哪个角度,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谁都无法确定,可能会出现 “得了重疾却无法赔付” 的情况。归根结底就是由于重疾险中很多疾病不是得了病就赔,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达到一定的状态才赔付

例如终末期肾病,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尿毒症,病人确诊后,需要做至少90天的透析治疗,或者做完肾脏更换手术,重疾险才给赔付。

如上是保险行业协会给出的“终末期肾病”标准定义,所有重疾险的赔付都要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假如XXX不幸得了尿毒症,但只透析了不到60天就不幸身故了,则未达到终末期肾病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将拒绝赔付。另外有时候如果发病过急、身故过快,可能会出现“得了重疾却无法赔付”的情况。

2. 含身故责任:一般包括储蓄型和返还型(两全型)。

2.1 所谓的储蓄型重疾险,是指保终身、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

储蓄型重疾险通常都是重疾和身故责任共用保额,也就是如果重疾赔过了,身故就不会再赔了。两者只赔其一。

无论有没有发生重疾,人终有一死,所以没有触碰免责条款的话,这种重疾险的赔付概率是100%,交了保费就肯定会赔,就看什么时候赔而已。

储蓄型重疾险的保费同时用在重疾和身故保障上,除了重疾保障的功能外,还有财富传承的功能(身故后把理赔款给后人),所以功能比较丰富,保费也就会比消费型重疾险贵。

所谓的返还型重疾险,也叫两全保险,生死两全,意思就是生也拿钱,死也拿钱。这类保险就是交几年保费,二三十年后,或者多少岁时,按约定的比例返还全部甚至更多的保费。重疾和身故共用保额,两者只赔其一,该种类型保险的保费相对较贵,同样保额费用比其他两种贵,另外有些返还型的要求是在保障期间不出险,才会返还,但我们很难保证我们这一辈子都不生病或者在返还保费之后再生病。

返还/两全保险,只是为了满足人们“有病治病,没病存钱”的简单思维,这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但一款产品是不可能很好地实现的。保障的成本是必须花的,钱不花在保障上,而是花在储蓄上,那么保障必然会很弱。

返还型重疾险可以参考上一篇文章【一文读懂两全险 】

储蓄型会比消费型贵30%左右。无论买哪种,都没有绝对的对错,主要看你能不能接受:

如果能接受身故没得赔,那就买消费型重疾险

如果不能接受,那就买储蓄型重疾险。

但买不含身故责任的纯重疾一定要搭配一款寿险,这样两者都可做到保额充足,保障责任也是完备的,无论风险从哪个方向来都能有能力覆盖。

02 定期重疾/终身重疾

保障时间:比如保1年,5年,10年,20年,30年,保至70周岁,保至80周岁,是在投保前由自己确定保障期限,进行投保。

特点:保障期拟定;高杠杆,能用更低的保费获得更高的保额;但无法覆盖重疾高发年龄段。

适合人群:通常预算不足,且当下家庭责任较重,存款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弱,或已配置了终身型的险种,只是为了在家庭责任期提高保额是个不错的选择。

顾名思义,活多久,保多久

特点:保障终身,覆盖重疾发病所有年龄段;带有较高的现金价值,有一定的储蓄功能。

适合人群:经济状况较为充足,对终身保障更为重视且对保单储蓄功能有一定要求的,首选终身重疾。

终身重疾与定期重疾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保障时间。终身重疾保一辈子,而定期重疾则保障至选定的期限,比如保至70岁、80岁。人能活多久呢?谁也不知道!这一辈子会不会得重疾、什么时候得呢?更是不知道!所以选择保多久还真是一个让人纠结的问题。

不过,仔细想想我们目前的需求,再看看保费,可能也就不纠结啦!

以某款网红产品A为例:30岁男性,保额50万元,20年交费。选择保至终身(身故赔保费),年交保费7640元;选择保至70周岁,年交保费4386元。

终身与定期每年保费相差3254元。保至70周岁比保终身的保费便宜了40%左右,这是为什么呢?人越大,发病率肯定是越高的,如果到了70岁以后,患重疾的风险更是直线上升。所以保费也随之水涨船高了。

假设被保人没有到70岁得了重疾,不管是选择了保终身还是选择保到70岁,都可以得到50万元的赔付,但定期重疾的保费却省下了40%。这是定期重疾险的一大优势,对于那些经济能力一般,又想要高额保障的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然而,我们并不知道重疾什么时候来,同样是这位被保人,如果71岁发生重疾了,终身重疾险可以赔付50万元保额;定期重疾则已经过了保障期间,不仅无法赔付保额,所交保费也不能返还。这是定期重疾险的劣势

总之,如果不是预算紧张到一定程度,不推荐只选择定期的重疾险,即便它真的会很便宜,但是风险还是较大的,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小朋友,我们经常会在各种众筹网站上看到3岁儿童,5岁儿童罹患少儿白血病,儿童重疾有几大特点:起病急,花费高,但治愈率也比较高,如果我们选择一款保至30岁,保额50万的少儿重疾险可能保费也就500元左右,但是如果保障期限内发生了重疾,30岁以后怎么办呢?健康险不是有钱就可以买,最关键的是要健康。

所以,如果预算充足,一步到位,投保多次赔付,保足额。

如果预算不多保一部分终身的+一部分定期的,这么做的目的把保额提高,把保费降低,如果是几岁的小孩,一年只能拿出1000多,那就选择定期重疾+百万医疗+小意外+小医疗,基本1000多也就搞定了,日后赚钱能力提升了,再补充终身型的。

03 单次赔付重疾/多次赔付重疾

第一种情况:重疾/身故共用保额,重疾理赔后合同不终止,身故时理赔重疾与身故的差额。

第二种情况:重疾赔1次、合同终止。

与重疾单次赔付不同的是、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可以多次获得重疾理赔、这在疾病日趋年轻化的当下是很有必要的、随着医疗水平不断的提高、很多重大疾病在当下都可以得到很好的治疗、且治疗效果良好、为了满足现代医疗需求、保险险种也在与时俱进、多次赔付险种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一次罹患重疾后无法再购买重疾险的尴尬。

举个例子,小王在38岁时因突发心梗被送往医院抢救,实施了心脏支架手术,预后良好,如果小王持有的保单为单次赔付型重疾险保单,以小王的身体状况发病后就彻底与健康险无缘了,但如果小王持有的保单是多次赔付型的重疾险,如果未来再发生其他重疾,依然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同样为多次赔付的重疾又分为分组,不分组,关于分组的合理性,也是考量一款多次赔付的产品好与坏的一个重要因素。参考2019年各保险公司重疾理赔年报,其中“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基本占据了重疾理赔的TOP3,分组的原理:当该组别发生任意一种疾病其他疾病责任全部终止,所以,一定是高发疾病分别在不同组别的对被保人更有利。如果多种高发疾病在同一组别,相对来说对被保人不太有利。在分组里最关键的要看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后遗症,至少这三种疾病要在不同的组别,起码可以说这个产品很不错。

不分组:这个就比较容易理解,不会按器官,不会按疾病名称把几种或者几十种疾病划到一起去。

举个例子:急性心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同样都是关于心脏的重大疾病,在分组的产品里两种疾病一定在一个组别里,小王之前因急性心梗申请过理赔,因一种疾病申请理赔后,同组别其他疾病责任终止,如果再发生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便无法再次申请理赔,但是不分组的产品就不会有这方面的限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约定同器官不得申请二次理赔的应该是个假的不分组的产品),因为是两种不同的疾病,所以只要满足间隔期是可以再次申请理赔的,如果还搞不清楚,请看下方图片教你看懂分组不分组的奥秘。

所以,如果预算充足,建议优先考虑不分组多次赔付型重疾险,它是所有重疾险里保障最全面的;

如果预算稍有不足,但又想买多次赔付的,可以退而求其次,考虑分组多次赔付型重疾险。

其实看完上面这么多,你也许仍未搞明白到底该如何挑选重疾险。

因为一款重疾险产品最好,其实并没有标准答案,我们要做的,是先明确自己的需求、保障缺口、健康状况和缴费能力等综合分析后,再去定制专属方案、配置合适的产品,这样才会买得放心,买后安心。总之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因为不仅便宜,而且早投保身体健康,更有资格挑选好的产品。

最后,送大家一份关于如何购买保险的小建议:

请多花点时间认真和您的家庭保险经纪人沟通,梳理自己的需求,了解这些需求应该用什么产品来匹配,需要多少保额才能抵挡风险,以及不同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范围。

遵循先保障再理财,先大人再小孩的原则,合理规划家庭保障计划。

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明确自己买了什么保险、保障范围、买保险后的注意事项等信息。

对自己的保单做好管理,并且定期(2-3年)检阅一下自己的保障,看看是否满足当前家庭经济责任与风险、是否需要加保。

如发生保险事故,第一时间联系您的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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