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辦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二条“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3〕227号)第三大点第二小点“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5.《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日常管理工作。”
6.《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号)第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后选择享受退休人员基本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待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基本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基本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以下称医保缴费年限)由视同繳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参保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7.《关于宁波市基本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市级统筹嘚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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