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成都户口迁入条件2017如何迁入江苏内地

856被浏览513355分享邀请回答24386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386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转帖:该帖 在凯迪律师之窗已点击11万!  看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是怎样处理信访人的?  媒体曝光前核实函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党委:  79团职工黄庭月因为当年(1998年至2000年)对落实移民政策提出质疑,又代表移民上访,遭到某些干部疯狂的报复。收回承包地和住房,遣返回原籍。但又未将户口随人迁走,而是将其户口注销。导致其作为一个工人,丧失了劳动的权利,作为一个农民,没有赖以生存的土地。其生存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全家遭遇灭顶之灾!!如此严重侵犯人权的恶性事件,各级法院竟然以超过时效为由,至今不予处理。黄庭月、罗玉芳夫妇长期上访,基层干部又以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法予以惩罚。至今问题未得到处理。万般无奈,黄庭月欲找媒体曝光,我处为其写就下面的文稿。为慎重起见,特将此文稿寄送贵党委领导,期望贵党委领导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其问题给予妥善处理。我处希望贵党委在收到文稿后,将处理意见在二十日内反馈给我处或将对文稿的核实意见函告。  如贵党委对此事无意解决或置之不理,我处将依当事人的要求,将文稿在我网站和其他媒体曝光!  此致  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监 督 网 编 辑 部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255号。  联系人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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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上访人一家的悲惨遭遇  黄庭月,男,汉族,日出生。  罗玉芳,女,汉族,日生。  黄庭月、罗玉芳夫妇祖籍河南省南乐县人,日,经河南省劳动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劳动局批准,携带子女移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79团。黄庭月、罗玉芳夫妇均成为79团正式职工。  1998年给黄庭月盖移民房时,团里只给盖30平方。经过黄与连长王新军争执,最后按政策规定给他盖了六十平方。但政策规定的移民安置费15000元却只给六千元,给他盖房用了11000元,给他记到账上5000元欠款。  1998年9月,本连职工口粮吃黄庭月种的小麦2415公斤(因为他种的小麦品种好吃),各户按每公斤1.42元付款给连队,连队收账共3429元,未转到黄庭月的账户上。连长王新军将此款窃为已有。因为六连的账目不公开,直到日,劳动仲裁开庭时,兵团计财科出示证据时宣称98年黄庭月交粮1212公斤,这才知道连长将他的粮款窃走了。  也许是怕黄庭月告发,王新军恶人先告状的诬陷黄倒卖农产品,以此为由,1999年春耕时收回他家庭的承包地。  需要指出的是,79团克扣国家下拨的移民安置费的现象相当严重。移民的居住条件和生产条件恶劣,大批移民返回原籍。不曾想这正是领导所期望的,他们可将国家发给的安置费克扣。2000年5月,河南移民推举黄庭月作为代表上访要求落实移民安置政策。后来得到国务院的重视,移民户的部分问题得到解决,但79团领导对黄庭月的打击报复却升了级,2000年12月下旬收回其安置房,将其全家遣返回河南原籍。  本来被遣返回原籍,黄庭月也就认了。谁知79团却未给其迁移户口,他们回到河南后,因为无户口不能分地,无法生存。2001年4月初,黄庭月回到新疆,找到兵团劳动局。劳动局的干部说,因为你告他们,不能在那儿呆下去了,换个地方吧。被转到农一师。因为移民安置费没有随人转,农一师不予安置。打工至2002年初又回到农四师79团。借房居住。但79团以其没有户口为由,不让其他职工借给黄庭月房子住,给各工地下令,不准收黄庭月和妻子罗玉芳打工。其目的是使黄无法在新疆生存。只有胡吉台乡汉族队毛长富的父亲顶住79团的干涉:我的房子我有权叫他住。后又多次搬家。黄庭月找79团派出所找他们的户口,才知道在2000年7月至10月的全国普查户口时他们的户口未入网,已经被注销。79团给其办了一个假迁移证,没有户籍编码无效。直到2005年全国公安局长学习任长霞开门大接访时伊宁垦区公安局才给黄庭月恢复了户口。但是对于因注销其户口而对其造成的损失却没有丝毫的补偿。  因为土地被收回,连队不予支给黄庭月子女的学费(移民子女的学费都由连队予支),1999年三个孩子辍学。日,长子黄耀龙13岁,79团派出所以涉嫌偷盗拘留五天,打伤左腿。最后查无实据,赔偿了490多元。但由此在其幼小的心灵里种下了对社会的仇恨,同时又由于没有自立的生活出路,导致其犯罪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  2002年次子黄耀伟恢复上学,每年要交200元借读费。  日恢复户口登记表“何时由何地迁来”一栏填写:日因招工由河南南乐县杨村迁来本市县。证明了他们户口被注销的事实。
  对生存权持续的侵犯  日,黄庭月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79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9团以日对黄庭月、罗玉芳除名为由答辩,他们这才被告知对被除名可以行使的救济权利,法院让原告撤诉后申请仲裁,日农四师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黄庭月、罗玉芳的申请。黄庭月夫妇诉至法院,伊宁区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庭一位姓张的法官说:河南移民不服劳动仲裁的一概不予受理,特别是黄庭月,更不能受理,这是师里开会点名指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确,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上面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写在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上的,因此就干脆不给原告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原告也不能上诉。黄庭月到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不予受理,他用特快专递方式把起诉状和仲裁裁决书寄给伊宁垦区法院和农四师中级法院,杳无音信。  2003年,黄庭月打工挣到一些钱,又到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诉,这次高级法院给了他自带函,伊宁垦区法院才受理了黄庭月、罗玉芳的起诉。  开庭时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对二原告的除名手续,被告拿不出来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二次开庭时被告仍然拿不出除名的手续。被告提交的“黄庭月来访笔录”共三页,原件上每一页都有黄庭月的签字,被告提交的却只有第三页上有其签字,前两页是伪造的。根本不能证明被告将原告除名的通知送达原告。伊宁法院(2004)伊垦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凭空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庭月、罗玉芳夫妇及其全家五口人是从河南移民来的。他们没有收到任何文书就被收回了承包地,收走了住房,被遣返回原籍。但他们的户口却没有迁移走。被注销了!2005年虽然把他们的户口恢复了,但是作为工人,他们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工作,作为农民他们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这种侵犯一直持续到今天,对于这种侵犯的诉讼,怎么能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呢?  黄庭月知道,当初起诉就是师里不让基层法院给其立案,上诉到中级法院也无用。加上他也无力交上诉费,就没有上诉。多年来一直向全国人大、国务院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无果。  因为实在无法在新疆生存,2007年4月黄庭月、罗玉芳夫妇和两个孩子都到山东淄博市周村区打工。
  公民的申诉权是不能剥夺的  日黄庭月去自治区高院兵团分院申请再审,唐法官接受收了他的申请书之后,说马上研究,让黄在旅店等候九天,却在4月9日给了黄庭月一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8)新兵访终确字第0010号《涉诉上访案件终结确认书》称,“原驳回申诉通知书正确”,“决定对本案作终结访处理”。落款日期是日。如果真是这一天作出的确认书,为何要让黄庭月在旅店里等待九天呢?如果是四月八日或九日作出的,又为何要落款为三月十七日呢?是不是由于这一年的四月一日起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又有什么不利于法院坚持错误的规定呢?  笔者孤陋寡闻,是首次看到这样的确认书。在百度上输入“涉诉上访案件终结确认书”也未找到一个这样的案例。这可能是自治区域高级法院兵团分院的一个创造。这样的确认书的作用可能是要上访人终止上访,但该终结确认书的内容,与下级法院的裁判没有丝毫新的内容,依靠什么让上访人息诉罢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公民的这种权利,除了剥夺其其生命,就不能剥夺。所谓“涉诉上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无效!  .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  黄庭月一刻也没有停息。随即找到兵团分院立案庭庭长,庭长对黄庭月的据理力争无可辩驳,又把案子交给信访办主任,交待说要把案子交给农四师中级法院。到中级法院立案庭长说案子已经兵团分院了,还是找兵团法院,两级法院相互推诿最后推到79团自己解决,79团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只对黄庭月采取软禁的方法,由民警和职工轮流对其日夜看守。  日,黄庭月、罗玉芳夫妇来京上访被新疆建设兵团驻京办、农四师信访办主任截访,答应给予解决并签字,但是回到农四师就变了。黄庭月夫妇在新疆住了一个月,又回到山东。日,黄庭月夫妇又来京上访,5月13日农四师79团派派出所指导员张文来接,不是要把二人接回,而是要把二人的身份证拿回新疆,使其不能上访。二上访人据理力争要了回来。5月26日,二上访人到天安门分局申请静坐,又被送到马家楼分流中心被接到兵团驻京办,被送到北京西站南路福佳康招待所,6月13日夜里10点多,79团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四人和伊宁垦区公安局七人共11人来到招待所,有位自称伊宁垦区公安局吴局长的称,我是代表农四师党委来的,要你们二人回新疆解决问题,黄庭月夫妇不相信,有位姓李的拿出拘留证说:“你们二人被拘留了。背着二人的双臂往外拖,拖到车上开出北京就给二人戴上了手铐,从北京到新疆铐了三天三夜把黄庭月放到农四师拘留所,把罗玉芳放到伊宁市场拘留所,到7月1日才放人。  日,黄庭月、罗玉芳夫妇到全国人大信访室上访,交完材料谈完话以后,信访室组织大公交车将所有有上访人员送到久敬庄,让各省驻京办接回解决问题。但农四师信访局把黄庭月、罗玉芳夫妇拉到一个旅社,随即拉回新疆拘留至4月6日,被限制人身自由达29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国家、政府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逮捕就是政府对公民拘禁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唯一合法程序(判刑、坐牢是逮捕的继续)。如果除逮捕之外,政府还可以有许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方法,则该条规定就没有意义。  我国法律对“逮捕”没有严格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对逮捕一词的解释是:捉拿(罪犯)。如逮捕归案。捉拿(罪犯)就是逮捕。  联合国在《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刑事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对逮捕表述为:“是指因指控的罪行或根据当局的行动扣押某人的行为。”当局对某人扣押就是逮捕。美国的刑事拘留是在逮捕之后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这就好像要把鸟捉住才能关起来。但我们现在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程序,除逮捕之外,还有各种拘留、扣留、留置、劳教、双规……有的以“监视居住”的名义也能把公民关在监狱里。总之,虽然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政府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却是很随意的事。使得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成为一纸空文。  词典是语言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汉语的科学规则需要使用汉语的所有人遵守——包括制定法律的人。以法律的名义,任意篡改语言所表达的含义,是公然强奸民意。除逮捕之外,一切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都是对宪法的公然违反。  期望黄庭月夫妇早一天恢复其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刘治成,日,北京)  .
  农四师信访局  给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复函  (黄庭月、罗玉芳上访案情况说明)  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监督网编辑部:  贵公司于日寄给我师党委的一份来函收悉。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师上访人员的关心。现我局受师党委的委托就上访人黄庭月给贵公司反映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  一、上访人基本情况  黄庭月,男,汉族,日出生,河南省南乐县杨村人,原系农四师七十九团六连职工。  罗玉芳,女,汉族,日出生,黑龙江省五常县人,原系农四师七十九团六连职工。  二、劳动关系(黄称:被除名,生存权受到侵犯)  黄庭月、罗玉芳于1997年3月从河南招录新职工到农四师七十九团六连工作,成为兵团正式职工。日,农四师七十九团六连以黄庭月、罗玉芳夫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企业规章为由,解除了与二人的劳动关系。日黄庭月、罗玉芳向农四师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四师七十九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二人的仲裁请求。2004年1月黄庭月、罗玉芳不服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伊宁垦区法院通过审理查明,黄庭月申请仲裁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农四师仲裁委的裁决正确,故驳回黄庭月、罗玉芳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黄庭月夫妇没有上诉。2006年2月、3月,黄庭月分别向伊宁垦区法院、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黄、罗夫妇不服,向兵团高院申诉,兵团高院再次阅卷复查,认为:上访人黄庭月、罗玉芳自日被农四师79团解除劳动关系,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认定原驳回申诉通知书正确,据此,对本案作终结访处理。中央政法委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三、户口问题(黄称:被非法注销及举报连队领导贪污)  1997年,黄庭月、罗玉芳从河南到新疆来,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黄庭月、罗玉芳、黄耀玲、黄耀龙一户四口户口迁移证,黄庭月、罗玉芳出生日期被认为涂改(黄庭月本人承认,见附件1),按照法律规定,此迁移证属无效证件,伊宁垦区公安局塞口派出所依法可以不予接受,但是考虑黄一家属于通过国家政策移民招工的形式来新疆,其原籍户口已被注销,从黄一家自身困难和减轻其日后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经批评教育,在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情况下,才准予黄一家落户。2002年,在有黄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及原籍同意其一家落户的情况下(见附件2),塞口派出所给黄办理了迁移手续。2005年,黄一家在河南原籍户口没落上的情况下,又返回79团,要求重新落户,但同样违反户籍管理规定,未被许可。当时正值全国公安机关大接访,考虑到黄一家的实际困难和全国营造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准予黄一家在79团重新落户。这是团党委对黄一家的关心和帮助。  黄庭月在79团承包土地期间,举报六连连长王新军贪污,经团纪委调查核实,并无此事。日,将调查结果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黄本人,黄表示满意,当面向王新军赔礼道歉,并写下道歉书(见附件3)。  四、行政拘留(黄称: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  黄、罗夫妇不服兵团法院终审裁定,在国家敏感节点、国家重大活动及会议会议期间,故意多次进京缠访、闹访,无理取闹、屡教不改、屡遣屡返,自2007年,黄庭月夫妇多次赴京非正常上访,仅2010年就赴京非正常上访5次,滞留时间长达30余天。北京市公安机关先后五次对其夫妇进行训诫,其行为严重影响79团正常生产、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2011年两会期间,黄庭月夫妇再次到北京上访,被国家信访局和农四师信访局干部遣返回山东居住地进行教育时,黄夫妇不听劝说,屡教不改,再次窜至北京上访。其行为已经影响了北京地区的正常秩序,给兵团、师及七十九团的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伊宁垦区公安局先后于2010年6月和2011年3月依法两次对黄庭月、罗玉芳行政拘留。  五、关于对黄庭月信访诉求的处理情况  对黄庭月的信访问题,四师领导及有关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日,师党委常委、副师长、政法委书记王建民同志亲自接待了黄庭月,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提出了三条处理意见:一、关于恢复职工身份问题,师劳动仲裁委、伊垦法院、师中级法院、兵团法院分别做出了判决,师不再受理,巨额经济赔偿无政策依据,无法解决;二、本人如愿回七十九团长期居住,可提供住房;三、如本人生活困难,可通过临时救济和低保等政策渠道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如本人愿意承包土地,可以提供一定数量土地承包,以保证其正常生活。关于参保养老问题如本人愿意可以按个体参保人员养老办法式参保,以解决其今后的养老问题。黄庭月对以上三条处理意见,表示坚决反对,仍要求恢复职工身份和赔偿高额损失。并扬言如不答应本人的要求,就赴京闹访(见附件 4)。  从以上事实证明,黄庭月给贵公司反映的有关情况我们认为是不真实的也是不客观的。望贵公司协助我师进一步做好上访问人的政策解释工作,也希望黄庭月尽快回到四师七十九团,协调处理好本人的信访诉求。  农四师信访局(公章)  日
  农四师给北京大六法律咨询公司复函的附件——  附件1  申请报告  申请人黄庭月,汉,原籍河南省南乐县杨村乡黄庄村人,现住农四师七十九团六连。  申请内容:  我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份,听到新疆兵团招工。我当时情愿来新疆参加生产建设,瞒报了年龄,当时南乐县劳动局有一位同志知道我年龄偏大,和乡政府负责招工的一位同,但通过面试后还是录取了,我违背了招工政策,这是我的错误。  来到后被分配到七十九团六连,九八年夏收后内各种原因没通过连里我倒卖了产品,违反了团连政策。九九年被连里除名,并收回承包土地。以上我的错误请团领导对我宽大处理。  我于二000年九月一日向团领导提出返回原籍的请求,申请团党委给予批准,并请示团领导,给我全家五口人返回原籍的车旅费,给予生活上的照顾,望团领导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七十九团六连黄庭月  二000年九月一日  附件2  证明  我村原村民黄庭月,配偶罗玉芳,其子女共五人于1997年迁新疆,现同意落户本村。特此证明。  2000年元月22日  (盖有派出所和村委会公章)  附件3  证明  团纪委:  二00八年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我向团纪委控告王新军(原六连连长)贪污上交产品一事(2415公斤)麦子,经纪委查实,麦子已进我的账,并向王新军表示歉意。  日黄庭月  附件4  申请报告  农四师领导:  我叫黄庭月、罗玉芳。关于上访申诉79团解决问题要求事项如下:  1、 要求恢复职工身份。  2、 付给申请人十二年的侵权赔偿金30万元,并给申请人建造房屋。  3、 如不恢复职工身份,要求一次性赔偿金70万元,并把申请人户口迁回原籍。  4、 申请人不同意补费参保。  5、 以上申请1——3项给予解决申请人不再上访,如不解决申请人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到国家有关部门上访。  6、 以上要求申请不能答复,请求把子二申请人送回山东周村,因申请人没有路费回去。  7、 以上申请请师领导重视解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黄庭月、罗玉芳  日
  黄庭月揭露农四师信访  局复函的弄虚作假  日黄、罗二人响应国家移民政策号召携带子女离开河南祖籍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79团落户,成为79团正式职工。黄、罗二人来到79团四年79团没给落实移民政策,没按中央(98)41号文件执行:河南移民户无法生存,大批移民户返回原籍,剩余移民户在无奈时刻了解到中央下发《关于落实河南至新疆移民优惠政策》文件,文号中央《98》41号文件,河南移至79团移民户推选黄庭月为上访代表,用信访方式诉至国务院信访局,得到中央信访局高度重视,移民户部分问题得到解决,可黄庭月、罗玉芳一家代表移民上访,遭到农四师79团某些干部疯狂报复,为此黄庭月罗玉芳全家遭到灭顶之灾!黄罗通过法律解决,但三级法院不能公平、正义的解决问题。  在为黄庭月代表河南移民上访,79团领导对黄庭月的打击报复却升了级,2000年12月下旬收回其安置房,将其全家遣返回河南原籍。  本来被遣返回原籍,黄庭月也就认了。谁知79团却未给其迁移户口,他们回到河南后,因为无户口不能分地,无法生存。2001年4月初,黄庭月回到新疆。  农四师的复函称2002年,在有黄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及原籍同意其一家落户的情况下(见附件2),塞口派出所给黄办理了迁移手续。时间相差两年,证明信访局没有认真调查处理。  (待续)
  黄庭月于2008年8月份向79团纪委控告王新军、边继新任79团六连主要领导时贪污黄庭月、罗玉芳产品没入账,有证人证明和98年结算单为证,79团主要领导,百般袒护王新军,边继新并对黄庭月要挟。最后团纪委姓利的说98年黄庭月产品已入账,但不让黄庭月看帐,黄认为团里已入了账,就算了,后有团党办主任,让黄庭月向王新军道歉,事到如今成了我的错。  事实证明还是王新军贪污了。只是被保护了。
  对农四师领导写申请报告,也是农四师信访局主任欧阳美,让黄把诉求写到最低标准,就这一点是事实。但是农四师大约是把这作为黄庭月过高要求或者无理取闹的证据了吧?
  农四师信访局复函称:黄称公民人身受到侵害。黄庭月说,这是事实。但说:“黄扬言如不答应本人的要求,就到北京闹访等等”,纯属编造。去全国人大信访室,正常上访被关进牢房拘留。现在就又给以后镇压上访制造借口了。
  黄庭月、罗玉芳于日向农四师伊宁恳区法院提起诉讼,传票开庭日期日。黄庭月与代理人张洁按时到庭,但伊宁恳区法院审判员李晓刚提出让黄庭月撤诉。被告79团同时也到法院,并提出了答辩状,黄庭月、罗玉芳才得知被79团除名,审判员李晓刚讲:黄庭月、罗玉芳案子是劳动争议案,可到农四师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开庭裁定后,黄、罗诉讼费法院全部收取,同时李晓刚拿出提前代黄庭月、罗玉芳写好的撤诉申请,让黄庭月和代理人同时签字。
  黄、罗得知对除名的救济方法后,于日向农四师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仲裁委给了黄庭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2年9月初开庭审理。开庭时,被告79团没拿出一份对黄、罗除名的依据。
  79团只拿出1998年黄庭月上交小麦产品数字1212公斤,此据是79团计财科出的。黄庭月才得知1998年职工吃的口粮小麦设入账被王新军贪污,79团原六连吃口粮职工户出具了证据,证明98年吃黄庭月口粮均被连里扣账,请查申诉卷64页至70页。
  日农四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交与黄庭月案号农四仲裁字(2002)11号,理由是:黄庭月、罗玉芳请求撤销被诉人做出的除名决定已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
  看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是怎样处理信访人的?
  农民因收入低去纪检委信访告状,纪检委实行分区属地制度,就是说你打到中央纪委人家说这不归他们管你去打兵团二师的纪委电话呵你到兵团二师纪检委去告农二师能告通么。你的信息马上反馈到农二师那,你等于是把自己告了。然后有人去北京上访都被用枪抵着押回来了,当官的威胁不准上访 上访开除职工队伍
  新疆移民政策的制定实施,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多数移民都能够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尤其是兵团在90年代中后期由内地迁移大量移民,在一些团场这些移民已经成为当地农业一线的主要力量,事实和实践证明,这些做法是正确的。至于少数个别所谓移民因为对“当初的政策”不满意,反思一下都是自己来到新的单位,自己又履行了哪些义务呢?一味的强调组织不对,以若干年以后的社会发展实践来指责当初的政策,这不是落后的表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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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以不给地浇水为由强制汉人把户口迁入新疆
陕西-西安&04-10 22:20&&悬赏 0&&发布者:我爱中国12…… & 回答:(2)
我爸妈去新疆买地自己种红枣,今年兵团发布新政策,要求我们把户口迁入新疆,否则不卖水让我们浇地,还涨房租,水费。具体背景好像是当地政府给兵团下达指令,要求增长当地的人口,所以他们采用这种办法,我们不想迁户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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