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耕地做公暮和村民公司授权个人签协议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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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协议及流转合同是否有效?&发布者:yanbian&&发布时间:日&作者:&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案情] &&& 1996年底至1997年初,某市对农村耕地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某村有集体耕地113.03亩,按户二轮土地承包后尚有16.19亩棉田无人承包,村委会遂将剩余土地发包给了外地的王某承包。1998年,本村村民陈某承包了本村5.41亩的土地,并取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999年因王某不再耕种,村委会遂与陈某于9月20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陈某长期承包其中的耕地3.88亩。嗣后,在农村土地承包清册中,村委会将该3.88亩土地登记在陈某名下,同时,也将该地块补登在陈某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至此,陈某共取得13.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0年度,陈某按照其农民负担监督卡上“承包耕地”一栏中载明的13.09亩耕地面积负担了相关的费用和劳务。日,陈某与村合作社签订了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将承包面积3.88亩土地以租赁形式流转给村合作社,期限从日至日,村合作社每年每亩支付陈某租赁费500元。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租赁土地交付及每年的租赁费的给付义务。 &&& 2005年农业税减征后,同村的27个村民要求承包棉田未成,遂将陈某、村委会告上了法院。 &&& 原告诉称,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3.88亩耕地发包给了陈某承包经营。日,陈某又非法将3.88亩的承包经营权以租赁形式流转给了合作社,并签订了承包使用权流转合同。原告认为上述耕地应属全体村民所有,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在主体及程序上均违法,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被告陈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及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 &&& 被告陈某辩称,本案讼争的3.88亩土地属村委会集体所有,村委会对外发包主体适格;我是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后,本村村民对承包土地放弃的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耕地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我与村合作社签订的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也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村委会辩称,1997年村民小组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16.19亩土地无人愿意承包,村委会征求该小组村民的意见并经他们同意后,将该地块土地发包给外地人王某耕种。1999年王某不愿再承包,在该土地面临抛荒的情况下,该小组只有陈某愿意承包,故该村委会与陈某签订了长期使用3.88亩耕地的承包协议,该份协议书不违反国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分歧] &&& 在审理中,对本案所涉承包协议、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有不同观点。 &&&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协议、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每十八条的规定,该块土地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已告知了全体村民,因而,只能认定村委会在形式上没有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将诉争土地发包给了被告陈某承包,是属越权发包,所以承包耕地协议书无效,流转合同书也当然无效。 &&&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协议、流转合同均有效。 &&& 1、被告村委会与陈某所签订承包协议应认定有效,理由是: &&&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被告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机构,在未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其作为发包主体适格。 &&& 其次,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3.88亩耕地,是村组在第二轮家庭承包后剩余的土地,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被告村委会却将该块土地承包给了外地人王某。1999年9月,被告村委会又与村农户陈某签订承包协议,该土地的承包应属家庭承包方式,且双方所签协议书的内容及约定的期约的期限均按家庭承包方式而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每十八条的规定,该块土地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委会抗辩其当时已告知了全体村民,但对此抗辩未提供书面证据,因而,在认定事实上,只能认定村委会在形式上没有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将诉争土地发包给了被告陈某承包,属越权发包,其与被告陈某所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原告在两被告间的承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数年后方才提出异议,这期间村民不可能不知道被告已承包了讼争土地,可以认定村民对两被告间的发包关系,事实上是同意或认可的。只不过因出现了利益变化,农业税减少,农村土地价值提升,村民们又以民主议定程序问题为借口反悔。因而,可以认定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是得到追认后的有效合同。如果仅以形式上缺乏民主议定程序认定这种承包违背了村民的共同意愿,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显然与事实不符,有违客观、公正。最高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就民主议定程序问题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已经作出了规定,如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不予支持。该规定与最高院2005年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并不冲突,可以作为审理案件适用的原则。由此,可经确认村委会与陈某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 &&& 2、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应认定有效,理由是: &&& 首先,承包协议签订后,在农户承包土地清册中,被告村委会将该3.88亩土地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同时,也将该地块补登在被告陈某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上,陈某也承担了该地块的各项农业负担及费用支出,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陈某有权将该地块依法以转包、出租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 &&& 其次,两被告间签订的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流转期限并未超出30年之限,合同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其符合《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等规定,故流转合同真实有效。 &&&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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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委员会  承办:延边州农业市场信息中心电话: 2260237 &&2260238 &邮编:133000 地址:延吉市天池路3418号&&&&E-Mail:湖南日报《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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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村委会私自签承包合同损害村民集体利益
标签:其他&&林业局~国土句~纪委部门~&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们是内蒙古托克托县古城镇东云寿村村民,我们如实的向你举报,我们村村委会原村主任(王*锁)原村书记(高*文)现任书记(贾*喜)毁林变耕地的事实。
2008年,书记高*文,主任贾*喜,在村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村东240多亩村民集体林地承包给王*锁,建设自己的牧场。王*锁又转手承包给张某,张某还在承包地里修建了陵园。
2009年,书记贾*喜,主任王*锁,哄骗村民种果树为由,把村东北300多亩林地变为耕地,私自承包给马*。
2009年把村南400多亩林地,变为耕地,承包给张某。
2010年把村东南200多亩林地变为耕地承包给李某。
以上内容以上报县部门立案调查,可就是推托,让等。习主席就说过,林地就是金山银山。可这么多的树木没有了,3个多月了,不给村民一个交代,林权证还是王*锁个人所有,现在村民手里的林权证还是82年的证。村帐乡管,可是承包钱款并没有交回乡里,我们2017年9月份就和乡里县里林业局部门~纪委部门~国土局反应,可现在迟迟没有答复,一拖再拖。还有就是农村全覆盖,美丽乡村工程,我们村做的一踏糊涂,全部是哄骗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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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便捷投诉济南阁老村村民耕地被租赁 村民反映补偿款迟迟未发
山东龙集山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集山公司”)在历城西营镇阁老村开发项目,租赁村民土地,有村民向党报热线反映,相关补偿款迟迟没发放到位
  张先生是阁老村村民,他告诉记者,2011年,龙集山公司在村子里开发项目,租赁村民可用耕地,“当时公司和村委签署了一份补偿合同,被占用耕地的村民,每户每月能得到500元补偿费,但是这份合同只执行了1年”。
  张先生称,2012年,补偿标准变更为每户每月300元,半年发放一次,“标准变了之后,我再也没有拿到一分钱”。他告诉记者,自己之前种植苹果树及梨树,每年产值约2万元左右,“龙集山公司占用了我家2亩左右耕地,现在地没法种了,补偿费也一直没有发放”。
  山东龙集山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集山公司”)在历城西营镇阁老村开发项目,租赁村民土地,有村民向党报热线反映,相关补偿款迟迟没发放到位。
  阁老村村委补偿合同暂未签署
  相关资料显示,龙集山公司在西营镇开发薰衣草特色产业基地项目,占地1万多亩,公司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和雇工合同,项目区内基础设施已经完备。
  20日,阁老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目分为三期,第一期被占用耕地的村子有3个,按照当时签署的合同,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当时涉及300多户,他们都拿到了补偿款,后来由于租赁费用下调,补偿标准变成300元每户”。
  该负责人称,部分没有得到补偿款的村民属于二期工程,由于目前龙集山公司暂未与村委会及村民签订合同,村民的耕地暂时不属于龙集山公司,“目前补偿标准暂时不确定,我们正在和公司协商这个事,签合同后再发放”。
  龙集山公司部分涉及拆迁问题
  龙集山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租赁阁老村的土地,租期为50年,目前由于二期工程还未签合同,没有发放相应的补偿,“前期因为合同规定的亩数和实际亩数有出入,每年的租金变更过一次,补偿标准下调”。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每年都会将补偿款一次性交付给村委会,发放时间及标准由对方制定,“一期工程还有几户村民,由于拆迁问题没和村委会协调好,也没有拿到补偿款”。
责任编辑:李君
新闻关键词:济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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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耕地被占警方主持签署协议 领钱时被指敲诈
  警方协调下,实施了“敲诈”?
  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被占地农民与施工方达成赔偿协议,去领赔偿款时却以涉嫌敲诈被拘
  首席记者何正权通讯员翁应峰
  本报信阳讯 京九铁路信阳市淮滨县马集镇段进行电气化改造,需要占用村民许洪东家的耕地,因赔偿问题没达成协议,许洪东不让施工。后来,铁路线路安装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请派出所民警到场,和许洪东协商赔偿事宜,在民警见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几天后,警方突然以许洪东要价太高、涉嫌敲诈为由,将许洪东刑事拘留,随后许被批捕。
  “协议是在警方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双方当时都同意,怎么又突然变成敲诈了?”昨日,许洪东的妻子刘光芳表示不解。
  到项目部领赔偿款被拘
  11月28日上午8时许,淮滨县马集镇陈庄村村民刘光芳接到京九铁路电气化改造线路安装项目部一负责人的电话,让她去拿剩下的占地赔偿款。“我们原来签有协议,对方同意赔偿1.5万元,已经给了1万元,还有5000元钱没给。”刘光芳说,她随后让丈夫许洪东去拿钱。但直到下午4时,丈夫也没回来。她心里正嘀咕时,突然接到一名自称是淮滨县公安局马集镇刑警中队民警的电话,说她丈夫许洪东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淮滨县看守所,让她去送被子。
  刘光芳慌了,赶紧带着被子赶到淮滨县看守所,但没见到丈夫。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她,说许洪东身体有些发烧,已被送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刘光芳又赶到刑警大队,终于见到了丈夫,但丈夫被关在一个铁栅栏里面,接受两名警察的审讯。
  第二天,许洪东被送到淮滨县看守所。12月6日,许被批捕。
  纠纷源于被占土地索赔
  “我丈夫被刑事拘留,源于一起占地赔偿纠纷。”刘光芳说,今年10月,京九铁路信阳市淮滨县马集镇段进行电气化改造,需要占用她家耕地。地里种有105棵白杨树,需要砍掉,栽电线杆也要占用土地,丈夫许洪东要求线路安装项目部给予一定的赔偿。
  “可对方既不赔偿,也不协商,就先行施工!”刘光芳说,对施工方的做法,她和丈夫非常生气,但考虑到这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他们一直没有阻拦。
  11月19日,刘光芳和丈夫再次到项目部要求赔偿,双方发生冲突。“他们打电话给派出所,在民警协调下,双方决定第二天在民警见证下,协商此事。”刘光芳说。
  当着民警面签订赔偿协议
  刘光芳说,按照约定,11月20日,在马集镇派出所张所长、杨副所长和另一民警主持、见证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许洪东要求对方赔偿1.5万元。
  “我们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是乱要的。”刘光芳说,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项目部赔偿刘光芳1.5万元,刘光芳等人不再阻挠施工。随后,当着几位民警的面,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项目部先给1万元现金,另5000元钱以后再给,项目部给许洪东写了一张欠条。
  刘光芳说,她至今搞不明白的是,协议是当着民警的面签订的,双方也都同意,咋变成敲诈了呢?
  警方称拘留因许家要钱太多
  昨日下午,记者与马集镇派出所张所长取得联系。就拘留许洪东的原因,他说,主要是许洪东提出的赔偿数额太大,已超出树木实际价值,涉嫌敲诈勒索。
  “电业部门请相关部门对许洪东家的树进行评估,这些树实际价值只有3000多元钱。”张所长说。记者问:许洪东要价高,对方可以不给,现在协议都签订了,又是当着民警的面签订的,怎么涉嫌敲诈呢?张所长说:“我没去,让杨副所长去的。当时我们对这些树究竟值多少钱搞不清楚,他们之间究竟怎么谈的我们也没过问。听说后来评估结果出来后,施工方认为许洪东要价高,以其涉嫌敲诈勒索向县刑警队报了案,现在案件已移交到县刑警大队。”
  淮滨县刑警大队张队长与张所长说法大致相同。他说,已将此案移交到检察院,许洪东目前已经被批捕。12月9日,记者采访该县检察机关,被告知:许的确要价太高,构成敲诈。
  昨日,记者获悉,因许的亲属强烈质疑公安机关的做法,公安机关再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再次达成协议:公安放人,许家退钱。昨日是约定许家退钱的最后一天,但至昨晚7时,许家并未履约。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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