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昌硕科技招聘用人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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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陈龙与昌硕科技之间的纠纷,发生在陈龙就读期间,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该纠纷中的相关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而且陈龙至昌硕科技处应聘,通过了初试、复试,昌硕科技向陈龙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是陈龙在尚未毕业的情况下参加应聘而形成的一种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的预约关系。而乙肝表面抗原状况是体检的重要指标,体检合格是昌硕科技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预约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陈龙是明知的。    昌硕科技将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列为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前的预约生效条件,在当时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陈龙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字承诺接受该条件,所以昌硕科技因预约条件未成就提出解除预约并无不妥,不构成对陈龙就业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对陈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公共卫生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曾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解释,明确界定哪一种行为属于该法中禁止的“歧视”行为。 一审判决使公司内部规定高于了卫生主管部门的文件,也高于了国家法律,从客观上将公司的歧视行为合法化。在昌硕科技人力资源部出具给陈龙的解约证明上,清楚地写明是因为陈龙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并没有说明其他原因,而陈龙所应聘的岗位并不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受限制的职业,因此昌硕科技的做法显然是歧视行为,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会给公众造成错觉,即企业的就业歧视行为是受到法院保护的。 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制,更不得歧视。 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性的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重新予以修订。   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就业歧视规范的缺陷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五种歧视: 1、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3条,第28条)
2、因性别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27条) 3、因身体残疾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29条) 4、因身患传染性疾病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30条) ?5、因出身农村受到的就业歧视(《就》第31条)
3、照顾特殊就业群体人员就业的原则 1.安置就业,即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承担社会责任。如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优先录用,即在同等条件下,对特殊就业群体实行优先招聘。如民族自治地方的用人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内的干部和职工自然减员、缺额及国家当年新增用人指标由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考核予以补充,对少数民族人员优先录用。 3.集中就业,即为特殊就业群体建立专门企业,让其集中在专门企业内就业。如福利企业就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单位。 4.政策优惠,即在政策上给特殊群体就业者以优惠。如“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4. 禁止和限制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就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对其可从事的职业、工种等作了限制性规定。 * * 政府 宏观调控目标 有利于就业的 经济社会政策 公平就业 人力资源市场 职业教育 和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工作 法治化 失业保险 就业援助 促进就业工作五项制度 1.政府责任制度:目标责任和考核检查制度、列入发展规划、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2.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援助 3.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中介管理规范、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4. 职业能力开发制度: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各类劳动者培训制度、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培训补贴制度 5.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失业预警、失业预防和调控 小王是一名山西来京的务工人员,他根据火车站别人散发的小广告找到了一家中介机构求职,这家中介机构当即表示马上为他找到工作。工作人员收了他300元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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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页96页193页95页217页191页24页244页282页225页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乙肝患者败诉 获赔5千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周凯
  本报讯(记者周凯)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本报今年2月28日曾作报道)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准许被告昌硕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陈龙(化名)5000元人民币,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龙解除协议并无不妥,因此驳回了陈龙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陈龙负担案件受理费。
  有关人士认为,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之后,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特别引人关注。
  日,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应届毕业生陈龙在校园招聘会中应聘于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日,陈龙收到了昌硕科技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龙“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龙与昌硕科技之间的纠纷,发生在陈龙就读期间,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该纠纷中的相关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法院认为,陈龙至昌硕科技处应聘,通过了初试、复试,昌硕科技向陈龙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是陈龙在尚未毕业情况下参加应聘而形成的一种与公司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的预约关系。而乙肝表面抗原状况是体检的重要指标,体检合格是昌硕科技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预约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陈龙是明知的。昌硕科技将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列为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前的预约生效条件,在当时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陈龙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字承诺接受该条件,所以昌硕科技因预约条件未成就提出解除预约并无不妥,不构成对陈龙就业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对陈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中,昌硕科技表示自愿补偿陈龙人民币5000元,对此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代理律师瞿坚在法院判决之后表示,尽管陈龙获得了5000元的补偿金,但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使得公司内部规定高于了卫生主管部门的文件,也高于了国家法律,从客观上将公司的歧视行为合法化。
  而陈龙则表示将考虑委托律师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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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宣判 被拒录者获赔5000元
  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准许被告昌硕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陈龙(化名)5000元人民币,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龙解除协议并无不妥,因此驳回了陈龙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陈龙负担案件受理费。
  有关人士认为,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之后,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特别引人关注。
  日,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应届毕业生陈龙在校园招聘会中应聘于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日,陈龙收到了昌硕科技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龙“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龙与昌硕科技之间的纠纷,发生在陈龙就读期间,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该纠纷中的相关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法院认为,陈龙至昌硕科技处应聘,通过了初试、复试,昌硕科技向陈龙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是陈龙在尚未毕业情况下参加应聘而形成的一种与公司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的预约关系。而乙肝表面抗原状况是体检的重要指标,体检合格是昌硕科技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预约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陈龙是明知的。昌硕科技将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列为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前的预约生效条件,在当时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陈龙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字承诺接受该条件,所以昌硕科技因预约条件未成就提出解除预约并无不妥,不构成对陈龙就业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对陈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中,昌硕科技表示自愿补偿陈龙人民币5000元,对此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代理律师瞿坚在法院判决之后表示,尽管陈龙获得了5000元的补偿金,但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使得公司内部规定高于了卫生主管部门的文件,也高于了国家法律,从客观上将公司的歧视行为合法化。
  而陈龙则表示将考虑委托律师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 周凯)
来源:中国青年报 &>&&>&&>&正文
“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一审 用人单位没错
http://www.jiaodong.net
10:16:15 新华网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昨天在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原告陈龙虽然获得了被告昌硕科技有限公司的5000元补偿,但因法院一审认定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龙解除预约并无不妥,不构成乙肝歧视。
  判决后,陈龙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2005年12月,时值大四的陈龙即将从江苏省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毕业,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中应聘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台资企业华硕电脑在上海的独资子公司。
  日,陈龙收到了《录用通知书》,随后,陈龙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陈龙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陈龙随即将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给公司。
  日,陈龙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龙“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之后,陈龙登录了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将自己被昌硕拒录的证据寄给了权益版版主陆军。了解到陈龙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反歧视之后,“肝胆相照论坛”成立了志愿者援助小组,并联系了本案的代理律师。2月27日,陈龙委托律师将昌硕公司起诉到了南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昌硕公司以陈龙是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他平等就业权;并判令公司赔偿陈龙误工损失1.28万元并公开道歉。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陈龙所有的诉讼请求,昌硕公司自愿补偿陈龙5000元钱。在判决后,陈龙表示,他的起诉目的是为了讨一个说法,希望法院确认昌硕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歧视,并不是为了几千元的补偿。目前他正在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理由
  一、陈龙应聘时,尚在大学校园就读,因此不适用于劳动法,所以陈龙不能根据劳动法要求赔偿误工损失。
  二、正因为陈龙当时没有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所以昌硕公司寄给陈龙的《录取通知书》,只是一张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预先约定,法律中简称预约。乙肝表面抗原状况是体检的重要指标,体检合格是昌硕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的录用(即预约)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陈龙是明知的。
  三、昌硕公司将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列为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前的预约生效条件,在当时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更何况陈龙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已经签字承诺接受昌硕公司的这一条件。因此陈龙体检没通过,公司提出解约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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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肝五项的检测吗?本人小三阳肝功能一切正常!生活中根本不知道有这个病,连自己查出来了自己都不相信!入学体检只查转安霉我也一切正常!请问上海昌硕歧视乙肝携带者吗?体检还检查乙肝吗?
有肝功能检测,里面有没有你说的我就不清楚了,你可以咨询一下医院入职体检套餐的内容,差不多的国家明文禁止歧视乙肝携带者,不过受歧视是必然的,毕竟肝炎可以传染
两个字“能进”
你体检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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