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公积金贷款利率办理贷款后可以直接提取公积金里的余额吗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偿还_公积金贷款_贷款攻略 - 融360
公积金政策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偿还
& & 借款人在申请的个人发放到位且已归还首期本息后,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填写个人贷款提前偿还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贷款的除以住房公积金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可以直接由管理机构内部划转以外,其他的原则上均通过银联POS系统,由借款人持银联银行卡向管理机构刷卡还款。
& &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起还金额为一万元,且每月不得超过1次。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剩余贷款仍按照合同约定的月还款额进行偿还,管理机构仅对贷款期限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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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温州公积金政策调整 公积金按月内转还贷款重启
来自:wz.zxdyw.com
日期: 1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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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部分政策调整。其中,公积金按月内转还贷将于今天起重启;明年1月1日起,还将开启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按月还贷提取”。跟着温州装修网一起来看一下吧!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按“新、老协议”进行区分管理,即原来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的,继续按原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开启办理新的“在提取留存余额基础上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需要办理的市民可携带身份证和结婚证申请办理。
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市民,明年1月1日起,可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按月还贷提取”方式,即借款人还款账户(银行卡)当月扣款后,再根据当月的月还贷款本息,将其(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于次月提取划转到借款人还款账户(银行卡)。
值得注意的是,提取留存余额一项,现行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都需留存余额”,此次调整为“借款人留存余额,暂停配偶留存余额”;现行的“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月缴存额”,调整为“借款人缴存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贷款登记时的月缴存额”。
该负责人介绍,公积金月缴存额近年来逐步上升,按贷款登记时的月缴存额计算,可避免“越留存越多”的情况。
此次调整还包括上浮购买绿色建筑等类型住房可贷额度、增加贷款还款方式、增大贷款还款弹性、规范计算贷款额度的缴存比例管理、支持加装电梯提取、完善贷后提取留存余额、增加购房提取次数限制、规范贷款后缴存标准等。
如购买绿色建筑等类型住房,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经市住建部门认证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全装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上浮10%,但不超过各行政区域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方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在签订施工安装协议之日起的12个月内,凭身份证、结婚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施工安装协议和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的分摊金额。
据统计,今年前十月,我市归集公积金87.22亿元,提供住房消费资金116.93亿元,提供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19.98亿元,在贷家庭8万余户。目前公积金贷款发放期限约为2-3个月,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在2个月内。
温州装修网了解到,此外,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新增无房租赁提取、退休提取功能,市民可以直接登录网上业务大厅,按提示流程办理,不再需要跑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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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温州执行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策
摘要: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管理,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5日讯: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进一步完善和提取管理,用足用好,经温州市住房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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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规定
(一)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2、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签约业务目前暂停签约),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3、职工申请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已提供“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抵押)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贷款本息偿还明细,以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再次申请时无需再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信用管理
缴存职工通过造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经查实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后,可将失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范围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中“直系亲属”的范围明确为提取申请人本人的父母和子女。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规定
以预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的,暂停核准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申请和已签约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待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后恢复。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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