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行使权利

《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说课稿

  1、本框题在教材中的地位。

  第十六课是全书的总结和落脚点,自然也是全书的重点。本节课属第十六课第一个框题,主要内容分二部分:一是讲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二是讲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这些都是中学生想要知道而且必须了解的内容,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不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因此,搞好本节课教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从考试的角度看,本框题这几年一直是中考的重点。基于上述,本节课是重中之重。

  (1)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

  构成重点的理由:这部分内容是以前所学知识的深化,关系到以前所学知识能否巩固和提高,更重要的是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载体。

  构成难点的理由:这部分内容理论性较强,初中生一方面抽象思维能力不够,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感性认识,因此,理解起来比较困难。

  (2)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是本课的又一重点。

  构成重点的理由:从教材体系看,这部分内容是前面所学知识的归宿,也为后两个框题的学习做铺垫;从知识掌握的角度看,这是要求学生理解的知识点,历年中考都有涉及;从现实角度看,不当行使权利,在学生群体中较为普遍。

  (3)本课的另一难点在于如何有效做到知行转化。依法行使权利从理论上把握不难,但是如何落实到行动上,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却绝非易事。

  (1)知识目标: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识记);我国公民权利平等性、广泛性、真实性的表现(识记);列举实例,表明和国公民权利的特点(理解);联系实际,说明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理解)

  提高判断分析能力。即判断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分析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广泛性和真实性。

  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即分清什么是正确行使权利,什么是非法行使权利。

  培养联系实际的能力。即培养学生观察社会的能力,并正确地指导自己的行为。

  学习公民权利的特点,增强爱国主义的情感。

  学习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内容,增强权利观念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1、教法设计。教学是一门艺术,要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与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和主创性,就必须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针对本框教学内容和初二学生实际采用的教学方法有: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需要,采用案例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理论联系实际是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重要原则,案例教学就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案例教学从案例入手,从感性到理性,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

  (2)问题导学法。其基本模式是:展示问题―学生分析、讨论―教师点拨―反馈、总结。问题导学法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

  (3)归纳法。政治课教学理论性较强,知识点分布散乱,教师如不对知识点进行归纳,那么学生学到的知识是不完整的。教学中,教师可自行归纳,也可尝试让学生归纳。

  2、学法设计。教是为了学生的学,因此学法指导尤为重要。针对本框的内容,我对学生的学法指导是:

  (1)合作学习。合作学习是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了高质量地迅速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分工的互助性学习形式。合作学习有利于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有利于培养团队意识、竞争意识。

  (2)阅读指导。指导学生自己阅读材料,并在阅读中发现问题,找出结论。

  (3)课堂讨论。让学生进行课堂讨论,激发学习热情,开拓思空间,以适应开卷考试的需要。

  提问:请同学们回顾,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学生分组竟答,教师总结,引入新课。

  (1)对于公民权利的特点这部分内容,采用问题导学法,指导学生阅读教材P119-121页的内容。

  展示投影片:(出示阅读提纲)

  (1)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哪些权利,是由什么决定的'?

  (2)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由什么决定的。

  (3)我国公民权利有哪三个特点?

  (4)我国公民平等权利的含义是什么?

  (5)公民平等权利的表现是什么?

  (6)我国公民权利广泛性的表现是什么?

  (7)我国公民权利真实性的表现是什么?

  教师个别指导,了解学习进程。请学生宣读答案,同学评议。教师精讲点拨,集体答疑。

  在学生对基本知识有所掌握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分别用实例说明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以及时巩固知识和活化知识。

  教师归纳总结,着重对学生进行爱国情感教育。

  2、公民要依法行权利这部分内容,采用案例教学法和小组合作学习形式。

  (利用课本P122-125的案例资料,将学生分为四组,每组分析一个案例。然后合作讨论公民应如何行使权利。分组讨论后,每组派代表发言,其它组的同学评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总结:从这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公民正确行使权利需要做到:

  (1)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权利

  (2)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

  (3)要采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由权利

  (4)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总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不得滥用权利和自由,而应依照法律正确先例自己的权利和各项自由。

  本节课我们学习了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明确了作为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掌握了这部分知识后,我们青少年要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做一个自觉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享受公民权利的好公民。

  展示投影,出示教学提纲。

  一、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1、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

  含义: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表现: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享有权力的主体极为广泛

  (2)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享有权利的范围极为广泛

  在公民权利的确认上具有真实性

  (3)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在公民权利的实现上具有真实性

  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权利

  2、公民要依法行使用权利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

  采用合法方式,按法定程序行使自由权利

  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在某中学的校门口,经常有一些不法分子拦截该校的低年级学生。目的是向他们要钱,有的学生见到了他们就跑;有的学生因为惧怕他们,只好从衣袋里面拿出钱来给他们;有的同学因为被抢劫,便找自己的哥哥和自己的朋友,对他们进行报复;也有的同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事情告诉了学校的领导。

  请同学们谈谈对上述案例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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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说到公民,我们很多人都知道,有朋友问怎样利用网络渠道实现公民的权利,还有朋友想问如何利用互联网使公民和政府形成合力,这到底怎么回事呢?其实公民应当如何利用网络参与政治生活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怎样利用网络渠道实现公民的权利,望你采纳。

怎样利用网络渠道实现公民的权利

一、有关中国民主化路径选择的几种思路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人民对于民主的理解日益深化,民主已经不再停留于激昂的语言和恢宏的构想,而是更加注重于具体的运作程序和路径选择。当前,理论界有关我国民主化问题的诸多讨论,其基本思路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模式。(注:除了这四种基本思路外,理论界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思路。例如,有学者主张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入手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还有学者主张从思想自由、新闻自由入手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这些思路由于缺乏现实的可行性或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其自身影响较小。本文不再予以专门阐述和评论。)

1、从扩大基层民主入手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思路,是一种从体制外寻求我国民主化突破口的路径选择。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推进的乡村民主选举制度(即村民自治制度),使广大农民第一次获得了自由选举“社区领袖”的民主权利,大大增强了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实现了乡村自治及其民主化的制度创新。看到乡村民主的蓬勃发展,一些学者乐观地认为,我国的民主化将是一个渐进获致的过程,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伟大起点,基层民主将为推进高层民主奠定坚实的基础。(注:荣敬本:“村民自治——民主的蝴蝶在飞”,载刘智峰主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6页。)他们主张,先从基层民主入手,以乡村的“草根民主”作为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起点和突破口。在乡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再逐步推进乡镇民主、县级民主、省级民主,最终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我国的乡村民主自治可谓史无前例,纵观世界的民主化进程,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化是从农村开始的。如何看待我国的乡村民主自治呢?乡村民主自治能够成为我国民主化的突破口吗?作为整个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民主对于我国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无疑具有重大促进作用。但由于乡村民主所触及的仅仅是现实政治体系的末梢,把它作为我国政治民主化的突破口恐怕难以成立,也就是说,乡村民主难以担负我国民主化突破口的重大历史使命。由于教育水平和传播媒介的落后性,由于社会经济的封闭性,乡村社会具有明显的保守性,传统的宗法观念、宗族势力和封建迷信仍然根深蒂固,广大农民对民主政治并没有强烈要求,乡村社会自身并不具有推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迄今为止的历史表明,乡村政治改革一般是全社会政治变革的最后一个环节,现代民主的光芒往往最后才能普照到乡村大地。对于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来说,往往是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能够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注:党印国:“‘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第88—96页。)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当前的乡村民主自治,实际上是在中央推动下的产物,是中央对基层管理方式所作的主动改革和调整,而不是源自乡村社会内在的民主追求。迄今为止,支配乡村民主政治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还远远没有成熟起来。

2、从建构市民社会入手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这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思路,是一种从体制外寻求民主化切入点的路径选择。90年代以来,在反思和质疑80年代末“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等有关中国现代化路径选择理论纷争的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从建构市民社会入手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他们认为,“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行论”的“自上而下”改革思路,将关注视角仅仅局限于国家对社会的单向度关系〔即国家型塑社会〕,而忽略了中国改革以后社会对国家的关系(即社会型塑国家)以及社会与国家之间“讨价还价”或互动的关系,然而,恰恰是在社会和国家的互动关系中形成了种种新的结构性因素和极富意义的制度创新。为此,他们主张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通过社会自组织系统的改善,通过社会自主空间的扩大,努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市民社会内部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和培育多元自治的结社组织,能够为实现民主政治创设社会条件。”(注: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以建构市民社会作为民主化切入点的基本思路,为我国的民主化进程提供了一条理性而稳健的发展道路。它认为,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将导致未来中国出现一个类似西方早期市民社会那样的社会空间,这个空间不仅独立于任何可能的政治及意识形态的作用而存在,而且最终将会反过来以市民阶层的力量推动现实政治及社会结构的改造。然而,有关市民社会的比较研究表明,由于西方市民社会的发生背景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状况完全不同,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道路难以在未来中国以同样的方式重演。西方市民社会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摆脱现实政治权力结构的束缚,使自身的发展获得真正解放。与西方不同,中国市民社会孕育过程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则是,自身根本不具备独立发展所需要的内在条件,因而需要借助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市民社会之外的力量来帮助它完成这一过程。这也就是说,在中国,“不是市民社会的发展改造现实政治及社会结构,而是要通过种种外部的政治及社会方面的力量来改造市民社会以促使其尽快地实现自身的理性化,获得自身内在的自主性。”(注:方朝辉:“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载《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22页。 )纵观韩国、墨西哥、巴西等非西方国家的民主化,也可以发现,其民主化进程往往主要依赖于具有现代民主意识的政治权威的推动,而不是依赖于市民社会对于现实政治和社会结构的改造。在这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中,市民社会中的中产阶级为了维持其脆弱的经济利益,甚至会支持军人政变和独裁统治者,依靠非民主的独裁来维持自身的社会地位。

3、从完善宪政民主入手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思路,是一种从体制内寻求我国民主化切入口的路径选择。在民主化的路径选择上,一些学者主张从健全和完善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入手,直接推进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这些学者认为,民主本来就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织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体现为: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现实的问题在于,我国宪法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之中,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为此,这些学者指出,“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注: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1页。 )他们主张从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入手,逐步落实宪法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真正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这种试图通过健全国家的根本宪政体制,落实各级人大职权,改革代议机关和选举制度,完善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并在制度上保证宪法内容能够切实得到遵守的思维模式,无疑把握住了我国民主化的根本所在。但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这一思路仍然缺少现实的可行性。因为宪政民主涉及到我国政治中的根本问题,即党的领导问题。如果按照西方的竞争性民主原则来选举和组织国家政权,那么党的领导就无法得到根本体现和切实保障。问题在于,我国在从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的转型过程中,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党来进行组织领导和政治动员,不仅社会稳定无法保障,经济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恐怕都将化为泡影。有关政治现代化的比较研究表明:“在那些传统政治制度或崩溃或软弱或根本不存在的政体中”,“强大的政党组织是唯一能最终排除腐化型的或普力夺型的或群众型的社会动乱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政党就不仅仅是辅助性的组织,而是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源泉。”(注:塞缪尔.P. 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5 页。)

4、从完善党内民主入手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基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条件的限制,一些学者指出,当前我国可以首先从完善党内民主入手推进民主化进程。他们认为,政治发展应当寻求民主与稳定的统一,我国的民主化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政治文化背景、超大规模社会的现实状况、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发展阶段等具体国情,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地推进。为此,中国的民主化应当选择一条理性而渐进的道路,应当在现行体制内培育民主的生长点,应当平稳地、有序地推动民主化进程,这些学者主张,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中,要充分利用和开发体制内资源,沿着从党内到党外,从体制内到体制外的顺序,首先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注: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载《复旦学报》1999年第1期,第1—11页。)世界各国的政治发展经验表明,民主化进程是一个经由不断妥协和谈判而渐进获致的过程,那种暴风骤雨般的政治革命往往与民主无缘。在中国的民主化历程中,那些怀有浪漫主义情怀的民主化思路是行不通的,甚至可能是灾难性的;那种试图直接触及现实政治体制中最为坚硬的部分,直接从宪政民主入手,“毕其功于一役”,一步到位而实现政治民主化的思路,也是不切实际的;所谓“扩大基层民主”、“建构市民社会”的思路,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化进程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们都不足以成为我国政治民主化的突破口,也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民主化的迫切期求。基于客观环境和现实条件的限制,笔者认同从完善党内民主入手推进中国民主化的路径选择。

从正确行使权利的角度说说怎样正确使用网络

随着互联时代的兴起,现在无论大人、儿童、中老年人对互联网的概念和使用都已经不陌生。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来临之后,对互联网更加是依赖性越来越强,但是在使用中,很多人无意中在互联网里面被骗或者不经意下就违反了一些互联网的相关规定。

针对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的问题。互联网构成了庞大的虚拟世界,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规律和特点,但互联网绝非是法外世界,公民的网络行为同样要受法律调整。在互联网,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承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我就当前公民在互联网中如何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公民在网络中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互联网产生以后,党和政府利用互联网信息发布快捷、互动无地域限制等特点,努力开辟公民实现政治权利的新渠道--网络问政(微博问政)。2011年,官方微博产生,这一年被称为中国“政务微博客元年”,从此政务微博客进入了爆发式发展阶段,成为网络问政的平台和重要渠道,成为公民最受欢迎的参政议政方式。2012年两会,从两会代表到政府、官员微博,从媒体记者到普通网友,微博已经成为参政议政的重要平台。微博以其秒互动的传播优势,开启“人人都是参政者”的新阶段。

公民如何正确行使网络上的参政议政权?公民在网络上发表政见,必须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民情,客观公正地评价党和国家的政策,真诚地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绝不能为一己之私,攻击、抹黑党和政府,败坏党和国家的形象,给国内外敌对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如果公民在网络上进行反革命宣传和反革命煽动,或发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受到刑法严厉制裁。

二、公民在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可以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当今时代,网络有着信息发布自由,信息传播面广的特点,有着使个人意见迅速形成为社会性舆论的能量,因而成为人们发表言论、表达观点、扩大个人影响力的重要平台。但却有人利用这个平台兴风作浪,有的制造散布网络谣言,混淆视听,造成社会混乱;有的为泄私愤,不惜使用网络暴力攻击他人,伤害他人名誉。无论是网络谣言还是网络暴力都扰乱了互联网秩序,给现实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网络暴力包括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以及网络谩骂、人身攻击等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2008年1月发生的姜岩因丈夫外遇跳楼自杀事件导致的网络暴力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之后各种类型的网络暴力案层出不穷。

网络谣言是一种主观恶意行为,具有颠倒黑白,扭曲是非的特点。由于谣言可以借互联网在几秒之内传遍全球,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例如“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致4人遇难,“皮革奶粉”传言重创国产乳制品等等。

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属于心术不正,然而为什么很多网民成为积极的传谣人?成为恶意“人肉搜索”的奋力接棒者?原因在于他们对网络言论表达的“自由度”认识不清,不少网民认为网络言论不同于日常生活语言规则,是完全自由的,转发一下别人的帖子更没有什么不可以,因此对一些恶意帖子,不加思考人云亦云,信手转发,最终被人利用。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这就是网上言论或者传播信息应把握的“自由度”。

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者传播信息至少要做到三问:一问是否有事实根据;二问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问是否危害国家和社会。

现实生活中,失范失当、违背事实的言论,往往同侮辱罪、诽谤罪所界定的犯罪行为,只有一步之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按照诽谤罪的刑罚标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公民在网络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这“四权”也可统称为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近年来网络反腐如火如荼,网民通过网上发帖曝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挖出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一些大的腐败案件如“房叔”、“表哥”、“香烟局长”、“ 日记局长”、雷政富案等等都是通过网络曝光被挖出来的,网络反腐似乎战绩卓著。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在网络上公开曝光他人信息,如果信息严重失实就可能造成侵权,因此网络反腐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网络举报就是网络反腐的合法渠道。公民通过网络举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身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从而起到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用。当前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网络举报,中纪委设立12388实名举报网站,中央组织部也设立12380举报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都有网上举报点,全民监督已形成天罗地网。

公民如何正确行使网上检举权?检举权虽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检举权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公民不能以为网络举报快捷方便,就随心所欲而不慎重对待。公民在网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检举必须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更不能采取网络暴力手段干扰破坏行政、司法程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现实中的确存在恶意举报的情况,举报人与其举报的机关或者人员之间有私仇、恩怨,就通过虚构事实、侮辱表述等方式进行举报,目的是给对方制造麻烦或伤害对方。殊不知,这类恶意举报触犯法律的也会被“依法调查处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头来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我们要建设法治的社会,同时我们也要建设法治的网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不论是现实世界还是互联网世界,我们都必须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要坚决遵守。

如何利用互联网,使公民和政府形成合力

公民遵循政治参与的三原则,依法有序利用互联网行使政治权利,履行义务

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积极利用互联网,采集民意,集中民智,拓展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完善政府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就可以形成全力。

通过信息网络等渠道f诽谤能够成什么罪

1、公民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未经允许随意上传他人照片、在网上谩骂他人均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2、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在网上散布不当言论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是法律不允许的,攻击政府网站损害了国家利益。

随着互联时代的兴起,现在无论大人、儿童、中老年人对互联网的概念和使用都已经不陌生。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来临之后,对互联网更加是依赖性越来越强,但是在使用中,很多人无意中在互联网里面被骗或者不经意下就违反了一些互联网的相关规定。针对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的问题。互联网构成了庞大的虚拟世界,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规律和特点,但互联网绝非是法外世界,公民的网络行为同样要受法律调整。在互联网,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承担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我就当前公民在互联网中如何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一、公民在网络中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互联网产生以后,党和政府利用互联网信息发布快捷、互动无地域限制等特点,努力开辟公民实现政治权利的新渠道--网络问政(微博问政)。2011年,官方微博产生,这一年被称为中国“政务微博客元年”,从此政务微博客进入了爆发式发展阶段,成为网络问政的平台和重要渠道,成为公民最受欢迎的参政议政方式。2012年两会,从两会代表到政府、官员微博,从媒体记者到普通网友,微博已经成为参政议政的重要平台。微博以其秒互动的传播优势,开启“人人都是参政者”的新阶段。公民如何正确行使网络上的参政议政权?公民在网络上发表政见,必须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民情,客观公正地评价党和国家的政策,真诚地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绝不能为一己之私,攻击、抹黑党和政府,败坏党和国家的形象,给国内外敌对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如果公民在网络上进行反革命宣传和反革命煽动,或发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受到刑法严厉制裁。二、公民在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可以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当今时代,网络有着信息发布自由,信息传播面广的特点,有着使个人意见迅速形成为社会性舆论的能量,因而成为人们发表言论、表达观点、扩大个人影响力的重要平台。但却有人利用这个平台兴风作浪,有的制造散布网络谣言,混淆视听,造成社会混乱;有的为泄私愤,不惜使用网络暴力攻击他人,伤害他人名誉。无论是网络谣言还是网络暴力都扰乱了互联网秩序,给现实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网络暴力包括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以及网络谩骂、人身攻击等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2008年1月发生的姜岩因丈夫外遇跳楼自杀事件导致的网络暴力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之后各种类型的网络暴力案层出不穷。网络谣言是一种主观恶意行为,具有颠倒黑白,扭曲是非的特点。由于谣言可以借互联网在几秒之内传遍全球,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例如“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致4人遇难,“皮革奶粉”传言重创国产乳制品等等。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属于心术不正,然而为什么很多网民成为积极的传谣人?成为恶意“人肉搜索”的奋力接棒者?原因在于他们对网络言论表达的“自由度”认识不清,不少网民认为网络言论不同于日常生活语言规则,是完全自由的,转发一下别人的帖子更没有什么不可以,因此对一些恶意帖子,不加思考人云亦云,信手转发,最终被人利用。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这就是网上言论或者传播信息应把握的“自由度”。 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者传播信息至少要做到三问:一问是否有事实根据;二问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问是否危害国家和社会。现实生活中,失范失当、违背事实的言论,往往同侮辱罪、诽谤罪所界定的犯罪行为,只有一步之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按照诽谤罪的刑罚标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公民在网络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这“四权”也可统称为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近年来网络反腐如火如荼,网民通过网上发帖曝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挖出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一些大的腐败案件如“房叔”、“表哥”、“香烟局长”、“ 日记局长”、雷政富案等等都是通过网络曝光被挖出来的,网络反腐似乎战绩卓著。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在网络上公开曝光他人信息,如果信息严重失实就可能造成侵权,因此网络反腐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网络举报就是网络反腐的合法渠道。公民通过网络举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身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从而起到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用。当前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网络举报,中纪委设立12388实名举报网站,中央组织部也设立12380举报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都有网上举报点,全民监督已形成天罗地网。公民如何正确行使网上检举权?检举权虽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检举权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公民不能以为网络举报快捷方便,就随心所欲而不慎重对待。公民在网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检举必须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更不能采取网络暴力手段干扰破坏行政、司法程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现实中的确存在恶意举报的情况,举报人与其举报的机关或者人员之间有私仇、恩怨,就通过虚构事实、侮辱表述等方式进行举报,目的是给对方制造麻烦或伤害对方。殊不知,这类恶意举报触犯法律的也会被“依法调查处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头来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我们要建设法治的社会,同时我们也要建设法治的网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不论是现实世界还是互联网世界,我们都必须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要坚决遵守。

市民们通过网络这一渠道来行使政治权利有何现实意义

①实行民主监督,有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不正之风;②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③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通过哪些渠道合法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

依法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①关注国家建设、国家管理,对于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

②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举报。

③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公民应当如何利用网络参与政治生活

公民应当如何利用网络参与政治生活?

通过网络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公民可以通过网上评议政府的行为,提建议,投票等参与政治生活。

结合 政治生活 政府还可以如何利用网络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

①政府必须科学民主决策,可以通过网络广泛倾听社情民意,问计于民,顺应民意,集中民智,服务民生。

  ②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高效便民。

  ③政府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可以利用网络及时、主动、正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政治权利。

  ④政府要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为公民求助和投诉提供途径。可以利用网络接受公民的求助与投诉,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公民通过哪些途径行使监督权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途径:

2.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舆论监督制度;此外,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近年来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和建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必须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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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毕达哥斯说:“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之为自由的人。”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①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没有绝对的自由

    ②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利益

    ③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④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

  • 2. 孙某将某英雄人物贬损为“烤肉”并进行长期大肆炒作,被北京某法院依法判处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孙某受到法律处罚的依据是(    )

    ①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 ②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③公民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④诚信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

  • 3. 邻居熊某养的宠物狗经常在楼道拉屎拉尿、在夜间吠叫,扰得四邻不安。小梦与其交涉,熊某却理直气壮地说:“我有养狗的权利,你管不着我。”小梦据理力争,其理由是 (   )

    A . 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 B . 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可以滥用 C .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D . 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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