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村户口迁出土地确权权,户口未迁,出嫁的子女有机会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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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确权,出嫁后的女儿,还可以要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吗,(户口未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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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分红?
——农民还需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据江阴日报报道:江阴市祝塘镇司法所针对农村土地确权、土地分红等纠分,送法进村,送法进户,积极作为,为农民排忧解难,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及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农民称赞。
祝塘镇北湾村村民包某的独生女儿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其所在村以《村规民约》为由,不再让其享受土地收益分红。包某多次到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解决,但村干部则表示《村规民约》是大家集体讨论决定的,不能随意更改,双方一次次不欢而散,越闹越僵。
据调查,类似问题不仅祝塘镇存在,其他乡镇同样存在。而我家的情况与包某家的情况完全相同。我家独生女于2011年春结婚,户口未迁出,我所在的周庄镇华宏村同样以《村规民约》为由,已连续5年取消了我女儿的口粮款,经多次交涉,始终没有结果。
那么,出嫁女儿到底能否享受土地收益分红或口粮款呢?祝塘镇司法所邀请长泾法庭法官走进了北湾村,就关于土地分红与村民代表一起探讨。村民代表提出,包某的女儿已出嫁,如果仍享受本村土地分红,其他人也效仿,势必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村规民约》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的,各村做法都不尽相同,能不能由村委或镇政府出一个统一规范性的意见。针对村民提出的问题,法官首先对当地干部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大家知道,口粮款实际上是对土地被征用或村里收回土地流转使用后,对农民的一种补偿。现在村里不给口粮款实际等于变相剥夺了这些农民赖依生存的土地耕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然后,法官又设身处地地提出了一个假设:如果是你的女儿遇上了同样的问题,你会不会极力争取?这个问题让大家陷入沉思。随后,法官指出,国家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就拿赡养老人来说,过去的习俗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不会来分家产,也不必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可如果现在还持种观点,那就大错特错了。
听完法官的一番话,大家形成了共识: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只要是本村村民,都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村规民约》中不合理的部分也要及时纠正。
读了这篇报道,我觉得我要为江阴日报点赞,更要为祝塘镇司法所点赞。同时,我也衷心希望周庄镇华宏村的干部们也能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为村民的切身利益多想想,不要饱汉不知饿汉饥,不要知法犯法,更不要将将所谓的《村规民约》的“村法”凌驾于国家的大法之上。否则,将会失去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
这类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解释这问题的法官也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回答楼主的问题。但是出嫁的女儿是不是在婚嫁接受村也享受农村土地分红了呢?要是婚嫁接受村对儿媳妇嫁入并不是按户籍地来分配土地分红,那是不是女儿可以两边享受?所以村有村规,出嫁女儿能接受土地分红,但需要明确婚嫁接受村是不是也享受了土地分红?为什么户籍不迁入婚嫁村?有待大家思考!
出嫁女儿能享受土地流转分红,但不能两边享受 ...
你这个什么独生女,要靠女儿养老,这些理由在村组并不一定站得住脚。养儿养女都需要其子女为其养老,和享不享受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分红无关!村组不给你女儿土地分红,你女儿就有权不养你吗?赡养义务只和个人有关,和你女儿有关!
所以还是建议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村组好好商量,以赡养义务和村组商量是站不住脚的!
坚决不同意出嫁后户口不迁走,为一己之私,影响这个村民组的年底口粮分红。换言之,土地没变,口粮款总数没变,但人口基数变大,必将导致村民组每人年底的分红,或许楼主以为自己女儿是个特例,如果所有村民女儿出嫁后户口都在家里,男丁需要娶妻,还要添加小辈,最终受影响的就是其他村民,我想,如果你女婿那边分红比现在好的话,估计早就迁了。
我也认为是这种情况,周庄华宏分红多,所以,他女儿出嫁后就不迁出,想多得,如果家家都这样,大家的利益肯定被瓜分了,受损的还是本村村民,你说村民会同意么!法律上为什么有村民自治的原则,就是要维护大多数的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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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听说过女的嫁出去两边都享受口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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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女儿泼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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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户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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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 发表于
关键看户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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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华宏村委已经对原来不合理的《村规民约》进行修改,这是进步的表现,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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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必须改,现在为了孩子有好的教育环境去市里上学还要迁户口,到时候不知道口粮钱有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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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解释这问题的法官也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回答楼主的问题。但是出嫁的女儿是不是在婚嫁接受村也享受农村土地分红了呢?要是婚嫁接受村对儿媳妇嫁入并不是按户籍地来分配土地分红,那是不是女儿可以两边享受?所以村有村规,出嫁女儿能接受土地分红,但需要明确婚嫁接受村是不是也享受了土地分红?为什么户籍不迁入婚嫁村?有待大家思考!
出嫁女儿能享受土地流转分红,但不能两边享受,法官如何杜绝出嫁女儿两边享受肯定没有直接说明,这个法官是不合格的法官,只是通属懂法,以懂法来混淆村规民约,制造村民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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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881216 发表于
这个必须改,现在为了孩子有好的教育环境去市里上学还要迁户口,到时候不知道口粮钱有没有了
户口迁走就肯定没有了。我家外孙女以后将在敔山湾读书,户口也要迁走。户口迁出后,我不会再要口粮款。但没迁出之前,必须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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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8005 发表于
这类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解释这问题的法官也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回答楼主的问题。但 ...
嫁入地没有户口,哪会享受口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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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豺獐 发表于
嫁入地没有户口,哪会享受口粮款?
没有享受的可以享受原有口粮地分红!具体的可以向自家村组询问!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剥夺你女儿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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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8005 发表于
这类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解释这问题的法官也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回答楼主的问题。但 ...
为什么婚后不迁出?因为我们是独生女,父母是要靠女儿养老的,现在她自己都没有保障,怎么保障为父母养老?且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女人结婚后非要迁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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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8005 发表于
没有享受的可以享受原有口粮地分红!具体的可以向自家村组询问!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剥夺你女儿的土地承包 ...
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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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m8005 于
21:45 编辑
熊豺獐 发表于
户口迁走就肯定没有了。我家外孙女以后将在敔山湾读书,户口也要迁走。户口迁出后,我不会再要口粮款。但 ...
另外也明确告诉你,就算你女儿户籍地迁移,国家也还是让你女儿享受土地承包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全家迁至城镇依然拥有土地承包权,迁至设区的市,户籍为非农业户才需主动上交农村土地承包权!你可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因为户籍性质没有农业户,非农业户统称居民。所以村组以后可能会按户籍地来看你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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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可以享受,按照某些地方的土政策乡规民约又不可以,当然我们应该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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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户口有没有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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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儿只要户口没有迁出,应该就能享受的吧?如果迁出了自然就没有了,因为有夫家的可以享受。
电话:8工作日 8:30-17:00在线&&浏览:4914
最近又网友留言:&婚出女子,土地在娘家,户口也在娘家,土地确权有份吗?如确权时漏掉如何维权?在夫家未分得土地&&&下面我们就来针对已婚女的土地确权问题来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讲解。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国家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新证上需登记经营权共有人以及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等。
依据法律: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和入赘婿,嫁入地或入赘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嫁入地或入赘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嫁入地或入赘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从上述政策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是出嫁女,则需要考虑如下几种情况,才能确定在自家或者婆家的权属证书上登记。
1、承包地还在娘家
土地确权是以家庭人口为准的,如果出嫁女的承包地还在娘家,而未在婆家取得承包地,则娘家承包地的权属证书上则应该有出嫁女的名字,意思就是登记在娘家。
2、承包地在婆家
出嫁女的承包地已经从娘家迁至婆家,则此次土地确权登记可选择登记在婆家,且只能选择一方进行登记确认。
3、出嫁女娘家人口均死亡的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4、出嫁女在婆家、娘家均有地
这种情况是十分少见的,如果在实际的确权工作当中遇到了这种情况,则可根据出嫁女的实际情况及选择意愿,选择登记在其中一方且只能登记一方。
因此,这位网友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在娘家进行土地确权的。你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只有新居住地分配给其承包地后,原居住地才能不再保留其承包地。也就是说,你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如确权时漏掉,要看你错过确权登记的时间有多久,如果还在确权或者时间不久,可以找村委会协调补登,大部分情况下也都没问题。
如果时间隔得非常之久,你可以再单独去县国土部门申请补登。但是有一定难度。
其实现在不少农村地区,不论是村干部还是村民对&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都还有一定误解,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婆家人,跟家里的土地、宅基地没有什么关系了,是不应该享受村里的分红和福利的。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还在娘家,家里有关土地的各种权益都与出嫁女有关,比如土地确权、征地补偿等。
目前我国各地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也做出了努力。
如果农村妇女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时,可以这样做:
1、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
2、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依法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的,农村妇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我们也知道农村的事挺复杂,维权之路也许容易也许艰难,要看你当地具体是个什么情况,因此国家在农村基层普法执法上还是需要再多下点功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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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土地草原的产权关系,推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建立健全我旗农村牧区土地草原产权制度,维护农牧民集体、承包者、经营者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村牧区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醴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我市按照省政府《沈海高速福建段森林通道建设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做好沈海高速公路(龙海段)森林通道建设的通知》(龙政综〔号),高质量完成了沈海高速龙海段森林通道建设任务。
9月29日,栾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三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别是关于《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19号、[2017]第20号、[2017]第21号,该批次涉及3个地块,土地权属为栾城镇东关村、寺下村、高家庄农民集体,位于宏达路南侧、鑫源路北侧、柴武大街西侧。快来看看有你家吗?
土地确权工作将在明年全面结束,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几乎每家每户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是面积丈量不清,就是土地权属引起纠纷,因权属问题导致六亲不认的情况比比皆是。
all copy by &未来农场户口在农村的承德人赶紧看,重磅消息来了!
这一次,还真的是好事,一直关乎广大承德农民利益的大事儿,终于定下来了!今年年底前,承德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承德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度会议上,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经)工作部门要紧紧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理论创新,切实加快土地确权工作进度、提升工作质量、把握重点环节、规范档案整理、注重成果应用五方面工作,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户口值钱了!农村承包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及确定。土地确权让咱农民有了承包权、经营权,真正成为了土地的主人!土地确权有啥好处?1让土地真正属于农民虽然土地属于国家的,但是确权后咱农民拥有承包权、经营权,这和是自家的土地没啥区别,无非是不能买卖。这土地一确权就等于让农民真正当上了土地的主人,这样咱就放心了。2知道了自己有多少土地以前承包地块面积不准,边界线也不是很明确,因为土地产生的纠纷特别多,有的都是邻里乡亲的,因为土地的事儿甚至大打出手,多伤和气。确权后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对于你地块的具体位置、大小、坐标都有详细记载,并且还有地块示意图,非常好理解。3放心的流转、承包多赚钱现在种地赚钱少,很多人都出去打工,土地也没时间种,但是没有确权,还不敢流转,怕万一别人种上了不还回来咋办,所以宁可放着撂荒。确权之后,相当于给土地办了个身份证,明确规定是你的,怎么流转都不怕,一证在手说走就走,还怕你占用?4抵押贷款咱农民都知道一点,贷款太费劲了,咱也没啥值钱的抵押物,五户联保贷款的钱还少,流程还费劲,搞不好还得给信贷员点好处。但是确权后,土地就是咱的资产,也是最值钱的抵押物,虽然现在还在试点阶段,但相信不久就会全面铺开,咱以后想贷款就容易多了。5进城不怕土地被收回现在城镇化建设越来越快,很多农民都在城里有了落脚之处,但是总还惦记家里那点土地,万一要是被收回了咋办?土地确权后,这一点就完全不用担心,而且国家也三令五申的提到,农民进城不能以收回土地为代价。这样咱农民就可以享受城里的待遇,还能继续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还是很不错的。关于土地确权,这些问题要注意!关于土地确权上面的一些问题,关于如何办理,什么要求,什么样的土地可以确权,都在这里了!一问: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内部农户分户后如何确权登记?答: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如果子女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单独立户,即使父母的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不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发给父母(即户主)本人,父母均过世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但对承包地收益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二问: 互换、转让承包土地后,如何确权登记?答: 二轮土地承包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转让的,书面手续齐全,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三问: 原承包农户户主发生变化后,如何确权登记?答: 二轮土地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确权登记。四问: 流转土地和撂荒土地,如何确权登记?答: 承包户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业主的承包地和无力耕种的撂荒地,应坚持原有承包关系不变,按原承包方进行确权登记。五问: 举家全部迁出户口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以及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后再登记颁证。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六问: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如何确权登记?答: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七问:原农村独生子女奖励承包地,是否能确权登记?答:对原已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多享受承包地奖励的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暂不调整,仍按原奖励后承包地确权登记,但原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回的除外。八问: 农户自留地(含自留山),如何确权登记?答: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九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地农户是否应该享受机动地?答: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农户因各种原因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户自愿书面申请放弃除外),而集体经济组织已依法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了其他农户,现无地农户又要求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的,可用机动地给予调整解决,无机动地的允许其排队候地。十问:已报减占地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答: 因退耕还林、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占地后已依法报减的各类占地,要严格按照各户报减的面积调减到农户和地块。对农户核减占地后,集体经济组织用机动地进行了补划的,要调减农户原承包地中已占地的地块及面积,增加补划的地块及面积,再按现有的实际地块和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十一问: 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占地等,国家已进行安置补偿的土地,是否可以确权登记?答: 凡已依法报减的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国家已进行了安置补偿,但农户仍在耕种的,该土地所有权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作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十二问、农村公益事业占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答:农村公益事业占地,未报减,但又无法复耕的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有收入的村社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无收入补偿的,可由村社按照规定程序民主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十三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二轮依法发包的承包地外,剩余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答:在第一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原预留的帐面机动地中,已按人均或其他办法划分到各户的土地,可以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未划分部分,以机动地性质发包给个别农户或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确权登记,不得向承包机动地的农户和其他经营者确权登记。十四问: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的,如何确权登记?答: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得了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十五问:举家外出户承包地如何登记核实?答: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通知承包户主或代表返乡,无法返回的,可由承包户寄回书面委托书,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委托书为依据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确权登记。对无法联系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的荒芜承包地,也要由清理核实小组进行清理核实和张榜公示,待其外出务工回来完善确认签字手续后再予以确权登记。十六问、原父母子女之间轮换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 按二轮承包政策规定,轮换工户口已迁回原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其换出子女的承包地,至今仍保留了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本轮承包期内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十七问、对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十八问:被征(占)地农户全户农转非后剩余部分的承包问题。答: 由于各种建设需要征(占)承包土地,农户家庭中有一部分承包土地被征(占)用后还有部分承包土地未被征(占)用,且该农户已经全户农转非的,对被征(占)地农户的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应当按照现在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的实际剩余面积、边界、空间位置确权给原土地承包农户。十九问:关于工业园区征(占)地后土地如何处理?答:因工业园区发展需要征(占)用地,对已经依法办理完备征(占)用地相关手续,并已经进行了征(占)用地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征(占)地相关手续至今尚未完善,但承包土地已经被征(占)用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二十问: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池土地,如何确权登记?答: 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鱼池或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业主发展水产养殖修建养殖池等占用土地的,如水务部门至今尚未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按原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确权登记。二十一问:原承包户新增加人口,可否登记在证书上?答: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二十二问: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答: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并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二十三问:农村子女考上大学,户口转到学校,在校期间是否也应登记在证书上?答: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二十四问:农村子女入伍,户口迁移到部队的,是否可以登记在证书中?答: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二十五问:农户退耕还林(草)土地,如何确权登记?答:对已经退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并取得了林权证的承包地,不再确权登记;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作为承包耕地管理,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二十六问:确权时承包地面积如何确认?答: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为基础,以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台帐和实地勘测数据为依据,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逐户逐地块清理、核实、登记、公示,并由农户签字认可,明确到各地块。二十七问:对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 对因城镇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等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包地面积,经批准后,在原承包户的承包地中进行扣减核减面积后予以确权登记。农户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造成承包地毁坏的承包土地面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其耕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其无法复耕的承包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二十八问:确权时,土地承包期限如何确定?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开展这次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完善,因此,确权登记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要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权证书上填写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一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新承包土地的合同到期日应当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一致。二十九问:承包地的共有人如何登记?答: 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户)为单位,其共有人为该家庭现有的全部人员,即:家庭现有人员中,不管是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划有承包地均为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新增加家庭成员也可登记。三十问:对农户原承包地和实际耕种地不一致地块,如何登记?答: 农户原承包地块与现实耕种地块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原来的承包户主进行确权登记。其中变更承包户主,双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变更(互换或转让)书面协议书的,按协议予以确权登记。对无法形成书面协议的,暂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今后可按正常流转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三十一问:农户在承包地上新建房屋,原宅基地复耕如何确权登记?答: 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按现在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予以确权登记;原宅基地已拆除复耕后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划给新增人口。复耕土地现在仍由原宅基地拆除农户耕种,如大多数村民无意见,可按其它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给原宅基地拆除农户。未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房造成承包土地毁坏的土地暂不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将其毁坏的地块恢复耕地后再确权登记。如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再将核减后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确权登记。三十二问:承包地确权登记时是否登记土地等级?答: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以产量确定等级,未对土地确定等级的在经营权证书中可以不填写土地等级。三十三问:国有河滩地如何确权?答: 如已经界定为国有河滩地的土地,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能作为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给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已经作为承包地发包给农户的,这次仍然确权登记给该农户,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国有河滩地”。三十四问:承包地确权登记时,农户如何签字?答: 开展这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承包农户(户主或代表)必须在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摸底调查)、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清理核实表等相关表册资料中签字确认,如户主外出未归的由本户家庭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签字,并按手印;若举家外出,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他人代签。三十五问: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三十六问: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三十七问、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确权三十八问:对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答:依据国土资发[号文件,农民集体成员经过依法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三十九问: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答: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四十问:农民进城落户后,原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答: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四十一问: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如何保护?答: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四十二问:非本农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1999年以后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取得的宅基地或农宅占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四十三问:一户多宅,如何处理?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依法按照标准面积确权登记。四十四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分阶段确权?答: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十五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是否应当公示?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新的土地确权证长啥样?是这个样子滴,小红本~!此次颁发的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根据确权后准确面积、方位打印出来的,便于长期保存。相比旧证四至不清、面积不精确、制作粗糙等缺点 ,新证内页标注的土地面积更准确,四至清晰。除了土地确权,这样的房子还可能被回收!1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房要回收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村五保户的农房。2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要回收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3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要回收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4已经获得农民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农房要回收主要看当时安置协议,该拆拆、该回收就回收,按合同办。现在的农村户口妥妥的升值啊!集体收益分配权、征地补偿、在户口上,农村户口可以转为城市户口,城市户口却不能转为农村户口!土地确权,更是给咱吃了颗定心丸!我是农村户口,我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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