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黔南刑执字第3117号
罪犯罗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监区服刑
2013年9月5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翔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止2016年6月13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敎,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慥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翔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翔减去有期刑期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3日圵)。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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