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其股东能成为投资方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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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为:公司股东的职能

问题:公司的股东都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回答: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 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如何成立,有何职责?

回答: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zj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问题:关于股东人的职责问题

回答: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下列情况下应召集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一)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时;
(二)审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时;
(三)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四)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时,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委托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三)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应向委员会主席请假。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
(五)为方便期间,会议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六)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经参加表决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必须由各委员签字,并注明委员意见。表决时,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七)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决议的保管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对聘请的外部外部专业机构给予适当津贴,津贴方案由委员会主席提出,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辞职、解职
(一)委员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认为其辞职理由充分的,可准予其辞职,理由不充分的不准予其辞职。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委员提出解职提议,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委员在辞职后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要求的,委员会主席应在3个月内提出独立董事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四)董事委员辞职后六个月内,委员会主席应提出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检查、监督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下列情况下应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每年中报、年报前或临时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预测财务风险时;
(二)审查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时;
(三)年终考核公司内审工作和内审人员时;
(四)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
(五)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六)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委员会主席应委托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无故不履行职责又不委托其他委员时,由过半数的委员推荐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三)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应向委员会主席请假。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
(五)会议原则上在公司驻地举行,为方便期间,会议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六)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经参加表决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必须由各委员签字,并注明委员意见。表决时,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七)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决议的保管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物所时,应遵从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更换审计师事物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专项审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谈话、调查实证等专项考核工作时,须有两名以上委员同时参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审计时,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合同等必要资料,可以约请公司有关人员了解、证实有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专项审计或财务风险评审,但应报请董事会的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辞职、解职
(一)委员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认为其辞职理由充分的,可准予其辞职,但理由不充分的不准予其辞职。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委员提出解职提议,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委员在辞职后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要求的,委员会主席应在3个月内提出独立董事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四)董事委员辞职后六个月内,委员会主席应提出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监机关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监机关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记录;协助组织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董事会秘书应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股票上市协议及本细则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证监机关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基本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内部通报批评的;(4)公司现任监事;(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产生
(一)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二)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应规定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职责要求或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根据情节给予董事会秘书以下处分: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建议进行相应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解聘: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监机关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进行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
(一)董事会秘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薪酬
董事会秘书薪酬事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拟定,董事会审议,在年报中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如本规则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纲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确保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基本规则和程序,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勤勉诚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罪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六)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八)直系血亲和姻亲中有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依法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三)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五)完成监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一)受监事长委派,可以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受监事长委派,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五)受监事长委派,列席公司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的职务要求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的职业道德 :
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力,并保证: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接受股东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四)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监事会的合法授权,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
(一)时间和努力。监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二)专业知识和持续的教育。监事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必须参加监管部门为监事举办的培训班,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对自身责任的承诺。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监事必须对自身行为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不得转让其表决权,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应并明确委托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公司遵守;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监事失误责任的界定及追究
(一)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赞成票的监事对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投反对票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投反对票的监事不得免除责任;
(二)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不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分别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三)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的更换原则
(一)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二)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三)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四)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会接到监事的辞职报告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要求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股东监事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补选,职工监事必须在半年内完成补选。
(五)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监事的考评及报酬
第十七条 监事考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对监事的业绩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监事的业绩考评标准:
(一)会议出席率:监事亲自参加的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等会议出席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情况;
(四)贯彻和执行监事会决议情况。
(五)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业绩考评程序
(一)监事会评价。监事会对监事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敬业精神。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坚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是否执着、严谨、客观、公正做出评价;
2、沟通能力。即对监事在工作中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沟通和交流的能力进行评价;
3、团队精神。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注意发挥监事会的组织作用,是否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大家一道工作进行评价;
4、独立工作能力。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坚持不断学习,是否能够不断提高工作技能,独立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进行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价。
1、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即对监事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2、监事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即对监事在工作的表现进行评价;
3、监事的原则性及对公司和股东的负责精神。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严格按原则办事、是否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报酬
监事应在公司领取适当的监事工作津贴,津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拟定,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构成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职工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2人),股东监事不超过三分之二(3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产生
监事会成员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会的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下一届监事会产生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会业绩进行评估;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到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议外部审计机构;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九)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长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前款形成的检查报告,须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长签署。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将检查报告送达董事会,董事会应就报告中的问题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董事会未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必要时,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报告有关情况或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资产安全、造成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专项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问题:公司股权比例与职能问题

回答:你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你代表公司行使公司的日常事务,但重大的事务应当得到股东会的决议,这时候进行股东会决议的时候,最大股东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你认为公司股东未经允许对位签订协议损害了公司利益,在公司对外承担 了法律责任后,你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向最大股东索赔

问题:有限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

回答:您好,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包括: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问题:公司股东要负什么责任?

回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以其出资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这点你不用担心
就看你有没有你有没有签什么私人的借款协议
你看看财务是不是资不抵债,要不是的话可以要求退股,他们得退钱你的

《公司股东的职能》的内容先介绍到这里了,看完之后是否对你有帮助?如有需要可以关注小编。

关于《公司股东的职能》的拓展知识

深市和沪市股票代码有什么区别?

答:深市与沪市的股票代码区别主要是在于二者股票代码开头的数字不同:

1、深市的股票代码开头里,“002”开头的是中小板,“00”开头的是主板,“3”开头的是创业板。而沪市所有的股票代码开头都是“6”,沪市所有的股票都是属于主板股票。

2、深市的B股代码以“200”开头,新股申购以“00”开头,配股代码以“080”开头,而沪市B股代码以“900”开头,新股申购以“730”开头,配股代码以“700”开头。

答: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英文简称“PE”,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也就是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母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关于《公司股东的职能》的相关评论

给你点个赞,虽然有些地方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作者是一个很优秀的人 分析得太好了,《公司股东的职能》这篇文章有一定的深度,对我们新手小白帮助很大 这篇文章写得非常不错,看完之后我知道公司股东的职能相关的内容了

本文关键词:公司股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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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证券代码:300099 证券简称:

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贵所于2022年1月25日出具的《关于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19号)(以下简
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
准信息”、“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会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或“保荐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
行人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
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
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
原则就审核问询所提问题进行了逐项回复,具体内容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或专有名词与《尤
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在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
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不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前次回复报告的修改更新

2014年3月,发行人向田斌等7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收
购其合计持有的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宇祺”)/)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
等主体具体经营范围如下: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商务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工程机
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智能制造、激光雷达、光电信息、人工智能技术、智能化光机电技术、军
民融合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发与试验发展;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
机信息集成系统技术、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电器产品。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
仪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矿山深部地压监测仪器、防治装备及材
料研发、生产、销售;物联网技术开发;光机电产品、自动化仪器仪表、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电气设备集成系统、无源光网络设备、电子通讯产品、
矿山运输机械及矿用高分子材料和无机粉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维护;
轨道交通及地下设施通讯信息工程、矿山安全防治工程及环保工程的安装
与施工;矿山物质检测;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

开发、生产、销售光机电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研发、生产、销售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导引头、存储服务器。

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
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
软件开发;生产(制造)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件
(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

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的研发;大数
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
设备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结构制造;喷涂加工

预包装食品销售;谷物加工、销售;食品设备研发、生产及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
区内商品的展示,仓储(除危险品)及分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商务咨
询(除经纪),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工程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信息技术的研发及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集
成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销售。

光电设备、仪器仪表、光学镜头及光学元器件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
务,光电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制作、销售,计算机硬件的研发、设计、销售,
系统集成,及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发,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技术开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
软件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电池;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生产(制造)电池(限在外埠从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
件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网络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网络与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

销售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产品、
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设计、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特高压开关精密铸件、壳体、铝螺旋管的生产及销售。A1 A2级压力容器
的制造;特高压开关零部件加工;A2级压力容器的设计;GC2级压力管道

隔热材料、保温材料、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制冷设
备和空调设备制造;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医疗
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
信终端设备的研发与销售;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进
出口贸易(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

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
术服务;光通信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网络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通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
监理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

汽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与销售;汽车及相关零部件售后及技术咨询服务;
汽车租赁、汽车维修;汽车设计、咨询、实验;厂房及设备租赁;汽车充
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充电设备安装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机械设备研发;矿
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专用设
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基础软件
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
通讯设备、机电设备、专用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
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均未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根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
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的情形,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

中介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咨询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确认最近一期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及类金

2、取得并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协议,评估财务报表列
报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

3、查看发行人对外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了解公司
投资目的;查阅被投资公司公开信息,了解被投资公司主营业务等情况;

4、查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了解财务性投资认

5、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通过公开网
站查询其经营范围,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

6、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质,核查是否存在具有

7、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了解持有不
动产的相关性质、用途等情况;

8、取得发行人参股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了解相关的会计科目,判断
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等;

9、取得发行人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动产持有情况及房地产
开发相关业务情况、资质的说明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1、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账面持有的金融产品均为风险较低、流
动性较好、收益率较低、收益波动较小的品种,且发行人账面财务性投资总额合
计为5,396.49万元,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93%,最近一期

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2、发行人对南京领锐的投资,未被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南京领锐的业务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发行人可以充分利用其研发资源,实现发行
人自身产品的改造升级,进一步夯实主业,实现产业协同效应,而非仅为获取稳

3、经逐项对照,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
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
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

(此页无正文,为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尤洛卡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

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尤洛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
过程、本保荐机构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保荐机构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
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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