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扶扶贫免息贷款款,可以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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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城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原《连城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连政综〔2016〕123号)停止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连城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精准扶贫工作,不断提高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和“造血功能”,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37号)、《中共连城县委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委〔2015〕123号)、《中共连城县委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连委发〔2016〕1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综〔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是指担保机构(县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科教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和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三条& 由省、县财政共同安排12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在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专户。今后可根据实际需求,继续充实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连城县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贴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农业局(扶贫办)、人行、银监办、金融办以及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科教办。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事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对扶贫小额信贷担保金和贴息资金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审议、核销坏账以及根据担保业务需求情况,增减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规模等。
第五条& 县农科教办作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和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担保、贴息、日常管理等工作;提请领导小组审议、研究解决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核销坏账等事项。
第三章&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县农科教办根据县财政拨付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分别在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存入合作的金融机构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保证金存款金额的5倍提供贷款额度。
第七条& 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扶贫贷款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优惠利率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格按程序发放贷款,不能随意抬高贷款门槛,不能让贫困户提供抵押物,不能提前扣除利息和提前结息,严禁对贫困户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用于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除外,下同)贷款担保和贴息,在确保贫困户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可以为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金风险,需要县农业局(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县农业局(扶贫办)负责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和确认;县农科教办负责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担保、贴息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使用;县人行负责政策指导并协调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规模;县银监办负责做好相关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农业局(扶贫办)、县农科教办认定的贷款申请对象,自主选择,独立审贷,严格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为有效应对风险,当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存款额度不足上年核定担保金额度并且启动法律程序后一时无法追偿的,应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给予补足。当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担保贷款不良率达10%时,担保机构(县农科教办)和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共同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由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不良贷款得到妥善处置后,方可恢复贷款业务。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担保金和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或检查;加强对政策执行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等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将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和县农科教办。
第十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协助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回贷款本息,通过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完善贫困户信用记录,评定信用等级,建立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上的良性机制。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的担保对象是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除五保户、低保户外,下同)和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其在发展生产、加工、服务或流通中自筹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向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担保的贷款。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必须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发展生产贷款意愿、有良好的声誉、无未解决经济纠纷,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享受其他扶贫政策。
(三)所从事的产业符合国家政策。
(四)符合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贷款的额度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为一年,但可根据生产周期需要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带动一户贫困户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贴息标准按实际贷款额的5%给予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为一年。
贫困户和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归还贷款本息的同时,凭贷款合同、利息原单、还款凭证等向县农科教办提出申请,由县农科教办审核和放贷银行机构确认后,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以一卡(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贫困户个人账户。
第四章& 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担保贷款的贫困户,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由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挂钩帮扶干部把关确认、所在乡(镇)扶贫办和乡(镇)政府审核,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确认,县农科教办办理担保手续,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核贷等程序,予以办理贷款手续。
(一)自愿申请
贫困户需向担保机构(县农科教办)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委托担保申请书(一份);
2.连城县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3.借款申请人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所在村委会意见。认定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的项目、信用状况、偿还能力。
(三)挂钩帮扶干部核实确认签署意见。
(四)所在乡(镇)扶贫办、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五)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享受其他扶贫政策。
(六)县农科教办进行审查。根据申请的内容、偿还能力、信誉度和贷款实际,确定申请贷款额,并签署意见。
(七)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核贷。申请人持《连城县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核表》等材料到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发展生产项目规模和资金需求、申请贷款额度等进行独立审贷,按照银行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与贷款的贫困户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贫困户贷款不得将贷款用于规定用途以外,一经发现,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
第五章& 追偿与代偿
第十四条& 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到期限未按时偿还贷款或需提前收回贷款的项目,应行使追索权,及时向贷款的贫困户发出逾期本息催收通知书,并通知县农科教办。追索期为贷款期限届满或决定贷款提前收回之日起1个月止。
第十五条 &经追索,贷款的贫困户在追索期结束后仍不偿还贷款本息的,县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需通知县农科教办,经确认后,再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账户中扣划逾期扶贫小额贷款的85%进行代偿。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代偿后,县农科教办应及时聘请律师,按照法律程序提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贴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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