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55周岁,+2017年4月232曰领遗属金410至今,请问什么时候能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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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遗嘱补助的发放条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有个亲戚前阵子去世了,他有好几个子女,想问一下补助的发放条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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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补助的发放条件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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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一、 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无固定收入者。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者。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5、遗属系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以上标准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以上标准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员遗属以及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以上标准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遗属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三、其他有关问题(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一次性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十)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院离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报院人教部备案。(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一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核实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十三)院属各单位分管本单位死者遗属困难补助,待死者本人年龄推算达到国家规定时,可将受补助遗属转交院离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十四)院及各单位管理的职工遗属困难补助信息数据,应及时调整、更新,以保持其及时准确。(十五)今后院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遗属待遇标准有调整【2】近日,笔者从市人力局获悉,企业职工遗属等待遇调整,此次调整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和计划外长期晚年生活补助费,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具体调整为: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2.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分别为870元、720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据了解,以上这些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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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补助的发放条件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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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一、 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者。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5、遗属系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以上标准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以上标准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员遗属以及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以上标准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遗属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三、其他有关问题(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一次性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十)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院离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报院人教部备案。(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一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核实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十三)院属各单位分管本单位死者遗属困难补助,待死者本人年龄推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受补助遗属转交院离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十四)院及各单位管理的职工遗属困难补助信息数据,应及时调整、更新,以保持其及时准确。(十五)今后院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遗属待遇标准有调整【2】近日,笔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企业职工遗属等待遇调整,此次调整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具体调整为: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2.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分别为870元、720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据了解,以上这些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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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网―洛阳晚报
  核心提示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保证养老金安全,我市将启动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核查(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工作,核查将通过指纹认证、信函调查、数据比对、医疗费用报销监控等多种方式进行。
  1 资格认证范围
  凡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含部分原改制学校退休教师)和领取遗属生活补贴的供养人员,均要进行资格认证,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则不需要。
  目前,我市城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数量已超过22万,遗属8000余人。
  2 资格认证时间
  市社保局负责人介绍,资格认证将常态化,每年新的离退休人员都将进行指纹采集,并在规定时间进行资格认证。
  今年资格认证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31日。
  自2017年起,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同时,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及委托经办合作机构、部分企业同步开展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3 资格认证方式
  个人情况不同的离退休人员采取的资格认证方式也不同。情况特殊、无法进行现场资格认证的市民,可根据以下信息&对号入座&,准备相关材料进行书面资格认证。
  ●在省内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1.在我市城市区范围内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资格认证点进行指纹采集或指纹认证;居住在我市县(市)的离退休人员到当地社保中心或指定的委托经办点进行资格认证
  2.在我省其他省辖市居住的我市离退休人员,可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并进行指纹认证
  ●在省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这些人员要到洛阳市社保局官方网站下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并打印,再持该认证表到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认证并盖章,再联系原单位并寄回,由原单位整理后统一上报至退休管辖地社保经办机构。
  ●在国(境)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以下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退休管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1.在香港定居的人员应出具&香港民政事务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2.在澳门定居的人员应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总会&的证明
  3.在台湾地区定居的人员应出具当地公证机关的证明
  4.在国外定居的人员应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特殊情况
  因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或在养老院生活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住院证或养老院出具的证明等进行书面资格认证。
  4 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养老金暂缓发放
  如果离退休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将被暂缓发放养老金,待进行资格认证并取得领取资格后,方可恢复养老金发放并补发。
  如果存在离退休人员死亡、下落不明或正在服刑等情况,其家属要及时到退休管辖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弄虚作假、瞒报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情况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立即停发涉事人员养老金,并限期追回已冒领的养老金。对情节严重者和拒不退还者,公安机关将介入调查。
  5 资格认证点
  我市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洛阳银行部分营业网点负责此次资格认证工作。同时,为给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提供方便,市社保局委托部分企业负责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也就是说,被委托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直接跟原单位联系,确认资格认证地点。其他离退休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近选择资格认证点。(洛阳晚报记者 连漪 特约通讯员 范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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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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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 &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死亡职工的遗属或者职工,那么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一文,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一)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号)
[2](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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