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3年按兵复员的四级士官转业还是复员?,保险怎么交,

我是一名服役满十六年的四期士官,今年按复员走,回到地方后养老保险对我有何政策,如何连接。谢谢!_百度知道
我是一名服役满十六年的四期士官,今年按复员走,回到地方后养老保险对我有何政策,如何连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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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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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士官购买养老保险相关法规
复员士官购买养老保险相关法规...
复员士官购买养老保险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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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买养老保险规定如下:1、拿着退伍证到武装部复印入伍档案,并盖鲜章。2、到社保局录入你入伍信息,参军年限可抵缴费年限。3、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或有工作后让单位缴纳你的社会保险。  士官退伍以后得养老保险钱不能拿出来,除非等到达到法定年龄,个人可以把个人账户里的个人月拿出来。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1、拿着退伍证到武装部复印入伍档案,并盖鲜章。2、到社保局录入你入伍信息,参军年限可抵缴费年限。3、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或有工作后让单位缴纳你的社会保险。以前办理过应该是这种程序,但很久了,不知道有没有忘记的。。。最好到劳动保障部门去咨询。。。还有地方不同或许有些规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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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根据有关志愿兵(士官)转业的军龄计算的规定:待分配期间不算工龄;志愿兵、士兵的军龄计算从县人武部批准入伍时起,至下达退出现役时止。一般士兵退伍都是在十一月底十二月初下达,十二月中旬离队,离队时发给当月(十二月)及下月(下年一月)津贴,也就是说:军龄只计算到当年十二月,一月份不算军龄,而即使士兵一退伍回到当地马上办理复工复职,那么一月份的工资关系已在部队发了津贴,地方应当是从二月份才接供,那么一月份不算军龄,地方也不办社保,势必断了一个月的社保(工龄),更何况地方的安置工作并不那么神速。再谈志愿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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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规定,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军龄这段时间是享受(计算)退休金的,问题是“待安置期间不算军龄”,那么说,从批准转业到政府安排好工作,新单位为转业人员办理缴交社保费交段空挡到底该不该算入视同缴费年限呢?如果不计算,那么就会出现断档。大家都知道,志愿兵批准转业一般都是在每年的四月份,工资发到七月份,也就是说,志愿兵的工资按最快的速度(八月份)由地方接供,实践证明政方政府安置最快的,都要在次年年初,有的甚至两三年才安置。而地方是按实际接收的时间发工资和缴纳社保的,这样必定造成志愿兵的工龄和社保断裂,  
  继续  
  中间从批准转业到本人办理离队手续期间及地方单位接收这一期间,就会出现少则三五个月,多则三五八年的工龄和社保断裂,这个问题是否会对志愿兵到新岗位后的工资待遇和退休金的计发产生影响?为了保障复转士兵、土官的合法权益,怎样解决应个问题呢?依我看,应当沿用军转干部军龄计算的方法,即:军队复员、转业干部的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时算起,至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止。这不失为一个办法;又或者将待分配工作期间计入军龄或计算工龄,在计发退休金时把待分配期间一同按视同缴费处理,这样对保证复转士兵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下面谈谈法律依据。  
  兵役法规定:城镇镇退兵、满十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应该包括就业、生活保障、小孩入学等一系列的问题。退役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地方政府报到后,就属于地方安排工作的人员,而此时工作单位没落实,无法参加工作,这个责任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而不是退役人员个人造成的问题,因此,待安排工作期间,不但要计算工龄和享受视同参保(社保)待遇,还应当按接收地政府部门的在职职工相同的标准发放工资福利,直到接收单位接供为止。这样既保障了退役军人的权益,又能更有效地督促地方政府对符合安置人员落实安置政策。  
  拿三分就走人!!!!,噢噢~~
  兵役法规定:城镇镇退兵、满十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应该包括就业、生活保障、小孩入学等一系列的问题。退役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地方政府报到后,就属于地方安排工作的人员,而此时工作单位没落实,无法参加工作,这个责任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而不是退役人员个人造成的问题,因此,待安排工作期间,不但要计算工龄和享受视同参保(社保)待遇,还应当按接收地政府部门的在职职工相同的标准发放工资福利,直到接收单位接供为止。这样既保障了退役军人的权益,又能更有效地督促地方政府对符合安置人员落实安置政策。  
  兵役法规定:城镇镇退兵、满十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应该包括就业、生活保障、小孩入学等一系列的问题。退役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地方政府报到后,就属于地方安排工作的人员,而此时工作单位没落实,无法参加工作,这个责任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而不是退役人员个人造成的问题,因此,待安排工作期间,不但要计算工龄和享受视同参保(社保)待遇,还应当按接收地政府部门的在职职工相同的标准发放工资福利,直到接收单位接供为止。这样既保障了退役军人的权益,又能更有效地督促地方政府对符合安置人员落实安置政策。  
  合法合理  
  过来看看就走  
  再来看看  
  是你温馨的目光教我坚韧向着前路叮嘱我跌倒不能要放弃  
  顶下  
  来看看自己  
  来看看自己  
  南海,真的能打吗?  
  南海,真的能打吗?  
  为何各种有关群众诉求的文章都会短命?  
  复转军人安置难,其实是地方政府推辞责任的籍口,建议在转业后由接收的地政府按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在职人员的标准发给工资费福利(除非个不服从安排和违法违纪受开除等处分外)。  
  当你受到伤害时,你问清楚伤害你的人的身份才决定是否与之抗争是最最重要的事情,否则你就会触犯皇法。千万要记住。  
  退伍的
  顶顶,努力  
  国家要志愿兵,但地方政府不要转业志愿兵,从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转业志愿兵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全国各地大量的“维稳”事实,证明了中央和国务院是采取默认地方的做法。  
  国家要志愿兵,但地方政府不要转业志愿兵,从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转业志愿兵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全国各地大量的“维稳”事实,证明了中央和国务院是采取默认地方的做法。  
  34  
  只要现役士兵,不要退役士兵!  
  帮顶!
  @失职之人
23:29:38  34  -----------------------------  请问您是转业志愿兵吗?目前转业志愿兵普遍遇到什么问题呢?
  我倒希望越演越烈。越腐败越好,长痛不如短痛。  
  回复7“橙皮9”的提问:“请问你是转业志愿?现在普遍存在什么问题?”我很负责任地告诉你:我不但是一名转业军士长,代干十年,档员,经我培养的档员已达一个精简排,他们有的如今已身处厅级职务,而我却转业安排到一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尚未办理完鉴证,却被以“因为执法人员执法时间太长”为由,决定分流去一家即将关停的企业,尚未办理完劳动关系转移,接收企业就关门了。至今十年了,真是“十年维权路茫茫,辛酸苦辣自难忘,不思量,怎敌一个(稳)字了得?…。”  
  @失职之人 30楼   回复7“橙皮9”的提问:“请问你是转业志愿?现在普遍存在什么问题?”我很负责任地告诉你:我不但是一名转业军士长,代干十年,档员,经我培养的档员已达一个精简排,他们有的如今已身处厅级职务,而我却转业安排到一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尚未办理完鉴证,却被以“因为执法人员执法时间太长”为由,决定分流去一家即将关停的企业,尚未办理完劳动关系转移,接收企业就关门了。至今十年了,真是“十年维权路茫茫......  -----------------------------  你身边的朋友亲人多这样的例子吗?我在网上也看到了不少
  D125  
  最喜欢的歌是《团结就是力量》;最自傲的歌:《血染的风采》;最激昂的歌是那首:“采霞飞舞红旗扬…”;最伤感的歌是《我是一个兵》;最后悔的歌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回复“皮橙9”:与我一同安置一同分流的就有三人,其中我是军士长,另有一位是专业军士和一名城镇退伍兵,同进同出。…最喜欢的歌是《团结就是力量》;最自傲的歌:《血染的风采》;最激昂的歌是那首:“采霞飞舞红旗扬…”;最伤感的歌是《我是一个兵》;最后悔的歌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请问你是哪里人啊?
  您现在在哪?
  陈江肉联厂私设执法队被刑拘。  
  我是中国人  
  我是中国人,在京城。  
  怎么没人观注呢,留寸脚印  
  我老公现在面临这个问题  在部队还要再干四年,本来去年想走,据说去年还有转业政策,以后就没有了  四年后,走的话,走到哪里?  留的话不知道要花多少钱  为部队为国家奉献了青春,家庭也顾不上,但对将来是一片茫然
  如果全国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粮食,每天就有一亿三千万斤就可助无数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如果每人每天节约一元人民币,每天就造百名百万富翁,每人每天少住一平米的房屋,每天就可解决为1.3亿人的住房问题。  
  国土再大也没我一分一寸,本来属于我的一亩多田地,如今也被强征了,全村两百多人,死伤无数,仍无法维护自己的田园,那有能力维护南海南沙?  
  男儿一跪仍英雄!!!!!他---是一位西藏运输兵,军功章代表着他为祖国立的汗马功劳,可是,他连自己的妻子难产死亡都没来得及看上一眼,下跪,在妻子的墓前下跪..........男儿一跪仍英雄!!!!!
  见过可耻的,有见过如此可耻的吗?  
  多日不见再来看看  
  打与不打.你我说鸟不算  
  人在这个世上,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组建国家政权(包括政府机构),治人者的正当权利,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来行使公共智能,同时人民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生存权,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人民未让渡给政府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
  国务院第608号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由此可见,只要是政府安置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2011年实行兵役法和军人保险法,符合12年以上转业安置的士官和军官人数比以少的太多了,所以安置好了。复员的义务兵,士官和军官国家和军队开保险接续关系,12年以上转业的士官和军官转业进单位后,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接续关系。
  2013年当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和军官全部进事业单位吧,国家机关,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  兵分为:列兵,上等兵。 士官分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军官分为: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和上将。 其中下士和少尉是排级待遇,四级军士长和少校是营级待遇,一级军士长和大校以上是作退休安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保险法》,自日起施行。也就是日以后当12年以上士官和军官转业回地方分配工作。日以前转业复员军人只能安照老的政策执行了。 义务兵和当12年以下的士官国家不再安排工作,全国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 只有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和军官颁发国防服役章,体现了国家和军队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军人给的特殊荣誉。 兵役法规定,中士是付连待遇,四级军士长是营级待遇了。三级军士长就是团级待遇了 。 兵役法规定: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尤其是是那些在艰苦地区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和军官,为国家,为人民幸福生活,他们失去了很多,也付出了很多常人难以想象的代价,所以他应该得到政府的妥善安置。比如那些新疆和西藏等边远地区。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12〕39号 关于下达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任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做好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2〕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达转业士官安置任务(详见附件),望认真抓好落实。 做好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单位务必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完成转业士官安置任务作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确保我区转业安置任务如期完成。各接收单位在落实工作中要积极组织转业士官参加上岗培训、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尽早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附件: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 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 序号安置单位名额岗位性质备 注1区教育局1事业下属单位2区环保局1事业下属单位3区流动人口管理局1事业 4澄江街道1事业 5江口街道1事业 6宁溪镇2事业 7富山乡1事业 8上垟乡2事业 9院桥镇1事业 10沙埠镇2事业 合计 13 余庆县2012年度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 日期:
来源: 中国·遵义·余庆政府门户网站 余退安办[2012]2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72号)文件精神,结合余庆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情况,经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取笔试结合档案考核的方式对我县2012年度转业士官进行安置。为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2012年度转业士官6名。二、安置岗位:大乌江镇、关兴镇、花山乡各2名(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水利和移民工作站各1名)。 余庆县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转业士官 安 置 方案 抄 送:市民政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监察局、县编制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县财政局 余庆县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日印发
  江都区编办:积极做好转业士官政策性安置用编工作 ) m: m9 g% b8 w# `) I  --------------------------------------------------------------------------------  添加时间:
10:14:26  访问量:
* [) B* B" g) h  6 |/ I' J9 g7 x7 R" o  为了积极稳妥地接收安置2012年转业士官,按照国家、省和扬州市对转业士官安置的政策要求,江都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下达了13名事业编制用编计划,用于接收安置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目前,安置工作已圆满完成。  8 e% }. j4 A1 Y) z  按照新修订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江都区编办根据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区事业单位的用编需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转业士官的自身特点和优势,从空编的事业单位中筛选出13个岗位,经区编委会研究同意后,下达了13名政策性安置用编计划。按照公正、公开、高分优先、服从分配的原则,通过积分选岗,13名转业士官均满意选择了安置单位。  % _& }/ B/ G9 T! v  根据选岗结果,区民政局、人社局、编办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流程办理安置手续,切实、妥善、高效、圆满的完成了此次政策性安置工作。  3 N
F& d: n$ I* v6 S  (江都区编办 石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宣州论坛   4、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四条件之一的(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烈士子女)我区2012年转业士官统一安排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大队,派驻乡镇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列入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财政保障供给。对要求自谋职业的,按照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现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符合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5、从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月(转业士官从2012年8月起至2013年4月)由区政府按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012年11月以前按330元/月计发,2012年12月以后按照365元/月计发)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在区财政预算中列支。  6、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皖政〔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政〔号)文件精神,  安徽省旌德县着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宣城市民政局 []  近年来,旌德县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各项政策,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当前退役士兵安置新模式,稳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度退役士兵首次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该县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51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39人,城镇退役士兵8人,转业士官4人),在全省率先完成该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政策过渡衔接。充分尊重退役士兵本人意愿,采取新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对8名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老政策;对39名农村籍退役士兵及复员士官采取新政策,即由部队发给退役金,县财政给予1:1的经济补助;对服现役满12年的4名转业士官全部安排了工作,将他们招聘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现了新老安置政策的平稳过渡。  积极做好就业服务。从第一名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时起,到所有的退役士兵安置到位,着力全程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是调查摸底,了解退役士兵的专业特长、就业意向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推荐;二是在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县编委会专题研究解决了4名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的编制问题,以事业工勤人员的身份分别将4人招聘到县政府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环卫处和城管局,并于今年2月份正式到岗上班。
  我 85年入伍99年退伍志愿兵,民政局安排我到中铁19局工作,单位以人员饱合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接收,一直拖到2001年才同意接收, 并补缴了2001年10月以前,待岗期间的保险,按国家规定哪一年入伍的工龄就从哪一年算起。直到最近才知道:单位把接收以前那段空挡时间剔除,即2000年至2001年10月这段时间,(在家待岗并非我个人原因)工龄按88年3月算合理吗?我应该怎样找回我的工龄?到哪里去投诉?求贵人指点!  简历:85年入伍99年4月退伍(离队);  2000年初至2010年待岗(19局以效益不好为由不同意接收);  2001年10月,19局将我安排到五公司(在局里补缴了01年10月份以前的保险);   2001年10月至2002年8月待岗(发待岗工资232元);  02年8月16号正式上班;  03年7月放假至05年8月(期间发待岗工资232元);  05年9月至07年7月正常上班;  07年8月至08年7月(母亲患病请假回家,发待岗工资232元);   08年8月回单位上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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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士官 _发展历史、士官待遇、中外区别、士官分类、指挥士官、技术士官、服役_生活常识网
士官 _发展历史、士官待遇、中外区别、士官分类、指挥士官、技术士官、服役
士官是一些国家军衔体系中低于军官、高于军士的军衔称号。只在少数国家设置,如西班牙、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88年重新实行军衔制时,始设此衔,高于军士,低于军官,是士兵军衔中最高的一级衔称。 我国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两个类别)。军士长是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是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二者是独立平级关系,1993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将士官的两个独立平行的军衔(军士长、专业军士)各分四级。......
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76种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
1988年通过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两个类别)。军士长是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是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二者是独立平级关系,1993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将士官的两个独立平行的军衔(军士长、专业军士)各分四级。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士官实行分六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义务兵军衔中的军士、士官军衔中的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 下士、 中士、上士、 四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一级军士长。
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同时减少士官数量,增加士官长数量。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我国的士官一般是士兵服役两年后,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组织考核后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必要时也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进部队直接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但西方国家的士官,实际上是 雇佣兵,和我国的区别就在于我国仅限中国公民,而西方国家是不限制国籍的。
士官按工作性质分指挥类和技术类。
指挥类顶多签到上士。
技术类只有专业技能过硬的才有机会签军士长。一般来说能够成为军士长已经是非常不容易了,这些人都是部队基层不可缺少的技术尖子,全军一级军士长更是比将军都要少。
下士、 中士各3年, 上士、 四级军士长各四年,三级军士长五年,二级军士长六年, 一级军士长则一直服役到退休。
士官一般从服现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有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
2003年,我军首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这是我军 士官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此前,我军士官均从服役期满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改。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以适应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这项工作是依据士官编制的专业、分期和需求情况,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一部分部队需要的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且数量不足的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特别是部队配备的新技术武器装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招收的专业和数量,纳入全军士官年度选取计划。
凡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8周岁(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 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均可报名应招。
基本条件是身高162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20%[标准体重=(身高—110)kg],其他同征集义务兵的身体条件。
应招入伍后,经过集训,统一分配到技术岗位工作,下达士官任职命令,享受 现役军人待遇。这些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的,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退役士官作转业安置,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的可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如果岗位需要,且专业突出,应该说可以一直干到退休。通常情况下,至少要服满上一期士官的服役年限,比如应招时被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则要服满第二期才能退出现役。
士官招收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应届毕业生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报名,并领取和填写《申请表》。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拿不到毕业证书,可到所在高等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学历证明。
办理入伍手续前,应招士官本人要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签订《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表示本人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并享受有关权利和待遇。
一、应招为士官入伍后,与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二、士官不能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
三、高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经组织批准后,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四、根据现行政策,士官服现役后可以报考军校,但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可放宽一岁,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且服现役时间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士官可以享受假期的种类有两种,分别为探亲假(探望父母或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探亲期间,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况确定,时间为20至40天(不含路途时间),一级士官服役期内享受两次探亲假,二级士官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
六、到部队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地方的专业技能考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参发〔2011〕5 号)2011 年 5 月 31 日发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 选 拔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组织审批。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 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由团(旅)级单位打印《士官注册登记表》,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 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送训单位按照上述时间办理。入院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间。
第二十三条 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军衔的授予、晋升,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初等职业技术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1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5个月左右;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1年以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4个月。普通岗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担;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分别由各级训练机构承训;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第二十七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应当组织士官进行新装备专业培训。新装备专业培训,主要由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工厂、科研单位、地方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 士官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培训计划实施归口管理,年度士官培训计划由军务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培训规划拟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执行。未列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等士官培训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会同训练、军务部门拟制呈批下达,培训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教 育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三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团(旅)级单位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营级单位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编写。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四十条 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第四十一条 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四十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因个人特殊情况,经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机关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不得随意召回。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增加假期: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二)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三)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
驻西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女士官,在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产假和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孕产假4个月。
第四十六条 士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由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习单位组织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负责处理。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所在院校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实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七章 考 评
第四十八条 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军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三)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 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团(旅)级机关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第八章 待 遇
第五十三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 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 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 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四条 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女士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本级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或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晋升军衔等级的,暂不安排退出现役,按照原军衔级别确定待遇,并可定期增资。哺乳期满后,列入当年计划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
第六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其中全程退役数量应当控制在总部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置,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九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士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七十四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军队院校毕业任命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七十五条 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1月起,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
第七十六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应当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由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第七十七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军龄,并停发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七十八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奖励与处分,由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奖励与处分登记(报告)表,由所在院校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八十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78年,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搞(辈子兵)的设想,我军建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6年,总参谋部印发《关于试办士官学校和在军官院校增开士官班的方案》,士官教育走向正规。
●1995年,劳动部、总参谋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199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颁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四总部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士官制度的实施办法》。
●2001年,四总部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2003年,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5年年初,四总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确定从2005年起,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
●2006年,总部召开军队特有专业 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试点成果观摩交流会。
●2008年,四总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9年,中央军委颁发《 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四总部召开全军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2011年,四总部修订颁发2011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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