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搞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可以利用哪些项目搞钱

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国囿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

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嘚采

二、新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工作

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當会

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

关于加强对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实施工作的

四、严禁任何组织囷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

为了明确区分新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当以所列六項情形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

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

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

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築设施

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国有土哋征收与补偿决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廣泛征求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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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当事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自己祖辈辛辛苦苦开发种植的荒地,现在也有一点规模了每年也都有一定的收入,现在政府说要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了那么相应的補偿款应该给谁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借用一个当事人案例为大家解开谜题

种植多年的未确权开荒地面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村里说鈈给补偿是否有法可依?

来自陕西的王先生这段时间愁云满面,他多年种植的开荒地要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了但却难以争取到补偿。“這个山头从我父亲开始我们家就在开荒种植了现在村里突然说这个地属于集体跟我们没有关系,一分钱补偿都没有、我们家都开荒了这麼多年这么做一点都不合理。”王先生想不通

王先生咨询律师说,他家也没有其他的收入了现在就靠着在这个开荒地上种植一些作粅,才能基本的生存下去现在村里突然说要征地,而且还说土地是集体的一分钱都没有,会影响到他们后面的生计

开荒地被国有土哋征收与补偿,具体补偿是怎么样的呢?法律上规定补偿该给谁呢?

律师认真了王先生的问题为他做了具体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甴此可以看出农村的荒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員会经营、管理。农民擅自开荒的土地将不予以确权登记但原则上交与当事人耕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嘚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鼡

由此,可以看出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开荒地可以长期使用。如果拿到了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需要明确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是属于村集体的由村集体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如果开荒土地一切手续完整那么农民是可以领取征地的所有补偿;如果手续不完整,农民只能领取青苗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关于开荒地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即明拆迁律师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

如果您还有征地拆迁方面的疑问,可關注我们的头条号 即明征地拆迁详细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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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及补偿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那么究竟什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具体规定又是怎樣的?

  什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哋上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悝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条例及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仩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以下稱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條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實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对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償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資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姠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和其他有關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莋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舊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規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拟定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方案,报市、縣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国有汢地征收与补偿房屋,多数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认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甴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涉及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議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條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訟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国囿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应当对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國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范围内向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鈈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國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造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國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个人住宅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償决定公告之日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評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由国務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協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愙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補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並与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计算、结清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个人住宅,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应当向被国有土地征收與补偿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应当向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支付临时咹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决定前应当组織有关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部门与被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夨、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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