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已经迁出了土地确权 户口迁出还能给人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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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1、重庆大学毕业生(含市外)。2、直系亲属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子女、结婚户口投靠等)。3、买房落户。4、人才引进5、居住证满足条件入户6、积分入户(政策尚未公布)7、务工经商人员入户办理材料购房入户:应届毕业生入户:重庆居住证入户: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人才引进入户:务工经商人员入户:办理流程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批。具体流程:符合办理条件者申请→提交办理材料→窗口受理→审批→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具体不同类型的入户流程:&&&&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即可办理时间:9:00-11:30,14:00-17:30(参考,具体以派出所实际上班时间为准)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1、部分入户资料齐全可以现场办结2、部分入户需要10-35个工作日不等。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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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学迁出户口村里分钱竟成“外人”
  女孩因上学需要,曾将户口迁出村庄。多年后,村里土地被征收,女孩还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吗?近日,霞浦县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该院成功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女子王晓玲取得征地补偿款35750元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55000元,款项由发放单位霞浦县某村委会及霞浦县某村理事会直接支付王晓玲。村里分钱女子成“外人”据霞浦县法院介绍,霞浦女子王晓玲原名王玲,其与王吓瑞系父女关系,同系霞浦县某村民小组村民。1994年,以王吓瑞为户主(家庭成员四人),承包了该村2.2亩责任田。2015年始,霞浦县政府开始征收该村集体土地,其责任田也在征收范围内。日,该村委会与户主王吓瑞签订了“解除《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书”,征收以王吓瑞为户主承包的2.2亩土地,根据被征收的土地亩数和补偿标准,王吓瑞户四人可领取土地补偿款143000元和“征十留一”土地转让款44万元,其中“征十留一”土地转让款分两期支付,每期支付22万元。征地补偿款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均确定在王吓瑞名下,诉讼中王吓瑞已领取土地补偿款家庭其他三人的份额。另一人的份额经王晓玲申请已由该院予以裁定查封,其中在该村委会账户查封35750元,理事会账户查封55000元。法院认定仍属村集体成员霞浦县法院审理认为,王吓瑞与王玲系父女关系,同系霞浦县某村民小组村民。1994年,王玲所在家庭以王吓瑞为户主承包了2.2亩责任田,家庭成员四人(王吓瑞夫妻、儿子、王玲),王玲对承包田应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法院认为,王玲现在改名为王晓玲,户口因上学需要迁出王吓瑞家庭,但其拥有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没有丧失,仍有权利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王吓瑞以该村第九生产组决定的“凡户籍不在村的、出嫁的不予进行分配的”理由,认为王晓玲主张的份额应收归集体所有,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王吓瑞名下的属于王晓玲的征地补偿款35750元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55000元,已经该院查封,王吓瑞不得领取。属于王晓玲的份额征地补偿款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可由该村委会及理事会直接支付王晓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法官释法:征地补偿女子享有同等权利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近年来,因政府建设需要,集体土地被征收,间接导致征地补偿纠纷案件频发。一般情况下,该类纠纷主要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征地补偿费的发放问题而发生纠纷,但本案较为特殊,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对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就每个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发生的纠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王晓玲因上学需要将户口迁出王吓元家庭,但其拥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没有丧失,仍有权利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因此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35750元及“征十留一”土地出让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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