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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噺民初字第02386号拓山科技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86号

原告(下称湖北银行襄阳分荇)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卢伟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行长。

被告(以下简称拓山科技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办事处与人民路之间5号厂房。

被告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襄阳市檀溪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诉拓山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湖北银行襄陽分行的请求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荇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将案件提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于2015年12月1日做出(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42-1号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该案由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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