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的法院加倍利息怎么计算算

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得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得计算方法
浏览次数:0
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
可以聘请律师计算<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2,asku:0,askr:19,askz:18,askd:67,RedisW:0askR:1,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3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当前位置:
调解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执行时可否要求加倍计算利息?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周志峰&&发布时间: 17:08:16
  【案情】
  日,被告江某因缺少资金向原告邓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邓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息为按月利率2%计息。出具借条后,邓某当天交付全部借款。后江某一直未归借款,邓某遂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江某于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邓某借款340000元。但江某一直未履行,邓某要求强制执行,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分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民事调解书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可否要求加倍计算利息,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利息自民事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执行是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上没有载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视为原告邓某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故在执行中不能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法律条款属于法定义务条款,即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
   其次,虽然本法律条款只规定了“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并未写明有民事调解书,但民事调解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这并不能成为民事调解书不能适用本条款的阻却性理由。关于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问题,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置,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被告江某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可,故利息应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综上,民事调解书即便未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也应当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抚中研当前位置:
在执行中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和约定的逾期利息是否可以并用
作者:徐薇&&发布时间: 14:30:17
  【案情】
  2010年2月,陆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于日前向陆某归还借款10万元整及利息1万元,逾期不还则从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违约后的利息。后王某逾期未予还款,陆某诉至法院,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8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1万元,并承担日后至清偿日止期间的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判决生效后,陆某于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对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产生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迟延履行利息属法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增加一倍计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确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实际金额小于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且约定利率未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应以双方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再以此加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
  第四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所约定的逾期利息和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都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不能由法院代为放弃,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前提下应同时计算。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认为在执行中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息可以同时并用。
  一、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启动程序来看,启动是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与法院和执行法官的意志无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从法条中“应当”二字可以看出,加倍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无需当事人约定或法院判定,而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直接引用。无论权利人知晓权利与否,执行法官都应在强制执行通知书上确保该权利的伸张。而接受或放弃该权利则是申请执行人的私权范畴,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代为决定。因此,有金钱支付义务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必然伴随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启动。
  然而,在本案中单纯的把迟延履行利息等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也是不行的。从立法目的来看,设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制度是通过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提高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制裁,同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损失。因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制度应同时具备对义务人惩罚和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双重功能。而第一种观点机械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利息,在本案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明显低于当事人约定利息,该方案不仅没有起到惩罚、威慑作用,反而减轻了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削夺债权人依据合同可得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当事人所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不应排除在迟延履行利息的计付之外。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每月1.5%的逾期付款利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属于私权可自由处分,依法应当保护。而生效判决书也明确支持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强制执行应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执行内容,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使加倍支付迟延金成为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障碍,更不能以此为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放弃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否则不仅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的非法剥夺,更是对生效判决书既判力的无视无
  三、若依据第三种意见计算利息,把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再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属于复利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可以看出复利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作为法院执行部门在强制执法过程中更应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既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且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随意剥夺,那么,在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就应当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息合并计算所得。
  这样,既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违约人施以惩戒,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不过,在本案中,还应注意最终利息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法律并不保护畸高的债务利息,而本案中加倍迟延履行金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叠加显然违背了这一立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要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部分利息去除不予执行。
  关于强制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问题,虽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六条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法条的模糊性和实践性不强等原因,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执行法官。且本文单单只提出了迟延履行利息的内涵问题,而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基数(本金)的问题,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标准问题,法院确定迟延履行利息后当事人的救济方式问题等等,都因法律规定的缺失在实践中莫衷一是,造成了执行金额的不确定性,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笔者建议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尽快完善,明确当事人权利和法院职权,切实保障法律实施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研究室法院判的加倍利息怎么算_百度知道
法院判的加倍利息怎么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方式计算。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附:《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举个例子:本金100万,判决规定日之前偿还,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1)日之前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2)日起:100万元×6%÷360天×天数(这部分和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一样)+100万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天数(这部分就是加倍利息)=(得出的结果就是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采纳率:97%
来自团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希望能够帮到你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利息 法院的相关知识
&#xe675;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xe6b9;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决利息计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