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子过户给子女女需要多少钱 特别是政策性银行棚改专项

一文读懂棚改货币化 - 中国金融智库
一文读懂棚改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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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老破危楼,共建和谐社会。今日有3300万倒下,明日就会有上亿的重新站起来,云豹说的是房子...所以,房比人多的三四线城市千万别想去“褥羊毛”哦,都是纸上富贵!  对了,恭喜新华社昨日成功的营销,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看新华社新闻。  棚户区改造由来已久(2005年就已开始),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也并不起眼。直到2014年央妈行为其特设了PSL(抵押补充贷款)工具,使其成为中国货币投放和财政刺激的一股“洪荒之力”。  此后,货币化安置政府直接货币补偿拆迁户去买房比例得到显著提升(从2014年的10+%提至今年的60%),其在"五大任务"之首的楼市去库存,以及托底中国经济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甚至于至关重要的角色。  货币化安置对楼市去库存所做的贡献远超想象。各大券商数据大同小异,这里我们用海通证券姜超的数据:我们估算 14-16 年棚改货币化安置面积分别为 0.4 亿平米、1.5 亿平米和 2.5 亿平米,分别占当年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的 3.8%、13.6%和 18.2%。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年热门城市成交几乎全线冻结的背景下,棚改货币化安置的进一步推进势必贡献更高的销售占比。  今年以来货币化安置令三四线楼市成交持续预期,各大券商/研究机构报告中今年经济“前高后低”的低已经不像最初预测时那么低,更无人敢轻言“二次探底”,投资者忙着疯抢香港的“内房股”。  在基建投资持续高增长难以为继的背景下,棚改的托底作用在未来数年恐怕会进一步凸显。根据方正证券任泽平的测算,2017年-2020年,棚改一共可以拉动投资12.9万亿。毕竟按照此前习大大的承诺,2020年前GDP增长需要较2015年翻一倍,即每年年化6.5%左右的增长。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会议等文件,在完成 年的 1800 万套后, 年还要完成 1500 万套的棚户区改造。假设以平均50%左右的货币化安置率,拆掉3300万套,累计可以消耗库存1650万套。按90平方米/套测算,货币化安置可以帮助去库存接近15亿平方米(6年累计)。  相比之下,楼市最为疯狂的2016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是多少?住建部官方口径为13.8亿平!而按照统计局口径,5 月底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为 6.6 亿平方米。这么大的利好当然被市场看在眼里,并且反映在了实体经济、信贷需求以及股票市场上(内房股与A股的家电等地产后周期板块)。  (图片来源中信证券,单位为万套)  此处省略三万字...只留核心结论:今日有3300万套房子倒下,明日就会有上亿的重新站起来。房比人多的三四线城市千万别想去“褥羊毛”哦,都是纸上富贵!  有兴趣的粉丝们可以接着看正文。下文会按“什么是棚改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资金从何而来”以及“效果和影响”三块,结合各家券商的精彩总结展开来写。  三四线地产超预期热销,原来是“国家队”已经入场  尽管云豹相信景德镇恒大楼盘一年时间接近翻倍,并且房价已经达到8000元/平米只是特殊案例,但我们也绝不可否认和忽视,棚改货币化安置对于2016年以来三四线楼市销售和价格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如下图所示,对于今年以来三四线楼市销量大超预期,海通姜超注意到:  从区域上看,本轮三四线地产销售的回升,并非仅限于“一二线周边”的三四线 城市,而是全国各地区三四线城市普遍回升。比如,1 季度东、中、西部地区房地产销 售增速分别为 13.4%、26.3%和 25.1%。  二是从时间上看,本轮三四线地产热销,并非始于 16 年 10 月,而是始于 16 年年 初,其量、价走势基本上与一二线城市保持同步。但因量、价涨幅与一二线存在明显差距,此前尚未引起市场关注。  这两个现象意味着,本轮三四线地产热销,从范围和时间上,很难仅用需求外溢或 人口回流来解释,应该有别的更重要的因素,对三四线地产需求形成支撑。我们认为, 三四线地产超预期热销,应与 15 年以来的“棚改三年计划”有关,尤其是其中的棚改货币化安置,相当于政府出资支持买房。  什么是棚改货币化安置?  那么,什么是棚改货币化安置?在此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棚改,综合自天风宋雪涛、方正任泽平:  “棚户区”一般指的是城市里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通常是城市中抗灾性差,功 能差,居住环境差,采光通风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我国棚户区的形成原因主要来自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沿留:有些是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 的自建住房,或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事业统一搭建的集合宿舍,还有一些是城乡边缘的 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之后的居住房屋,即城中村。  棚户区分为五大类。一是城市棚户区,包括成片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改造;二是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包括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三是国有林区(林场)棚户区;四是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五是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 在五类棚户区中,城市棚户区占比最高,是改造的重中之重。  上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确保完成今年再开工改造600万套的棚改任务;实施2018年到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此前已经披露,年的棚改任务为1800万套,并且前几年几乎都超额完成,有图为证:  之所以能够超额完成,货币化安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所谓货币化安置,是相对于实物安置拆房子补偿房子,但有个时间差,所以还会涉及到拆迁安置问题而言的,即直接向拆改棚户区居民发放补偿款,让他们买存量的商品房,政府干脆直接替他们买好的也有。想偷懒的,云豹用这一张图让你看懂:  最后,用大白话来总结一下,棚改货币化安置如何帮助去库存:棚改拆迁,货币化安置赔钱不赔房,居民拿了补偿款去买房去库存。  货币化安置资金从何而来?  货币化安置固然是去库存利器、而且灵活方便(没有拆迁安置问题),然鹅政府用于赔偿拆迁的资金从哪里来?历史表明,拆迁没有巨额资金支持或者赔上几套房,简直难如登天。  正是由于缺乏资金支持,2014年之前的棚改工程推进进度较慢。据海通姜超,08-14 年间棚改开工量维持在 250-300 万套。若按 12 年 末 4200万户存量估算,棚改工程需 12-14 年完成。而据任泽平,2013年国务院印发针对棚户区改造的25号文,将2013年的棚改目标由此前提出的304万户降低为232万户。下调的主要原因就是棚改巨大的资金压力。  (政策性银行的PSL为主要资金来源)  饱受资金之苦的决策者,终于在2014年脑洞大开创设了抵押补充贷款(Pledged Supplemental Lending,PSL),为国开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棚改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随后,央行PSL贷款对象扩展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两个政策性金融机构。  PSL的特点是期限长、利率低,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因为PSL相当于是央妈定向投放的,所以资金规模也不小哦,而且方便其掌控。其具体支持棚改的路径如下所示: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终于),我们看一下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影响,包括对楼市销售、投资,以及货币创造的影响。  棚改货币化安置发力的影响?  最直接的是,货币化安置提振了三四线楼市的销售和价格,销量前面已经用姜超的图展示过,这里放一张云豹自己画的价格涨幅背离图:  对于货币化安置对于房地产成交的贡献,各大券商的预测大同小异,不妨都看一下:  海通:我们估算 14-16 年棚改货币化安面积分别为 0.4 亿平米、1.5 亿平米和 2.5 亿平米,分别占当年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的 3.8%、13.6%和 18.2%。  招商:住建部长曾表示,2016 年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为 48.5%(2015 年为 29.9%),2016 年棚改货币化安置对应 300 万套,而当年商品住房销量接近 1400 万套, 棚改大致贡献 20%,三四线会更高一些。  东吴:根据住建部数据,2016 年我国货币化棚改安置比例为 48.5%,预计 2017 年将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 置比例,达到 60%左右。按套均 85 平米计算,预计货币化棚改将带来约 2.5 亿平方米的商品房住房需求,占 2016 年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 18%。特 别对于商品房库存高企的广大三四线城市,棚改成为去库存的有力手段。  长江:住建部表示 2016 年棚改货币化安置减少的回迁房建设面积为 2.05 亿方,棚改货币化安置 从市场购买商品房 2.5 亿方,一减(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加(商品房销售),去库存效果达 到了近 4.55 亿方。根据 2016 年棚户区改造完成套数(606 万套)、货币化安置比例(48.5%) 和货币化安置去化商品房库存面积(2.5 亿方),可推算出货币化安置购买商品房套均面积 为 85 平米/套,即 2.5 亿平方米/(48.5%*606 万套)。 假设 2017 年货币化安置比例为 60%,则截止 2017 年末,货币化安置每季度可带来的商品 房住宅平均需求大约为 7650 万平方米。  至于2017年,由于广大一二线城市楼市成交大面积冻结,大力、坚定执行的货币化安置贡献的比例恐怕会升到可怕的比例。下图为天风测算的2017年货币化安置拉动的商品房需求:  拉动了房地产销售,拉动整个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的投资还会远吗?据方正任泽平测算,2017年-2020年,棚改一共可以拉动投资12.9万亿。其中房地产投资4.7万亿(安置房投资2.0万亿、商品房投资2.7万亿)、棚改配套基建投资1.6万亿,房地产上下游产业投资6.6万亿。其测算方式和过程如下:  棚改拉动投资,可以拆解为:棚改拉动投资=棚改拉动房地产开发投资+棚改拉动基础设施配套投资+棚改拉动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投资=棚改拉动安置房建设投资+棚改拉动商品房投资+棚改拉动基础设施配套投资+棚改拉动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投资  毕竟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托底未来几年经济全靠你了!个种逻辑,看看长江证券赵伟的解释吧:  考虑到棚户区居民主要属于中低收入水平家庭,深化棚改货币化将有助于释放消费需 求,特别是对家用电器、家具装潢、家居用品、电子设备、汽车等产品的需求;由于 80%左右的棚户区改造集中在三线及三线以下城市,棚改货币化或将有助于推动三线及以下城市加快实现消费升级。  另外,捎带讲一下,棚改货币化安置的主力工具PSL作为基础货币供应新渠道的作用吧,前面说了嘛,有国际大行曾指中国借助开发性机构实施“变相QE”。任泽平在报告中指出,棚改货币化安置所需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国开行的支持。这实际上相当于创新了基础货币的供应渠道,拉动房地产需求的同时增加货币供应量,提振经济:  PSL也拓宽了基础货币的投放渠道。从央行资产负债表来看,最近四年来,通过外汇占款渠道投放的基础货币明显减少。为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央行创设抵押补充贷款工具(PSL),引导开放性金融机构,向国家政策导向的实体经济部门提供低成本资金,有利于引导市场利率走向。  为引导国家开发银行降低棚改贷款利率、适应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央行分别于2014年11月、2015年5月、7月经三次将PSL利率从4.5%下调至2.75%。  云豹财熵个人资产管理的小工具  在微信【云豹财熵】的菜单栏,可以获得【深度资讯】、【实时数据】、【专业社群】,帮助管理个人的资产。  【深度资讯】 跟踪金融市场最热话题以及每日股市复盘笔记  【实时数据】 跟踪新房量价数据、二手房量价数据、黄金ETF持仓、两市融资数据、理财产品收益,囊括资产配置中的各类资产  【专业社群】 和云小豹一起理财,加入云小豹的财商训练营,社群干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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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智库 电话:7/28/29/30 传真:010-第三批专项建设基金加快投放 主要为棚改类项目|投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新浪财经讯 据金融时报消息,日前,有媒体称,由国开行及农发行发行的前两批专项建设债已经结束,目前正在启动第三批项目。不过该消息尚未获得相关部门的公开证实。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近几个月专项建设基金的投放速度确实在加快。“此前已经启动了对项目的摸底工作,目前资金在陆续到位。”相关业内人士表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今年1至9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94531亿元,虽然同比名义增长10.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但增速比1至8月份回落0.6个百分点。一些专家认为,专项建设基金的快速发放,将带动一批重大基础设施的开工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拉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哪些项目有望获支持
  今年,为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国开行和农发行利用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立专项建设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用于项目资本金等投入,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那么具体哪些项目能够获得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呢?某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实上,覆盖的项目范围很大,只要属于实体经济范畴,都在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范围内。”
  据此前记者掌握的信息,在具体资金和项目对接上,国家相关部门将按照“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原则确定投资方向,由国开行和农发行在清单内选择具体项目安排。
  上述银行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专项基金对投资的项目类别作出明确界定,包括五大领域、22个投资方向,如“三农”、基础设施、扶贫等领域均在其中。
  而对有媒体报道,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的项目主要为棚改类项目,这位负责人则表示,目前对于棚改类项目的支持仍以政策性贷款为主,专项建设基金投放规模有限,所占比重也不大。
  一些专家认为,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所支持的项目应更多体现“政策性”属性,如生态环保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银行意愿积极
  “目前一些项目正在变更注册登记,将我们列入股东名单。”某银行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虽然是股东,但我们不参与日常管理,不行使表决权,仅需将重大事项通知我们。”
  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专项建设基金投放的期限仍以中长期为主,“期限最长的可达20年。”上述银行负责人说。
  目前,专项建设债的年利率定为1.2%,远低于市场利率。对于专项债的收益,一些银行规定,每一季度进行一次股息分红。相关业内人士对此评价说:“股息分红有助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财务收益实现稳定增长。”
  对于本金的收回,在发放专项建设基金的同时,已对此有所约定,“需要签署股权的回购协议,约定15年到20年后,政府或项目方将股份买回去”。
  回购协议也进一步降低了银行的顾虑,为专项建设基金的持续发放提供可能。
  更为重要的是,资金来源渠道的明确为资金的快速到位提供了保障。“资金筹措的市场性和资金使用的政策性矛盾突出,这种突出的矛盾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越发明显。”某政策性银行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据报道,专项建设基金是由国开行、农发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而来。
  近两年,无论是国开行还是农发行承担的国家任务都在不断增加。农发行相关负责人曾介绍,现在资金需求量显著增加。到目前为止,农发行年发债量已经达到8000亿元,并且每年的增幅都在40%左右。
  据了解,发放政策性金融债是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占到全部资金的70%左右。不过,受到利率市场化的冲击,政策性银行筹集资金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有数据显示,在债券发行主体明显增加的同时,今年上半年银行间市场发债量已经达到1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万多亿元。因此对于政策性银行来说,顺利筹集资金面临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发行专项债的方式为重大项目提供资本金,不增加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的筹资压力,保障了专项建设基金的快速落地。(来源:金融时报&记者 杨洋)删除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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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专项债券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地方**专项债券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地方**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 精选一原标题:地方**专项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图片来源:全景视觉)经济观察报 杜涛/文财政部正在研究扩大专项债的内容,以应对地方**对于的需求。经济观察报获悉,财政部在已经发行的地方**交通债、土地债的基础上,研究扩大发行棚改专项债、扶贫专项债等相关债券。“其中扶贫专项债属于一般预算内的债务,偿还来预算财政资金,棚改的专项债偿还资金来于棚改的收入资金,现在住建部正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必要性。”一位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专项债券类似国外的市政项目收益债,可以根据资金使用的不同方式进行相应的设置,已经发了土地债和交通债,将来城市建设过程中有不同的项目需求,为专门的项目筹集资金。专项债券的由项目收益偿还,未来专项还将会不断扩大,来满足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专项债券根据财政部政策规定,财政部推行专项中国版的“市政项目收益债”,其还款来源主要是对应项目所取得的**性或专项收入。财政部还要求,地方**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各地试点分类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此前,财政部已经相继推出了土地和交通两类专项债券,并出台了相关办法。其中2017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试行)》;2017年7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地方**(试行)》的通知。随后,2017年8月,财政部又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份《通知》的出台,为接下来财政部推出更多品种的专项债打开了口子。财政部在《通知》中表示,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性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中国版的地方**市政项目“收益债”。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规范举债的“前门”。《通知》表示,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收费公路2个领域试点发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开展试点,有利于在妥善控制专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发挥专项债券积极作用,加大补短板力度,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健全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温来成认为,财政部推行土地债和交通债,从地方**债务管理制度上来讲是新的突破,为以后年度扩大地方**债券的种类,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是地方**债务制度管理上的一个创新。财政部在推行试点土地储备、**收费公路债之后开始研究推行棚改专项债券以及。棚户区改造是中国**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工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告诉记者,地方**发行一般和专项债券都可以用于棚改,也可以用银行贷款,特别是政策性的金融的贷款。政策性的金融的贷款主要来源于各个商业银行在央行的超额储备资金,也就是银行存款准备金之上的沉淀部分。“比如100块存款20块储备金,可能缴纳25快,多余的那5块贷款给。在贷款给地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赵全厚告诉记者。专项债券要有专门的收入来偿还,那么棚改专项从哪里来?赵全厚给记者分析,首先棚户区拆迁后,返迁后掏钱购买新房可以产生收入,其次便是廉租房的租金可以产生收入。“地方**自求平衡,发行专项债券,将权限下放给地方**,专项债券,原来走政策性金融的道路,以省**为首发行专项债券,到财政部备案就好。中央财政未来负责的比较大的方向的债券,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乃至棚改,需要中央**进行制度建设。”赵全厚说。前述财政部于今年8月份下发的《通知》称,所提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通知》还表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的规模。“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地方**的专项债券的规模需要扩大,并且在目前土地债和交通债的基础上,种类需要进一步扩大。”温来成告诉记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地方**专项债券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精选二编者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引发《地方**土地储备(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土地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度。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业务,从机制上堵住公司等企业冒用土地储备名义以储备土地进行融资的“后门”“歪门”,防范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行为发生。关于印发《地方**土地储备专项(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专项,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现将《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专项债券。第四条地方**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地方**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为土地储备专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以下简称市县级**)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经省级**批准,计划单列市**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八条土地储备由财政部门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二章额度管理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土资源部。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抄送国土资源部。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本级**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专项,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省级**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第十六条增加举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一)省级**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二)市县级**收到的上级**转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第十七条增加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第十八条土地储备专项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性基金预算草案。第十九条土地储备专项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年度土地储备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明确、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准备工作。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专项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第二十九条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储备土地管理,切实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运营维护责任。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情况。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反映情况。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国土资源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地方**专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三十八条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下达分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督。国土资源部配合财政部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规模和资金需求(含成本测算等),组织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地方**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第四十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复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土地储备管理要求并根据土地储备规模、成本等因素,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本地区土地储备机构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并做好与对应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衔接,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测算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配合提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以下简称《办法》)。就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问:土地储备制度是什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政策背景是什么?答: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市县**或国土资源部门委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按照法定程序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征收的土地纳入**储备,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以备**供应土地、调控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土地储备是指地方**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是稳定土地市场、落实调控职能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支持应对房价过快上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有利于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发育,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保障。依法依规解决土地储备资金问题,是保障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为加强对地方**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督、遏制**债务过快增长势头、防范**债务风险、保障地方**合理融资需求,在借鉴和比较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地方**融资模式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和实践,从2015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地方**应当通过发行地方**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按照预算法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应当通过省级**发行地方**债券方式解决。与此同时,为保障土地储备等重点领域筹资方式调整后合理融资需求,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积极研究推动完善地方**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并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地方**性基金收入项目特点和相关工作进展,2017年拟选择土地储备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据此,结合我国地方**债务管理规定和地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实际,经广泛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办法》。二、问: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有什么积极意义?答: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深入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完善地方**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土地储备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土地储备专项土地储备业务实际需要,在发行额度和期限、发行对象、项目管理、收益回报等方面“量身打造”,全面适应土地储备业务特点,有利于健全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保障土地储备领域项目建设合理融资需求,防范专项债务风险,妥善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一是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将完善专项债券管理与依法推进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改革有机结合,通过专项债券管理模式创新,形成总量可控、动态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合法规范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既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又发挥国土资源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保障作用,支持地方稳增长、补短板,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实现。二是完善专项债券管理。依据预算法、国发〔2014〕43号文件确定的地方**债券管理理念,借鉴国外市政债券管理经验,对以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强化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专项对应专项收入、资产的偿债保障作用,主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三是遏制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行为。在严格执行国发〔2014〕43号文件关于剥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职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规定的同时,通过开“正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债券资金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业务,从机制上堵住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冒用土地储备名义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的“后门”“歪门”,防范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行为发生。四是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选择土地储备等部分**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债券品种,完善地方**,进一步增强地方**债券,,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地方**债券,带动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潜力。三、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重点是什么?答:《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债务管理规定,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号)基础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进一步突出以下重点: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办法》明确提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办法》强调,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二是落实市县**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办法》落实市县**责任,通过统一土地储备专项格式,将和资金管理责任一一对应到具体使用债券资金的市县**;强化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三是实现专项债券与项目严格对应。《办法》明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严格对应项目实施;与项目实际相适应;债券安排的支出明确到具体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通过将原来集中发行和管理的专项债券,进一步完善为按项目发行和管理,便于信息甄别,提高债券市场化水平。四是加强债务对应。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加强土地储备资产维护管理,确保土地储备;严格储备土地担保管理,地方**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依法不得突破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土资源部。四、问:土地储备专项实现与项目对应?答:一是债券发行对应项目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根据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便于投资者信息甄别,提高专项债券市场化水平。二是债券期限与项目实际相适应。《办法》从土地储备工作属性和资金周转使用特点出发,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省级**结合项目实际自行确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既避免期限过短造成的错配风险,又降低期限过长带来资金闲置问题。三是债券使用明确到具体项目。《办法》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四是债券本金偿还与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相对应。《办法》要求,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五、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为什么要与资产对应?如何实现与资产对应?答:根据法定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国发〔2014〕43号文件将地方**债券分为。其中,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发行一般,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通过发行,以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专项债务风险,合理评估专项债务风险,也有利于,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止,有效。为此,《办法》从实施统计监测、加强维护管理、严格担保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实施债务对应监测。《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储备土地管理,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二是加强土地储备资产维护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国有维护责任,确保土地储备资产。三是严格储备土地担保管理。《办法》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确地方**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防止地方**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资产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债务融资进行抵。六、问:《办法》如何更好发挥市县**和部门管理作用?答:《办法》从工作相关主体出发,明确了市县**、财政和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强化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协调配合。《办法》明确,财政部门统一办理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项目信息披露等工作,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二是落实市县**管理责任。《办法》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期)”名称,落实市县**债券偿还和资金管理责任。三是明确土地储备机构责任。《办法》明确,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测算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配合提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同时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发挥专员办监督作用。《办法》明确,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国土资源部。《地方**专项债券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精选三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记者曾金华)今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地方**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以下简称《办法》),地方**专项债券再添新品种。此举意在稳步开好**规范举债“前门”,助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此,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以下为问答全文:稳步开好**规范举债“前门” 助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一、问:**收费公路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发行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答:根据有关规定,**收费公路是由县级以上人民**作为、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有时也被称为**还贷公路。过去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随着预算法(2014年修订)的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印发,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被取消,发行地方**债券成为地方**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也有利于规范地方**举债行为。近期,延续完善地方**专项债券改革理念,在推动发行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同时,《办法》明确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为发展**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二、问: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什么积极意义?答: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深入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严格按照预算法(2014年修订)要求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完善地方**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收费公路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国家公路网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十三五”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公路加快建设成网的关键时期,收费公路建设和融资任务还比较繁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债券,具有高、筹资数额大、融资期限长、低等优势,是收费公路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二是防控交通领域**债务风险的需要。纳入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支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收费公路专项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这种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领域新增债务风险。三是完善专项。依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发〔2014〕43号文件确定的地方**债券管理理念,借鉴国外市政债券管理经验,收费公路专项化了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项目对应**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和资产偿债保障作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四是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选择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部分**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债券品种,完善地方**债券市场,进一步增强地方**债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债券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债券,带动民间资本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三、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重点是什么?答:《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债务管理规定,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号)基础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进一步突出以下重点: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办法》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二是落实市县**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办法》落实了市县**管理责任,明确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批准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待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各市县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三是加强债务对应的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四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四、问:《办法》在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二是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举借债务。《办法》在国发43号文的基础上再一次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违规提供担保。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专项债券。《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专项债券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精选四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记者曾金华)今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以下简称《办法》),地方**专项债券再添新品种。此举意在稳步开好**规范举债“前门”,助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此,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以下为问答全文:稳步开好**规范举债“前门” 助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一、问:**收费公路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发行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答:根据有关规定,**收费公路是由县级以上人民**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有时也被称为**还贷公路。过去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随着预算法(2014年修订)的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印发,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被取消,发行地方**债券成为地方**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也有利于规范地方**举债行为。近期,延续完善地方**专项债券改革理念,在推动发行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同时,《办法》明确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为发展**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二、问: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什么积极意义?答: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深入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严格按照预算法(2014年修订)要求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完善地方**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收费公路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国家公路网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十三五”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公路加快建设成网的关键时期,收费公路建设和融资任务还比较繁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债券,具有信用等级高、筹资数额大、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等优势,是收费公路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二是防控交通领域**债务风险的需要。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纳入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支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这种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融资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领域新增债务风险。三是完善专项债券制度。依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发〔2014〕43号文件确定的地方**债券管理理念,借鉴国外市政债券管理经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强化了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项目对应**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和资产偿债保障作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四是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选择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部分**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债券品种,完善地方**债券市场,进一步增强地方**债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债券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债券,带动民间资本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三、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重点是什么?答:《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债务管理规定,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号)基础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进一步突出以下重点: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办法》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二是落实市县**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办法》落实了市县**管理责任,明确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批准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待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各市县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三是加强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四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四、问:《办法》在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二是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举借债务。《办法》在国发43号文的基础上再一次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违规提供担保。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专项债券。《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专项债券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精选五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记者曾金华)今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以下简称《办法》),地方**专项债券再添新品种。此举意在稳步开好**规范举债“前门”,助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此,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以下为问答全文:稳步开好**规范举债“前门” 助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一、问:**收费公路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发行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答:根据有关规定,**收费公路是由县级以上人民**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有时也被称为**还贷公路。过去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随着预算法(2014年修订)的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印发,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被取消,发行地方**债券成为地方**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也有利于规范地方**举债行为。近期,延续完善地方**专项债券改革理念,在推动发行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同时,《办法》明确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为发展**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二、问: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什么积极意义?答: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深入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严格按照预算法(2014年修订)要求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完善地方**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收费公路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国家公路网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十三五”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公路加快建设成网的关键时期,收费公路建设和融资任务还比较繁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债券,具有信用等级高、筹资数额大、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等优势,是收费公路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二是防控交通领域**债务风险的需要。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纳入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支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这种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融资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领域新增债务风险。三是完善专项债券制度。依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发〔2014〕43号文件确定的地方**债券管理理念,借鉴国外市政债券管理经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强化了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项目对应**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和资产偿债保障作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四是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选择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部分**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债券品种,完善地方**债券市场,进一步增强地方**债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债券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债券,带动民间资本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三、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重点是什么?答:《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债务管理规定,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号)基础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进一步突出以下重点: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办法》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二是落实市县**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办法》落实了市县**管理责任,明确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批准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待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各市县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三是加强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四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四、问:《办法》在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二是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举借债务。《办法》在国发43号文的基础上再一次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违规提供担保。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专项债券。《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专项债券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精选六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记者曾金华)今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以下简称《办法》),地方**专项债券再添新品种。此举意在稳步开好**规范举债“前门”,助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此,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以下为问答全文:稳步开好**规范举债“前门” 助力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一、问:**收费公路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发行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答:根据有关规定,**收费公路是由县级以上人民**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有时也被称为**还贷公路。过去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随着预算法(2014年修订)的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印发,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被取消,发行地方**债券成为地方**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也有利于规范地方**举债行为。近期,延续完善地方**专项债券改革理念,在推动发行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同时,《办法》明确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为发展**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二、问: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什么积极意义?答: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深入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严格按照预算法(2014年修订)要求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完善地方**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收费公路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国家公路网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十三五”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公路加快建设成网的关键时期,收费公路建设和融资任务还比较繁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债券,具有信用等级高、筹资数额大、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等优势,是收费公路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二是防控交通领域**债务风险的需要。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纳入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支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这种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融资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领域新增债务风险。三是完善专项债券制度。依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发〔2014〕43号文件确定的地方**债券管理理念,借鉴国外市政债券管理经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强化了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项目对应**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和资产偿债保障作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四是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选择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部分**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债券品种,完善地方**债券市场,进一步增强地方**债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债券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债券,带动民间资本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三、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重点是什么?答:《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债务管理规定,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地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号)基础上,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进一步突出以下重点: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办法》强调,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全部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二是落实市县**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办法》落实了市县**管理责任,明确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批准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待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各市县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三是加强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四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交通运输部。四、问:《办法》在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二是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举借债务。《办法》在国发43号文的基础上再一次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通过地方**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违规提供担保。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专项债券。《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专项债券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精选七7月12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的通知,我国地方**专项债券第二个品种——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正式面世。6月初,财政部联合国土部推出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第一个品种。在当前地方债监管趋严、堵住地方违法违规举债“后门”的同时,专项债券品种的推出属于“开前门”的举措。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为发展**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专项债券。《办法》指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纳入地方**专项债务限额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市县级**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经省级**批准,计划单列市**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债券统一命名为“××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期)”。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对应的**性基金收入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办法》还指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过去我国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被取消,**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财政部和交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推进**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国家公路网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十三五”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公路加快建设成网的关键时期,收费公路建设和融资任务还比较繁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债券,具有信用等级高、筹资数额大、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等优势,是收费公路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二是防控交通领域**债务风险的需要。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纳入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支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这种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融资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领域新增债务风险。三是完善专项债券制度。依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发〔2014〕43号文件确定的地方**债券管理理念,借鉴国外市政债券管理经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强化了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项目对应**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和资产偿债保障作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四是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选择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部分**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债券品种,完善地方**债券市场,进一步增强地方**债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债券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债券,带动民间资本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dfzgl/zcfg/7400.html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dfzgl/zcjd/7418.html(编辑:何苗)21世纪经济报道及其客户端所刊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详情或获取授权信息请点击此处。《地方**专项债券扩容 财政部研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精选八中国版“市政债” 出炉 限额管理抑制地方**融资冒进杜丽娟中国版“市政收益债” 终于浮出水面。在不增加赤字规模背景下,积极财政政策的手段更多转向债券市场。在前期发行土地专项债试点工作后,财政部将在土地储备和**收费公路两个领域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以启动中国版“市政债”。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89号文”),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实现地方**市政项目合理收益。相比,上述专项债要求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在一定程度上这将缓解地方**融资难。但目前各地方**增长较快,而市政仍受到地方债务限额的约束。中国南京办事处负责人王小文认为,三年以来,中央大力发展**债券和PPP(公私合作),推动“开前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如50号文和87号文,以促**摆脱对融资平台的融资依赖,纠正**购买服务中的违规融资,实现“堵后门”。现如今,“疏堵结合”的地方**规范融资渠道,已基本畅通。风险拉警报:试点领域债务超额土地储备和**收费公路被选中率先试点发行市政项目收益债并不让市场意外 。89号文要求“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而以数据为例,能够对应偿债的**性基金收入共有20类,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车辆通行费是收入最多的两类。显然,优先选择这两个领域作为试点,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的收入来源比较明确、收入规模较有保障、收入持续性较强有关,这有利于市政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试点更迅速地打开局面。就在此次89号文发布之前,6月初和7月中旬,财政部已联合相关部委发布了《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和《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个选择背后也还另有隐情。“优先选择土地储备和**收费公路两个领域作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主要是因为这两个领域的存量债务规模都明显大于其他领域,偿债压力巨大。”鹏元研发部资深研究员袁荃荃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以**收费公路为例,截至末其债务余额高达26107.5亿元,而且收支缺口仍在逐年扩大,这为该领域积累了一定的债务风险。此外,尽管目前相关部门并未透露存量土地储备债务的确切规模,但从2月财政部联合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可知,**对土地储备债务风险已经颇为担忧。“否则中央不会提出清理压缩现有土储机构、合理确定土储总体规模、妥善处理存量土储债务、调整土储筹资方式等一系列要求。”袁荃荃表示,为了不再因新项目的投资而进一步增加本已沉重的债务负担,土地储备和**收费公路相较其他领域更为迫切地需要以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进行融资。中诚信国际地方**与城投部焦彬彬认为,项目收益专项债的主要特点是在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进行开展,关键点是在现金流领域,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以此条件推测,未来污水处理、燃气、垃圾处理等项目可能都将纳入到市政专项项目收益债的发行品种中。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刘伟表示,目前控制地方**债务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未来要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这个底线。据统计,到去年末,全国地方**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17.19万亿元以内。地方**的债务率是80.5%,低于国际通行警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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