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不能申请国家赔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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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国家赔偿_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 莫洪宪 林莉红.pdf 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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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法律问答
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
人 民法院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 目 ( CIP )
如何 申请 国家赔偿/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 中心
人民法院出版社 ,
( 百姓法律 问答/
林莉红主编)
7- 80 16 1-801-7
Ⅲ .国家赔偿法— 中国— 问答
Ⅳ .D922 . 115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 P 数据核字 (2 004 )
第 0 55450 号
百姓法律问答
———如何 申请 国家赔偿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 中心
人 民法院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甲9 号 ( 100101)
( 责任编辑)
6 52905 16
652 90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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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116 8 毫米
2004 年 6 月第 1 版
2004 年 6 月第 1 次印刷
100. 00 元 ( 全 10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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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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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刑事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案草案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修正案草案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在执法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时,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修正案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二、 保障了赔偿费用的支付
修正案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但现实生活中赔偿费用支付的现行做法却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但由于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对国家赔偿费用做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没有保障。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还有些地方的领导机关,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要求完善现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此次修正案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了如是修改。
三、 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行为先行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建议,明确规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为此修正案草案作了如是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完善了办案程序保障请求人及时获赔
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规定,1.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书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从而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了期限要求、办理程序,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五、明确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在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在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如没有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难以判断谁对谁错。特别是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因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由监管机关提供证据的责任。
因此,修正案草案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对举证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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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新闻背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近日作出决定,驳回念斌的申诉,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119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并无不当。念斌申请已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未获支持。&&&&1.宪法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发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为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从立法上看,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其第97条原则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从宪法上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单独的国家赔偿法,直至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但是这部国家赔偿法从颁布之初就饱受诟病,存在着很多问题。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也就是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版本(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条款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它对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做了重大的修改,如归责原则的改变。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但是如果国家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显失公平。这次修改,取消“违法”限制,拓展了赔偿范围,把因不作为造成的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也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新国家赔偿法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都列入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这次修改也完善了赔偿程序,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变单独提起程序为并行或者为选择式程序。&&&&还有一个很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精神赔偿。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五种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从国家赔偿的启动来说,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国家赔偿的启动,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即应当由合适的人在合适的条件、合适的时间向合适的对象以合适的方式提出。以聂树斌案件为例,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关于合适的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聂树斌案中,聂树斌已经死亡,所以与其具有扶养关系的家人有权提出赔偿。&&&&关于提出赔偿申请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赔偿标准为平均工资20倍&&&&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通常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关于请求对象,一般遵循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确立,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从办理程序看,赔偿申请受理后,将依照法定的程序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来看,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同时,对于具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向国家提出赔偿并依法获得赔偿是法律赋予念斌的神圣权利,国家也应当承担因为侵犯念斌人身自由所造成的后果,但应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而言,就是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办理,只有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在内容和性质上符合法律允许的范围才能获得赔偿,对于以侵害生命健康权为前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伸冤费是难以获得支持的。(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延伸阅读&&&&二战后国家赔偿理论全面突破&&&&从历史渊源上去考察,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国家赔偿的确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阶级,没有法律,因而也就不存在国家责任,也就没有国家赔偿。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后,虽然有了国家、有了私有制、有了阶级,但法律是奴隶主或者封建主创设的,维护君权和等级制度。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的臣民跟君主完全不是对等的地位,国家是君主的,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这种不平等的制度之下,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随着近代西方人权思想的兴起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以人权为目的、民主为形式、法律为手段的宪政制度逐步确立并完善,国家的主权者由君主转向国民,“国家绝对主权论”“过失责任主义”等思想和观念逐步被推翻,国家渐渐变成承担平等法律责任的主体,如此,国家赔偿有了诞生的可能。十八世纪末期,有学者提出了冤狱赔偿思想,有的国家还立法作了规定。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在欧洲出现了第一批有关国家赔偿的立法和判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迅速发展,各国的民主政治和人权观念取得长足的进步,国家赔偿理论主张得到全面突破。国家赔偿责任在西方各国得到了全面的肯定和确认,并呈法典化趋势,国家赔偿对象也得到扩广,国家赔偿范围在延伸。侵权损害范围已从物质损害发展到精神损害,从直接损失扩大到间接损失,从行政领域扩大到司法领域,甚至扩大到立法领域和军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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