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究竟除权是好事还是坏事产生比较坏的影响

阿里巴巴:淘宝卖家转行打假 商家变成职业打假
最近多个电商商家爆料,有人在店铺(京东、、等)里大量购买商品,然后以宣传不实为名要求赔偿。爆料者称,这些人当中很多也曾是网店卖家
商家爆料截图
打假的两大利器:新广告法和消法
爆料人称,现在的“职业打假人”打的不再仅仅是假冒伪劣,商品宣传语成为新的“重灾区”。一般“打假人”会先大批量下单,然后以宣传语不实向平台、工商总局投诉,甚至到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商家与之赔钱私了。
爆料人称,“打假人”会多人集结出现,还会通过QQ群等社交网络交流经验或分享违规商品链接。亿邦动力网使用QQ群查找功能搜索“职业打假”,发现很多相关群。一个名叫“职业打假各省名人”的付费QQ群简介中写道:职业打假是“国家支持和鼓励的新兴暴利行业”,“门槛低,小学文化也可从事,当天就可学会某些技巧”。新人“月收入过万”,大牛每月“进账六位数”。另外,该群“汇集各省市打假名人,支持实体打假者同城组队,鼓励网购打假者案源互通有无”。
亿邦动力网了解到,日开始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是我国20年来首次修订《消法》,将“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
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对“最”、“第一”、“100% ”、“独家”等极限词(违禁词)的使用进行规范。极限用语不得出现在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详情页,以及商品包装等位置,否则将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宁波慈溪市工商局官方微博@慈溪市场监管4月19日发博称:“新广告法发布后,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越来越多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最多的就是商家在广告当中存在使用极限词语的情况。”
被打假咋整?一般赔钱私了
一位曾四次被“打假”的酒类商家李强(化名)告诉亿邦动力网,因为不了解法规以及员工培训不足,其店里的产品描述涉及保健、功效等违反《新广告法》的内容,由此被“打假人”盯上。
李强介绍,“打假人”每次分为两笔购买,每笔不超过5000元(我国法律规定5000元为诈骗罪起点),一笔订单向工商局投诉,另一笔提交法院。李强透露,面对工商局和法院的双重施压,他前三次都选择了直接赔钱,第四次决定“要把官司打下去”,但出庭之后,还是同意和对方和解。他说原因在于:第一,目前法律支持收货地起诉,远途出庭耗时耗力;第二,自知理亏,预计官司打下来也得赔钱。第三,律师费高昂。此外,他还补充道:“这些打假人非常熟练,而且感觉工商局和法院也跟他们很熟悉了,也会鼓励协商赔款解决。”
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告诉亿邦动力网,他经手的打假案例中九成以上是协商解决,“‘私了’赔的钱可能多一点,但商家有自己的利益考量,比如不想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网留下记录。”他说。一位京东商家告诉亿邦动力网:“一个差评就能毁掉一个,更何况这种交易纠纷,处理不得当影响很坏。”
另外,一些打假人也希望“私了”:“不管多少,能赔一点算一点,告下去夜长梦多。”
至于为什么“中枪”概率如此之高,有京东卖家表示:“工作量实在太大,美工也很辛苦,旗下店多、产品多,查清楚真的非常难。有些老手比商家都熟悉规则,防不胜防。”
平台充当怎样的角色?
业内人士称,平台本身会要求卖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本质上平台并无有效的处理方案,一般只能督促商家整改以及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上月,王海向亿邦动力网爆料称,、内部有针对“打假人”的降权、封号的“潜规则”,但是阿里巴巴公关随后向亿邦动力网否定了这一说法。
上文的京东卖家告诉亿邦动力网,因为拒绝交付极限词违规的赔款,京东平台冻结了他的货款:“已经5个月了,我们今年要把这个店关了。其实当时赔的话就500块钱的事儿,但如果假货我们赔,这种决不低头。”
打假人居然曾是网店店主
多位商家告诉亿邦动力网,因为成本低、利润高,许多网店店主从开店转为打假,他们作为商家更了解平台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更容易发现问题。李强说,在某东部电商发达地区,许多人已从开店转为打假。
在某打假群内,有某群成员晒出打假成果后表示:“我以前卖成人用品,一打一个准,主要抓住绝对化词语和‘纯天然植物’两种。”
某打假QQ群截图
群成员张伟(化名)称,自己开过店卖A货,但不堪人气低、、花钱推广、套餐的压力,最后改行刷钻和打假。他说:“店刚开业的时候,听到旺旺响很高兴,但点开发现全是各种教你如何开店的广告。买了以后就知道,那些套餐就是坑人。”被骗过几次后,张伟就索性关店做刷钻客:“经我手的皇冠至少有500个,一个可以挣300块。最好的时候,19分钟可以刷到一个皇冠,一个钻只需几秒钟。”最后,他也变成职业打假人,张伟把这个过程叫做“把被坑的钱赚回来”。他说:“时代不同了,现在不是开店的时候。”
王海透露,他认识的职业打假人中做过网店卖家的不在少数:“挣钱少是改行的主要原因。不、不花钱就没,打假还是挣得要多一点。”谈到这份职业的可行性,他认为有两大问题:一是收入不稳定,“挣不挣钱也得视情况而定,有时候官司要打两三年”;二是风险性,他提到广州的打假人徐军波:“他开过一年多的网店,后来变成职业打假人。但是去年12月,因为6000块钱的赔偿,卖家找了打手,徐军波在搏斗中失手刺死对方,目前因防卫过当被关押在看守所里。”
阿里巴巴:商家变成职业打假人是好事
亿邦动力网联系到阿里巴巴公关,其表示,假货是社会共斥的行为,有很多品牌和志愿者都在打假,从这个层面上讲商家变成职业打假人也是件好事,但是,他强调这种“打假货”不能等同于打击“打不实宣传”,针对因为网店经营状况不佳而去从事后者的情况,他说:“我认为,方法总比问题多。刚刚宣布的阿里3万亿的交易额也是卖家创造的,怎么可能不挣钱呢。”
据悉,今年3月21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其中国零售交易市场2016财年商品交易实时总额(GMV)突破3万亿元人民币,同时超越沃尔玛成为世界第一大零售实体。
有业内人士评论道,评价一个商业模式时,不能光被巨大的数字所冲击。“去做职业打假人的自然不是网店店主里的主流,但这带出了C2C电商中有多少个体不挣钱的思考。”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6.2万亿,增长21.2%, B2C占网络购物市场的比例首度过半,增速高于C2C。另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平台上(含商城的数据在内)共有754万个在线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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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职业打假人,或许是一种政策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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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限制职业打假人,或许是一种政策倒退 )
近日,不少电商媒体纷纷报了道一则关于最高法有意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牟利的新闻。据悉,在今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可能是职业打假人自20多年以来将要遇到的最大挫折。一旦开始实施,这个灰色行业将遭遇灭顶之灾。但另一厢消息甫出便有人欢欣雀跃,一些电商媒体纷纷叫好,认为天下电商卖家可谓是苦秦久矣。此番将要限制职业打假人,相当于为近年来受害最多的电商卖家除去一害。那么,职业打假人真的已经成为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一害?限制职业打假人,会不会对市场经济和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呢?这个问题非常值得展开讨论。职业打假人不是碰瓷者而是赏金猎人不可否认,就个体而言,不少厂商企业吃了打假人的亏,特别是容易被获取证据的电商卖家。作为曾经多年的电商从业者,本人也曾碰到过类似情况,后文将说到。但必须指出的是,职业打假人的涌现,反映了当前企业在经营上存在着普遍不合规的现象,无论是严重到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是小到标价和广告用词不规范的疏忽行为。从整体而言,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我们的市场经济有着不少积极的方面:1、私下了结有利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打假人获得利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走法律途径索赔;二与厂商企业达成私下和解。从新闻报道来看,后者的比例要高于前者,不少厂商企业也正是对于被迫交纳和解补偿金而对打假人怀恨在心。像王海现在号称非要30万以上的案例不做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打假人还是以个人为主。这就是说在打假人的案例中,小额索赔的居多。小额的维权索赔,如果走相关流程,对于消费者(包括打假人)和企业来说,都费时费力。因此,与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一样,这种私下了结的方式既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成本,在某种意义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2、弥补了相关部门日常监督覆盖面的不足无论打假人的动机如何,我们都不可否认相关企业在经营确实存在缺陷和不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当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相关部门的规模和监管方式尚难以跟上发展的步伐,甚至可以用严重滞后来描述。也就是说,以相关部门现有的能力,其监管的覆盖面其实非常有限。要不然,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就不会抱怨良多了。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赋予了消费者索赔的权利,受利益驱动,打假人群体主动在市场大规模搜寻假货和欺诈等不法现象。因此,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不但缓解了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还有效地扩大了市场监督的覆盖面。3、客观上起到了督促企业、净化市场的作用讲一个亲历的故事,几年前大名鼎鼎的王海团队盯上了所在公司运营的某500强品牌官方旗舰店。理由是“虚假宣传”,实际是由于当时运营团队一时疏忽,没有能及时修改逾期的活动页面(时间有点久远故记忆不是准确,大体如此)。最后事件的处理结果因高层保密不得而知,但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公司特意就此发出内部整改通知,从制度层面杜绝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也就是说,尽管付出一些代价,甚至代价不低,但打假人也在客观上促进了企业运营能力的提升。同理,对于消费者来说,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更是有利无害。他们享受到因打假人打假而带来的市场环境趋好,而无需承担相关成本和风险,这一点已经被各界所承认。即使是最高法的回复中,也首先承认了打假人存在的积极因素,在此略过,不展开说明。基于以上因素来判断,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远大于其带来的消极面。与其将职业打假人称为市场经济的碰瓷人(其实说打假人碰瓷本身就有问题,因为被碰瓷的人往往没有过错,而被打假的厂商企业都存在违法之处),反而不如称之为监管部门的赏金猎人。限制打假人条款将造成严重的间接影响限制打假人条款作为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大政府概念)的市场管理政策,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就是对市场行为的一项激励措施。它不仅会对打假人的行为造成直接影响,同时也会对厂商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一些间接影响。前者的可预见性比较高,而后者的可预见性较低,但影响却更大得多,更值得重视。1、风险和成本降低,“激励”企业非法经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政策倘若正式实施,显然将来打假人想通过打假获得利益的路子被堵,切断一条所谓的灰色利益链。但因此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间接后果:企业非法经营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大大降低。由于打假人被限制,以后企业出现经营违法,除非是消费者举报或相关部门抽检,才可能被发现和处理。而事实上,目前的投诉流程繁琐和处理效率低下,消费者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因此遇到权益受损时,多数人选择沉默。这从一些数据统计中也能看出来,据派代网的消息,去年杭州共收到消费投诉88816件,同比增长101.23%。其中,网购投诉大幅飙升,同比增长120.34%,投诉主体疑似职业打假人占比高达9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限于成本考虑,并没有积极维权。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尽管看起来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了监管力度,但实际上相关部门的监管效率本身就很低。日常抽查和重点检查的频度和力度,都远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否则,各种产品质量事件、商业欺诈问题也就不会频频发生,媒体在消费指导时也就不会忠告消费者要自己处处留个心眼了。在限制住了专业难缠的打假人之后,未来非法经营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出现大幅下降,将会 “激励”厂商企业不重视改善出现的问题,忽视本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在利益的诱惑面前,原本善良的企业还可能变坏,通过出售不合格商品和加大欺诈商业手段获取不当利益。2、打击积极性,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在去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来鉴定一个商品或服务的维权者是“正常的消费者”还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届时,到底以购买次数算还是以购买数量来区别他们呢,或者是工商系统内部设立一个打假人的黑名单呢?这是一个难题,因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动机是非常主观的因素,难以量化。退一步说,即便是王海,他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也有不同的身份,有时则是所谓“职业打假人”,有时是纯粹的消费者。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因为他是“职业打假人”就剥夺他合法的消费者权益,这与国家保护全体公民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由于限制打假人条款的存在,还可能常常误伤消费者,甚至被人利用。比如在实际的纠纷中,厂商企业可能会借用此条款故意混淆消费者的身份,与监管部门内的一小撮不法分子勾结,达到逃脱企业责任和经济处罚的目的。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少数公务员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下,这完全是有可能的,甚至可以预言这个概率还不会太低。这样的结果,只会进一步打击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宗旨背道而弛。切记:保护消费者权益才是至上利益在这条由电商媒体派代网率先爆出的新闻中,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负面是这么描述的:但现在职业打假人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主要现在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里边有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那就是知假买假和牟利。正是这两个关键词,让职业打假人走上了现在的风口浪尖。我们知道,不知假而卖假,这已经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而知假卖假更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既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3倍求偿的权利,那么无论是谁知假买假然后去向违法厂商去索赔,这在法理上有何不对吗?因为产品质量和诚信服务的企业,本来就应该能经得起打假人的考验,那些被打假人盯上的企业肯定存在违法之处,应当积极反思并及时改进才对。而关于牟利,在市场经济中并非见不得人的事。早在两百多年前,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解释得最清楚不过了,他说:“每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促进了多少公共利益,他只盘算自己的安全、利益。……但借由追求自身的利益,他频繁地促进了社会利益,比他认真设想促进社会利益还有效。”即一个人牟利并无过错,只要他不违法地追求私利,往往还会成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打假人也不例外。
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只是现阶段市场经济不成熟和无序的过渡产物。在欧美日本等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并没有打假人这个奇怪的职业。因为它们的市场井然有序,假货和商业欺诈行为无法生存,自然没有打假人牟利的空间。也就是说,实际监管部门无需过多关注职业打假人,随着环境好转、市场净化,职业打假人就会自然消失。因此,最高法与工商总局的表态和做法值得商榷,甚至可以说是不可取的,它有违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的守夜人,现阶段不但不要去限制职业打假人(超出法律范畴的敲诈勒索例外),反而应该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工作时效、实现流程公开透明,加大监管执行力度,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风险。这样才是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之间良性竞争的正确打开方式。
本文来源:钛媒体
责任编辑:侯维铖_NT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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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答2.2、执法机构打假方式。第一,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有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出面鉴定,在商标权利人符合条件并且做出鉴定的基础上,执法机构依据《商标法》对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商标权利人或其具有资质的委托人做出的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此处必须反复强调:商标权是私权,任何人都是不能随便打假的,只有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才可以打。商标权是私权,任何人都是不能随便打假的,只有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才可以打。商标权是私权,任何人都是不能随便打假的,只有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才可以打。(注意用词,不是不能举报,任何人都可以举报,然并卵)第二,对于质量问题,需要依据商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商品检测,被检测的商品的某项属性、性能不符合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或者国家强制标准时,执法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为《食品安全法》)对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出的检测报告是必不可少的2.3、职业索赔人几乎不“打假”为啥职业索赔人不打假?上面定义了职业索赔人和假货的两种形式,然而职业索赔人的趋利属性决定了他们无力或者不愿真正打假。第一,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权是私权,只有商标权利人才能打,才能鉴定,打假人通常做不到,这方面一般是有“正经的打假公司”来做的,而且是正经有人身伤害风险的。(案例3)即便商标权利人进行委托,也是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才可以进行打假,不会是职业索赔人。第二,对于是质量问题,由于唯一的认定方式是检测报告。而检测报告是很贵的,非常贵。所以一旦走了眼,亏本太多。用这条路“打假”的打假人有,特别少。以获利为目的职业索赔人根本不愿为打假付出这样巨大的成本和风险。第三,真正存在各种伪劣产品的市场、摊商、小规模经营者,由于行政机关实缺少有效监管,再加上他们往往没钱,还能逼急了豁出来跟你拼命,所以职业索赔人一般不招惹这些经营者,以食品为例,随便找一个小卖店,漏洞百出的食品多得是,随便抓一把都是有问题的,但是职业索赔人从不光顾(这种情况你们监管部门为啥也不光顾?你们这群饭桶……不属于本题的主题,别处吐槽)。--------------------------------------------------------------------------------------------------------------------------3、职业索赔人到底是怎样的存在?抱歉,不管他们是不是承认,实际上大多数职业索赔人和真正的打假是挨不上边的。下面根据职业索赔人的“工作特点”分开介绍。3.1 食品标签类打假人3.1.1食药局划分前(北京)的食品标签类打假人此类职业索赔人是打假人风潮出现时最主要的一批,因此重点介绍。大概从2012年开始,职业索赔人忽然开始席卷我所在的基层单位(举报申诉归我局处理),具体做法就是在大型超市买定型包装食品,然后发现食品标签的问题,进行举报。为啥是食品,因为食品安全法有“十倍索赔”,买三块,可以要三十,买三千,可以要三万。(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此类职业索赔人,全部是以此条法律为依据来“打假”,比如买一袋绿豆,发现里面配料表没写绿豆(案例6),或者买一瓶矿泉水,配料表没写水,就买回去,举报绿豆违法。十倍索赔。四十二条第九项标黑的,是兜底条款,其中涉及了“标准”,而国家标准是国家质监局标准化委员会及其召集各的行业业内人士编出来的,我们对这些完全不掌握。你们就该掌握,你们这帮无能的政府机关……举例来说维生素c,抗坏血酸,普通大众认识哪一个?很显然,前者有更普遍的认知。但是国家标准里写了,不能写维生素c,要写抗坏血酸。发现写维生素c的,买,举报,要10倍。一个超市买300,10个超市就是3000,一笔做成,就是30000。一个成熟的打假人,一年几十万随随便便。貌似目前为止职业索赔人做得都没什么问题?关键在于,这种问题造成的根本不是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危害,根本不应该10倍赔偿。商家(通常是超市)也不会答应10倍赔我们(有调解消费纠纷的职能)也不愿支持10倍赔偿。职业索赔人可不干,他们的目的是牟利,所以他们的手段往往很“卑鄙”他们会在举报信中列举很多问题,有真的,有假的,有瞎编的,还有些他们发现的问题,可能不写在举报信里(如果我们没看出来没回复,就不行),在举报信中埋伏各种文字陷阱,如果我们经过调查进行的答复有一点点纰漏(少答了一句废话,写错一个日期等),打假人就会抓住这点纰漏,复议、起诉行政机关(如我们),由于我们(的领导)怕复议和诉讼败诉(为啥怕我们基层闹不清),就会试图让打假人撤诉(复议),只好协调商家,照打假人的意思赔钱,了事。看这一段。“被举报人涉嫌未建立上述多种系列台账并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监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等规定。被举报人销售的塑料袋涉嫌无生产许可和标注生产许可编号。被举报人还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请依法办理并书面反馈结果。”这一段几乎出现在大多数针对食品标签职业索赔人举报书中,就是放在最后,与实际举报无关,而其中是一堆坑,等着行政机关跳。(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监的特别规定》是根据奥运会特别推出的规定,奥运会把北京多少企业整得半死不表,就这个规定来说,超级严格,条件超苛刻。如果依照执行,食品安全水平将猛上一个台阶,就是所有食品企业,无一例外,全得倒闭,所以这个规定奥运会后就不执行。打假人可不管,我就告。(2),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超市建立进销货记录制度的,超市最次也有电子记录的进销货系统,怎么可能不执行,是每次举报都是“系列产品”,打印出来起码几十张,俩礼拜举报一次,超市就得把这“系列产品”有关的挑出来这玩意打印一次提供给我们,感情纸和人工都不是打假人的。(3),销售的塑料袋无生产许可和标注生产许可编号。这问题我还专门致电多地质监,得到的回答是:这是鬼的规定?(超市销售的购物袋都不是用于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无需标。)请套入前面一段:你不能不理我,你不能不告诉我怎么处理的,你不能少提任何一项,不然我起诉你不作为。换了这您段话您怎么回?买货是要成本的,所以只要商家不给钱,没有达到牟利目的,打假人就亏本了,就会不断纠缠行政机关(商家不给我钱,我就打政府),复议,诉讼,申请信息公开,试图发现处理过程中的瑕疵,如罚款没告诉他,或者他举报了三个内容有一项是瞎扯莫名其妙的东西没理他,哪个字写错了可能略有歧义,你们内部延期我不认可。实在发现不了,天天打电话动辄神吹一个小时指导执法部门执法,下班前一分钟进办公室大聊一个钟头我比你们聪明你们为啥不罚多一些,下班前十分钟进办公室接莫名其妙不相干的电话一个钟头,到办公室声称有人要打他打110非让警察出镜等等等。或者签收了举报回复非说收到的是白纸,诉讼却无故开庭不到(案例7,还其他两次开庭不到的),甚至大骂法官拍案而走的。(最逗的一个,也就是两次出庭不来耍着玩、收信说白纸的那位,到工商局举报食品标签违法,工商局处罚商家后,又去法院诉工商局没有职权,正文最后案例之前提到的抗诉案件,也是和这位有关,完全满拧的诉讼方向,同一件事,一会说你非管不可,一会又说你不能管,毫无节操)都是实例,有名有姓。北京职业索赔人赫赫有名的好几个,都在此列。道德水平可见一斑。当然,每一个事例,我们都会从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应对职业索赔人时少被他们恶心。如现在我们所有给职业索赔人的邮件都是ems,里面有几页都在信封写清楚,签收不确认内容就是自己的问题就没处赖了。总结一下,过程就是,发现商家的各种奇奇怪怪的问题(一般烧饼长毛什么的也到不了我们这里,商家自己就私了了),(大量)买,10赔索赔,未遂的话,向行政机关举报,引诱行政机关犯错,然后抓住错误复议诉讼,再然后仗着行政机关怕败诉的心里压商家赔钱。归纳为一句:利用商家或者行政机关的错误,“敲”商家。不断的追打商家和政府机关只在获利之前,一旦获利,打假人就会直接停止投诉、举报、复议、诉讼(大多数,也有个别非常无厘头的)。举报是不能撤的,所以打假人常用的办法就是停止提供证据。这会促进打击违法行么?会,一点点。毕竟生产厂家被这么敲过之后就会进行相应的改进。所谓奇奇怪怪的问题,往往是我们无法解答的,我们必须问专业监管机构,如质监局,药监局,卫生部、各种标准委员会、鉴定机构,乃至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等等等,实际上有很多问题,当我们的协助调查函发过去,对方也说不清楚,就干脆不理我们,好点的或者打电话来说“个人认为此事应该如何如何,但不代表官方,也不给你们回函了……”我们的案子只好无限期拖延,无限期重复发函……干嘛无限期发?你就不能判断么。无论我们判断或不判断,打假人都会告我们答复不妥,到法院我们没有判断的职权,唯有败诉,所以我们只能反复问有职权判断的单位。(见案例4)甚至法院都认可的专门由我们单位做出的某些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打假人都会起诉,不认可。打假人全都这个路子么?2014年以前我所见过的,大都这样,他们几乎从不真正打假,全都是围绕食品标签做文章。3.1.2食药局划分后(北京)的食品标签类打假人由于职业索赔人泛滥,法律制定者们发现食品安全法被职业索赔人玩坏了,于是他们在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在十倍赔偿那部分加入了这么一个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balabalabala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意思就是,你们这群人竟然利用标签索赔,老子给改了,你们老实点吧。奏效了么?虽然标签违法的索赔条件收紧了然而《食品安全法》却大幅提高了包括标签问题在内的各类处罚的力度,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alabalabala,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倍赔偿没有了,可标签罚款确是5000起,10倍起。职业索赔人尚能砍价,罚款能砍价么?罚完款法院还照样判你赔钱。那么你赔不赔我?请各位评评理,到底是法律专家们太傻,还是打假人太精?原先(2014年以前),考虑到成本,职业索赔人只选最简单的,食品包装标签这一项进行打假,而且只打大型商超。~~~~~~~~~~~~~~~~~~~~~~~~~~~~~~~~~~~~~~~~~~~~~~~~~~~~~~~~~~~~~~~~~~~3.2 商超内的标签、广告打假人在食品管辖职能划分后,大批相对较专业的专攻食品的职业索赔人转向其他行政机关,我们单位开始接触很多糊里糊涂的新手打假人,举报靠谱程度日益降低。看着那些不靠谱的无厘头举报,我甚至还是“怀念”原来举报内容和法律条款引用准确的那几位。什么圆珠笔牙签过期(见案例12)产品标签标印错了标准,毛笔没有厂名厂址等等等。电苍蝇拍没有3c。这都属于麻烦的不得了然而既没什么危害又不会处罚的类型。研究了一阵之后,非食品类的打假人们终于发现了突破口。(有些打假人划地盘的,不能随便进人家场子。大概打假听说过超市打打假人,没听说过打假人互殴吧?)某打假人开始举报超市内的各种自设广告(案例7)(这位就被别的打假人揍过)。以及发现产品包装盒包装说明书有广告内容的各种举报。(然而此类广告问题是由生产者所在地管辖的)只有一例,是非常罕见的在商品领域了打“假”的打假人,自带检测报告。(我考虑了一阵到底把他归为标签类还是产品质量类。然而问题根源还是商家草率的商品标签,还是纳入标签类。)我很认可这种行为的,我认为这才是正路。挺兴奋,终于遇上正茬了。结果来了以后态度非常…跋扈,天下第一,唯我独尊。我向他说需要配合案情的事情,但是说不进去,比我们局长的谱大多了。为啥会是这种态度呢?既然您如此,那么对不起,我们开始发函,您慢慢等着吧(为什么慢案例详解)。(见案例9)~~~~~~~~~~~~~~~~~~~~~~~~~~~~~~~~~~~~~~~~~~~~~~~~~~~~~~~~~~~~~~~~~~~3.3 电商网页打假人原来本答案提到,大多数打假人只围绕食品标签做文章,随着消法和广告法的修改,针对电商的职业索赔人一夜之间多了起来。众所周知我国的广告存在各种不实、虚假夸大的宣传,网店的各种小规模经营者更是在网页中花式违法。绝对化用语、治疗保健功能、虚假、利用国家机关等名义,广告法3-28条,总有一条适合你。如果没有的话,我们国家有的是奇葩法律法规等着你。原先的老广告法,以广告费用作为处罚的依据,大多数以“广告费用5倍以下”来进行处罚。所以即便在网上发现了违法广告的内容,由于制作网页的费用无法计算,因而无法处罚。新广告法把广告费无法计算的,直接给20万处罚20是下限。职业索赔人找上来了,你不赔?不赔就是二十万罚款等着你。浙江:因为1个字 监管局罚炒栗子小贩20万如何看待炒栗小贩包装印「最好吃板栗」违反广告法被罚 20 万?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对于一般的经营者来说,这是天文数字。对大规模经营者,也没一个对这种东西喜闻乐见的。利用网页问题的打假人,爆炸式泛滥起来,几何级增长。(案例8、10、11、13)电商类的打假人,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成本比上述的打假人都要低很多,门槛一下降低了不少。加一个打假微信群,复制一个举报信样本,就可以开始打(yao)假(钱)啦。在电商的网页中发现各种文字及图中的各种问题,截个图,拍个货。要个钱,不成的话,一封举报信走起很有一些电商,在几万的赔款和二十万罚款之间难以取舍。由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制定之初的一些纠结,网络电商平台的管辖权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办案机构可以借着管辖权混乱踢一踢皮球。然而电商管辖权很快即将理清(),本来就已经不再蓬勃发展的电商业,等着挨刀吧。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后,电商运营需要做哪些调整?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3.4 制造过期问题的打假人现在活跃着一批打假人,比上面各种都要卑劣,就是往超市内自带过期产品的、或者隐藏快过期产品的打假人。我和辖区内多家超市聊过这个话题。每个超市都养了一批。或买回家等过期带回超市。或在超市内找临近保质期的产品藏在超市内任意角落。等过期后买出来,购买过程全程录像。超市几乎无解。"打假"团伙自带过期食品敲诈 超市老板怒砸车 的页面(视频)职业索赔人将快过期商品藏超市 等过期买来索赔业内人士揭秘:有打假人带过期商品进超市后来超市们想了一个办法,在小票上盖章:与顾客确认无过期产品。还被打假人告上了法庭,报纸还说这么做违法。扯淡!哪个说违法的?“售出商品未过保质期”的表述,仅是对商品属性和状况的描述,并非是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责任的直接规定,不属于霸王条款。--------------------------------------------------------------------------------------------------------------------------4、职业索赔人的作用。4.1 职业索赔人的有益一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职业索赔人的确促进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制水平的提高。(1)比较专业的职业索赔人能够从专业角度提供违法线索,由于打假人并不存在职权划分一类的限制,水平相对较高的打假人很多东西懂得比行政机关大多数人更全面。(2)职业索赔人能够提供相当隐蔽的违法行为线索,虽然大多数危害不大。(3)职业索赔人能够起到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改善自身工作,但只促进了和他们接触的这一群“精英”,很大一批还是那个扶不上墙的德行。本文全篇都在否定职业索赔人,但是职业索赔人目前是合法的,而被打假人抓住各种小辫子的毕竟是违法者,不管违法程度如何,职业索赔人始终是站在违法者的对立面,这是无法否定的。4.2 职业索赔人的坏处。 职业索赔人明显的坏处是:严重占用执法、司法资源。总结前面的内容,职业索赔人干的主业跟假冒伪劣没什么关系,大多打假人并不打“假”,而是抓住一些小违法,趁机“敲诈”。我的看法是与碰瓷的性质一模一样。某同事的说法是“寄生虫”。目前的情况是,行政机关的一批精英要绞尽脑汁来对付他们,以至于真正的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危害分配到的执法力量大大减弱。(你们都是废物么?他们就把你们缠住了?确实很遗憾,我们有很多其他的工作,况且行政机关有相当一批吃白饭的人)在分局办公室、监察科、执法队、企监科、广告科、商标科、消保科、法制科,只要是跟执法沾边的科室,随便进哪个屋,都能看见几件在办的打假人案件,一堆打假人举报信,监察科则是各种举报不作为,态度不好,不满意什么的。对正常执法检查的影响,各位可自己评估。对一般群众申诉举报处理速度的影响,各位自己评估。对原本就不到位的市场秩序监管覆盖的影响,各位自己评估。原先,分局广告科有10个人,处理的广告案子是专业水平相对较高,当事人的背景一般也比较复杂。平均一年大概一百件案件,06-15共900余件。某年,某知名打假人一下子举报了一百来个企业,全都是医院和房地产公司。这酸爽,大概处理了好几年。这只是一个打假人的一次举报。2016年京东改变了售后策略,同时因为广告法的修改,职业索赔人大批聚集。第一季度亦庄分局收到的投诉举报有两万三千件。而上年同期的数字是4000。亦庄一共三十多人,其中有8个负责投诉举报&后来临时支援了三十余人过去&。所以如果您是加在这这两万三千份举报中的普通消费者,请脑补一下会接到怎样的服务。前面说过,职业索赔人在举报前,会很有一部分会和商家试图自行了断,要钱不成再来举报,恶果是商家已经自行处理了证据,等到执法人员到取证时,根本没有任何可查到的证据,对行政执法造成极大困扰,啥也查不清楚。职业索赔人拿着证据不提供,就可以继续敲打商家。举报不能撤,所以打假人先期获取证据,再与商家交涉。商家拒绝或不拒绝,都会销毁证据内容。如拒绝,打假人向职能部门举报,不提供关键证据,职能部门找不到证据,问商家和打假人,商家装傻。商家如依然不赔,打假人向职能部门提供证据。商家如妥协,打假人称没有证据。浪费行政资源,行为卑劣。某些知名打假人,已经是以下路数:发现问题,联系企业。请我们当顾问吧。我们可以x时间内不给你们找麻烦。(保护费)不行?不行咱练练。我们探讨过,这不算敲诈。司法资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绝大部分已经被大量职业索赔人沾满。一般人要是真有事想告政府,您得排队等着。跟这些人打过交道之后,原先支持的人大多会转为不支持。某些大量接触的法院就已经开始转变态度。深圳中院第一个站出来,顶着高法表示不支持打假人。没几天被捂回去了。然后重庆的中院还是高院又站起来表示了同样意见。这已经不算基层了吧。上面那些满嘴法制建设的专家,总是做着美梦,设计者蹩脚的规则。(还记得上面说食品标签赔偿的规则是怎么打脸的么)2016年7月出台的消法实施条例的样稿,已经明确开始地址职业索赔人了。说明某些爷,也脸肿后也开始动摇了?4.3 网上的公益打假人肯定有不那么蹩脚的打假人,没那么功利,公益性很高,兼顾消费者利益,真正的英雄??当然了,随便上网一搜,有的是,跟央视新闻的美好生活一样多。职业索赔人:打假人越多对社会越好 消费者耗不起时间职业索赔人刘艳清:一年至少挣三十万 拥有近十人团队张波:不要叫我职业索赔人我是热心公益维权人可惜我一个没遇见。考虑到应该尽量客观,在此多一句嘴。本文所描述的仅仅是我遇到的职业索赔人,不能代表全部。在澎湃新闻看到个打假人为别人答疑解惑,能做到这样的,真是相当不错了。我多次举报违法化妆品,如何识别假冒伪劣化妆品,问我吧!_澎湃新闻-ThePaper--------------------------------------------------------------------------------------------------------------------------5、如何应对打假人。做好自己的,就不会出问题。 苍蝇不叮没缝的蛋。别做梦了!请收起您老百姓纯真的正义感,阅读下面这个链接如何应对职业打假?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下面是给各种电商的:京东被打假,详情页用了“最佳”两字,现在工商局要罚款怎么办!?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超市在小票盖商品未过期的章,不违法。想要经商,请学习法律法规、各级部门规章、各种国家标准。以律考为标准。--------------------------------------------------------------------------------------------------------------------------6、其他我很高兴的是,自正式接手应对职业索赔人以来,面对他们的复议诉讼,无败绩。还没有商家因为我的失误被敲走钱。(他们总是自己不堪其扰赔钱了事,那就不赖我了)关于广告法和法院风向的转变,以下内容为例广州中院:小米手机绝对化宣传用语不构成欺诈 | 附判决书全文若举报人仅凭被举报人的绝对化、夸张化的广告用语便轻率购买涉案产品,属于举报人对自身权益的放任,其因未尽合理的谨慎义务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相应后果应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与被举报人的广告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015年10月王海举报亦庄分局的事情,有人拿来吐槽我,“打假第一人”王海举报 京东员工在工商局"上班"--北京频道--人民网当时我的回答跟几天后亦庄的回答如出一辙。什么冒充公务员什么的分明是为消费者服务的举措。(对于开发区分局也就是亦庄来说,全局只有三十来个人,负责申诉举报的八个,根据截至2016年3月的政策,京东在全国的举报都应由他们处理,处理这种天量(一季度两万三)的举报及申诉是非常漫长的。因此要求京东派人在分局设立工作组,直接处理他们自己的申诉,协助调查举报内容,分明是提高办事效率为人民服务的举措。为此工商局得提供办公场地和设备,京东得派出人力,企业和政府都是有资源付出的。如果把自己的姿态稍微放高点,这种小人之心的质疑就不该出现。)亦庄和海淀有一个显著不同,他们对职业索赔人的态度就还停留在海淀一些老同志2011年的水平,只要是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就要求商家赔偿。越养越多,越养越贼。可以想象京东每年为此扔多少钱,而这种态度必然造成答复不严谨,处理程序漏洞多而长期得不到改进。(如果总是拒绝打假人要求,这些玩意早被举报发现并改进了)一旦某些打假人的过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出这种事。我可不是为违法犯罪分子洗白。如果违法违纪属实,就该清除。如果身边的这种人少一半,老子早被提升了。在我的观念里,比较正确方法,应该是举报人提供线索,执法部门进行执法,违法行为确认,行政处罚实施之后,依据举报人的线索价值和案值进行奖励,而不是由商家进行赔偿。同理,我认为,任何侵权行为(包括刑事案件),应该由国家建立基金,由基金负责赔偿被害者,由当事人赔偿本身是扯淡的事情。对当事人应该是超重处罚。现行法律,有一个算一个,处罚太轻了。违法成本过低是现状,法律与社会现实脱节(要么超前,要么落后)是根源。=================================================================不定期更新职业索赔人案件,让大家更清楚地认识职业索赔人。实际上工商机关处理案件经常存在瑕疵,但在保证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的情况下,都会得到法院和地方复议机关的认可。一般来说,职业索赔人案件都分为举报申诉两部分,申诉的处理方法是行政调解,举报是案件查办,案例中如未特别说明,均指举报的处理情况。 葛友山律师谈消费者投诉与违法行为举报的六大区别以下为案例=================================================================近期北京西城分局某检察院抗诉案件胜诉,高院裁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标签是否违法无职权,意味着,过去我们受打假人裹胁处理的一大批案件实际被推翻,可惜这个判决太晚。食品案例(标签标识)_百度文库=================================================================案例1 录入日期 2015年3月我单位收到12315举报登记单,举报人郭某称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批x牌白酒,其中部分外包装顶端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举报人举报该超市行为违反商标法。要求10倍赔偿,处罚并奖励。经核实,该批次商品于日前进入流通领域,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行为不属于应处罚范围。举报人指出该批商品上有“x牌 中国驰名商标 通过iso9001认证”说是虚假宣传。我给他电话解释了一下,9001之类的东西是针对企业管理的认证,不对商标,何况人家企业通过认证了。这种不算不虚假。打假人非说引他误解了。(我不懂,这就是引我误解……非说自己傻,自称无知还非要说人家虚假宣传么?)还说别扯淡,老子赢过两个工商所。我就弱弱地说,多亏没遇上您,我才从来没输过。隔日来电,说准备去超市举条幅,想尽快要处理结果。我说处理结果慢,得有审批程序。下午非要过来说避免晚过315,我说处理申诉的人不在,最好别来,来之前自己电话联系一下,省得白跑。下班点来了,由于处理申诉的人出去宣传315未归,不能接待。下班后准时被我们头轰出去了。当时是周五晚上,又给我打电话(对打假人我习惯手机录音,所以暴露自己手机号),说再晚就晚过315了,自己都联系记者要拉横幅了,周末岂能不上班不接待。我说,工商局没有要命的事,即便有紧急渠道,也不是处理你这种的。(我们头说,两会期间敢上街举横幅,那是嘬死的节奏。)后来由于举报单没提认证的事,就直接按举报回了不予立案,消费争议调解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终止调解(终止调解还来了个不签字,真心没话说了)近日又递交了几个315登记单,意思还是9001的事,这次找了个法规,认证认可条例,还举报了4个超市。我看了一眼,告知办案人员,认证认可条例是质监的法规,咱没执法权。就是得给这货回四个不予立案,其中诸多审批,比较麻烦。================================================================案例2 录入日期2014年11月我单位接到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吕某自称在天猫某网店购买了一个手机套买回来以后发现包装的型号和标注不符(比如酷x牌的手机套写了个ox牌,实际都是杂牌山寨货)又列举了一些法规,举报虚假宣传。要求赔偿(远超法律规定的赔偿数)查处奖励实际这种事情有一个非常流氓的法规叫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第三方平台(如天猫)买东西出问题是要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工商机关负责查办的,(这应也是n年前杭州和国家局博弈为保护阿里巴巴的出的一个东西)。毫不脸红的说,我当时没看过这个法规,只考虑了一些其他因素(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就直接建议办案人员立案了被举报人查无下落,本身就无法结案。等够了办案期限(2月中旬),又延期一个月,依然找不到被举报人。最后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查无下落的结果销案。线索移杭州。差不多在组织答复的时候,举报人申请市局复议了,说我们没搭理他。程序规定,不予立案要15个工作日答复,出结果要答复,案件期限90日举报人认为我们程序违法。(其实按照过去的做法,举报怎么查根本不用告知举报人,又没利害关系。这几年走程序走得严了,才开始注重的,一帮打假人追着屁股挑刺,这才开始仔细执行)我说过,程序上我几乎不出错。立案不用答复,出结果需要答复也没规定日期,就是说我隔一年再答复也不违法,况且案件还延期了。急个毛,花了十几块就那么想挣好几百?这明显就是我在正文里说的打假人利用程序在找毛病以试图靠行政机关怕败诉来压商家获利。最烦这种人,决定再多拖几日在给他回复。为啥?故意拖延?给这个案子只能分配这么多时间,我得先写复议答复,准备证据,还要送审修改,比答复举报费劲多了。慢慢来吧~==========================================================案例3 录入日期,真正的打假人,商标打假工作近期接连处理了两起商标侵权案件,都是由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打假公司进行投诉并进行商标鉴定我局接到雀某和联合某某两家商标权利人委托人的投诉,配合权利人委托人,在京西著名的某市场附近扣押\捣毁\了贩假人的"销售"窝点,查扣假调料数千件(个\袋\瓶)被委托人广州某知识产权公司的工作人员,分两批摸入市场周边的库房,反复跟随卖假者游走于库房和市场摊位之间,(这其实是很危险的一件事)摸清具体库房位置和确认假货数量较大后,向我局提交投诉材料(一般数十页,50-100mm厚),安排时间,分局商标科会同我基层单位执法人员按照厂家打假人员摸清的售假者作息时间,直接进去假货存放点,打假人员现场鉴定真假,执法人员查扣,随后处罚当事人。最后的处理不表,远非售假者应受的惩处,原因不表。如何证明打假靠执法者胜于靠消费者? - 第一关boss 的回答这些打假公司的委托人人也是为了工资(经交谈并不高)与假货在战斗,但是他们真正面对的是假货,不是常规意义职业索赔人所挑三拣四弄出来那些小毛病,而且真正有危害人身安全的风险。而且弥补了行政执法人员很多因程序所限带来的不便。比如我们外出执法必须穿制服~~~傻蛋傻蛋~~~为毛不便衣潜入?没功夫,案值小,等等等================================================================案例4 录入日期 2012年5月底,举报人张某称于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某牌食品糕,产品标称生产许可证QSXXXX07XXXX09执行标准为Q/SXXXX6,举报称该商品生产许可证所许可的项目是冲调方便食品,执行标准是Q/SXXXXX2S,该商品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产品。我单位于6月1日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商品,后与多次张某联系,请其提供商品,张某口称提供,多次拖延,后称10月1日后提供,实际一直未提供。并于2012年10月申请辖区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我单位不履职。实际,我单位于6月上旬立案期限内立案调查,由于该案件涉及生产许可及相关执行标准,不属于我单位职能之内,而生产厂家是否取得了该产品的生产许可是能否认定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标称的生产许可证号错误未必代表未取得相关许可,一个企业可以获得多个生产许可),所以需要向产品生产地质监部门发函确认商品是否违法。基本就问两件事,厂家获得了什么许可能不能生产这个,能不能这么标。产地质监回函,厂家有xxxx的许可,标签应当合法。完全没说明白,再发函再问。又回个含糊其辞的。期间还要求厂家提供了各种检测报告证明产品质量无问题。2012年11月,举报人陈某(实际与张某为一伙人)举报同年4月在同一超市购买同品牌相同食品礼盒,其中包括相同的浆与粉状食品,产品标称的号生产许可证QSXXXX06XXXX00(与上面不同)执行标准为Q/SXXXX15(不同),举报称该商品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产品。由于是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销售同一品牌的商品不同规格,故归为涉嫌同一违法行为,同上述案件处理,答复陈某不予单独立案。陈某不服复议。由于有新的不同规格的产品和不同的生产许可证号及执行标准,所以还要发新函。一函来回就好几个月,最终发了5次函,还是没说清,再发没完了,我们就凑合拿着认定了。2013年4月对该超市罚款5万。使用的法规是质监领域的一个法规,后来处理其他案件时被告知该法规并不太适用。(正文说过,其实标签领域的所有案件后来都被法院判例推翻了,企业基本都属于冤大头)类似违法行为的根源在厂家所在地,如案例所述,我们都无法认定生产许可证是否对路,让销售企业自行把关纯属扯淡。期间,张某和陈某一共向复议机关复议了三次,说我们不履职,没搭理他们什么的。而这种案子在正常周期(90日)是无法办完的,需要反复延期,统一立案处理也没有什么不妥。程序无问题。复议都被被驳回了。==================================================================案例5 录入日期 日2013年4月举报人汪某举报北京某摄影公司网页宣传中包括“免费咨询电话400xxxxxxx”由于400电话并非全免费,举报虚假宣传。由于虚假宣传必须是宣传当事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所以认定为虚假宣传并不合适。而移动联通电信三家的400免费电话确实需要支付市话费用,分别是,4008其他400的电话都不知道是哪申请来的。后来我们绕了好几个广告相关法规给企业安了个宣传中有不真实内容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还特别给汪某申请了1%的奖金,汪某放弃。汪某也是北京较出名的打假人,这个案子纯属他个人和这企业有矛盾。免费电话这种内容是食品监管划走后打假人常举报的内容,不过同学们可以不用考虑靠举报类似的玩意挣钱了,目前北京市局和法院已明确此类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同时该情节显著轻微,完全可以免于处罚。还有,监督举报广告违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事没奖金。当然,依然欢迎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案例6 录入日期日2012年10月底举报人路某以陈某名义举报某大型超市销售的某品牌多种粮食未标配料表,经核实,其中包装销售的绿豆未标配料。即:绿豆未标明配料为绿豆企业辩称大都已印制标注,该绿豆不知何故蹭掉或遗漏,我单位最终对超市处两千元罚款并告知举报人。为举报人申请了300元奖金,送达路某,路签字收取。该案件申诉过程中,超市拒绝10倍赔偿,举报人未到场签署终止调解决定,我单位电话告知路某(实际陈某一直未出现)。后来路以陈名义以不履行调解为由申请复议。我单位提供了有超市签署的终止调解决定、电话告知工作记录、运营商电话记录查询等等给复议机关并进行答辩。后来对此复议没结果的具体印象,应该是逯某自撤了复议,或者复议机关维持了我单位具体作为。而此后,我单位所有与打假人的通话均进行录音。省得他们耍赖。====================================================================案例7 举报人沈某于2014年在北京的某大型连锁超市多店面购买了一大批商品,食品为主,全部商品都是放置在展示柜里的。展示柜上印有商品的广告,多少带有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内容。(如不知道啥是展示柜,请回忆超市里装2.5升小可乐的冰箱。就那种东西。)我单位涉及其中几件,也是最早对这一系列作出回应的基层单位。其中一例,是某酒,在展示柜上印有广告声称使用了顶级某进口配料。根据市局广告处指导,超市内生产厂家专有的产品区域且有生产厂家专人负责的,广告发布者认定为生产厂家,违法行为归生产厂家所在地工商部门查处。于是我们排除了一下虚假宣传,发现无法证明虚假宣传成立,然后将线索移交酒厂所在地北京s分局。(对于这个处理和认定,我们内部是很有一翻讨论的,不过最终需以市局指导为准,因为全市需要统一动作。)几件案子一样处理。举报人不服,全部复议。后对上述这件案件提起诉讼,不服处理方式也不服认定。一审法官调查,向我们询问移送后s分局的处理情况,s分局早已对各局转来的一大堆统一答复了沈某。(对质量的宣传使用顶级字样不认定为违法。)一审认为有处理有结果,无不妥,驳回起诉。举报人依旧不服,上诉。这哥们的特点就是所有诉讼一律上诉。二审开庭,同去的同事认为够呛,说二审主审法官相当厉害,且二审多为直接裁定。开庭定然是有疑问。我倒不太在意,我在其他案件确实曾被这位法官问得直发愣,不过当时对面打假人被问得更难过。开庭,我,同事,合议庭,书记员,超市律师。沈某没来。法庭电话过去,答不来了,有个其他一审。法院说,我们可送了传票,你不带这样的,你咋不提前说,你那一审有传票么。答没有。众法官晕。再开庭草草结束,驳回上诉。=====================================================================案例8 录入日期 日这已经不算一个案例了,是个人物。在永不缺少奇葩的打假人界,近期比较活跃的。说这哥们是新人呢,也不新。有些单位已经被他骚扰3年多了。骚扰这个词,一点不为过。年初,分局专门针对这哥们开了一个协调会(6个所,4个专业科室),内容就是怎么对付这哥们。举报人贾某,活跃于电信领域,主要就是某米和它的友商们了。违法点找得不是很精确,但架不住人家勤奋。去年10月-12月针对海淀工商局的12315举报近60次。其中举报商家违法行为约10余次。其余全是举报工商局工作人员态度不好一类的问题。请稍微思考一下这个烈度。如果说有个把工作人员态度有问题,是有可能的。平均每个月20-30件态度问题?这真实度用脚趾就能确认了。事实是,每个给他打电话的工作人员,无论你说什么,必定接到几张态度不好的投诉,然后要求换人电话沟通。还有北京的12345非紧急求助热线,类似问题要求必须与举报人电话沟通直至满意。打个电话,就新来两张投诉,再换人打,再来两张,无穷尽。电话中各种挑衅或骂人,专门把你惹急了,再去投诉这哥们在对我局某单位的诉讼中,自己提供了电话录音。工作人员:……贾某:……工作人员:……贾某:xxxx,你是干什么吃的,xxxx工作人员:你说什么呢,你怎么骂人?!贾某:你态度不好,你骂我。…………这是他自己给法院的录音证据。也是他弄出来这么多态度不好的常态。其实这哥们最爱用的还不是电话,是电子邮件。北京工商的基层单位或专业科室一般是没有专用对外邮箱的,就算有的有邮箱,也是和其他政府部门传个文件用用,也没人专门值守邮箱。这哥们就各种打电话要邮箱,不给就投诉你态度不好,服务不好。有些初次接触不堪其扰的,就随便给个邮箱。然后邮箱就可以被这位刷屏了。北京工商可不止海淀一家,全市他都是这么闹。北京工商系统各(分局)信息中心联合上书市12345中心,要求对这位的举报不予电话回复。几经沟通,12345勉强答应。也不能书面发信或快递。为啥呢,因为这哥们会拒收。拒收然后告你不答复??这境界,无解了。后来我们是用企业登记系统的短信平台给他发短信。对我们如此,对他盯上的企业,可想而知。这哥们的“打假”成绩呢,反正某些不堪其扰的企业,是跟他了签协议。协议的价格,我们就没有细问了。然后,过了辣么几天,那企业又被这兄弟投诉啦。我们对企业工作人员好一顿嘲讽。====================================================================案例9 录入日期 日金某在某连锁超市的多家门店分批购买了一批床上用品发现有100%纯棉(或是其他什么材料)的标记,认为肯定有假还特意去天津某个检测机构做了检测。然后到各辖区工商机关投诉举报。正文说过,金某的态度是“比较自信”的,所以跟他沟通不是特别顺畅。但是案子还是得查。金某买的东西,超市已经没了。在各超市买的东西,型号上还略有区别。所以我们还没法全市统一检测商品,只能各办各的。我们就去问商家了,你这玩意到底是不是100%的。超市供货商承认有些地方未必100%。可是证据不能全靠承认,没客观证据可不好。一开始是设计检测金某送来的样品,可是东西是金某买走的,我们是买过来呢,还是让超市先退货?前面也说了,金某不那么好沟通,如果让超市退货,那赔偿的问题又是堆麻烦。最后我们就跟超市说,你认不认这东西是你的,你认不认他这个检测结果?超市说认了。于是我们向天津质监和给金某做检测报告的检测中心发函,问他们是否有资质做这个报告,报告是否真实。天津质监回信说那个检测中心可以出这个报告。检测中心则没理我们。后来就又发函,来回打了几次电话,还想开车走趟天津。还好催了几次后来回函了,历时近一年。近期结案,对超市处罚数千。由于超市还有其他十余万的案件(与假货无关),这几千就不算啥了。====================================================================案例10 录入日期日2016年4月收到打假人举报,称在某企业的天猫网店购买白酒,网店当时在进行促销,奖品包含数种白酒并配有图片,举报人认为该网页宣传违法,要求查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96年)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看到举报后我首先一愣,根本没看过这个部门规章。听说都没听说过。查了一下,“现行有效”。心里觉得怎么这么蹩脚的规章还没有废除,这玩意完全不符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好不好。致电广告科室,广告科查询了天津工商梳理的职权内法规,发现该法规有效未废除。致电法制科,法制科查询了数月前我局新梳理的职权内法规,发现该法规有效未废除。问的人都是明白人,同样都没注意过这个法规,这个条款。也就是说,举报属实,当事人行为违法。乍一看此事稀松平常,然而却代表了广大群众普遍认为的:“自己不出问题就不会被打假人骚扰” 是不可能的此线索同其他海量线索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移交了杭州。心里感慨良多。人家真心是拿这个当饭碗,你是拦不住的。====================================================================案例11 录入日期日2016年x月x日,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在某天猫网店购买了某物品,网页宣传中使用了“最咋地咋地”的字样,举报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xxxxx法xxxx法xxxx法,要求查处。现在每周都要处理数件这样的举报,把天猫可以改换成淘宝或京东,宣传内容则包括网络谣传中各种“极限用词”,除了“最”甚至连“高档”等词也不能幸免另一种则是广告法规定的不能含有疗效类用语,“促进新陈代谢”、“抗衰老”一类的词语全部躺枪。此线索海量线索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移交了杭州(亦庄)。杭州栗子君的案子影响实在是太恶劣了,同样是杭州,你们一点不为管淘宝和天猫的余杭局考虑么?而我所担心的是,在立法那帮砖家意识到广告法和消法的蹩脚组合威力无穷之前,网络交易的管辖权一定会有所定论,管辖权明确分配到各地。那时候这成吨的举报就不能一股脑推给余杭了,到时咋办??我的私信除了被人举报,也全是这类问题。必须重复一遍:若举报人仅凭被举报人的绝对化、夸张化的广告用语便轻率购买涉案产品,属于举报人对自身权益的放任,其因未尽合理的谨慎义务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相应后果应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与被举报人的广告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案例12 录入日期日2016年4月某日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辖区内买到某牌牙签,保质期三年,已过期,要求查处。超市一口咬定那个批次在a月x日前就售空了,而打假人购买的日期是a+2月x日,不可能是他们卖的。提供了电子进销货记录,供货厂家提供证明,证明超市的说法。最初的打算是,无法证明超市是否销售、案值太低(10块左右)、无法证明失效变质,不予立案。但是由于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临近而证据收集不齐,最终决定立案调查。后来打假人提供了购买录像。从货架挑出过期产品,直至结账。一举推翻了超市的证据。无论超市怎么骂娘,都无解。(打假人可以自带或藏过期产品,带到货架摆好后录像,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能佐证此事)此事涉嫌的违法行为只有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一项然而过期未必失效变质,目前的思路是,不管超市是否承认,都算他们卖的了牙签这玩意,失效是不会了。至于是否变质,由于已经没有该批次牙签了,无法进行检验。打假人买走的那几盒,由于无法确认保存状态,所以无法送检是否变质超市也绝对不会认可,因此结果应该是证据不足销案。正在会商讨论。====================================================================案例13 录入时间日前几天领导撇过来一个打假人的举报的治疗功能广告的案件,京东的,让我做一个不予立案移送亦庄。等亦庄移回来再做处理。我仔细一看,不是那么回事,还复杂了。网页上并没有被举报的宣传,是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京东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应当移亦庄,涉嫌治疗功能的宣传是产品包装和包装内宣传册上的,厂家是广告发布者,那么应该移送厂家所在地工商机关。被举报的商品又是食品,算标签说明书的话应该移食药。到底移谁呢,一下凌乱了。后来一想,全移,一家一份,这样无论如何也没毛病了。至于管辖关系,让那几家自己凌乱去吧。58442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weixin.qq.com/r/u0N3b4HEQdw_rcUM9xap (二维码自动识别)4937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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