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树湾乡的村委会选举不合理,物业不合法而且还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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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一票”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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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含定岗),共&&人组成。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村委会成员组成要兼顾自然村分布状况。&&第三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金寨县关于深化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一票”选举方式进行。提名候选人和正式选举合并,直接实名分别推选主任、副主任、委员(含定岗人员)人选。第四条&&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将民政专干兼计生专干设定为特定岗位,性别为女性,定岗岗位列入村委会委员范围,并单独设岗,与“一票”选举一并开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一票”选举日为&&年&月&日。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下列人员,应当登记为本村选民: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4、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符合参选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因刑事犯罪案件正在收审的村民不予登记参加选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名单。第八条&&本届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登记时间为&&&&月&&&&日至&&&&月&&&&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第九条&&选民名单在&&&&月&&&&日张榜公布(选举日20日前)。村民对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条&&对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也未委托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品行良好、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4、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换届候选人:(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2)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近2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存在涉黑涉恶13种重点情形之一的。(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撤职及开除政务处分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因问责)组织处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或处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4)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5)在民生、扶贫、“三资”管理等领域,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6)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7)长期不履职的,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换届候选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受到调离岗位、降职组织处理的;近3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个人存在严重违法用地、损害生态环境等行为尚未整改的;在重点工程和中心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主观因素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对不能情形人员或违反换届纪律当选的,要宣布当选无效;对未经研究同意,不宜情形人员当选的,应劝其辞职。第十三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接受的委托投票不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家庭成员间需委托投票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实行相互委托,即户内委托。实行户内委托的选民可以在选举日派一名有选民资格的家庭成员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领取和填写选票,代为投票。选民已办理书面委托给家庭以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代为投票。应当尊重选民本人的意愿。第十四条&&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流动票箱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计票。第十五条&&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前酝酿并当场提名,经选民鼓掌或举手通过。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会议通过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第十六条&&每个固定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秘密写票处外应有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并解答选民对划票的疑问。不识字的选民可由自己信得过的人代为填写选票。每个固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第十七条&&在选举日,以设立中心会场和固定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投票时间从&&&&年&&&&月&&&&日&&&&&时开始至&&&&&时结束,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第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投票证保存备案。第十九条&&投票时实行一次发票、分栏划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超过时间无效。投票结束后,各固定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会场,统一开启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第二十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可当选。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者当选。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一票”选举无人过半数或职数不足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竞选者得票数多少(即为提名票)确定正式候选人,按有候选人的选举方法择日进行选举。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对“一票”选举的村委会初步当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将名单报乡镇(园区)换届领导组办公室。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后,报县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县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县纪委监委机关和组织、民政、政法综治、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扶贫、国土、林业、环保、卫生计生、安监、统战、宗教等部门联合审查,审查结果由所在乡镇(园区)换届领导组办公室反馈给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村委会成员正式当选人名单,并报乡镇(园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组备案。对审查未通过的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按程序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不足的名额参照常规选举另行选举。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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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湾村召开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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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槐树湾村召开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代表大会,会上联系村班子成员张永耕宣读了槐树湾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大会研究了此办法,并且通过了此办法。《槐树湾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含定岗),共7人组成。村委会成员可以和村支委成员交叉兼职。村委会成员组成要兼顾自然村分布状况。&&第三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金寨县关于深化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一票”选举方式进行。提名候选人和正式选举合并,直接实名分别推选主任、副主任、委员(含定岗人员)人选。&“一票”选举无人过半数或职数不足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竞选者得票数多少(即为提名票)确定正式候选人,按有候选人的选举方法择日进行选举。第四条&&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将民政专干兼计生专干设定为特定岗位,性别为女性,定岗岗位列入村委会委员范围,并单独设岗,与“一票”选举一并开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及村支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一票”选举日为2018年9月7日。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下列人员,应当登记为本村选民: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4、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符合参选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因刑事犯罪案件正在收审的村民不予登记参加选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名单。第八条&&本届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登记时间为7月27日至8月5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专人直接登记。第九条&&选民名单在8月16日张榜公布(选举日20日前)。村民对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条&&对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也未委托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品行良好、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4、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换届候选人:(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2)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近2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存在涉黑涉恶13种重点情形之一的。(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撤职及开除政务处分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因问责)组织处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或处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4)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5)在民生、扶贫、“三资”管理等领域,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6)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7)长期不履职的,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换届候选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受到调离岗位、降职组织处理的;近3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个人存在严重违法用地、损害生态环境等行为尚未整改的;在重点工程和中心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主观因素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对不能情形人员或违反换届纪律当选的,要宣布当选无效;对未经研究同意,不宜情形人员当选的,应劝其辞职。第十三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接受的委托投票不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家庭成员间需委托投票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实行相互委托,即户内委托。实行户内委托的选民可以在选举日派一名有选民资格的家庭成员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领取和填写选票,代为投票。选民已办理书面委托给家庭以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代为投票。应当尊重选民本人的意愿。第十四条&&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流动票箱必须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计票。第十五条&&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办事公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前酝酿并当场提名,经选民举手通过。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会议通过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第十六条&&每个固定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处外应有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并解答选民对写票的疑问。不识字的选民可由自己信得过的人代为填写选票。每个固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第十七条&&在选举日,以设立固定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投票时间从2018年9月5日08:00时开始至12:00时结束,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第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写票,当场投票。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写票,当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投票证保存备案。第十九条&&投票时实行一次发票、分栏写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超过时间无效。投票结束后,各固定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投票站,统一开启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第二十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可当选。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者当选。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对“一票”选举的村委会正式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将名单报乡换届领导组办公室。乡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后,报县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结果由乡换届领导组办公室反馈给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村委会成员正式当选人名单,并报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组备案。对审查未通过的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按程序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不足的名额参照常规选举另行选举。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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