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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ICP备号&&版权所有: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桂林洋大道33号&&联系电话:4海口市政协副主席冯玉英主持召开传达全市大研讨大行动暨创文动员大会精神会议 - 美篇
/&&&&海口市政协副主席冯玉英主持召开传达全市大研讨大行动暨创文动员大会精神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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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协副主席冯玉英主持召开传达全市大研讨大行动暨创文动员大会精神会议
  会议传达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建设美好新海南”大研讨大行动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市“双创”工作指挥部指挥长吴川祝同志《海口市“创文”迎检工作部署》的讲话精神:一是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创文”迎检的紧迫感;二是精准对标,扎实抓好迎检的工作任务;三是强化责任,形成全民共建的强大合力。
会议强调了省委常委、海口市市委书记张琦同志,在海口市开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建设美好新海南”大研讨大行动暨创文迎检工作再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一是深刻认识建设美好新海南大研讨大行动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开展活动;二是坚持“细、实、全”,做到严要求、高质量;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四是坚持以上率下、以上促下,以过硬作风确保大研讨大行动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会上,冯副主席指出桂林洋“双创”工作两年多以来,生活环境大为改善,离不开各部门、各单位的辛勤努力和辛苦付出。她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在决战决胜的最后关头,要攻坚克难,完善落实“创文”各项重点工作:抓好网上申报工作,抓好实地考察工作,抓好问卷调查工作,积极补齐自身短板问题。
冯副主席就下一阶段的“创文”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近期召开“双创”工作再动员会议,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签订责任状,再加油再鼓劲;二是要求“双创”指挥部督察组对各居委会的“入户问卷调查”工作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入户问卷调查工作”有效推进;三是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入户问卷调查”的培训工作和引导工作。
最后,冯副主席强调:大家应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扛起时代的担当,争取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使桂林洋开发区再创新的辉煌!国税发[04-05-09
国税函[04-04-30
财税[04-04-30
国税函[04-04-30
财税[04-04-30
国税发[04-04-29
国税函[04-04-29
国税发[04-04-29
国税发[04-04-29
国税函[04-04-28
财关税[04-04-28
教发[04-04-27
国税发[04-04-22
财税[04-04-19
国税函[04-04-15
国税函[04-04-13
国税发[04-04-13
财税[04-04-12
财税[04-04-12
财税[04-04-12
:税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国税发[200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 近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和广大青年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总局党组提出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参与青年文明号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102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等333个青年集体为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以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先进集体为榜样,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一流,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上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团结拼搏,为全面推进税务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一、新命名的是(102个):北京市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房山税务所天津市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大口屯税务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西区分局征收所河北省武安市国家税务局矿山税务分局邯郸市丛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计会科遵化市地方税务局山西省霍州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平定县地方税务局娘子关税务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吉兰太分局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三分局满州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辽宁省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复州分局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西柳分局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连山分局扬家杖子中心税务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老边分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吉林省榆树市国家税务局五棵树分局吉林市龙潭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石油分局北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富锦市国家税务局七星分局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向阳分局计征科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科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信息技术科江苏省灌云县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无锡市锡山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沭阳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浙江省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征收处杭州市萧山国家税务局管理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稽查科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瓜沥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澉通征管局宁波市北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宁波市镇海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安徽省霍山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分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科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莲前分局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家税务局洪城分局瑞金市地方税务局象湖分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国家税务局孤岛分局单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禹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滕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第一税务所垦利县地方税务局胜坨分局莱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洛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局办税服务厅湖北省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计征科十堰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西塞山分局征收一科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湖南省安化县国家税务局仙溪税务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供票组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清新县地方税务局浸潭中心分局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计划征收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管理分局华侨城税务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钟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海南省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兴隆分局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重庆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小苑税务所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国家税务局龙蟠管理分局自贡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南江县地方税务局正直税务所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安顺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贵阳市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孟定税务分局姚安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莲湖分局票证所岐山县国家税务局蔡家坡征收分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办税服务厅铜川市地方税务局耀州分局董家河税务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永靖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国家税务局西宁市城中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兴庆一分局计会征收科吴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家税务局黄田中心税务所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办税服务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幸福路税务所
二、继续认定的是(333个):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个体集贸组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原石龙工业区税务所)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首钢税务所(原税源监控税务所)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大厅)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一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塘沽区分局征收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平区分局征收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河北省泊头市国家税务局泊镇分局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徐水县国家税务局遂城分局山海关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邢台县地方税务局东汪征收分局唐山市丰南区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原丰南市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原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山西省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管理一科朔州市平鲁区国家税务局下水头分局(原下水头中心税务所)柳林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一分局管理一科榆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屯留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奈曼旗国家税务局青龙山分局(原青龙山税务所)宁城县国家税务局八里罕管理局准格尔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城县地方税务局天义镇税务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征收管理分局(原三分局)辽宁省彰武县国家税务局稽查一科(原彰武镇分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刘二堡特区分局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庄河市国家税务局塔岭中心税务所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平山分局一洞桥中心税务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新抚分局公园中心税务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市场中心税务所(原五爱税务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苏家屯分局陈相中心税务所盘锦市辽河油田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一科(原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官屯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中心税务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北乐中心税务所凤城市地方税务局通远堡中心税务所(原通远堡税务所)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小市中心税务所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中心税务所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官屯税务所海城市地方税务局西柳分局铁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铁西分局征收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管分局计征科(原办税服务厅)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原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西关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刘房子分局辽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延吉市国家税务局新兴管理分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兴隆山税务所(原宽城分局兴隆山税务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绿园分局征收核算科(原征收科)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鸭园税务所(原二道江分局鸭园中心所)扶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通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珲春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区分局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检查三科(原朝阳分局检查三科)长春市二道区地方税务局计征科(原二道分局办税服务厅)辉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白山市八道江区地方税务局(原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八道江分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龙沙分局永青税务所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拥军税务所桦川县国家税务局江川分局嫩江县国家税务局九三分局巴彦县国家税务局城郊分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道外分局前进税务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工大园区税务所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计征科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黑河分局阿城市地方税务局阿城分局兰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尚志市地方税务局一面坡分局林口县地方税务局林口分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计征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计征科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办税服务厅)闸北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征收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第一税务所开票组江苏省盐都县国家税务局义丰管理分局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西来税务分局(原西来管理分局)启东市国家税务局海东税务分局(原海东管理分局)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邳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湖分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分局稽核管理四科(原营防税务所)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吴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原征收分局)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管理分局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泉山分局奎山税务所)句容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城郊分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管理四科(原武进市地方税务局魏村分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白下稽查分局稽查二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分局管理三科(原稽查三所)镇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苏州市吴城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柳市办税服务厅(原柳市管理站)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桐乡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梧桐办税服务厅)龙游县国家税务局计统征收科天台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城关办税服务厅)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分局(原菱湖管理局)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原第一管理局)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奉化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岩中心分局头陀征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局宁波市鄞州区地方税务局下应分局(原鄞县地方税务局下应税务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税务所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爵溪分局安徽省无为县国家税务局高沟税务分局涡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宣城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原石化分局办税服务厅)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征收计会科(原第二直属分局征收四所)霍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闽侯县国家税务局上街分局(原上街管理分局)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原仓山管理局)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湖里分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局湖里分局)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新店分局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国家税务局)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磁灶分局闽侯县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开禾分局(原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原海沧投资区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国家税务局三阳分局&&& 九江市庐山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原征收局)泰和县国家税务局文田分局九江市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永叔路分局(原永叔路管理所)萍乡市湘东区地方税务局下埠分局(原下埠税务所)吉水县地方税务局文峰分局(原直属分局)丰城市地方税务局上塘分局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习溪桥分局山东省蓬莱市国家税务局大辛店分局枣庄市薛城区国家税务局沙沟分局曲阜市国家税务局王庄分局济南市市中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综合业务科)安丘市国家税务局景芝分局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兖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兖分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下初分局胶南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平度市国家税务局张戈庄税务分局(原张戈庄管理分局)新泰市地方税务局新汶分局(原新汶征收分局)成武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临沂市地方税务局河东分局汤头征收局(原河东区地方税务局汤头分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市中分局直属征收局(原市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南闫征收分局(原周村区地方税务局南闫征收分局)文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分局)邹平县地方税务局位桥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崂山分局计划征收科(原崂山地方税务局计征科)胶州市地方税务局李哥庄税务所(原李哥庄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征收科(原第三分局征收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税收管理一科(原第一分局税收管理一科)河南省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孟庄税务所安阳市殷都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税源管理三科)陕县国家税务局观音堂税务所汝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陕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平顶山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原新华办税服务厅)巩义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林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湖北省荆门市国家税务局东宝分局办税服务厅恩施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襄樊市国家税务局樊城分局计征科松滋市国家税务局新江口分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江岸分局第五管理税务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昌分局征收税务所咸宁市咸安区国家税务局永安分局孝感市孝南区国家税务局朋兴分局(原第二分局)仙桃市国家税务局五分局 宜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亭分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洪山区分局第三管理稽查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青山区分局征收局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纳税服务厅罗田县地方税务局三里畈分局鄂州市地方税务局葛店开发区分局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湖南省澧县国家税务局甘溪滩税务所新化县国家税务局西河税务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天心分局城南路税务所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洪江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收分局(原第三征收分局)桃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分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大良分局(原顺德市国家税务局大良分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广州市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阳西县国家税务局沙扒分局中山市国家税务直属征收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蛇口分局税政科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分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分局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盛税务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分局
电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普宁市地方税务局流沙税务分局(原征收管理分局)新兴县地方税务局新城税务分局(原征收管理分局)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计划征收股(原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海征收管理分局计划征收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征管分局福永税务所(原宝安分局福永征收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国家税务局城镇管理分局(原来宾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田东县国家税务局平马征收分局岑溪市国家税务局糯垌分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原征收一分局)浦北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原小江分局)宾阳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原芦圩分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鱼峰分局武鸣县地方税务局锣圩分局(原锣圩税务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家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原琼山市国家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三亚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原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儋州市国家税务局白马井分局儋州地方税务局那大第四税务所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原琼山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所)重庆市万盛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征收所)綦江县国家税务局古南税务所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西郊路税务所(原征收税务所)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局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分局阿坝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渠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双流县国家税务局管理三分局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原直属征收分局)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南郊税务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征收科西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邑县地方税务局悦来税务所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寨英征收管理分局遵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贞丰县国家税务局珉谷征收管理分局凯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二戈寨税务所安顺市西秀区地方税务局轿子山税务所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局征管法规科(原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处)鹤庆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丽江县国家税务局巨甸分局禄丰县国家税务局勤丰征管分局大理市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原凤仪分局)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原丽江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嵩明县地方税务局杨林分局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原个体集贸征收管理分局)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拉萨市区办税服务厅)日喀则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陕西省洛南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吴旗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征收分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碑林分局柏树林税务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新城分局长乐西路税务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三局稽查五科&&&&&&&&&&&&&&&&&&&&&&&&&& 城固县国家税务局南乐税务所咸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安康市汉滨区国家税务局江南征收局铜川市地方税务局印台分局三里洞税务所(原印台区地方税务局三里洞税务所)大荔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原城关税务所)户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稽查队)柞水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新城分局韩森寨税务所(原新城区地方税务局韩森寨税务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阎良分局稽查局(原阎良区地方税务局稽查队)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原征收分局)安西县国家税务局柳园分局兰州市城关区地方税务局五里铺税务所文县地方税务局碧口征收分局静宁县地方税务局余湾税务所玉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原征管分局)青海省门源县国家税务局青石咀征收分局天峻县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平安县国家税务局平安征收分局西宁市城中区国家税务局水井巷税务所(原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中分局水井巷税务所)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德令哈市地方税务局乐都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白岌沟税务所(原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国家税务局白岌沟税务所)银川市西夏区国家税务局朔方税务所(原新市区国家税务局朔方税务所)固原市原州区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所(原固原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所)石嘴山市石嘴山区地方税务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方税务局灵武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所平罗县地方税务局太西税务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迎宾路税务所(原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迎宾路税务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石油税收管理局东疆分局阿拉山口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地方税务局火车北站管理税务所(原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北站税务所)鄯善县地方税务局计会征收科(原办税服务厅)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地方税务局火车西站管理税务所(原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头屯河区分局火车西站税务所)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地方税务局(原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白碱滩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坚决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 一、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在研究部署今年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 “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各地要迅速安排力量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特别对纳税异常的小型商贸公司,必须全面检查其财务账目和纳税情况。做到尽早发现、快速出击、依法查处、及时移送。
&&&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三、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排除各方干扰,依法从重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边打击、边宣传的原则,制订周密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活动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查结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特别要突出依法打击故意接受虚开发票“买方市场” 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震慑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 (七)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XX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
&&&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七、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 附件: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略)&&&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自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一、推行使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推行适用行业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经济发达地区3年左右、其他地区5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
&&& 二、生产和市场准入
&&& (一)国家对税控收款机生产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并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中增列税控收款机。国家质检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依据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管理体系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其产品必须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国家标准(GB 18240)的要求。&&& (二)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3.具备自主研发、规模生产能力和可靠的销售服务网络;&&&& 4.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提出申请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三)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向国家质检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的申请,国家质检部门依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 (四)税控收款机实施产品序列号管理,并按一机一号进行设置和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五)税控收款机产品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序列等标记及出厂日期等内容。&&& 三、销售及售后服务&&& (一)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中标的生产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不多于10家。具体招标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各省、市的招标结果应当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企业产品的销售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用户可在中标的生产企业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跨区域经营的用户可在一地集中购置,并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三)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做出明确的承诺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四)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使用管理&&& (一)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一)项范围内确定的用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 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 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四)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五)税控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六)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七) 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九)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十)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五、优惠政策&&&&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以上两项具体政策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 (二)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及产品序列号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四) 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检、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七、推行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组成由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本地区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推行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推行税控收款机又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三)密切部门协作。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及时研究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于在用非税控机器的改造,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妥善加以解决。&&& (四)加强反馈与监督。各地的实施方案及推行工作情况,应定期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各级监察部门也要同时加强监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系统整合是当前信息化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是信息资源整合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户式”管理的核心是将征管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在数据层进行整合,将分散在各个不同系统、不同业务模块中的查询功能按照“一户式”的要求进行整理、筛选、归并,实现对纳税人信息 “一户式” 查询、管理和存储。&&& 实现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一是满足基层税务机关人员执法的需要,使基层税务机关人员能够全面、快速和准确地查询出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为基层执法服务。二是满足税务管理机关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涉税活动进行监控,提供查询分析服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尽快在税务系统内推行“一户式”管理的相关工作。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户式” 管理实施方案&&& 由于“一户式” 管理实施方案的实现与征管系统密切相关,因此按照各地征管系统的使用情况,总局将“一户式” 管理实施方案分为以下三种:&&& (一)基于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升级改造的“一户式”管理方案(方案一)&&& 方案一主要为即时查询,适用于运行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数据量相对较小、以地市级集中处理数据的税务机关。该方案采取直接访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增值税管理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的生产库的模式实现查询。各地在选择时应以不影响前述应用系统的生产效率为原则。&&& (二) 基于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一户式”管理方案(方案二)&&& 方案二适用于使用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数据量相对较大、以省级(单列市或大的地市)集中处理数据或各地自行开发的征管系统、数据集中度较高(省级或大的地市)、数据结构与总局统一的数据结构规范差距不大的税务机关。该方案采用查询机和生产机分离的方式,实时或定期进行数据同步。&&& (三) 基于各地征管系统升级改造的“一户式”管理方案(方案三)&&& 方案三适用于各地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管系统、数据集中度较低(地市或区县)的税务机关。该方案需要各地按照总局制定的业务需求和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实现“一户式”管理。&&&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案,并在5月12日之前,将确定的方案上报总局备案,以便总局分类指导。&&& 二、推行“一户式”管理的时间安排&&& 对于选用方案一的税务机关,“一户式”管理系统由总局统一修改完善,各地应按照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的升级程序完成“一户式”管理补丁的安装。选用该方案的税务机关须在5月15日之前作好准备工作。&&& 对于选用方案二的税务机关,在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一户式”管理系统的基础上,5月30日之前完成系统部署工作。&&& 对于选用方案三的税务机关,各地按照总局下发的业务需求、技术标准和规范,尽快完成“一户式”管理系统的部署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一户式”管理工作时,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要对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进行相应的升级或打补丁(具体要求详见技术支持网站“一户式”管理栏目)。&&& 为落实该项工作,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一户式”管理的部署工作进行检查。&&& 三、为保证现有应用系统的安全,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一户式”管理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总局有关系统安全的规定和方案中安全的要求执行。&&& 四、业务需求、技术标准和规范&&& 总局下发的业务需求、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业务需求(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结构技术规范,包括综合征管信息、防伪税控信息、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和出口退税信息(见附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抽取方案(见附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说明书(见附件)。&&& (五)防伪税控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见附件)。&&& (六)稽核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见附件)。&&& (七)出口退税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见附件)。&&& (八)“一户式”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 五、“一户式”管理的培训&&& 对于选用方案二(或方案三)的税务机关,总局将在近期举办有关“一户式”管理的技术培训班。有关培训的详细情况,总局将另行通知。&&& 六、“一户式”管理的技术支持&&& 为做好“一户式”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总局将在技术支持网站建立“一户式”管理栏目,各地可通过该网站得到与“一户式”管理系统有关的所有信息。技术支持网站的地址为:HTTP://130.9.1.116/yhsgl。&&& 总局将在5月10日前将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的升级程序放到“一户式”管理技术支持网站上。&&& 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将在系统培训完以后放到技术支持网站上。&&& 如遇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杨慧平&& 010-&&&&&&&&&&&&&&&&&&&&& 柯& 琥&& 010-&&& 附件:1.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的业务需求&&& 2.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结构技术规范&&& 3.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数据抽取方案&&& 4.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说明书&&& 5.防伪税控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 6.稽核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 7.出口退税系统“一户式”管理技术文档&&& 8.“一户式”管理工作方案&&& (附件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近期接到一些地区反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需要现金退税的,难以办理。经研究,现将有关现金退税问题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自日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已在全国实施。为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以下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地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发送的电子信息从纳税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划缴税款的,发生退税时,原则上应将税款直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账户。&&& 二、对确需现金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后,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人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字号、取款的银行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应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 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和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指定银行。各级国库要监督办理现金退税的银行,按规定及时将现金退付纳税人。&&& 三、为严密退税手续,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退税时,各地税务机关除向国库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外,还必须附送有关退税审批件和原完税凭证复印件。&&&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应从加强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加强配合,做好现金退税工作,确保应退税款及时如数退给纳税人。现金退税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二、关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不包括贷款,下同)盘盈、盘亏和损失,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其资产盘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盘亏和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进行扣除,其中,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三、关于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逾期使用和已按规定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但可单独建账进行日常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如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可以相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可以按会计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得调整,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无法付出款项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 mm ,字宽1.66mm ,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 ,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确定编码方案。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各地所确定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制方案,报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备案。&&& (二)发票印制相对集中。配合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实施,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及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 (三)抓住契机开展发票查询。各地要充分利用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利时机,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规划“两级处理”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 (四)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更换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利不断完善这项工作。
&&& 附件:号码机字体规格图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4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04]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农业部提出的申请,现下达农业部2004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 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2004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3-6千尾/公斤
鱼苗& lOcm/尾& 以下及繁& 殖种用亲& 本
教育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税务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关系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最近一个时期,一些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波动、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3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学生食堂价格,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学校的情况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清醒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和价格,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绪,极易诱发事端,也易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和煽动闹事提供借口,从而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都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改进并加强学生食堂工作。&&& 二、各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并改进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承担起稳定食堂价格与质量的责任。&&& 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永远主要是高校的责任。高校的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与质量的管理工作,千方百计地控制饭菜价格的上涨。&&& 高校领导要经常监督并帮助学生食堂经营者不断端正经营思想,改进经营作风。&&& 各高校必须进一步改进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广大学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引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有意见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要教育学生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提高警惕,严防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食堂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完全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煽动不满情绪,制造事端。各高校还要切实加强对校内网站、论坛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影响学校稳定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要利用网络配合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进一步调整落实有关政策,努力消化涨价因素对高校学生食堂的影响。&&& 1.自2004年4月起,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伙食补助。中央部委(局)所属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在校生总数5%的比例,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高校参照执行。学校要采取发饭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专款安排,专款专用。&&&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学校可参照以上做法,对其他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2.在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3.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统一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高校用管道燃气价格或高校用水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4.为降低高校学生食堂的经营成本,对确有较大困难的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维修和大型设备更新,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支持。&&& 5.进一步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抓紧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6.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对高校学生食堂所需粮油副食品供应实行定点直供,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统一采购方式,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高校学生食堂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同志的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帮助高校学生食堂消化一些涨价因素,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的工作,确保高校的稳定。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效率,缩短发票比对周期,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同时废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征收机关采集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时限提前到11日;地市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3日;省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4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6日。&&& 二、取消区县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过程,改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直接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将数据提入本地稽核数据库。&&&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数据清分完成后立即上传异地发票等数据,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新规程的转发、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减少操作失误。
&&& 附件:1.名词解释&&& 2.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表证单书(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三级(地市、省、总局)工作图(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 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征收机关采集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到的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四条& 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失控发票数据;&&& (三)纳税人档案数据。&&& 第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1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第六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章& 数据处理&&& 第七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失控发票明细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第八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失控发票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第九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从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下载下列数据并提入本地稽核系统数据库:&&& (一)发票存根联数据;&&& (二)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第十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 (一)相符发票数据;&&& (二)不符发票数据;&&& (三)缺联发票数据;&&& (四)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五)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六)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七)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第十二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0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下列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5.失控发票数据;&&& 6.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二)将提入本地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以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本地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1) 异地发票数据&&&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 失控发票数据&&& (5) 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4.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七条、第十条所列各类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四)《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第十五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3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 (二)《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 第十六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十七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9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本地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1) 异地发票数据&&&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 失控发票数据&&& (5) 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4.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每月14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4日前将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列各类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应于上报数据前,确认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完成所规定的统计工作。如遇有未完成统计工作情形的,信息中心予以督促。&&& 第二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7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总局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8日前完成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应于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前,确认信息中心已完成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数据。如遇有未提取上级数据情形的,流转税管理部门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清分、比对处理。&&& 第二十六条& 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于每月16日前统计、打印以下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七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日起试行。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名& 词& 解& 释
&&& 一、 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二、 作废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予以作废的发票。&&& 三、 本地发票指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均属本主管税务机关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发票。&&& 四、 异地发票指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双方中只有一方在本税务机关主管范围内的发票。&&& 五、 清分指把下级上报的发票数据区分为本地发票和异地发票的数据处理过程。&&& 六、 相符发票指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的五要素相同。五要素包括: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其中抵扣联与存根联的金额合计、税额合计差异在1.00元内,系统按相符处理。&&& 七、 不符发票指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序为:税额、金额、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八、 缺联发票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九、 红字缺联发票指系统内有红字存根联而无红字抵扣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十、 抵扣联重号发票指系统内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发票抵扣联。&&& 十一、 滞留存根联指系统内有存根联而无抵扣联并且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十二、 滞留抵扣联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需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十三、 属于失控发票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十四、 属于作废发票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作废发票的抵扣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均应分别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16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号
北京、海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关于报送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有关资料的报告》( 路桥财字〔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39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附件: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金 额(万元)&所在地1&& 北京华纬交通工程公司&27&北京昌平2&& 北京华宏路桥咨询监理公司&32&北京朝阳3&& 北京泰克公路科学研究所&135&北京海淀4&&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海南公司&21&海南海口5&& 北京中交交通工程检测技术中心&21&北京昌平6&& 北京华景交通新技术开发公司&109&北京石景山7&& 北京路程科技开发公司&27&北京昌平8&& 北京华路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82&北京海淀9&& 北京中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2&北京丰台10&&北京中海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2&北京石景山11&&北京中咨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103&北京海淀12&&北京中咨正达交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9&北京丰台13&&江苏中咨兆信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9&江苏南京合& 计&&&&&&&&&&&&&& 7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中国船级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2.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1.中国船级社TEL(010)2.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TEL(3.中国船级社秦皇岛分社TEL(4.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TEL(022)5.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TEL(6.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TEL(021)7.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TEL(8.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TEL(9.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TEL(020)10.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TEL(11.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TEL(12.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TEL(025)880190313.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TEL(027)586252114.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TEL(023)15.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TEL(16.中国船级社宜昌分社TEL(17.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TEL(18.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TEL(021)19.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TEL(027)586252120.中国船级社北京科研所TEL(010)21.中国船级社上海培训中心TEL(021)22.中国船级社武汉培训中心TEL(027)586252123.中国船级社丹东办事处TEL(24.中国船级社大窑湾办事处25.中国船级社营口办事处TEL(26.中国船级社锦州办事处TEL(27.中国船级社唐山办事处28.中国船级社烟台办事处TEL(29.中国船级社日照办事处TEL(30.中国船级社连云港办事处TEL(31.中国船级社舟山办事处TEL(32.中国船级社宁波办事处TEL(33.中国船级社温州办事处TEL(34.中国船级社汕头办事处TEL(35.中国船级社北海办事处TEL(36.中国船级社防城办事处TEL(37.中国船级社洋浦办事处38.中国船级社三亚办事处39.中国船级社清澜办事处40.中国船级社南通办事处TEL(41.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TEL(42.中国船级社泰州办事处TEL(43.中国船级社镇江办事处TEL(44.中国船级社安庆办事处TEL(45.中国船级社九江办事处TEL(46.中国船级社黄石办事处TEL(47.中国船级社城陵矶办事处TEL(48.中国船级社沙市办事处TEL(49.中国船级社万县办事处TEL(023)50.中国船级社涪陵办事处TEL(0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最新核定的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自日起执行,但由于《通知》是3月12日印发的,而各地收到《通知》均在3月12日以后。对3月1日以后至各地接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已按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纳税人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是否允许退(补)税。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对日后至各地收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已经按照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的,纳税人多交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但对纳税人按照购车发票所注明的价格申报并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如果提出退税申请,车购税征收机关不予退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4]60号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京财税[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有关政策精神,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将农村集体耕地征为国家建设用地的,以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村庄而占用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且原宅基地开垦为耕地的,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企业和其他单位而占用耕地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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