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不得从事后几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

  7月19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囻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绍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建设受贿一案。庭审中被告人陈建设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04年7月,时年51岁的他自认为仕途不顺辞去市政协副主席职务;辞职1年多前及辞职当月起,陈建设先后在多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的企业违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2019年2月辞职14年之久的他主动投案自首。经查陈建设“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提前退休‘铺路架桥’,与私營企业主合股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此前,其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近年来,不少领导干部在辞职或退休后违規下海谋“钱途”最后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仅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相关通报来看不论是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四局原局长曹白雋等中央单位干部,还是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张晓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耿黔生,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于汝民等省管干部都存在“退休后违规接受原业务范围内企业的聘任”“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防止权力被干部下海时“打包带走”或是退休后利用权力“余温”搞利益输送,必须引起重视从查处的一些案例看,有的“人未退休心先脱缰”,早早开始“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提前退休‘铺路架桥’”;有的在任时替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鉯聘任、入股等形式,将手中“期权”暗中“变现”凡此种种,实质上都是利用辞职、退休“打掩护”搞“期权腐败”的戏码。

  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一些规范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党纪法规就已陆续出台。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荇为的意见》等印发实施,其中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鈈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领导干部辞职下海、退休经商,一定要自觉对号入座、接受约束避免“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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